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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补助经费和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9:06:32  浏览:9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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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补助经费和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文化部


全国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补助经费和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改善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作条件,加强全国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补助经费和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总体规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地方特别是边疆地区文化设施维修、专业设备购置的专项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由文化部和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文化、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 专项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文化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文化部门)使用专项经费,必须接受文化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补助范围如下: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部门所管辖的文化馆、文化中心、群艺馆、图书馆、影剧院、排演场(厅)、剧院(团)等文化单位的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购置。
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经费限用于补助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18个地区。
二、文化流动车的补助。
三、地方文化事业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补助范围的单位可申请专项经费,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0日。
第八条 省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为专项经费的申请单位。省级文化部门所属单位以及地、市、县文化部门申请专项经费时,均须逐级上报省级文化部门,经省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文化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
第九条 对各省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报来的申请,文化部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文化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结合各省级文化部门对专款的管理情况、使用效益及当年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制定出初步分配方案,征得财政部同意后,由文化部、财政部共同下达。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省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使用的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经费补助通知后,必须及时将经费拨付同级文化部门,文化部门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经费一次拨付给用款单位。
第十三条 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项目,在一年内未动工的,文化部和财政部可将该项目予以注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它补助项目,或由财政部收回。
第十四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用款单位应上交其主管部门,用于下年度本地区文化设施的维修。
第十五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项目或项目内容,须由省级文化部门提出报告,经文化部批准后方能调整或变动。
第十六条 用款项目完成后,由用款单位编制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省级文化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文化部和财政部。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部和财政部将暂停核批所在省、区、市新的补助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虚报补助经费预算;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挪用专项经费;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五、经费不能及时拨到使用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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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进出口鱼虾类等水产品检疫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进出口鱼虾类等水产品检疫的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14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

  自一九七九年对进出口鱼虾类等水产品(以下简称水产品)实施检疫以来,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以下简称口岸所)相继在水产品(含淡水产品、海水产品)中检出了多种病、虫。如深圳所检出病虫37种,其中病毒病2种,细菌病

9种,寄生虫病23种,真菌病3种,有6种病原体具有公共卫生的意义,特别是图们所

在进口冻鳕鱼中检出活的异尖线虫,湛江所在进口虾苗中检出聚缩虫并协助生产经营者搞好生产过程中的防治工作,对保护我国水产资源、渔业生产的安全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各口岸所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同,检疫技术和管理工作还适应不了形势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强进出口水产品的检疫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在做好现场检疫的基础上,加强实验室检疫,并深入产地协助生产经营者搞好疾病防治,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既要把好检疫关,又要为生产和经营单位服务好。在检疫时,不仅要注重规定的病、虫名单,同时也要做好对其它有关病毒病、细菌病和寄生虫病的检疫。检疫结果和建议的预防措施要一并通知货主。

  三、检疫样品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不得随意增加采样数量。采样要向货主出具扦样单,并对样品严格管理。

  四、检疫收费要严格按照(1988)农(检疫)字第4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

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对零星少量水产品的检疫收费,要按其价值酌情收取。

  五、注重水产品检疫人员的培训和业务交流。

  各口岸所要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如有问题及时报我部动植物检疫总所。

 

                          一九九0年十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全国人大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六名。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中规定的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以及不是推选委员会委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六条 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推选十一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
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选举会议根据主席团的提议,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选举办法。
第七条 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每一名成员参加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八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名额如果没有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提名的候选人名额如果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差额比例,由选举会议全体成员进行投票,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不超过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九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举会议进行选举时,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第十条 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一条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199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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