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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36:19  浏览:85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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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
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
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人民夺取了抗洪斗争的全面胜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抗
洪救灾工作的重点将转到灾后重建上来。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
动工作,对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特别是灾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通力合作,抓好落实,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同时,要总结近几年工作的经
验,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防止灾区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灾
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十月二十日



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

  今年我国发生了历史罕见的洪涝灾害,使受灾地区农村经济遭到极大破坏,受灾人口
多,灾区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面临诸多困难。如果发生受灾群众大规模盲目外流,不仅会
影响灾后重建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还会给春运带来新的压力。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对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部署,确保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切实做好灾区农
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对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具有重要意义,事关灾区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灾区各级政府要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一
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并指定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要牢固树立
就地安置为主的指导思想,把农村劳动力的使用和安排列入当地灾后重建和发展经济的总
体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保证灾区生产自救与重建家园、恢复生产
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开展。在此前提下,根据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需要,有组织地
开展劳务输出,引导灾区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

  二、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当务之急是切实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
证受灾群众能够安全过冬,这是防止盲目外流、保障灾后重建的前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的基本需要。民政部门要把保证受灾群众过冬
作为工作重点,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落实受灾群众的过冬住房和采暖保障;卫
生部门要深入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帮助受灾群众防病治病,确保大灾之后不出现大疫;公
安部门要有重点地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为灾区群众生产和生
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切实搞好灾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工作

  灾区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应组织农村劳动力尽快抢整水毁农田,抢种补种,恢复种植
业、畜牧业和水产业生产,把农业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要组织和鼓励灾区农民搞好秋冬
种和冬季农业开发,做好农作物品种布局、耕作制度改革、栽培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工作。
要组织劳动力及时整理土地,抓紧维修受淹农机,并切实帮助灾区农民解决好春播种子、
化肥、农药等供应问题,力争全面恢复农业生产。要引导和扶持农村劳动力发展副业生产
,利用当地资源,发挥传统生产优势,开展多种经营,广开就业门路,增加经济收入。

  四、认真实施受灾地区水利工程建设

  灾区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应把受灾地区水利工程建设作为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的
重要渠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兴利除害结合、
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合理安排劳动力,兴起一个水利建设的高潮。要尽快制定
规划,落实项目,加大投入,加快工期,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修复水毁设施。灾区水利建
设要优先使用灾区农村劳动力,重点安排还林、还湖和还牧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要尽快组
织农村劳动力开展疏浚河道、清理河障、加固堤防、封山植树和水土保持等工程项目,并
根据工程的要求加强技能培训,保证建设质量。同时,可组织部门劳动力,成立专业性水
利建设和维护队伍,承担经常性的水利建设和维护任务。

  五、大力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相关产业

  灾区各级政府和建设、铁道、交通、电力、粮食等部门和单位,对灾区需修复和新建
的铁路、公路、通信、电力、环保、粮库等基础设施,要早规划、早部署,抓紧项目审批
和资金落实,尽快施工,并尽量吸收灾区农村劳动力。灾区周边地区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也要尽可能优先安排灾区农村劳动力。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充
分发挥灾区已有劳务基地的作用并因地制宜建立新的劳务基地,根据要求开展技能培训。
各地也要发展一些与生产自救相关的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渠道。

  六、做好移民建镇工作,搞好小城镇建设

  灾区各级政府要将重建家园与建设小城镇、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计划、建设等部
门要搞好小城镇规划,优化小城镇经济结构,增加小城镇就业机会。对受灾地区的群众住
房、学校、卫生院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等,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公安部门要配合移民建镇,制定相应政策,做好移民落户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小城
镇的新建和二、三产业的发展,制定与小城镇发展相配套的劳动力资源开发政策,拓宽就
业渠道,做好移民就业工作。灾区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结合受灾地区乡镇企业生产的恢
复、调整和发展,合理规划乡镇企业的布局,尽可能把受灾地区的乡镇企业集中到小城镇
,并制定和实施扶持政策,抓好市场和产品开发,提高企业效益,鼓励企业吸收更多的劳
动力。
  七、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灾区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做好就地安置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城市和经济发达
地区对劳动力的实际需求,制定劳务输出计划,通过建立劳务基地、签订和执行劳务协议
、定向输出劳务、相邻省区的周边劳务协作等,有组织地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要充
分发挥乡镇劳动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并积极做好对盲目外
流人员的疏导和劝阻工作。劳动力输入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的宏观调控,今年
后3个月到明年3月份,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新招收零散的农村劳动力。确实需要招收农
村劳动力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通过劳务协作来实现,并优先考虑
灾区劳动力。对在城市有工作岗位的灾区民工,要求其返乡探亲后不要携带新的人员外出
。对盲目流入城市的人员,要做好劝返工作。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严厉查处私招乱雇
农村劳动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及其他扰乱劳动力市场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
强调查研究,及时收集信息,分析和预测灾区劳动力流动情况,做好信息的通报和反馈工
作。

