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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请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请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32:46  浏览:8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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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请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请示

建设部


建设部请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请示



建设[1997]172号

国务院:

  1984年11月10日,国务院国发[1984]157号文件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对推动工程勘察设计改革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十几年来,我国勘察设计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勘察设计单位已达11000个、从业人员75万人,专业门类基本齐全,技术实力比较雄厚;完成了国家经济建设的一大批勘察设计任务,“八五”期间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10920.51亿元,为国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作出了重大贡献;同时,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不断深化,走在了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前列。勘察设计单位由原来的事业单位正在向企业过渡,已有部分单位改为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也正在进行。勘察设计单位的计算机技术推广应用发展很快,到2000年全行业基本可以甩掉图板,并向集成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方向过渡。

  但是,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发展中也面临着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立法滞后,改革配套政策不到位,体制改革难以深化;收费标准偏低,技术储备不足,勘察设计单位缺乏发展后劲;政出多门、多头发证,管理混乱,削弱了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垄断、肢解设计的行为较为严重,影响了勘察设计文件的整体性;市场行为不规范,不平等压价竞争,干扰了勘察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效益的提高,也影响着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战略目标和方针政策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全面贯彻落实。

  针对我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存在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起草了《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主要就端正工程勘察设计指导思想,建立勘察设计新体制,加快立法步伐、加大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力度,促进科技进步、强化质量管理,建设文明行业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以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国家对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对于这个“意见”,我部自今年年初起先后征求了国务院13个部委,部分省、市建委(建设厅),国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14个大的勘察院、设计院的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又对“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反复修改,最后经部常务会讨论通过。

  现将《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一: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附件二: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一意见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一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代拟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整个工程的灵魂。搞好这项工作对于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工程勘察设计的改革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改革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扎扎实实地把勘察设计各方面的工作搞好。

1997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深化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

(建设部1997年7月12日)

  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今后十五年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方针。“九五”期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将达到13万亿元,一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要动工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基础设施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也将成为今后建设的重点。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在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因此,摆在全国勘察设计单位面前的任务是十分艰巨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体制改革为勘察设计单位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完成了国家经济建设的一大批勘察设计任务,满足了国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需要;质量水平上了新台阶,综合效益显著提高;拥有一支包括1.1万个勘察设计单位、75万名职工、专业门类基本齐全、技术实力比较雄厚的科技队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一些骨干设计院还参照国际通行模式进入国际市场、参与了国际工程项目的竞争。但是,当前勘察设计行业在发展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例如: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不配套;勘察设计单位功能单一,勘察设计成果商品化程度低;勘察设计单位技术储备不足、装备老化,缺乏发展后劲;国有大院离退休人员多、欠账多、包袱沉重,影响了这些单位的竞争力;勘察设计市场中的有关方面行为不规范;少数勘察设计单位片面强调为业主服务而忽视了国家的利益,片面强调单位的效益,搞层层承包、忽视管理,政策和法规的观念淡薄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也影响着“九五”计划和2010年战略目标和方针政策在建设领域中的落实。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树立正确的勘察设计指导思想

  勘察设计单位和职工以及各级管理部门必须要牢牢把握“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努力提高国民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作为自己最重要的工作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为实现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做出贡献。

  要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项目勘察设计中,认真贯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挖掘现有企业的生产潜力,使建设项目投产后适应市场的需要,努力做到投入少、产出高、效益好,使产品有市场,有竞争力。

  要认真贯彻执行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在工程勘察设计的项目中增大科技含量,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积极采用符合国情的、国内外成熟的先进技术。

  要狠抓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程项目设计要做到节粮、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减少资源占用与消耗。尽可能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完美的统一。

  要克服大而全、小而全的传统思想,按照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化分工与合理经济规模要求,优化工业布局、产业结构和企业的组织机构,实现规模经济。

  勘察设计单位要把完成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做为首要的工作重点,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全心全意为国家、为人民、为业主服务的精神,保证高水平、高质量地按期完成勘察设计和现场服务任务。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对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违反政策和法规的行为及做法,勘察设计单位要坚决抵制。对此,各级管理部门要给予支持。

  二、深化改革,建立勘察设计新体制

  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到2000年,全国勘察设计单位要基本完成从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行业特点,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勘察设计新体制和运行机制。

