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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45:29  浏览:9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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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4日 证监发字[1997]12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12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

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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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及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及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9]35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不断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城市用水安全,现就做好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及城市节水工作管理通知如下:

  一、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主题和指导思想

  2009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时间为5月10日至16日,主题是“加强节水减排,促进科学发展”。

  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节水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树立人水和谐的节水理念,以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和效益为核心,加强城市节水工作,促进治污减排,实现科学发展。

  二、加强宣传,明确目标,提高节水意识

  各地要围绕今年城市节水宣传周主题,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我国水资源和水环境形势,“十一五”城市节水目标和建设节水型城市的重要性,宣传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等。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城市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突出宣传城市节水产品、器具的研发、推广和应用,供水管网改造,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海水利用等,使节水意识渗透到城市用水的每一个环节。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要将节水宣传深入到企业、机关、学校和社区。要大力开展群众性节水活动,强化舆论监督,公开曝光浪费水、污染水的不良行为,倡导文明生产和消费方式,弘扬“崇尚节约、厉行节约”的社会风尚,建立自觉节水的社会行为规范,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三、以节水宣传周为契机,不断强化城市节水管理

  (一)以节水促减排,全面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各地要以节水促减污,以限排促节水,实行源头控制与末端控制相结合,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污染防治。要通过加强对建设项目节水的“三同时”,对用水单位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和管水制度,实行“四到位”管理;加快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降低漏损;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抓好高耗水行业节水,加强定额管理、系统节水改造及非常规水源利用,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排放;以开展水平衡测试为载体,不断挖掘节水潜力;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和节水型小区创建,全面系统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二)坚持人水和谐,促进科学发展。各地要以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为核心,强化规划对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作用,在产业布局和城镇发展中,充分考虑各类水源条件,转变用水方式,优化用水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用水技术,减少废污水排放,降低对城市水源的过渡消耗和对水环境与生态的破坏。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供水,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行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建设,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区域内的自备井要有计划关停。要依法完善计划用水管理,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制度。缺水地区要严禁盲目扩大景观用水和娱乐水域,对于非人体接触用水应强制实行循环利用。

  (三)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保障城市供水安全。要科学规划和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以缓解城镇用水供需矛盾。各地要加强污水再生利用,要在城市生态景观、工业和城市绿化、市政环卫和公共建筑生活杂用等方面扩大使用再生水。要因地制宜加强雨洪水利用,趋利避害,有条件的地区要推广雨水集蓄工程,用于作物浇灌、公共场所和企业用水;通过城市绿地、可渗透地面等集蓄回灌技术补充地下水;推广生态环境雨水利用技术等,减少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冲击负荷,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四)坚持科技创新,提高城市节水水平。各地要充分发挥科技的先导作用,不断提高城市节水的科技含量。要在城市节水评价体系、高耗水工业行业节水减排关键技术、城市公共与住宅建筑生活用水节水器具的开发应用等领域开展深入研究。要选择带动力强、影响面大、见效快的科技节水项目示范,带动城市节约用水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用水效率的整体提升。同时,要积极组织开展节水器具、产品的推广和普及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要引导居民尽快淘汰使用中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政府机关要带头发挥表率作用,机关、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要全面使用节水器具。

  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于2009年5月25日以前,将本地区开展城市节水宣传周活动情况和今年城市节水工作安排送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2009年“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2009年“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1、加强节水减排,促进科学发展

2、节水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

3、人水和谐,科学发展

4、科学用水,科技节水

5、推进节水减排,迎接建国60周年

6、加大再生水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7、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

8、发展循环经济,倡导节约用水

9、推广节水器具,提高用水效益

10、惜水、爱水、节水,从我做起

11、绿色家园大家建,请您珍惜每一滴水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对区城市维护资金分配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对区城市维护资金分配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2〕8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市对区城市维护资金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铜陵市市对区城市维护资金分配办法



为加强城市维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铜政〔2011〕7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维护资金随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主要用于城市建设管理及维护方面支出。

第二条 城市维护资金对区实行“核定收支、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第三条 城市维护资金收入来源: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建规划等部门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第四条 城市维护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公共污水处理、防洪堤坝和市区水系设施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以及园林、公共绿地、风景绿地等养护设施维护费;

(二)城市公共厕所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垃圾无害化处理、街道清扫、洒水等保洁费及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费;

(三)城市公共交通、路灯亮化、燃气管理、消防管理及设施维护费;

(四)为城市建设服务的规划、勘察、设计费;

(五)用于城市建设事业单位的事业费支出;

(六)为城市建设服务和公共秩序管理的费用;

(七)城市其他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费。

第五条 市与区城市维护资金收入划分:根据新财政体制管理规定,城建税随主税征收入库。即:全市各级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随征的城建税均随主税缴入相应金库。

第六条 区级城建税收入基数:以2010年为基期年,在新体制下重新界定的市辖三区和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税收入数核定为区级城建税收入基数。

第七条 区级城市维护资金支出基数:根据2010年市级实际拨付铜官山区、狮子山区和郊区的城市维护资金支出,结合三区承担的城市维护事权情况,核定三区的城市维护资金支出基数。今后如遇事权调整,相应调整支出基数。

第八条 区级定额上解(补助)基数:以各区核定的收入基数超过核定的三区支出基数部分,作为定额上解(补助)基数。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体制下测算的基期年城建税收入超过原体制下收入的部分,作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定额上解基数。

第九条 区级城建税超收收入:以后年度三区城建税收入超过核定的收入基数部分,市与区按一定比例分成,其中:市与铜官山区按5:5比例分成、市与狮子山区按6:4比例分成、市与郊区按8:2比例分成。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税超收部分市级不参与分成,全部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财政、国税、地税、住建部门要加强收入征管,确保用于城市维护资金支出的各项收入依法足额征缴、及时入库。

第十一条 市财政、住建部门要加强支出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切实发挥城市维护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以后年度区级城市维护资金支出的增长,由区级从城建税超收收入中解决,市级不再承担。

第十三条 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在城市维护资金收支和管理方面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一经发现,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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