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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10:59  浏览:9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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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5年3月7日,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西安、哈尔滨市民政、财政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央和地方安排了一些经费,用于提高优抚、救济对象的抚恤、救济标准和民政事业单位供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使他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今后,随着国家价格体系的改革和工资制度的改革,现行的抚恤、救济标准和事业单位供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需要适时地进行调整,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状况及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存在差异。同时,为了适应现行财政体制,有利于贯彻“权责结合”的原则,有必要对调整抚恤、救济标准问题进行一些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一次抚恤金,革命残废人员抚恤金和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休养员生活待遇的调整,由民政部、财政部统一规定;其余优抚、救济对象和事业单位供养人员的抚恤、补助、救济和供养标准等,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政策规定和当地财力,以及群众生活水平情况,因地制宜,自行确定。由民政、财政厅(局)提出具体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自行安排。
二、地方确定新的各项抚恤、补助、救济和供养标准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应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救济对象的生活水平相当于当地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收容遣送站收容人员能维持其基本生活。对于优抚、救济对象中的孤老、孤儿和伤残者的生活水平,要比同类的其他人员从优照顾。今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及价格体系的改革,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抚恤、救济标准要注意适时予以调整。
为了发展大好形势,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保障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希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都要重视这项工作,更好地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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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东莞市消防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5]111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消防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东莞市消防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消防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东莞市消防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东莞市消防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市消防联席会议是市政府加强对全市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由市经贸局、安监局、公安局、消防局、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劳动局、社保局、旅游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划局、城管局组成。为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领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消防联席会议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市政府领导下,督促和协调各镇(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 市消防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市政府办公室确定一名副秘书长为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第四条 市消防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协助组织全市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防止火灾事故,减少火灾损失。具体任务是:
  一、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指导各镇区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督促和指导各镇区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相适应;
  三、组织各镇区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决定,发动全体市民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
  四、组织对镇区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评选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带动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六、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七、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八、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第五条 市消防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召开。
  一、联席会议议题主要根据全市火灾形势和上级的工作部署以及我市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对策,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计划、方案;
  二、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由市公安消防局请示联席会议召集人后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向联席会议通报本系统、本行业近期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三、联席会议召开后,由市公安消防局编写会议纪要,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市政府。联席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联席会议成员要及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并负责抓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落实,工作情况及时书面报联席会议;
  四、市消防联席会议不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承担;
  五、联席会议决定的全市性消防工作部署由市政府统一行文。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开展工作:
  一、督促本系统、本单位落实《消防法》和《实施办法》及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指导本系统和本单位消防工作;
  二、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定的各项制度,带头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
  三、按时参加每季度召开的联席会议,如不能参加会议,须直接向联席会议召集人请假;
  四、督促本单位联络员做好材料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对本系统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场所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七条 市消防联席会议每年向市政府书面汇报一次全市火灾形势和全市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东莞市消防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制度

  为保障市消防联席会议顺利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积极协助联席会议成员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有关工作任务,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联络员组成
  市消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本单位联络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联席会议。
二、联络员负责协助本单位领导履行以下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加市消防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协调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催办和协调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相关工作,包括上传下达、数据统计、材料汇总等;
  (三)根据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检查、督促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四)拟定本系统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月10日前报联席会议;
  (五)检查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六)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七)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消防宣传和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
  (二)联络员应根据联席会议的部署,按时完成好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联络员每月应定时收集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情况,并及时向本单位联席会议成员报告;
  (四)联络员每季度末前书面向市消防联席会议汇报本系统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五)联络员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公安消防局召集,通报本系统近期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讨论联席会议议题。




中医药图书审核审读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图书审核审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药图书出版工作的宏观管理,切实提高中医药图书出版质量,使之更好地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核的对象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主管的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审读的对象为中医药专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医药图书。重点图书为重点审读对象。

第三条 中医药图书的审核和审读必须严格遵循党和国家关于图书出版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据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进行。

第四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三定"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图书的审核审读工作。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中医药图书审读工作,并聘请3名兼职审读人员组成审读小组。

第二章 审核和审读的内容

第六条 图书出版社是否坚持了原定的办社宗旨、方针和原定的专业分工。

第七条 图书出版社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出版管理规定、宣传纪律、保密规定及其它规定。

第八条 图书出版社出版计划的总量、结构是否合理。

第九条 图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四项基本原则;是否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符合当今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十条 图书的理论观点是否客观科学。

第十一条 图书的编校质量、装帧设计质量、印刷质量、图书出版格式质量是否合格。

第三章 审核和审读的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图书出版选题计划的审核每年年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所主管的中医药出版社下年度的图书出版计划和专题报批的图书出版计划进行审核,专题报批的图书出版计划除审核计划外,还同时审读书稿。

第十三条 已出版图书的审读

  集中审读:每年3月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各中医药出版社上年度出版的图书进行抽样集中审读。
  专项审读:有针对性地对可能出现问题或据有关方面反映的有问题的图书进行审读。
  日常审读:对已出版的中医药图书进行例行审读。

第十四条 审读结果将汇总综合报告上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综合报告将着重反映图书出版的问题、改进措施及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审读结果将记录在案。作为对出版社年度核验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审读的结果将反馈给出版社,作为改进工作的指导。

第十七条 各中医药出版社要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缴送样本。

第四章 审核和审读的经费

第十八条 审读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审读经费只用于审读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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