  勘察设计工作是技术、智力密集型创造性脑力劳动,是工程建设的主导,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纽带和桥梁,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必须适应这些特点。要逐步形成以技术为龙头,以人才为核心,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模式,以市场竞争机制为导向的新格局。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有计划、有组织地适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各自的特长,参照国际通行的模式可以逐步发展为咨询设计顾问公司、工程公司、专业设计所(事务所),有条件的还可以进入企业集团。

  在资产结构方面,除少数国有独资的勘察设计公司外,通过试点逐步建立资产多元化体制。要合理确定国家股、集体股。职工股和社会单位参股的比例,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更好地吸引人才,稳定队伍。

  勘察设计单位在改革中要认真进行资产评估界定,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勘察设计单位的专利、专有技术、成果资料、单位名牌标识等是设计单位重要的无形资产,属于单位所有,其增值效益应主要用于单位的技术进步。

  勘察设计单位要积极搞好“分离分流”工作,要将辅助性、附属型等非生产性设施、资产逐步分离出来,面向市场实行租、售经营和多种服务,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集约化经营程度。同时要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

  当前,勘察设计单位要全面推行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内部实行综合指标考核管理,正确处理好积累和分配的关系,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利益。在分配上要全面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向业务技术水平高、对国家和单位有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勘察设计单位要逐步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动保险制度。考虑到勘察设计单位高级知识分子较多这一特点,参加保险或统筹后退休费不足部分经主管上级批准,可从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补贴。

  勘察设计单位是科技服务型企业,对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开发、设计、应用和科学研究的单位,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开发研究单位的有关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苦练内功、强化管理、开拓业务,贯彻一业为主、两头延伸、多种经营的发展方针,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以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同时,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工程总承包等业务。

  勘察设计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各勘察设计单位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改企建制工作。

  三、加快立法步伐,加大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力度

  加强法制建设,是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投资效益,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各方行为和实现勘察设计行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修订和完善勘察设计法规体系。尽快制定《工程勘察设计法》以及规范勘察设计资格、质量、市场、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

  《工程勘察设计法》是规范涉及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项目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各方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勘察设计立法的根本。要抓紧制定,争取早日出台。

  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格和个人资格的统一管理。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发证。各种类型的经济区、开发区,要纳入当地勘察设计的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封闭、分割市场。

  要对勘察设计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资格年审和检查监督制度,推行勘察设计单位资格和个人注册资格相结合的资格认证管理制度。

  要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登记备案制度和合同备案审查制度。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的经营活动和合同签订后,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接受监督。管理登记和备案审查应简便易行、重在服务,不得借机进行地方封锁和保护。要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制度,积极培育勘察设计市场竞争机制。对规定必须进行设计方案竞选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以维护这项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时,也应进行多方案的比选。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是一项系统工程,维护勘察设计文件的整体性是尊重科学、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前提;我国目前各行业工程勘察设计是相互联系的,其中不少行业之间还相互涵盖。因此,勘察设计管理要坚决纠正管理分散,政出多门,多头发证的现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肢解、垄断、分割勘察设计任务和设计文件。今后要建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完整的管理体系,共同做好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

  要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必须将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严禁委托给无证单位或个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出租、出借、出售、涂改、伪造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无证挂靠,扰乱勘察设计市场。当前,对“压价竞争”、“无证挂靠”、和“私人设计”等三乱行为要组织进行整顿和检查,对各种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促进技术进步,强化质量管理,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技术进步是勘察设计工作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是完成高质量、高水平勘察设计的重要保障。要树立精品意识、精心设计,推行优质优价的政策,鼓励多创精品工程。工农业交通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要广泛吸取国内外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结合我国国情和工程实际,做到工艺设备技术先进可靠、总体布置合理、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污染控制好、投产效益高和社会效益好。建筑设计要繁荣创作,把城市设计、环境设计和建筑设计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现代气息,做到建筑物与城市环境的协调统一。要下大力气抓好住宅设计,提高住宅设计的质量和水平,创造出更多的适应广大城乡居民需要的功能合理、经济适用、安全舒适、节省能源的新型住宅,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居住要求。

  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大技术开发的投入,集中力量提高技术水平,拥有自己的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和专长。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和现代化的勘察设计手段来装备勘察设计单位,以适应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需求。

  要十分重视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在工程勘察设计中的应用,做好勘察设计单位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技术的规划和推广应用工作,不断提高其开发、应用水平,确保到本世纪末“甩掉图板”目标的基本实现。

