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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第五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的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9:39:59  浏览:9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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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第五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的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表彰第五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
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经过企业申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行业部门推荐,全国技能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评
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

一、授予何强等10人(名单附后)“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荣誉称号,颁发“中
华技能大奖”奖章、证书、奖杯和奖金。

二、授予黎长新等147人(名单附后)“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颁发“全国
技术能手”奖章、证书和奖金。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以这次获得的荣誉为新起点,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在平凡
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希望广大职工向“中华技能大奖”获
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学习,刻苦钻研科学技术,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技能水平
。希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认真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
科教兴国战略,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加强职业
教育和职业培训,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群众性
活动,为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促进我国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十二月八日

第五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名单
(共10名)

  何 强 中国石化中原油田勘探局采油二厂采油工(高级技师)
罗东元 广东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电工(高级技师)
沈惠塘    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六一基地电焊工(高级技师)
  夏淑君(女) 江苏宜兴市紫砂工艺五厂陶瓷雕塑、雕刻、堆雕工(高级技师)
  崔宗渭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钳工(高级技师)
高 君 河南莲花味之素有限公司微生物发酵工(技师)
杨万平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上海船厂船舶电工(高级技师)
翁志光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飞机维修工(技师)
郭嘉明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工(技师)
李永军 辽宁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公司纺丝工(高级技师)

第五届全国技术能手名单

一、评选获奖(共100名)

