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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29:16  浏览:9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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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国务院批准、国家文物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1991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文物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考古涉外工作管理,保护我国的古代文化遗产,促进我国与外国的考古学术交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陆地、内水和领海以及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中方)同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外方)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与之有关的研究、科技保持及其他活动。
第三条 任何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涉外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考古调查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二)考古勘探是指为了解地下、水下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探测活动;
(三)考古发掘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科学揭露、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四)考古记录是指系统的文字描述、测量、绘图、拓印、照相、拍摄电影和录像活动;
(五)自然标本是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中所获取的自然遗存物。
第六条 中外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合作双方共同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并组成联合考古队,由中方专家主持全面工作;
(二)合作双方应当在中国境内共同整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获取的资料并编写报告。报告由合作双方共同署名,中方有权优先发表;
(三)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所获取的文物、自然标本以及考古记录的原始资料,均归中国所有,并确保其安全;
(四)合作双方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外方申请与中方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合作意向;
(二)对象、范围和目的;
(三)组队方案;
(四)工作步骤和文物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等;
(五)经费、设备的来源及管理方式;
(六)意外事故的处理及风险承担。
第八条 申请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利于促进中国文物保护和考古学研究,有利于促进国际文化学术交流;
(二)中方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成果,有从事该课题方向研究的专家;
(三)外方应当是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有从事该课题方向或者相近方向研究的专家,并具有一定的实际考古工作经历;
(四)有可靠的措施使发掘后的文物得到保护。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方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由国家文物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请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文物局报请国务院特别许可。
第十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文件务院特别许可的,合作双方应当就批准的合作项目的具体事宜签订协议书。
第十一条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获得国者自然标本需要送到中国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化验、鉴定完毕后,除测试损耗外,原标本应当全部运回中国境内。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以及外国研究学者在中国学习、研究考古学的批准期限在1年以上者,可以随同学习所在单位参加中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但须由其学习、研究所在单位征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的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十三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在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参观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参观过程中不得收集任何文物、自然标本和进行考古记录。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可以对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检查,对工作质量达不到《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或者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责令暂停作业,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由国家文物局给予警告、暂停作业、撤销项目、罚款1000元至10000元、没收其非法所得文物或者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接收外国留学人员、研究学者参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期限的,国家文物局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暂停该接收单位的团体考古发掘资格。
第十七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观,没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考古团体与大陆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文物研究、科技保护涉外工作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文物局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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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试行国营饮食业恢复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国家物价局


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试行国营饮食业恢复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办法的通知
1991年6月5日,商业部、国家物价局

近年来,饮食业各种燃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直接冲减了饮食企业的合理利润,使一些企业发生不同程度的亏损。针对这一情况,有的地区先后恢复了五十年代饮食业将燃料费计入成本的作价办法,以消除由于燃料价格上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为了确保饮食企业的正常经营,保持饮食业价格的基本稳定,规范作价办法,经研究,同意试行国营饮食业恢复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的办法,现对试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营饮食业恢复将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研究制订试行办法。
二、燃料应包括饮食业制作饭菜所消耗的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燃油、电力、木炭、木柴等。
三、计入成本的燃料费应以一定时期饮食行业平均燃料费用总额占饮食成本的比例,核算出一个平均燃料率,再分别对主食、点心、小吃、菜肴等品种确定不同的燃料率。具体核算饭菜价格时,以该品种主料、配料、调料的总和乘以确定后的燃料率,即为该品种进入成本的燃料费。确定后的燃料率应保持相对稳定,主要燃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可以适当调整。
四、燃料费计入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主料、配料、调料成本)×(1+成本燃料率)
售价=-------------------------
1-分类毛利率
五、燃料费计入成本核算售价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物价局(委)制定。燃料率的大小由省或省授权各地、市商业局、物价局,组织饮食企业测算后确定,具体价格的核定由企业按规定的办法计算。
六、实行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以后,应保持饮食业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现行综合毛利率偏高,利润率较大的地区,应适当压缩综合毛利率。
七、加强监督检查。企业定价中凡超出上级规定的燃料率和综合、分类毛利率,均属违反物价纪律,应予查处。
八、各地实行燃料费计入成本作价的实施方案报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备案。


