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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9:05:33  浏览:8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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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8月14日 嘉政发[2002]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兴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浙江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精神,参照《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嘉兴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生产的、其实物质量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省、市及其更大地域的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度高,并经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业、农业产品。
  第三条 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由市质量技监、经贸、工商、财政、建设、科技、对外贸易、检验检疫、农业经济等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组成。
  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下设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设在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组织、协调工作。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嘉兴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相关的评价、管理和宣传推进活动,各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
  第四条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或组织,下同)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实行总量控制,优中择优,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不搞终身制。
  第五条 培育、发展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导向和市场需求为主导,重点扶持引导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当地实施名牌战略,并将实施名牌战略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鼓励、支持企业申报、积极创建嘉兴名牌产品,争创浙江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对在创建和保护名牌产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嘉兴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
  1、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2、产品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3、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居国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高;
  4、产品科技含量和实物质量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5、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合理经济规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医药、电子、高新技术产品2000万元)以上,日用消费类产品销售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茅;
  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提高并能不断进行改进。
  (二)农业产品
  1、产品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导向;
  2、产品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3、批量生产已满三年,并通过农业或科技部门的鉴定,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4、产品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在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高;
  5、生产技术先进,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6、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服务周到,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7、经济效益好,所属基地内农户的创名牌产品人均产值居全省同类产品前茅,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名牌产品认定范围:
  1、使用国(境)外、市外注册商标的产品;
  2、近三年内国家、行业和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3、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4、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内尚未获得生产许可和通过强制认证的产品;
  5、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7月底前认定办受理嘉兴名牌产品的申报。
  第十条 企业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嘉兴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日期内报当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本级包括秀城、秀洲两区的企业直接报送认定办。
  第十一条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按要求进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认定办。
  第十二条 认定办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经济综合、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分别对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的监督抽查情况、产品的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按评价指标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分别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评价指标的设置
  1、市场评价指标:含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或用户满意率及出口创汇率;
  2、质量评价指标:含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3、效益评价指标:含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总资产贡献率;
  4、发展评价指标:含新产品产值率和企业规模水平。
  第十四条 认定办将相关部门提出的评价意见汇总,经筛选后的产品名单报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主任审核。经审核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及各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认定办将经过征求意见后的名单,提交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审议认定。
  第十六条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人数为十一至十五人,按单数确定。经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认定为嘉兴名牌产品。
  第十七条 经确认具有嘉兴名牌产品资格的名牌产品,由嘉兴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授予“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授予证书、奖牌,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鼓励和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装潢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嘉兴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但要注明获得嘉兴名牌产品的年份。
  第十九条 嘉兴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除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嘉兴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嘉兴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择优推荐浙江名牌或中国名牌。
  第二十二条 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现代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知名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嘉兴名牌产品有效期满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程序,主动申请复评。
  第二十四条 未获得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嘉兴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嘉兴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嘉兴名牌产品标志及其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获得嘉兴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当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用户(消费者)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时,由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先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该产品“嘉兴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有效,凡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认定资格;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者,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予以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并在全市范围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嘉兴名牌产品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参与嘉兴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部门,应保守申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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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营造“干净、整治、有序”的宜居环境,依据《湖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怀化城区。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以下简责任单位)是指城区应当承担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市容秩序等方面管理义务的所有单位和门店经营户。沿街两侧“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产权单位或租赁经营户;市场“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市场管理单位或业主单位;住宅小区“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公司为责任单位);施工现场(含拆迁现场)“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 “门前三包”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济开发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分区管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主次干道区域“门前三包”的落实,鹤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背街小巷区域和城东新区“门前三包”的落实,怀化经济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单位和门店“门前三包”的落实。
与“门前三包”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单位应各自按职能职责履行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门前责任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责任单位要设置有垃圾收集设施(垃圾桶、垃圾屋、垃圾围或垃圾中转站),做到单位内垃圾不外扫、不乱堆、不乱扔;污水不乱泼、不乱倒;餐饮和赤豆油烟排放不超过环保规定标准,同时,劝阻他人在责任区内乱倒垃圾、乱扔废物等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包市政设施:责任单位负责看管责任区内的市政设施(果皮箱、人行道板、行道树、公共绿地、护栏、管线井盖、变压器、公交站台、路灯等),同时,劝阻他人在责任区内损坏市政府设施的行为。
(三)包市容秩序:责任单位要严格做到归店经营(以门坎或卷闸门为准),不得占道加工、经营、堆物,不乱牵乱挂,不乱贴乱画,不乱搭乱建、不违章停放车辆、及时清除“牛皮癣”,同时,劝阻他人在门前摆摊设点、违章停车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制造脏和乱的行为劝阻不住和发现市政公用设施遭到破坏时,应及时向“门前三包”管理单位报告,“门前三包”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或处罚。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
(一)沿街两侧的“门前三包”范围:宽度为从各自门前墙基至人行道路沿石(无人行道路沿石的至门前3米),长度为至毗邻单位(无毗邻单位的外延3米)。
(二)市场的“门前三包”范围:自市场口左右各15米至人行道路沿石。
(三)机关单位、住宅小区“门前三包”范围:机关单位、小区周边围墙至人行道路沿石(或者小区围墙外3米以内)。
(四)施工现场和拆迁现场的“门前三包”范围:整个拆迁、施工现场围栏至人行道路沿石。
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小区要自建垃圾收集设施,安排专人清扫保洁,并将垃圾及时收集到垃圾收集设施内,或直接将垃圾倒入附近的垃圾中转站,做到垃圾不外倒、不乱堆、不乱运。
第九条 “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制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管理区域划分,按照“门前三包”内容、标准、范围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济开发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出租经营门店的产权单位,要负责督促门店租赁经营户履行“门前三包”义务。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门前三包”考评工作,主要负责对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情况进行考评。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济开发区负责对管理区域内“门前三包”工作进行落实和督查。
社区居委会、市容秩序环境卫生责任包干牵头单位要明确“门前三包”监督员,督促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
第十一条 市(区)“门前三包”考评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开展“评优评差”活动,选评出履行“门前三包”义务的优秀责任单位和最差责任单位,对评选为“差”的门店经营户挂“不清洁店”牌子,并对履行“门前三包”义务差的责任单位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纳入市(区)直单位年度机关作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其中连续两次抽查为较差的且排名靠后的单位,第一责任人要向市(区)人民政府说明情况、作出检讨,单位不能评先评优。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制造“脏”和“乱”以及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其委托单位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对不承担“门前三包”义务的经营单位、门店连续两次抽查为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其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妨碍“门前三包”管理单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报关单填制要求和报关单打印格式进行必要的局部调整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号(关于对报关单填制要求和报关单打印格式进行必要的局部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第13号

为有效配合中国电子口岸试点工作的推进,适应海关信息化业务管理系统进一步发展的要求,便利企业办理进出口申报相关手续,决定对报关单填制要求和报关单打印格式进行必要的局部调整,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实际日期一致。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该栏目允许为空。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申报进口日期或申报的进口日期与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境日期不符的,应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为准,由海关予以更正。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二、已运行“中国电子口岸”联网申报子系统的海关关区,除可使用预先印制的空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套打报关单之外,也可使用空白A4打印纸直接打印。直接打印的报关单经海关签章后,与套打的报关单具有同等效力。海关现行报关单审核、接单、出具证明联作业流程不变。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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