黎长新(女)北京五洲大酒店中式面点师(技师)
任 义 北京汽车修理公司一厂热处理工(技师)
  高宏祥 北京钢琴厂乐器漆工(高级工)
  吴毅刚 山西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电焊工(技师)
  粟俊平 山西西山煤电集团公司采煤机维修工(高级技师)
  任爱国 吉林泉阳林业局木材检验工(技师)
  王达利 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料工(技师)
  刘国平 江苏常州机床总厂装配钳工(高级技师)
  孙建军 江苏镇江自来水公司管道工(高级工)
  欧阳迁来 江西新余市饮食服务公司群益酒楼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刘菊根 江西富奇汽车总厂汽车维修工(高级技师)
  饶怀祖 广东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工(高级技师)
  黄振华 广东广州酒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吴建宁 湖北红旗电缆厂维修电工(高级技师)
  汪卫东 湖北武汉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水文勘测工(高级工)
  李云刚 云南羊场煤矿掘砌工(高级工)
  薛红凯 云南省盐业总公司盐硝操作工(高级工)
  唐 勇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转炉炼钢厂钾肥工艺工(高级工)
  林木昌 海南白沙县龙江农场割胶工(技师)
  叶家静(女)天津叶家静美容化妆品公司美容师(技师)
  王文汉 天津凯德大酒店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王玉和 天津公交四公司汽车修理工(技师)
  李泽普 内蒙古通顺铝业股份公司铝冶炼工(高级工)
  吴志强 内蒙古民族集团云中大酒店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温传舟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浩良河化肥厂管工(技师)
  宋 萍(女)黑龙江现代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罗红英(女)浙江杭州花都美容美发培训中心美容师(技师)
  仇云华 浙江温州大酒家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王德雨 福建省马尾造船厂车工(技师)
  郑 闽 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南平分局起重工(技师)
  高桂凤(女)广西柳州百货股份公司五星商厦商品营业员(高级工)
  梁逢海 广西合山电厂电焊工(技师)
  冯运富 河南焦作市宾馆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廖胜光 河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瓦工(高级工)
  饶 勇 贵州毕化有限责任公司电焊工(技师)
  李奉恭 内贸局西安烹饪技能培训中心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张宝生 陕西宝鸡水泵厂镗工(技师)
  蔡建核 新疆四运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大修厂汽车修理工(技师)
  阿衣孜木古·买买提明(女) 新疆喀什棉纺织厂挡车工(高级工)
  张萌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27团电工(高级工)
  田建生 河北石家庄铁路分局电焊工(高级工)
  杨广宗 河北邯郸钢铁厂炼钢工(技师)
  潘洪平 辽宁本溪水泵厂铸造工(技师)
  崔宝成 辽宁抚顺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电焊工(技师)
  王 震 上海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商品营业员(技师)
  苏德兴 上海锦江集团和平饭店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乌雅琴(女)上海航天设备制造总厂总装工(技师)
  张 烨 安徽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电焊工(高级技师)
  刘大林 安徽芜湖市铁山宾馆中式烹调师(高级工)
  赵存福 山东胜利石油管理局纯梁采油厂采油测试工(技师)
  刘宝敬 山东苍山县交通委工程处沥青操作工(高级技师)
  董日中 湖南湘潭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车工(技师)
  伍平华 湖南链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制氧厂制氢工(高级技师)
  汪先平 四川攀枝花钢铁公司提钒炼钢厂炼钢工(技师)
  范 俊 四川德阳东方汽轮机厂车工(技师)
  张晓林 四川维尼纶厂仪表工(技师)
  周新民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铣工(高级技师)
  邓长江 重庆铁路分局重庆西机务段电工(技师)
  庄万勤 甘肃刘化(集团)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催化剂制造工(技师)
  杨 平 甘肃兰州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车工(技师)
  张 奋 宁夏灵武矿务局灵新煤矿电钳工(技师)
  刘孟会 河南台前县黄河河务局河道修防工(高级技师)
  侯东全 陕西省水电工程局机械修理工(技师)
  许 翱 蚌埠铁路分局电务段信号工(高级技师)
  司 然 山海关桥梁厂钳工(高级技师)
  叶土根 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钳工(高级技师)
  李化年(女)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试验工(高级工)
  肖能文 中建三局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电焊工(技师)
  蒋根宝 信息产业部电子第14研究所钳工(高级技师)
  胡 炜 合肥电信局长途线务局光缆线务工(高级工)
  王雁洪 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汽车驾驶员(高级工)
  王 勇 中国地质科学院成都探矿工艺研究所钳工(高级工)
  刘建和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保定钞票纸厂钞券抄纸工(高级工)
  胡毅克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飞机维修工(技师)
  段中良 北京卷烟厂包装修理工(技师)
  王玉成 天津劝业场商品营业员(高级工)
  王明珍(女)长春百货大楼商品营业员(技师)
  王华明 浙江虎山集团江山水泥股份公司磨工(技师)
  朱文波 黑龙江伊春市西林钢铁公司炼铁厂冶炼工(高级工)
  王 威 福建省广播电视卫星上行站值机员(高级工)
  腾金龙 山东潍坊华润纺织有限公司浆纱挡车工(高级工)
  胡应华 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重机厂装配钳工(高级技师)
  李树成 哈尔滨电机厂汽焊工(高级技师)
  张 玮 河南平顶山煤炭集团公司电焊工(技师)
  黎国雄 广州金苹果食品有限公司烘焙工(技师)
  凌佩杰 中国石化胜利石油管理局测井工(高级技师)
  余兴佐 华北石油管理局钳工(高级技师)
  吕长久 航天机电集团三院159厂车工(高级技师)
  唐建平 航天科技集团第八研究院800所加工中心操作工(高级技师)
  孙家实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电焊工(高级技师)
  佘渝生 成都光明器材厂贵金属制品工(高级技师)
  卢 平 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聚变科学所钳工(技师)
  彭存利 核工业建设集团第23建设公司电焊工(技师)
  崔 涛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大连造船新厂电焊工(高级技师)
  喻苏维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沪东造船厂钳工(高级技师)
  鲁宏勋 中国航空第一集团空空导弹研究院铣工(高级技师)
  刘火生 中国航空第二集团昌河飞机工业公司飞机铆装钳工(高级技师)
  陈建平 山西省电建二公司焊工(技师)
  贾志清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煤焦车司机(技师)
  李海玲(女) 北京饭店餐厅服务员(高级工)

二、竞赛获奖(共47名)

