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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0:03:07  浏览:97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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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5号)的有关规定,文化部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进口音像制品从事下列活动的,均应报文化部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进行内容审查:
(一)进口音像制品用于出版的;
(二)进口音像制成品用于销售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口的。
二、音像制品的种类包括:
(一)故事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等);
(二)纪录片;
(三)美术片(含动画片等);
(四)专题片;
(五)音乐节目(含音乐MTV节目)。
三、送审材料和节目样带(片)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音像市场处。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电话:010-65551860,65551863。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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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监察局中山等


关于印发《中山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计育发字〔2008〕4号

各镇(区)计生办、财政所、监察室、审计办,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中委[2007]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山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监察局 中山市审计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计划生育“节育奖”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中委[2007]12号)的有关规定,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进一步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确保“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节育奖”奖励对象是我市户籍人口符合政策生育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计划生育“节育奖”分“每月奖励”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凡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未年满55周岁的农业户籍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每月奖励”。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
(二)纯生二女户,且夫妇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
奖励对象包括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离婚、丧偶,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的父亲(母亲)、纯生二女的父亲(母亲)。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给上述奖励对象。计划生育“节育奖”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业户籍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条 对符合政策生育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一次性奖励”,上环奖励300元,结扎奖励1000元。
第五条 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委托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发放“每月奖励”奖励金。由三方签订委托发放“每月奖励”奖励金协议书,共同按照协议书的规定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
第六条 镇(区)计生办负责本辖区户籍人员“一次性奖励”的审核、发放工作。奖励的对象须凭上环或结扎证明领取奖励金。
第七条 计划生育“节育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60%,镇(区)财政负担40%。实行一级财政制度的镇(区)由镇(区)财政负担。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次性奖励”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第八条 市外人员户口迁入我市的,符合实施办法“每月奖励”规定的,自户口迁入之日起可申领奖励金。
第九条 享受“每月奖励”的对象,若脱环的,要在重新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才能继续享受奖励;若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复孕的,要在落实补救措施和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才能继续享受奖励;对不按要求参加孕情检查的对象停止发放奖励金,直至其参加孕情检查的当月恢复奖励。
第十条 市、镇(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金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工作进度提前将各自应承担的经费划拨给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代发计划生育“节育奖”的账户。
第十一条 “每月奖励”的申请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农业户籍居民,均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环或结扎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计生办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中山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与村(社区)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节育奖”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十二条 “每月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社区)计生办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等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将符合申请条件对象的《申请表》、《中山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报镇(区)计生办;
(二)审核。镇(区)计生办在接到村(社区)计生办初审对象的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后将《申请表》和《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报市人口计生局;
(三)确认。市人口计生局对镇(区)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名单,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将确认名单的《申请表》、《登记表》及相关资料返还给镇(区)计生办,由镇(区)计生办返还村(社区)计生办存档;
(四)张榜公布。村(社区)计生办报送镇(区)计生办的计划生育“节育奖”对象名单,应同时在本村(社区)张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社区)计生办应报镇(区)计生办及市人口计生局,并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0日。
第十三条 建立统计制度
建立《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分为月报表、半年报表、年终报表。月报表统计的时间是当月1日至当月月底,半年报表统计的时间是上年10月1日至当年3月31 日,年终报表统计时间是上年10月1 日至当年9月30日。
第十四条 “每月奖励”奖励金的领取
首次领取奖励金,奖励对象需持本人身份证及发放“节育奖”的存折到当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确认手续方可取款。以后每月领取“节育奖”奖励金凭存折及密码支取。
第十五条 村(社区)计生办的职责
(一)协助镇(区)计生办做好本《实施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镇(区)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调查摸底,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村(社区)计生办申请,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及签订《协议书》;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四)协助镇(区)计生办对“节育奖”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奖励对象达规定年龄退出、迁出、迁入、死亡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中山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镇(区)计生办。
第十六条 镇(区)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实施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建立相关信息档案;
(四)负责及时审核村(社区)上报的《申请表》、《登记表》、《变更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并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的要求填写和录入《批量开立一本通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录入《节育奖发放电子清单》,将审核后的《申请表》、《登记表》、《变更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批量开立一本通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包括电子文档)、《节育奖发放电子清单》,在每月10日前上报市人口计生局;
(五)镇(区)计生办在每月10日前和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分别将月报表、半年报表、年终报表上报市人口计生局。
第十七条 市人口计生局的职责
(一)对各镇(区)办理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金协议书;
(二)对各镇(区)上报的《申请表》、《登记表》、《统计表》、《批量开立一本通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包括电子文档)、《节育奖发放电子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和汇总,在每月20日前将《统计表》、《批量开立一本通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包括电子文档)、《节育奖发放电子清单》报送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将《统计表》报送市财政局;
(三)对各镇(区)上报的《申请表》、《登记表》、《统计表》、《批量开立一本通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电子文档、《节育奖发放电子清单》进行审核确认后及时返还给镇(区)计生办。
(四)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分别将半年、年终《统计表》报市财政局;
(五)市人口计生局每年9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节育奖”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奖励计划,并在10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各级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二)市、镇(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工作进度提前将各自应承担的经费划拨给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代发计划生育“节育奖”的账户;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口计生局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金协议书;
(四)监督检查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的职责
(一)与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局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金协议书;
(二)建立“节育奖”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在收到市人口计生局提供的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对象《统计表》、《批量开立一本通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节育奖发放电子清单》后,在下月10日前要将资金直接划入到对象个人账户;
(三)在每年4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年终的计划生育“节育奖”实际发放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市人口计生局和市财政局;
(四)确保奖励金按市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发放名单发放到户、到人。对符合规定领取“节育奖”奖励金的对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
(五)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奖励金。
第二十条 在享受“每月奖励”奖励金期间,奖励对象若不符合政策再生育、抱养、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有关条件的,要退回已领取的奖励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户口迁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
(二)奖励对象死亡的;
(三)被判处徒刑期间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区)计生办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未签订《协议书》的;
(四)不属于本实施办法条件的对象。
第二十二条 符合“节育奖”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及领取奖金时,任何单位均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镇(区)两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市、镇(区)两级计生部门要专门设立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有效防止奖励对象弄虚作假。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要严格把关,张榜公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条 执行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情况纳入我市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筹集、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发放奖励金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并阻碍工作开展的,对该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的界定,依据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9月3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2004年)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2003年12月3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月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除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等疾病媒介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镇(乡)集镇建成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除四害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除四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四害密度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及时将辖区的四害密度监测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同级爱卫办。