  要积极培育勘察设计技术市场,加速勘察设计技术成果商品市场的形成。具备条件的、可以面向社会的专门技术和服务性工作可成立技术服务公司,面向市场开发经营,全面提高勘察设计各阶段成果和专门技术的商品化程度。

  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开展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和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评选活动。对获得优秀勘察设计奖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特殊奖励。

  勘察设计单位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全面负责。要始终把质量工作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教育、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体系。要认真学习贯彻有关质量体系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单位应尽快完成单位的质量体系认证。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指导,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搞好内部质量,同时要建立建设项目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和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对因勘察设计质量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直至设计者个人的责任。

  为确保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当前应尽快建立工程建设以建(构)筑物安全性技术审查为主的设计审查制度,组织协调好有关部门的综合审查工作;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软件的评审制度,以保证公共安全和工程勘察设计软件的可靠。

  五、加强领导,狠抓队伍建设,创建文明单位

  要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选拔政治素质好、管理水平高、熟悉勘察设计业务的人员担任勘察设计单位的领导职务。领导班子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作风要实,业务要精。

  要重视人才培养、调整人才结构。注重中青年技术骨干及管理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同时要充分发挥老工程技术专家的作用。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业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建立一支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和技术精、作风过硬的职工队伍。

  要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的思想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敬业精神。勘察设计工作要体现客观公正和优质服务的意识,提倡深入工程现场、重视调查研究、发扬技术民主的工作作风;要增强自我约束意识,认真纠正勘察设计行业的不正之风,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在勘察设计行业中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创文明单位”的活动,树立一批对事业无私奉献、对技术精益求精的优秀勘察设计人员,树立一批创优质成果,育“四有”新人的文明单位,形成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敬业爱岗、无私奉献、争当技术能手的行业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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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无偿性是赠与合同最本质的特征。无偿性特征下,赠与人的责任具有一定的独特之处。

违约责任的范围和

形式受到严格限制

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应当履行转移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又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赠与人一旦行使任意撤销权,就可以消灭赠与合同的拘束力,从而不再受赠与合同约束。所以,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情形下,不发生赠与人的违约责任问题。

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同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只是在无偿性特征下,其违约责任不同于双务有偿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可见,法律规定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继续履行;如果赠与人拒绝履行,应该赔偿受赠人的损失。除此之外,受赠人不能要求赠与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以及修理、更换等。所以,赠与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应仅限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两种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特殊构成要件

赠与合同同样存在缔约过失的问题,但缔约过失责任毕竟是针对双务有偿合同设计的,作为单务无偿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缔约之际并不享有任何利益,所以赠与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应该区别于有偿合同。一是归责要件上的特殊要求。有偿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只强调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但赠与合同中,必须强调赠与人和受赠人两个方面的“同时存在”,才构成缔约过失。从赠与人方面来说,主要是不当地行使任意撤销权,表现为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赠人依据对赠与的信赖而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情况下,若赠与人准备撤销赠与,对于可能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持放任态度;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赠人的信赖行为后,由于过失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未履行对受赠人的协助、照顾、通知、保护的诚信义务等。从受赠人方面来说,受赠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请求信赖利益赔偿的一个前提就是“善意”,即受赠人只有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的损害才是法律救济的对象。二是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限制。赠与的无偿性决定了赠与人在赔偿受赠人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即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准;由于是信赖利益的赔偿而不是履行利益的赔偿,赠与人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履行赠与合同的利益,否则对赠与人不公平。

损害赔偿责任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多数学者认为,赠与人完全可以通过第一百八十六条的任意撤销权使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损害赔偿责任落空。笔者认为,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不会消灭其损害赔偿责任的存在,只是使赠与人损害赔偿责任的生存空间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第一百八十九条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任意撤销权的限制下仍有两个生存空间:一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除非发生第一百九十五条的穷困抗辩权,赠与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个是按照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怠于行使任意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归于消灭,赠与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赠与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该有一定的限度。一般情形下,赠与人故意或过失毁损灭失赠与财产,不发生受赠人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只有在受赠人为接受赠与财产作必要的准备并支出必要的费用后,才产生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的问题。所以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一般情形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受赠人基于信赖赠与合同的履行且为赠与合同的履行作了必要的准备并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时,赠与人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赔偿的额度还不应超过赠与物本身的价值。

