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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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9-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所投资的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费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二、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列明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等。外商投资性公司提供各项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其服务收入收费不是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而是采取按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确定该项服务总收费额,以比例分摊的方法确定每一子公司应付数额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应准确、合理地归集核算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二)应按以下公式计算该项服务总收费额:
服务总收费额=实际费用/(l-营业税税率-核定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核定利润率,凡属于向境内子公司提供服务的,按5%核定;属于向境外子公司提供服务的,可不受此限。
(三)分摊比例可以按接受服务的子公司间总投资额、注册资本、销售收入、资产等参数项确定。上述参数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外商投资性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四)应将提供服务项目的名称、收费标准及具体数额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子公司。子公司据此支付费用,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投资所发生的投资决策、投资利息、投资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投资费用和投资损失,不得作为营业费用和损失在计算外商投资性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得向其子公司分摊。
外商投资性公司应单独归集核算其投资费用和投资损失。其中,投资费用核算的结果低于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数额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数额确定:
投资收益
投资费用=投资公司总费用×————————————
经营收入×5+投资收益
上述投资收益是指外商投资性公司应从其所投资的子公司分配的收益,不包括投资损失。经营收入是指外商投资性公司从事各项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总收入,不包括投资收益。
五、外商投资性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与其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业的服务,由外商投资性公司代其子公司支付的各项服务费用(以下简称代付费用),向其子公司收回时,不作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三条(三)项规定的比例,采取成本分摊的办法向接受服务的子公司收回上述代付费用;在收回代付费用时,也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
(四)项规定的要求,出具书面通知。
六、外商投资性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投资的子公司收取或分摊管理费。
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 1 号
为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市场价格发现,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下简称银行间市场)做市商做市业务,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做市业务,享有规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金融机构。
做市业务是指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
(二)市场表现活跃,提交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现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
(三)提交申请前,已在银行间市场尝试做市业务,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激励考核机制;
(五)有较强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
(六)相关业务部门有5人以上的合格债券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七)提交申请前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包括人员构成、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等);
(六)提交申请前2年在银行间市场活动情况的报告(包括做市业务尝试情况总结);
(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提交申请前2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八)提交申请前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的申请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文印发)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条 做市商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在一级市场购买债券的便利;
(二)优先成为国债、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承销团成员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
(三)获得债券借贷便利;
(四)获得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产品创新的政策支持;
(五)通过做市业务达成的现券交易和债券借贷交易享受交易手续费和结算手续费优惠;
(六)获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实时提供的报价数据、成交数据等信息便利。
第七条 做市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每家做市商确定的做市券种总数应当不少于6种,且最终确定的做市券种应当包括政府债券、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3种类型;
(二)做市券种的期限应当至少包括0-1年、1-3年、3-5年、5-7年和7年以上等5个待偿期类型中的4个;
(三)做市商一旦确定做市券种后,当日不能变更,且应当对所选定的做市券种进行连续双边报价,双边报价空白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
(四)做市券种单笔最小报价数量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
因异常情况无法履行上述义务时,做市商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做市商的双边报价应当是实价,且其双边报价价差应当处于市场合理范围。
第九条 做市商应当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该季度债券市场分析及本机构债券交易、做市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做市商不得操纵市场。做市商操纵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每半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等信息平台对做市商的有关做市情况进行公告,内容包括做市券种数量、做市报价总量、做市成交情况等。
第十二条 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定期对做市商的做市业务进行考评,考评情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等信息平台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考评情况定期对做市商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非做市商尝试做市业务应当通过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同业中心应当完善交易系统,为做市业务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同业中心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做市商通过做市业务达成的现券交易和债券借贷交易制定手续费优惠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做市商的做市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做市商等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5号)、中国人民银行货政司《关于调整双边报价商最大报价价差和最小报价金额的通知》(银货政〔2002〕4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基纳法索工作的议定书(1990年)
中国政府 布基纳法索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布基纳法索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布基纳法索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布基纳法索政府(以下简称布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四人组成的医疗队(人数、专业见附件)赴布基纳法索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布基纳法索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布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库杜古地区友谊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自到达之日起工作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布方要求继续进行合作,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另签议定书。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需要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布方供应。根据布方要求,中方同意每年赠予价值十五万元人民币的器械和药品(不包括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中方提供的药品由中国医疗队和库杜古友谊医院共同管理,确保中国医疗队使用。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由中方赠送的器械、药品和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阿比让港。布方负责办理报关、免税、提取手续和至库杜古友谊医院的运输。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等)由布方负担。根据布方要求,中方同意,中国医疗队由中国往返布基纳法索的旅费和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的工资每年总额为五十六万元人民币,由中国政府支付,无偿赠予布方。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在布基纳法索工作期间,布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布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布方的现行有关法律和规定,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七日在瓦加杜古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布基纳法索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基纳法索 布基纳法索
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和社会事务部长
吴嘉森 卡尼杜阿·纳波奥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