  八、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

  为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劳动力输出和输入地区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
,通力合作。要运用近几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积累的经验,继续实施以往春运期间加
强组织管理和调控民工流量的有效措施,劳动保障、计划、经贸、公安、民政、铁道、交
通、农业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强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公安部门要做好重
点地区和路段的安全防范工作,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维护社会秩序。铁道和交通部门要加
强铁路和交通运输计划管理,搞好运力的组织调度,对劳动力输出和输入的重点地区、客
流集中的运输线路,要预留运力,制定多种应急方案;要狠抓各项交通安全措施,严禁扒
乘货物列车,确保交通运输工作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救灾救济工作和对盲目外
出受灾群众的收容遣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职责,统
筹安排,抓好落实,对春运期间劳动力流量大的城市和地区,要实行重点监控,及时采取
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

  九、抓好以工代赈和相关政策的落实

  灾区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保障
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要大力开展以工代赈,把以工代赈同兴修水利、农田整治
、交通建设、生态综合治理、草原治理等结合起来,同扩大内需启动农村市场结合起来。
计划部门安排以工代赈的资金要重点向灾区倾斜。对超标准使用义务工和积累工,应支付
报酬,其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劳务报酬标准。有关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大力支持灾后农业
、养殖业以及乡镇企业恢复和扩大生产,积极发展农村住房信贷,扶持灾民建房。受灾群
众的口粮主要通过以工代赈、"借粮还粮"等办法解决。

  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和就地安置灾区
农村劳动力的政策,使大部分灾区农村劳动力积极投入到灾后重建工作中。要通过加强政
策的宣传和教育,使广大灾区农村劳动力不再盲目外流,已盲目外出的人员也能尽早返乡
,特别是要激励灾区广大群众,继续发扬抗洪精神,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全力以赴开展
灾后重建工作,争取早日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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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3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认为原告为将其开发的应用软件捆绑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而专门设计的输出文件格式,已经超出了规定的技术保护措施范围,被告破解该软件输出数据文件格式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本案是自我国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以来,第一起关于利用技术保护措施实现产品捆绑销售的案件。该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以及未来相关产业的有序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自2001年7月16日起依法享有JDPaint精雕雕刻软件(以下称“JDPaint软件”)的著作权。由于JDPaint软件功能良好,广受用户欢迎,但JDPaint软件不作为一个通用商业软件在市场上销售,而是作为原告所销售“精雕CNC雕刻系统”的一部分而存在。为防止JDPaint软件能在普通数控系统中使用,进而实现与雕刻机捆绑销售、使用的目的,JDPaint软件输出的数据文件采用了专门的Eng格式,这样便能杜绝市场上其他雕刻机读取JDPaint软件输出的数据文件。
但出乎原告意料之外的是,被告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开发的Ncstudio软件竟能破解并读取原告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因而,普通雕刻机通过被告的Ncstudio软件就可以接收原告JDPaint软件输出的数据文件,从而使原告企图利用控制JDPaint软件使用而确保雕刻机销售的计划彻底落空。为此,原告以被告破坏其技术保护措施、侵犯其对JDPaint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8.5万元。此案经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后,原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 争议焦点

本案原告从两方面对被告提出了侵权指控。

第一,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是“精雕CNC雕刻系统”中解决不同程序间通讯问题的数据交换文件,JDPaint软件输出没有采用标准的NC格式,而采用自定义的Eng格式。原告Eng格式文件的文件格式、数据结构、指令意义、加密算法从未公开,所以被告的Ncstudio软件因能读取原告的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文件而侵犯了原告对JDPaint软件的发表权;
第二,原告不断提高Eng文件格式的加密强度来保护JDPaint软件不被非法使用,从而使JDPaint软件只能在自己的数控系统中使用。被告针对原告的JDPaint软件破解其所输出的Eng格式,避开和破坏了原告为保护JDPaint软件权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并将破解后的结果作为被告产品的一项功能来促进其产品的销售。因此,被告破解Eng格式文件的行为已构成对JDPaint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可见,本案焦点在于:一.Eng文件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JDPaint软件的组成部分?二.Eng文件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技术保护措施?下面逐一论述。