瑕疵担保责任排除违约

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只有两种情形下存在例外:一是附义务赠与场合,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受赠人因赠与财产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构成,此时如果任由受赠人选择侵权责任寻求救济,而不考虑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将会使赠与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性规定形同虚设。所以,在赠与人未保证赠与物无瑕疵、无故意不告知赠与物有瑕疵的事实以及无附义务赠与的情况下,如果赠与物造成受赠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受赠人只能适用合同法处理赠与物的瑕疵问题,不得选择适用民法通则或侵权法,向赠与人主张侵权责任。

与责任竞合相联系的是,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中,如果因为赠与物的瑕疵而使受赠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如何考虑赠与人的过错,赠与人是否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对此,合同法未作规定。此加害给付的情形,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如果要求赠与人须负担起一般的故意、过失责任,显属过重。但如果受赠人无论如何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对受赠人又显然不利。正确的做法是类推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减轻赠与人的责任,而非完全免除其责任,只有在赠与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应该就该赠与物所造成的损害负其责任。这也是无偿性特征下赠与合同的特殊性所致,如果允许选择适用侵权法,则不会考虑赠与合同的特殊性而完全按照侵权法判断赠与人承担责任的过错,就会背离赠与合同的无偿性特征。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认真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目前,夏粮和早稻收购工作已基本结束,秋粮收购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94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粮食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形势,认真抓好秋粮收购工作。今年我国粮食生产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夏粮和早稻增产,秋粮播种面积增加,有望继续增产。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秋粮收购工作,对于稳定当前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要根据秋粮生产、收购形势和价格走势,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早安排和部署秋粮收购工作,明确有关措施和要求,保证秋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要指导和督促国有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争取多掌握粮源,为做好全年粮食购销工作打好物质基础。同时,要引导和鼓励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和农村粮食经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入市收购,搞活粮食流通。

  二、积极搞好服务,指导企业控制好收购和经营风险。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国有粮食企业积极做好仓容、人员、器材等收购准备工作。要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要坚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便民服务热线、定期网上发布消息等方式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农民均衡理性售粮,把价格稳定在合理水平。要积极帮助企业正确分析供需形势和价格走势,把握好收购节奏,不要盲目抬价收购,避免造成企业经营亏损。要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发挥点多、面广、基础设施相对较好等资源优势,开展为农民、社会多元主体、大型龙头企业提供代购、代销、代储、代烘干、代运输等服务,提高设施资源利用率,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双赢。

  三、加强与农发行沟通协调,落实好收购资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农发行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农发行的大力支持。要会同农发行与粮食企业共同搞好市场分析预测,按照粮食收购的贷款政策,配合农发行做好粮食收购贷款发放工作,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确保符合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资金的需要,努力实现银企双赢,保证秋粮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产销合作,积极充实粮食库存。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要抓住当前粮食市场需求较旺、粮源充足、粮食收购资金政策有利等机遇,进一步加强产销合作。粮食主产区要组织企业利用各种渠道积极寻找用粮客户,面向主销区、产销平衡区、有粮食品种互补关系产区,开拓市场,积极促销压库。京津沪及东南沿海等粳稻、玉米消费量较大的地区,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引导和组织粮食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积极到主产区签订购销合同,落实粮源,充实库存。要抓住当前运力比较宽裕的有利时机,及时启动粮食,特别是东北地区粳稻和玉米的运输工作,支持粮食主产区做好收购工作。要主动与铁路、交通等部门加强沟通,争取运力支持,保证运输畅通。对于粮食运输有困难的,要及时上报,以便协调解决。

  五、把握好中央和地方储备轮换节奏,积极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销售出库工作。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中储粮总公司和地方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储备粮的吞吐调节作用,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稳定市场粮价服务。当前特别要注意把握好中晚稻和玉米储备的轮换节奏,以稳定市场价格。要继续做好最低收购价粮和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的销售工作,保证市场需要。各地要督促有关承储企业认真履行销售合同,按规定积极出库,为秋粮收购腾出必要的仓容。

  六、加强市场监测,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和预警工作,密切关注粮油收购、销售、库存、价格变化及国际市场行情等情况,及时对粮油供求形势及其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监测点的布局,提高监测频率和密度。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地方储备粮油应急动用方案,建立和完善应急粮油加工和供应的定点企业。特别是主销区和库存薄弱地区,要根据市场需求及粮食应急需要,组织好货源调度,要适当增加小包装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数量,保证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好收购市场秩序。为保证粮食合理有序流通,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好粮食市场秩序。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及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确保粮食市场稳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今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放置信息来源 格式 信息来源:单位名称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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