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22:04  浏览:9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8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及实施日期如下: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以上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下列标准: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回国和回内地学习的华侨、港澳学生携带和邮寄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回国和回内地学习的华侨、港澳学生携带和邮寄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

1984年7月30日,海关总署

第一条 回国和回内地学习一年以上的华侨、港澳学生入境时,入境地海关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或侨务部门证明核发《回国或回内地学习学生携带重点物品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第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可免税带进供自用的手表、照相机、八毫米电影摄影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单录机、手提式收录机、播放机、打字机、计算器、电视机、自行车各一件。对免税放行的重点物品应登记在《手册》内。
第三条 学生带进其他未列名的重点管理物品,确属自用、数量合理的,经海关审核准予征税放行。但小汽车、录像机、录像摄影机、音响组合不准进口。
第四条 学生带进一般学习、生活用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放行。
第五条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回家探亲携带的行李物品,分别按照《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和《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携带出境经海关免税放行的重点物品,如返回时需要复带入境,应在出境时申明,由海关在《手册》上签注,凭以查核免税放行。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收寄的邮包,分别按照《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和《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第七条 学习结业出境时,所带的行李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放行。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湾学生和外籍华人学生。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日起施行。注:*根据海关总署规定,1988年9月改由学校所在地海关核发《手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主管工资工作的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最低劳动工资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