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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21:44  浏览:99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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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荆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系高技术和知识含量高、技术先进的新技术简称。高技术是指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知识密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较快转化成新兴产业或者能大幅度提高产业附加值的技术和技术群。
  第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按本办法认定。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市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审批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领域的划定和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本市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信息技术;(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含机电一体化);(三)生物工程及新型医药工程;(四)新材料技术;(五)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六)精细化工技术;(七)环境、资源保护技术;(八)精密机械及先进制造技术;(九)其他对传统产业改造有重大影响的新工艺、新技术。
  市科委可根据国家规定和高新技术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该范围。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不含单纯商品性经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二)具备法人资格,或取得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开发机构,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固定联系,在技术上有可靠依托的,科技人员的比例可适当放宽)。
  (五)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年人均利税率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七条 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制定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运用本办法第五条范围内技术开发的产品或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应用高新技术改造的传统产品;
  (二)采用的技术先进、成熟、实用,已通过市级以上技术(样品、样机)鉴定,可以进入商品化生产(对国家规定的专管产品,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书)的产品;
  (三)列入省级以上火炬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以及省级以上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的产品;
  (四)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规模,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销售收入利税率在20%以上,投入产出比例在1:2.5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是:
  (一)申报企业填写《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荆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并按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条件如实提供相应材料,经市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县、市、区科委审核后报市科委。
  (二)市科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三)现场考察通过后,由市科委组成5-9人专家评审小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同行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组成。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总量控制,择优认定”的原则,由市科委认定核准。
  (五)认定后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由市政府颁发《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及牌匾或《荆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六)向社会公众公告。
  第九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企业产品每年各认定一批。
  第十条 市科委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终止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产品每三年重新认定一次,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产品,取消其高新技术产品称号,收回证书。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迁移、转让、歇业、分立、终止、撤销,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均须报市科委备案。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市政府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下列科技扶持政策:
  (一)推荐申请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立项和科技经费资助;
  (三)优先获得市科技项目立项和科技经费资助;
  (四)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上市。
  第十四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产品所在企业应接受市科委的跟踪管理,按时、准确地向市科委报送报表和有关材料。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科委协助市科委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年需向市科委报送半年和年度有关报表以及相关情况说明。
  市级高新技术产品所在企业按季度向市科委报送有关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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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方案》的通知

全国妇联 教育部


全国妇联
教 育 部

妇字〔2004〕42号

关于印发《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教育厅(教委):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的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家庭教育工作水平,全国妇联、教育部联合制定了《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方案要求,认真做好评估工作。


全国妇联 教育部
2004年10月25日



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方案

一、评估目的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提出的家庭教育目标,积极实施全国妇联、教育部制定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以下简称“十五”计划),不断提高家庭教育工作水平,现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方案。
二、评估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对领导管理、组织实施、工作效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二)求实性原则。根据“十五”计划的3个分区要求,对家庭教育工作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肯定成绩,查找不足,把检查评估作为推进工作的过程。
(三)发展性原则。检查评估要注重总结新经验,推动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四)可操作性原则。检查评估要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评估内容
(一)目标管理(占总评估的40%)
1、多元化、系列化的家长学校办校率
2、家庭教育工作的专兼职管理者、指导者参加业务培训率
3、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与行动
4、社会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渠道的拓展
5、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和指导
(二)组织实施(占总评估的30%)
1、领导组织状况
(1)领导重视、关心、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2)妇联、教育部门有家庭教育专兼职干部,责任分工明确
(3)省、地(市)、县(区)家庭教育工作组织机构和网络健全
(4)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开辟家庭教育专栏,宣传家庭教育知识
(5)开展家庭教育咨询服务(咨询站或热线)
2、制度建设情况
(1)制定本地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
(2)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儿童发展纲要
(3)考核和表彰制度健全
3、家庭教育经费有保证,并能及时到位
(三)效益成果(占总评估的30%)
1、新婚夫妇、孕妇、0-18岁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
2、0-18岁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巩固率
3、各类家长学校办校合格率
4、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成果
四、评估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由妇联和教育部门紧密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检查评估工作。
(二)严格评估标准。依据“十五”计划的具体目标和分区要求进行检查评估,与《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的监测评估目标相一致。
(三)保证评估进度。2006年初,各地区完成家庭教育工作自查评估。全国妇联、教育部在各地区自查评估的基础上,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抽查。
(四)用好评估成果。通过检查评估,总结经验,查找差距,明确方向,为制定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计划奠定基础。
附件:1、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指标解释
2、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评估数据采集表


