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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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88号
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88期附件.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31/001e3741a2cc0de6e111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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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新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政府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执罚机关)。
第三条各级执收单位、执罚机关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稽查。
发改委(价格)、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稽查工作。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监督、指导政府非税收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票据以及收支管理等稽查工作。
第五条稽查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得向被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稽查机构应当对举报者予以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稽查的内容
第七条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二)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政府非税收入;
(三)是否按照减免程序减免政府非税收入;
(四)是否转移、坐支、截留、挪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五)是否按规定发放、使用、保管收费票据;
(六)是否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七)是否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
(八)是否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或改变征收对象;
(九)是否超规定期限征收;
(十)是否按规定使用各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十一)需要稽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稽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分为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两种形式。
日常稽查是指按年度稽查计划,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实施综合性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稽查是指对某种特定事项或对群众举报、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转来的政府非税收入违纪事项进行的专项检查。
第九条稽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按稽查计划、上级部门指定、有关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等四种形式确定被稽查单位;
(二)拟定稽查提纲,稽查提纲应包括稽查要求、稽查方法和稽查期限和稽查人员责任制规定等内容。
(三)实施稽查前,应向被稽查单位下达《稽查通知书》。
(四)被稽查单位根据稽查要求提交下列资料:
1.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2.同级发改委(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3.同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颁发的《票据准用证》;
4.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
5.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财务会计资料;
6.单位的自查报告;
7.与稽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稽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有关单位的稽查任务。稽查人员在稽查期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实施稽查时,除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规定程序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稽查人员进入被稽查单位应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讲明来意,公开稽查纪律,提出配合协助要求;
(二)听取被稽查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情况汇报,做好记录;
(三)对被稽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详细登记,必要时可对有关证据采取调账、扣留、拍照、复印等手段取证;
(四)根据稽查需要,可现场查看实物,进行帐实核对,必要时可进行外延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稽查机构应当根据被稽查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等稽查情况,向被稽查单位下达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稽查报告的要求:
(一)稽查工作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当写出书面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被稽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2.稽查的内容;
3.违纪问题及结论;
4.处理建议及依据;
5.整改的意见;
6.稽查依据及其他证据。
(二)稽查报告呈报主管领导前,稽查人员应向被稽查单位通报稽查情况、违纪事实和问题性质等。对被稽查单位提出的异议,应认真复查核实,并将书面材料交被稽查单位签字盖章,作为原始资料存查;
(三)稽查报告由稽查人员签字后连同证据、原始材料等,及时呈报主管领导,按规定审批权报批处理。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稽查机构责令其改正,做到应收尽收,应退则退,确实无法退还的款项按照资金归属缴入同级国库:
(一)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三)擅自扩大或减少收费项目征收范围、变更征收对象的;
(四)收取已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或变换名称收取的;
(五)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
(六)擅自延长收费项目的征收期限。
第十五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稽查机构责令其改正:
(一)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
(三)未按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征收文件及收费项目的;
(四)未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财政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
(六)拒绝接受稽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收费项目收支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六条被稽查单位未按规定领取或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颁发的《票据准用证》;未按规定购领、使用收费票据的;未按规定建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的。由稽查机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向被稽查单位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并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稽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被稽查单位对稽查单位下达的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级政府非税收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
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
