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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40:02  浏览:8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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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见附表l。
二、将列入《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预先知情同意的鹿特丹公约》(《PIC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的哥尔摩公约》(《POPS公约》)中的25种农药,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5%。具体见附表2。
特此通知。
附表:1.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
2.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的商品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表1: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
序号
税则号
商品名称

1


2706


从煤、褐煤或泥煤蒸馏所得的焦油及其他矿物焦油,不论是否脱水或部分蒸馏,包括再造焦油

2




4101

4102

4103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生皮





3




4104

4105

4106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皮革





4
430l
生毛皮





附表2:

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的商品目录
序号
税则号
商品名称

1
28331100
硫酸二钠

2


27122000

27101994
石蜡



3
32041100
分散染料及以其为基本

4
28054000


5






81041100

81041900

81042000

81043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金属镁







6
























28418010

28418040

28259012

28259019.10

2825901l

28418020

28418030

28499020

81011000.11

81O11000.19

81011000.90

81019400

28259019.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钨及钨制品

























7
















80011000.10

80011000.90

80012020

80012010

80012090

80030000

80040000

80060000

80020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所有锡及锡制品、锡废碎料

















8






79011100

79011200

79012000

79020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锌及锌合金、锌废碎料







9




8110101O

81101020

81109000

28258000

81102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锑圾锑制品、锑废碎料













农药

10
2918900010
2,4,5-三氯苯氧乙酸(又称2,4,5涕)

11
2903590010
艾氏剂、七氯、八氯化甲桥茚(又称氯丹)

12
2930909029
敌菌丹、甲胺磷

13
2918199020
乙酯杀螨醇

14
2910900010
狄氏剂、异狄氏剂

15
290890901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地乐酚、地乐酚盐

16
2903309020
二溴乙烷

17
292419902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敌蚜胺

18




2903510010

29035100101

29035100102
林丹





19
2903510090
1,2,3,4,5,6一六氯环已烷(又称六六六)

20
29036200
六氯苯及滴滴涕

21
2921430030
杀虫脒

22
2924199010
久效磷、磷胺

23
2920100010
甲基对硫磷、对硫磷

24
2908109010
五氯苯酚

25
2903590020
毒杀酚

26
2903590030
灭蚁灵

27
2931000012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乙基苯

28
28429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酸汞、焦硫酸汞

29
2851009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化汞

30
283429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硝酸汞、硝酸亚汞、硫酸汞

31
2826190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氟化汞

32
28121049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化汞

33
2812900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碘化汞

34
2931000029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乙酸汞等有机汞

35
28380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硫氰酸汞、硫氰酸汞钾、硫氰酸汞铵

36
282749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化铵汞、氯化钾汞

37
282759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溴化汞、碘化汞

38
28259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氧化汞、氧化亚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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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南非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联合公报(全文)


  2007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在南非首都比勒陀利亚发表联合公报。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联合公报

  一、应南非共和国总统塔博·姆贝基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7年2月6日至8日对南非进行了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和姆贝基总统举行会谈,会见了菲姆齐莱·姆兰博━努卡副总统。两国领导人进行了广泛讨论,并回顾了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之间双边关系的原则。上述原则是在2000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关于伙伴关系的比勒陀利亚宣言》、2004年确立的两国战略伙伴关系,以及2006年在开普敦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关于深化战略伙伴关系的合作纲要》中所确立的。双方就深化中南战略伙伴关系、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达成广泛共识。

  三、南方赞赏中国领导人定期对南非和非洲进行访问,尤其赞赏胡锦涛主席继去年访问非洲之后访问南非,这是胡主席第二次访南。

  四、双方非常满意地看到,明年(2008年1月1日)将是中国与南非正式建交10周年。这是双边关系中值得纪念和庆祝的里程碑。两国国家元首在建交10周年前夕举行会晤对促进中南两国关系具有历史意义。

  五、双方高度评价当前双边关系,满意地回顾了两国建交以来,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及文化合作方面取得的长足发展。双方一致同意从战略高度看待和发展两国关系,保持高层政治往来,深化在各个领域的合作,加强在国际和非洲事务中的磋商,共同努力,推动中南关系再上新台阶。

  六、南非政府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方对南方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七、双方一致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之间的良好关系应按照姆贝基总统2006年11月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以及胡锦涛主席2007年2月对南非进行国事访问时确定的四项原则发展和推进。这四项原则是:

  ━━扩大政治互信和战略磋商

  ━━加强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

  ━━开展外交磋商,加强协调配合

  ━━加强文化交往和人员往来

  为达到以上目标,双方同意优先加强在以下领域的合作:

  政治互信和战略磋商

  八、双方将保持高层接触,就双边和共同感兴趣的国际及地区问题深入广泛交换意见,以建立互信和促进共同利益。

  九、双方将促使国家双边委员会全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进双边关系的重要机制。双方一致同意双边委第三次会议将于2007年在北京举行。

  十、双方将积极塑造业已存在的中非良好关系的正面形象,并努力消除任何在此方面的负面报道和看法。

  双边经济合作及贸易往来

  十一、双方将致力于在确保建立平衡及互惠贸易关系的基础上鼓励扩大双边贸易。两国都将鼓励各自公司在对方国家寻求开发贸易潜力的机会。双方将按照公平、平等及互惠原则,加强在双边贸易问题上的协商。

  十二、双方注意到在中国与南非签署农产品进出口议定书后,双方在扩大农产品贸易方面取得的进展。

  十三、双方将继续致力于促进相互投资。中方将利用中非发展基金,鼓励中国企业赴南投资。南非积极鼓励中国企业抓住南非经济增长和良好投资环境所提供的巨大投资机会。

  十四、双方将在落实《促进双边贸易和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方面保持合作,并承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边贸易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双方同意在2007年内设立中南经贸合作网站。

  十五、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双方在共同关心领域的发展合作。中方重申支持《南非加速与共享增长倡议》及《优先技能获得联合计划》,承诺为南非人力资源开发、减贫、就业、农村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具体支持和必要资助。南非赞赏中国政府在南居民安置开发方面所作的努力。双方承诺将探讨在这一领域继续开展合作的可能性。

  通过外交磋商,加强合作与协调

  十六、双方一致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在发展问题上,发展中国家既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应加强团结与合作。中方对南非自2007年1月起担任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表示祝贺。双方决定继续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中保持沟通与配合,在发展与减贫、地区冲突、南南合作与南北对话、多边贸易规则制定等重大问题上充分协调立场,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

  十七、南非祝贺中国于2006年11月成功主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双方宣布,愿以《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宣言》和《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07至2009年)》为指导,共同推进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向前发展。

  十八、中方赞赏南非在维护非洲和平、帮助发展地区经济方面发挥的作用,愿积极落实北京峰会后续行动,为非洲和平与经济复兴提供更大帮助。南方赞赏中方致力于深化中非友好合作关系的承诺,支持中方落实北京峰会后续行动的举措,愿就此与中方保持密切合作。以上行动对减贫和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意义尤为重大。

  文化交流与人员往来

  十九、双方强调应扩大文化和社会交流,包括在文教、科技、卫生、体育、旅游及航空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南方祝贺中国于2006年底成功在南举办“感知中国·南非行”文化活动。中方对南方派遣舞蹈艺术团参加2006年11月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文艺演出表示赞赏。

  二十一、南方赞赏中国政府为南非政府官员和导游提供中文培训,并注意到中方承诺将继续这一项目。此外,南方对在斯泰伦布什大学设立中国研究中心,以及中国政府为南非学生赴华学习提供的全额政府奖学金表示欢迎。

  二十二、双方重申分享主办世界杯、奥运会等重大体育赛事的经验。双方将在各自国家积极推介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南非世界杯足球赛。

  二十三、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建交10周年,双方将于2008年举办适当形式的文化、经济、社会、体育、外交和学术活动。

                          二00七年二月六日于比勒陀利亚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淮北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击风险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又称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对雷击及其灾害特征的分析,对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的综合风险计算,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和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与防雷措施确定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种评价方法。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击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建立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机制。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建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建设单位进行雷击风险评估核准。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应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作为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内容,监督建设项目防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第七条凡属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前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击风险评估核准申请。

  第八条雷击风险评估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填写“建设工程项目雷击风险评估表”;

  (二)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四)建设单位将雷击风险评估结果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按照《淮北市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淮政办〔2011〕50号)执行。

  第九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政策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条 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

  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的技术依据。

  第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供有资质的雷击风险评估机构出具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雷击风险评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价格主管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中关于雷击风险评估相关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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