附件1:
全国家庭教育工作
“十五”计划评估指标解释

一、新婚夫妇、孕妇、0-18岁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
(一)定义:新婚夫妇、孕妇、0-18岁儿童家长中接受科学育儿知识的比例。
(二)计算方法:
新婚夫妇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参加新婚夫妇学校学习的户数 新婚夫妇登记总户数
孕妇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参加孕妇学校学习的人数 孕妇总人数
0-18岁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0-18岁儿童家长受教育的家庭数 0-18岁儿童家庭数
二、0-18岁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巩固率
(一)定义:0-18岁儿童家长中接受科学育儿知识的比例在“九五”终期评估基础上巩固、提高。
计算方法:
0-18岁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巩固率=2005年0-18岁儿童家长受教育率 2000年0-14岁儿童家长受教育率
(由于“十五”期间0-18岁儿童家长基数比“九五”期间0-14岁儿童家长基数大,因此按照此计算方法计算的巩固率只要达到80%以上,即算达标)
三、多元化、系列化的家长学校办校率、合格率
(一)定义:本省(区、市)内妇联、教育、卫生、民政、关工委等机构开办的各类家长学校与应办家长学校的比例。
(二)计算方法:
中小学校、幼儿园家长学校办学率=中小学校、幼儿园已开办家长学校数 中小学校、幼儿园总数
(三)合格家长学校标准:
1、根据家长需要及家庭教育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向家长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家长对指导的内容和形式基本满意。
2、家长学校工作纳入本地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做到有制度、有计划、有总结、有师资、有辅导教材、有经费。
3、有计划地培训家庭教育骨干,积极开展家庭教育的教学研究,努力提高家庭教育指导者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评估方法:实地抽查部分家长学校、召开家长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等。
四、家庭教育工作的专兼职管理者、指导者参加业务培训率
(一)定义:妇联、教育、卫生、关工委等部门从事家庭教育工作的专兼职管理者参加区县以上相关业务培训的比例。
(二)计算方法:
参加业务培训率=各相关部门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管理者参加过区县以上相关业务培训数各相关部门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管理者总数
(三)评估方法:查阅资料、听汇报。
五、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与行动
(一)定义:在社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行动的情况。
(二)计算方法:以社区为依托建立多功能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亲子俱乐部、0-3岁早期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统计当地的社区数、在社区建立的各种家庭教育组织机构数、规模(专兼职工作人员数、使用面积、有关设施等)。
(三)评估方法:查资料、听汇报、实地考察等。
六、社会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渠道的拓展
(一)定义:各省在组织、机构、现代传媒、咨询服务等方面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拓展。
(二)计算方法:
1、省、地(市)、县(区)家庭教育工作组织机构和网络情况。
2、社会家庭教育机构情况。
3、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情况。
4、省、地(市)、县(区)创办家庭教育报纸、刊物情况(数量及名称)。
5、省、地(市)、县(区)新闻媒体开辟家庭教育专栏情况。
6、家庭教育咨询服务(咨询站或热线)情况。
七、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和指导
(一)定义:家庭教育调查报告、理论研究成果、辅导教材编写情况。
(二)统计方法:
1、家庭教育科研成果在省级以上刊物、各类会议上发表、交流情况。
2、运用和推广省级家庭教育研究成果情况,编写省级家庭教育辅导材料情况。
八、领导组织状况
(一)领导重视、关心、参与家庭教育工作:县(区)及县以上领导(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听取汇报、研究工作,关心和参与重大活动;妇联、教育及有关部门有年度计划和总结。
(二)妇联、教育部门有家庭教育专兼职干部,责任分工明确。
(三)省、地(市)、县(区)家庭教育工作组织机构和网络健全。
(四)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制定本地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家庭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考核和表彰制度。
九、家庭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根据当地财政情况,对家庭教育工作给予经费投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省、市来山西投资建设煤矿的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省、市来山西投资建设煤矿的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了加快山西能源基地建设,经研究决定,欢迎并鼓励兄弟省、市来山西投资建设煤矿。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由外省、市提供无偿投资,山西进行建矿,优先优惠供给煤炭
1、根据目前山西地方建矿需吨煤投资一百二十元的实际情况,按用煤省、市提供的资金数额,以一百二十元供一吨煤的标准,连续供给对方煤炭十年。
2、供煤价格以当年国家规定的上火车价计算。另外每吨加收十元上站短途运费和二十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3、用煤省、市提供资金后的第二年由山西负责供煤。
4、煤炭运输由山西省和投资省、市共同向国家申请列入晋煤外运计划。
5、运费按现行国家规定的办法由用煤省、市负担。
二、投资省、市来山西独资建设煤矿
1、外省、市来山西独资建矿生产的煤炭由投资省、市自行支配。
2、独资建矿要按照国家颁发的各类矿井标准的要求进行装备。
3、由山西负责划定建矿地点、矿界、开采煤层和储量,并优先提供建矿及生产用的水、电、路等条件。独资矿归山西行业管理。
4、建矿所需基建指标由山西向国家计委申请解决,并由山西提供砖、瓦、灰、砂、石等地方建筑材料。
5、山西省可为投资省、市提供煤矿生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保证安全生产。
6、煤炭开采期限为二十年。开采期满后,全部资产移交山西省。
7、煤炭运输由投资省、市和山西省共同向国家申请,列入晋煤外运计划。
8、外省、市在山西的独资煤矿要照章交纳一切税费(含资源税)。吨煤加收二十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三、投资省、市与山西省合资建矿
1、矿井建成投产当年即开始供煤。供煤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期满后全部资产移交山西省。
2、根据所建矿井的总投资,经双方协商确定投资比例。基建指标由山西向国家申请解决,建设物资由双方按投资比例负担。
3、在供煤期限内,投资省、市可按股分得煤炭产量和利润。投资省、市所分得的煤炭可自行支配。
4、合资煤矿要照章交纳一切税费(含资源税)。吨煤加收二十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5、煤炭运输由山西省和投资省、市共同向国家申请,列入晋煤外运计划。
以上三种投资建矿办法,各投资省、市可以任选一种,与山西省计委统一签订协议,并报双方政府批准后生效。



198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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