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农业部


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农业部



今年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决定把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为了贯彻两个会议精神,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按照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关于改善农村人才队伍结构的要求,人事部、农业部
决定进一步加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评聘工作,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充分发挥农业技术推广专业技术人员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
自1993年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以来,已经连续进行了三届,各地各部门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积极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激发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继续做好2000年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
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西部大开发为契机,大力选拔培养高级农业技术人才
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对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区域布局,实现城乡经济、东西部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维护国家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农业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基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而在西部地区经济
发展中的作用则更为突出。发展西部农业,关键要发挥农业科技和人才的作用。各地要通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通过政策吸引人,依靠事业留住人,引导农业高层次人才向农业生产第一线、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流动,向中西部
地区流动。要通过改善当地农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的环境,建立农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新机制。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要加大对西部地区和农业大省的支持,加大对为西部大开发和农业农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倾斜力度。
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制度
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以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措施和选拔评审办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今年的评审工作马上就要开始,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改进和完善。一是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加大基层和一线人员的选拔力度,适当提高地、县级农业技术推广研究
员的比例,在标准、条件的掌握上,不仅要注重论文和奖项,更要注重在推广工作中的实际业绩。要注意选拔一批中青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有效地带动本地区农业推广领域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选拔工作。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改进和完善选拔评审的程序和办法,
要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农业推广研究员选拔的客观公正。三是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质量。不能降低标准条件,搞平衡照顾。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坚决查处。各地各部门要完善配套管理办法,使选拔评审工作真正成为选贤任能和激励
农业技术推广人才的重要手段。
三、加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使用和考核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是农业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代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最高学术和技术水平,各地要按照研究员的工资标准及时兑现相关待遇。对在基层和农业第一线发挥重要作用的农业推广研究员,要积极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工作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考核和聘后管理,制定科学的岗位职责和严格的考核制度。要积极探索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能上能下、竞争上岗的用人新机制,逐步建立起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
四、抓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宣传表彰
为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局面,充分调动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各地可通过各种方式和办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进行宣传和表彰。人事部、农业部将积极组织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进行宣传报道。
地方各级人事和农业主管部门要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体目标规划,西部地区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到西部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并作为一项重要措施,抓好落实,各地都要
把这项工作作为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使之成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成为落实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内容。

附件: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具体安排
根据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的通知》精神,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申报人员条件
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评审条件,仍按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农〈人〉字第52号)的规定执行。凡2000年7月30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二、上报材料
1、各地推荐上报人选时,须呈报以下材料:
(1)省级农业主管厅局推荐报告一份。推荐报告要以书面形式介绍清楚整个推荐过程,并注明推荐人选的排序情况。
(2)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确认表(见附1)一份。推荐确认表按单位类别和专业填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签章。
(3)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在岗情况统计表(见附2)二份。表中项目按要求填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签章,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上报。
(4)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此次推荐工作仍采取软盘上报方式,统一采用EXCEL数据库软件(数据库结构及要求见附3)。请严格按此结构建立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同时打印一览表连同软盘、材料一并上报。
2、呈报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包括:《评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推荐表》(打印材料,30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3份)、《个人业务工作总结》(打印材料,30份)、学历和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成果等证明材料及代表作品复印件(一套,装订
成册),由农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三、推荐程序及有关要求
1、推荐程序。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评审推荐程序仍按《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农〈人技〉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2、非农业技术推广单位的委托评审问题。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要经省级农业系列主管部门牵头组建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委员会推荐,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厅局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委托
评审的人员应严格界定为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
3、为了掌握评审政策、规范评审程序,保证申报材料的统一规范和有关信息资料的有效传递,农业部职改办拟于2000年6月对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各地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材料的上报时间截止到2000年8月15日,请抓紧做好推荐上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5、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推荐1-2名成绩突出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并将其先进事迹整理成3000字左右的材料,于2000年8月15日前报农业部职改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要密切配合,农业系统内各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协作,共同努力,按时完成推荐、上报工作。
附件:1、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确认表(略)
2、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在岗人员情况统计表(略)
3、2000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略)
(样表,含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推荐人选情况数据库结构要求)



200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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