三. 法律分析

(一) Eng文件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JDPaint软件的组成部分?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JDPaint软件所输出的Eng文件是数据文件,其所使用的输出格式即Eng格式是JDPaint软件的目标程序经计算机执行产生的结果,该格式数据文件本身不是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也无法通过计算机运行和执行。实际上,Eng文件是JDPaint软件在加工编程计算机上运行所生成的数据文件,其所记录的数据并非原告的JDPaint软件所固有,而是软件使用者输入的雕刻加工信息而生成的。因此,Eng格式数据文件中包含的数据和文件格式并不属于JDPaint软件的程序,不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原告并不享有对Eng格式文件的软件发表权。

(二) Eng文件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技术保护措施?

从技术上讲,原告JDPaint输出采用Eng格式不属于对JDPaint软件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原告JDPaint输出的Eng格式文件功能在于完成数据交换,即将软件使用者输入的雕刻加工信息转换为数控系统可接受并执行的指令,即使不采用Eng格式也要采用其他格式(如标准的NC格式)来完成数据交换,故其基本功能并不在于对JDPaint软件进行加密保护,对Eng格式文件的破解行为本身也不会直接造成对JDPaint软件的非法复制。另外,原告所谓对Eng格式文件进行加密则也只是对运行JDPaint软件而输出的文件加密,而不是直接对JDPaint软件采用的加密措施。

从设计目的而言,原告采取的技术措施也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原告对JDPaint输出采用Eng格式旨在限定JDPaint软件只能在“精雕CNC雕刻系统”中使用,旨在建立和巩固原告JDPaint软件与其雕刻机床之间的捆绑关系,这种限定排除了JDPaint软件合法取得者在其他数控系统中使用JDPaint软件的机会,已超出我国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不属于“为保护软件著作权”目的而设计的技术保护措施。因此,支持原告诉请将不适当的将软件著作权利益的保护扩展到原告利用“技术措施”与其软件捆绑在一起的产品上,这就容易造成限制技术进步、抑制产品的正当竞争,不符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精神。所以,被告开发数控系统通过破解JDPaint软件输出Eng格式文件而可以接收JDPaint软件输出的数据,并不构成故意避开和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

(三) 如何认识被告软件读取原告Eng文件的性质

通俗的说,本案中原告JDPaint软件的功能其实就是将该软件的使用者(如工程师)输入的雕刻加工信息(如指令、产品规格数据等)转换为不同于标准NC格式的Eng格式文件并由数控系统加以读取。如果将Eng格式文件比喻为一把锁的话,那么原告对Eng加密的意义在于确保只有自己的钥匙-JDPaint软件能打开它,以此实现JDPaint软件无法在普通数控系统中使用的目的。而被告的NC-1000雕铣机控制系统全面支持精雕各种版本Eng文件,即能够读取精雕公司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文件,客观上确实有避开原告采用的加密措施的嫌疑,增加了打开锁(Eng文件)的方法,使得用户便可以不再担心Eng文件格式读取的问题而可以选择其他的数控系统及雕刻机产品,但由于原告的加密措施不是针对JDPaint软件的,即非为保护作品而采用的,所以即使被告规避了这种加密措施,也不违法。

四. 本案对产业界使用技术保护措施的影响

当前,技术保护措施的应用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作品被非法复制或接触(access)而设计的,如数字水印和复制器、安全数字音乐起动器、序列复制管理系统、DVD内容合成系统等,其主要针对传统的版权产业如电子书、电影、唱片等。第二类是主要目的在于直接或间接增强对产品销售的控制力,如控制作品的价格差异与作品的地域分配控制,以及本案中出现的捆绑销售。这类技术措施可见于一些工业产品的销售中。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上述两类技术保护措施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将技术保护措施纳入著作权法的范围内给予法律保护的初衷是考虑到数字化作品容易被非法复制,如果不对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则达不到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目标。然而,缺乏限制的权利很容易被滥用,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改时从平衡著作权保护和促进技术进步、维护正当竞争出发,规定技术保护措施的司法保护要严格限制在“为保护作品著作权而采取的”这个前提下。据此不难看出,上述第二类技术保护措施是不为我国著作权法所认可的的。