秦 丽(女)黑龙江电力公司哈尔滨电业局变电站值班员
  张红艳(女)河北沧州供电公司变电站值班员
  王瑞宏 宁夏银南供电局变电站值班员
  赵同庆 上海麦克西饼有限公司中式面点师
  蔡 燏(女)江西乔家栅食品厂中式面点师
  霍一群(女)广东莲香楼中式面点师
  韩吉光 辽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聚仙楼中式烹饪师
  阮燕珍(女)福建福州大酒家中式面点师
  王 苹(女)全国人大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生活处中餐服务员
  张道旺 山东电建二公司电焊工
  王 洋 沈阳凿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车工
  张 辉 长春一汽集团公司发动机厂车工
  曹卓军 大连瓦轴集团模具制造公司车工
  王续明 沈阳市交通技术学校汽车驾驶员
  孙福志 长春市公路客运总公司汽车驾驶员
  李家声 上海交运集团培训中心汽车驾驶员
  韩 威 沈阳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教育中心钳工
  李凯军 长春一汽集团公司铸造面具设备厂钳工
  俞 军 上海汽轮机有限责任公司钳工
  张大庆 哈尔滨汽轮机有限责任公司钳工
  李贵库 辽河石油勘探局井下作业工
  黄 树 华北石油管理局井下作业工
  乔志才 辽河石油勘探局井下作业工
  李智勇 辽河石油勘探局井下作业工
  王 科 大庆石油勘探局井下作业工
  朱玉雷 胜利石油管理局石油地震勘探工
  陈 宏 辽河石油勘探局石油地震勘探工
  王志强 胜利石油管理局石油地震勘探工
  卢俊生 辽河石油勘探局石油地震勘探工
  乔 峰 辽河石油勘探局石油地震勘探工
  田海波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常减压操作工
  张胤霆 抚顺石化分公司常减压操作工
  李天伟 大庆石化分公司常减压操作工
  张其军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常减压操作工
  张 春 抚顺石化分公司常减压操作工
  毕军刚 齐鲁石化公司乙烯裂解操作工
  王福杰 抚顺石化分公司乙烯裂解操作工
  唐迪平 齐鲁石化公司乙烯裂解操作工
  张林涛 抚顺石化分公司乙烯裂解操作工
  宫钦月 齐鲁石化公司乙烯裂解操作工
  吴洪生 山东栖霞市梦迪制衣公司缝纫工
  张 莉(女)山东省特殊教育中等专科学校工艺蜡染工
  蒋小兰(女)江苏如皋市如城镇宗家巷18号(个体)工艺编结工
  常 清(女)辽宁省残疾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工艺编结工
  肖志方 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首饰制作工
  李 进 江苏南京南华宝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首饰制作工
  林 新 福建省金得利集团有限公司首饰制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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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7年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是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其社会监督职能,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团体及其所从事的合法社会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保护;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归侨、侨眷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依法确认。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由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审核认定。
侨眷的身份不因华侨、归侨的死亡而消失;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抚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消失。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侨眷较多的市、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第六条 经批准来本省定居的华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对其中的科技人员,有关部门应当量才录用,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侨务扶贫工作纳入当地扶贫规划。
对鳏寡孤独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八条 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生产,在税收、信贷等方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和照顾。
第九条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赠送的小型生产工具,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加工、维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十条 归侨、侨眷用国(境)外亲友提供的外汇、外币兴办的企业,或者以其国(境)外亲友代理人身份兴办的企业,凡投资额和比例符合有关规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应当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华侨”的字样。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其项目用途和命名应当得到尊重,其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内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在升学、就业方面享受下列照顾:
(一)参加普通高考、中考和成人高考的,给予其总分增加十分的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参加劳动就业考核的,给予其考核满分百分之六的照顾;参加招录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大专院校和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参加分配的,在发挥其专业特长的前提下,根据本人要求,可以分配到家庭所在地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安置归侨、侨眷待业青年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五的,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确认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信贷、土地使用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职工除自愿提前离岗、下岗者外,一般不提前离岗、下岗或待工。对离岗、下岗或待工的归侨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转业、转岗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其实现再就业,或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归侨、侨眷在住房、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中的中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配偶、子女的农业户口,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优先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夫妻两地分居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协助联系接收单位,及时办理调动手续;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住房、购买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职工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各项补贴与其他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同等待遇。其中工龄满三十年的归侨职工,退休时的退休金按照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发给。
第十八条 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受法律保护,银行应当及时予以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冒领、克扣、延迟支付、非法冻结、没收,不得向归侨、侨眷摊派和强行借贷。
第十九条 鼓励归侨、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并依法保护其产权和使用权。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归侨、侨眷使用侨汇建设住宅的,可以在建设用地、建筑材料、施工力量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租用归侨、侨眷私有房屋,必须签订和履行租赁合同。
国家因建设需要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补偿标准可以适当予以照顾,也可以用相当于原住房建筑面积和质量的房屋与产权人进行产权等价调换。被拆迁人需要安置的,有关单位应当妥善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华侨、归侨的祖坟予以保护,未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和迁移,
第二十二条 归侨、侨眷在办理继承或者接受境外亲友的财产和处分境外属于自己名下的财产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选派人员出国留学、考察、交流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归侨、侨眷。
第二十四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学习应当予以支持和照顾。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所在单位和学校不得令其退职或者退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索取额外费用。获准离境后,应当允许其保留公职或者学籍一年。
归侨、侨眷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回国要求分配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五条 归侨、侨眷因私事申请出境,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意见,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出境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偏僻、交通不便地区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
认为不批准其出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
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所在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假期、旅费、工资待遇的规定。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因其正常出境探亲而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可以参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出境定居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离职补助费。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因其正常出境定居而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
获准再回本省定居并恢复工作的,应当全部返还离职补助费;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分期返还或者予以减免。其出境前的工龄和入境后重新工作的工龄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八条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向原单位提供一份生存证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照发。
第二十九条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其直系亲属可继续租用原居住的公房;如无人居住,可以与原单位签订一至二年的承租保留协议。租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条 归侨、侨眷因私事出境或者其他情况需要办理公证证明的,公证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三十一条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正常往来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不得隐匿、毁弃、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部门应当依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归侨、侨眷在资金、技术、人才、设备引进和商品出口、劳务输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省有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追究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定居在本省的香港、澳门同胞和居住在本省的香港、澳门同胞眷属以及外籍华人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公布施行)