  第四条 城市管理、农业、国土资源、建设、电信、电力、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除四害管理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和各新闻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和镇(乡、街道)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市和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聘任。

  除四害监督员的职责如下:

  (一)宣传除四害知识,检查指导本地区的单位、居民住户开展除四害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除四害工作中用于宣传教育、组织发动、骨干培训、效益评价及社会性公共场所药械购置等事项的经费,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七条 具体负责四害防治工作的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但责任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四)居住区外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六)各类市场、公共绿地、展览展销场(馆)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江、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污水池,由产权单位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和城乡接合部,由所在地爱卫办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第八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治措施。

  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和扩散。

  第九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采取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

  第十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当妥善处理垃圾,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并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方法消灭成蝇。

  易招致和孳生苍蝇的行业和场所,应落实防蝇、灭蝇措施,严格控制苍蝇孳生。

  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整治各自责任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办法消灭幼虫和成蚊,水体和积水中不得孳生蚊幼和蛹。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蟑螂栖息场所,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杀灭蟑螂。

  宾馆、旅店、饮食行业及食品生产、销售行业应达到无蟑螂标准。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的除四害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也可委托四害防治机构进行,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四条 设立营业性的四害防治机构应当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库房;

  (二)有健全的服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生产除四害药物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生产的除四害药物必须做到对防治的害虫高效,对人、家畜、家禽低毒,对环境低污染。

  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的灭鼠药物和杀虫剂。

  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责任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采取必要防治措施,可对个体工商户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有活鼠、鼠尸或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

  (二)水体或积水孳生蚊幼和蛹的;

  (三)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有苍蝇的;

  (四)有蟑螂、活卵鞘或蟑迹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四害防治机构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擅自降低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而没有依法查处的,市和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督促该机关依法查处;对拒不依法查处的行政机关,有权给予批评,并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该机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除四害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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