本案所反映出的我国法院对著作权法的这种解读并非“另类”。实际上,即使在技术保护措施保护强度较高的美国等国家,对涉及捆绑销售的技术措施时也都采取了不予保护的否定态度。在Lexmark International诉Static Control Components案中,原告利盟公司是激光打印机的生产商。为了防止消费者在激光打印机硒鼓中的墨粉用尽后不从利盟公司购买新的硒鼓,而是购买其他厂商生产的兼容硒鼓,利盟公司在其生产的激光打印机和硒鼓中使用了“验证技术”,如果用户使用其他公司生产的硒鼓,打印引擎程序就会拒绝指挥打印机正常工作。被告Static公司破解了利盟公司的这种技术,生产出一种芯片,使装有该芯片的硒鼓可以用于利盟打印机,原告认为自己使用的“验证技术”是一种对“打印引擎程序”的使用加以控制的“技术措施”,而被告出售的芯片能够规避这一“技术措施”,因此其销售行为违法。审理该案的第六巡回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观点,主要理由是:国会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是为了解决对电影、音乐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作品的盗版问题,原告利用“技术措施”垄断市场显然是违背立法原意的 。

本案充分表明,那种借技术措施为名,而行限制技术进步、产品正当竞争之实的做法将不会得到我国法律保护。更为重要的是,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对今后相关产业运用技术保护措施会起到警示作用,带有方向性的指导意义,即技术保护措施必须严格限定在保护著作权本身的目标之内,任何企图借保护权利之名,而达到获取权利保护之外的利益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本文发表于2007年《电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中国专利与商标》上。

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


农村信用社自2003年深化改革试点以来,已整体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但仍有部分农村信用社风险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农村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抑制了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能力,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提高支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等相关法规,现就通过并购重组推动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原则

(一)主要目标。

1.有效化解风险。通过并购重组,加快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风险化解,改善经营状况,使主要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2.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并购重组,改革产权制度,提升法人治理水平,完善组织架构,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3.增强支农能力。通过并购重组,增强资本实力,引进、创新业务产品,增加服务手段,拓展支农服务广度和深度。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并购各方平等自愿,公平公正。

2.依法合规,合作共赢。并购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3.稳定县域,定位不变。坚持支持“三农”和小企业的市场定位,服务当地县域经济。

4.加强监管,控制风险。严格控制道德风险,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切实防范虚假注资、恶意收购、套取资金与违规交易。

二、并购方式、范围、条件及程序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并购方式,是指并购方通过全部或部分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等方式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实施并购重组的行为。

(二)并购范围。监管评级为六级的农村信用社(以县为单位,下同),以及监管评级为五B级且主要监管指标呈下行恶化趋势的农村信用社。

(三)并购方范围及条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优质企业均可作为并购方。并购方为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至少在二级及以上,并购后并表测算主要监管指标不低于相应的审慎监管标准。企业应符合向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资格的有关规定。

(四)并购方持股比例。境内金融机构最高可按100%持股比例全资并购,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应符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3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股本总额的比例可以达到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的,随并购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逐步减持至20%。

(五)并购程序。并购各方要在做好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聘请资质较高、公信力较强的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工作。在市场准入程序上,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对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持股比例超过10%的应报银监会审查批准,其余按照现有监管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积极稳妥。各地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购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并购方到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实施并购重组。有关各方应妥善做好相关的公告宣传和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二)多方推动。地方政府应落实对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责任,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并购。省联社应加强推动,督促高风险农村信用社主动配合并购重组工作,尽快走出困境。监管机构要加强指导,支持并购后农村信用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对实施并购重组难度较大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应采取多种措施化解风险,对风险化解不力的,应实施包括市场退出在内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三)产权改造。并购重组应同时实施股份制改造,并妥善处理新老股东产权关系,保障债权人、社员(股东)和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购方应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目标和要求,提升被并购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持续稳健发展。

(四)增强支农能力。被并购机构应保持县(市)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稳定,确保支农水平不下降,继续发挥“三农”服务主力军作用,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五)严控关联交易。加强对并购方资质监管,严格审查并购企业的关联关系,严防恶意并购。加强对并购方注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注资、贷款注资及抽逃资本行为。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原则上被并购机构不得对控股股东授信,控股股东不得谋取股权收益之外的其它利益。

(六)建立后评估机制。监管机构应督促并购方履行承诺义务,实现风险化解目标。在实施并购后一定时期内,按年对被并购机构经营管理、风险化解及支农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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