决定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原第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即“归侨、侨眷用国(境)外亲友提供的外汇、外币兴办的企业,或者以其国(境)外亲友代理人身份兴办的企业,几投资额和比例符合有关规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应当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华侨’的字样。”
二、在原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职工除自愿提前离岗、下岗者外,一般不提前离岗、下岗或待工。对离岗、下岗或待工的归侨职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转业、转岗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方面的服务,帮助
其实现再就业,或予以妥善安置”。
三、原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侨务扶贫工作纳入当地扶贫规划”。
四、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参加劳动就业考核的,给予其考核满分百分之六的照顾;参加招录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五、原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住房、购买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
原第十四条增加了一项:“(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
六、原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定居在本省的香港、澳门同胞和居住在本省的香港、澳门同胞眷属以及外籍华人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将原第七条前移作为第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997年9月3日
人格魅力、权力制约与法治国家

张伟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苏州 , 215021)

[摘 要] 最近《南方周末》报道了争议人物——江苏省宿迁市委书记仇和靠激进手段进行改革和施政的历程。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仇和现象”、“仇和模式”讨论。学者们纷纷发表意见,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对此,笔者认为,当前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领导者的“人格魅力”或“权力道德”是不可或缺的,甚至是十分重要的,但决不能迷信,因其是感性的东西,是极不可靠甚至极其危险的,必须通过理性的手段——法律——进行权力制约。惟有如此我们国家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关键词] 人格魅力 权力制约 法治国家