卫医管发〔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促进公立医院在改革发展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在总结各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改革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推进预约诊疗服务
(一)继续推动在公立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稳步向二级医院扩展。探索门诊和出院病人复诊实行中长期预约,有条件的地方试行门诊24小时挂号和预约服务。
(二)制定统一的预约诊疗工作制度和规范,把预约诊疗与病案管理和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不断提高患者预约就诊的比例。探索建立以城市或全省(区、市)为单位的预约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制定改善门诊服务、方便患者就医的绩效考评和分配政策,鼓励医务人员积极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四)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院建立分工协作关系,做好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医院间的预约转诊服务。
二、优化门诊流程,增加便民措施
(一)修订完善门诊管理制度,保障医务人员按照既定安排出诊。加强门诊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帮助患者预约诊疗和准确挂号,提高患者有效就诊率。
(二)探索医务调度管理制度改革,妥善安排医疗资源,根据就诊病人数量和峰谷及时调配。做好门诊和辅助科室之间的流程控制和衔接,加强门诊各科室之间的协调配合。
(三)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合理安排患者就诊过程,增加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三、加强急诊绿色通道管理,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一)合理安排急诊力量,配备经过专业培训、胜任急诊工作的医务人员,标化配置急救设备和药品。
(二)落实首诊负责制,与120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建立急诊、急救转介服务制度。
(三)加强和改进执行急诊分区救治、绿色通道进入住院救治和手术救治。改善急诊“绿色通道”,建立创伤、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等重点病种的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密切科室间协作,确保患者获得连续医疗服务。
(四)加强急诊检诊、分诊,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修订完善急诊标准,有效分流非急危重症患者。
(五)对全体医师、护士进行急救技术操作规程的全员培训,实行定期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四、改善住院、转诊、转科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一)修订患者转院、转科工作制度,修订入院、出院服务管理制度和标准,改善入院、出院服务流程,方便患者。
(二)为患者办理入院、出院手续提供个性化服务和帮助。做好入院、出院患者的指示、引导工作,入、出院事项实行门诊交代或床边交代。急诊入院患者实行病人由急诊科诊疗过渡入院或直接进入科室抢救与办理入院同步方式。
(三)加强转诊、转科患者的交接,及时传递患者相关信息,为患者提供连续医疗服务。对于转科病员要做到内部精细化管理。
(四)对转院、住院诊疗提供预约,逐步实现转院诊疗服务从床边到床边,从社区到床边的标准化连续服务。做好入出院手续办理及结算时间预约安排,避免病人等候。
(五)加强出院患者健康教育和重要患者随访预约管理,提高患者健康知识水平和对出院后医疗、护理及康复措施的知晓度。
五、改革医疗收费服务管理与医保结算服务管理
(一)改革公立医院收费服务管理,减少患者医药费用预付,方便参保参合患者就医。
(二)与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协作配合,探索实施总额预付、单病种付费(收费),与预约诊疗措施相结合,识别患者医保身份,逐步实现患者先诊疗后结算。
(三)逐步推行持卡就诊实时结算,患者在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个人应缴的部分外,其余均由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各种结算制度、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结算。
六、规范临床护理服务,实施整体护理模式
(一)落实护理人员配置标准,健全护理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
(二)提供与患者的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相适应的护理服务,确保基础护理与分级护理措施落实到位。
(三)注重人文关怀,实施整体护理模式,为患者提供包括生理、心理、社会、文化及精神等多方面需求的人性化护理服务,减少并逐步取消患者家属陪护。
(四)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认真听取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不断改进护理工作。
七、加强精细化管理,提高服务绩效
(一)以缩短平均住院日为切入点,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
(二)加快医院信息化建设,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资源,逐一解决影响缩短平均住院日的各个瓶颈环节,减少患者预约检查、院内会诊、检查结果等方面的等候时间。
(三)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流程管理和科室合作,有效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为患者提供便捷、满意的医疗服务。
(四)实施临床路径管理,探索单病种质量控制和单病种付费改革,推动医院提高绩效。
八、落实患者安全目标,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一)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开展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支持中国医院协会在全国各医院开展年度患者安全目标活动。落实患者安全目标,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及其他来院人员安全。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和术式错误。
(三)落实临床药师制和处方点评制度,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四)改善医务人员沟通,正确、有效执行医嘱。落实医院感染控制和临床实验室“危急值”报告制度,防范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
九、开展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有效减轻患者负担
(一)选择常见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小儿白血病、先心病等发病率高、疾病负担重、社会影响大的重大疾病,借鉴发达国家的肿瘤诊治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制定符合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药物供应原则的规范化诊疗指南,开展重大疾病的规范化诊疗试点工作。
(二)探索基于规范化诊疗的单病种支付与收费办法,控制医疗费用,有效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三)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逐步建立病理远程诊断和会诊系统,逐步解决县医院病理诊断问题,保障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的基础质量。
十、加强投诉管理,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加强医患沟通,防范医疗纠纷。实行医疗工作“首诉负责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统一接受、处理患者和医务人员投诉,及时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二)根据患者和医务人员投诉,开展医疗服务的持续改进。
(三)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完善“大调解”,与司法、医疗责任保险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培训专职人民调解员。
(四)组织公立医院统一加入医疗责任保险,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把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经济负担纳入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完善政策制度,对医院的工作制度进行清理,做好废、改、立工作。要教育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技术标准,搭建统一平台,为做好各项工作打好基础。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