一、问题的缘起
2月5日《南方周末》以重点篇幅报道了《宿迁改制风暴》[1],讲述了争议人物——江苏省宿迁市委书记仇和靠激进手段进行改革和施政的历程。随后有几位学者也各抒己见,参与讨论。情况当然是泾渭分明、各执一词。赞成者立场坚定的认为,仇和是一个难得的好人、好父母官,这从其上任8年来的政绩和民心所向就可见一斑,他的治理经验和改革模式应被广泛推广;而反对者也旗帜鲜明的指出,仇和的所谓经验和模式,实质上是“专制”,是“人治”,是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不依法办事的典型,这与当前我国致力于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是背道而驰的,应当警惕并认真反思。所谓的“仇和现象”、“仇和模式”一时间成为当下学者们争相探讨的话题。笔者在此不揣浅陋也有一点不成熟的看法想一吐为快,还望批评指正。

二、人格魅力——“想说爱你不容易”
“人格魅力”,是笔者在有关“仇和现象”、“仇和模式”的报道中感触到的第一个“关键词”。诚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仇和是一个亲政爱民的好父母官,他在当地百姓中的威望极高。看到这样的报道,我们着实为之欣慰。因为,在老百姓中口碑好、威望高的领导在当前的媒体报道中并不多见,尤其在当前众多高官因贪污腐败不得民心而纷纷落马,甚至还有为数不少潜逃国外的情况下,出现了这样一位好“父母官”,当然为失望的老百姓注入了一剂强心针。这一针效果是好是坏且容笔者慢慢道来。
人格魅力,从语词解释的角度看,“人格”是指人的整体精神面貌,涵盖三层意思:其一,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其二,个人的道德品质;其三,人的能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的资格。本文“人格魅力”中的“人格”取个人的道德品质之意;“魅力”是指很能吸引人的力量。[2] “人格魅力”在我国可以说已成为一面“精神旗帜”。孔子的“不义,富贵于我如浮云”,孟子的“富 贵 不 能

作者简介: 张伟(1980—),男,山西古交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003级硕士研究生。
淫,贫 贱 不 能 移,威 武 不 能 屈,此之谓大丈夫也。”,荀子的“从道不从君”,文天祥的“人
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等等这些意气风发的千古绝唱,至今仍熠熠生辉。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也成为“人格魅力”的最好注解。应该如何正确认识“人格魅力”呢?笔者以为,“人格魅力”在我国成为一面“精神旗帜”与我国居于几千年传统文化统治地位的儒家“人性本善论”密切相关。儒家以“慈母”般的眼光看待人性,对人性持一种完全信任的态度。孔子说人“性相近,习相远”,暗含了性善的因素;孟子进一步发展为性善论说“人皆可以为尧舜”;荀子虽然主张性恶论,但他同时又强调只要经过一番修身养性,即可“化性起伪”,成为圣人。性善论经过宋代《三字经》“人之初,性本善”的宣扬,几乎家喻户晓,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新中国成立后,又有 “六亿神州尽舜尧”的神话。[3]从某种程度上讲,“人格魅力”的确在我国历史上有过积极的作用。我国自古以“礼仪之邦”闻名,从帝王到文人都主张“贤人之治”、“以德服人”,十分重视执政者的品质对社会的影响,重视对官吏的治理,虽然其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统治,但也确实造福了黎民百姓,比起贪官酷吏自不必言了。人格魅力往往是与“清官”联系在一起的,谈及清官,我们很容易想到明镜高悬、铁面无私的“包青天”,包公可谓是中国“清官”的化身或代名词。中国人对清官有着浓厚的情结,可谓情有独钟,多少世纪以来,无论多少朝代更替,清官情结依然凝聚在人们心底。“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豫剧《七品芝麻官》主人公的这句唱词成为相当多干部自律的格言。[4]朱?基总理就职时也说:“我只希望在我卸任以后,全国人民能说一句话,他是一个清官,不是贪官,我就很满意了。”可见,清官对中国人影响之深。江泽民总书记也强调: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这实际上是要求领导干部们做“现代意义”的清官。因为“清官”毕竟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带有封建制度的烙印和一定的“人治”色彩,它从一个方面映了封建社会下法制的软弱,这与我们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不符合的。不过,“清官”的秉公执法和高尚品德是值得提倡和发扬光大的,也是我们今天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所必需的。这也是建国后我们也一直重视打击官吏腐败,强调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道德” [5]的重要原因。因为法总归是社会的法,甚至可以说是“人法”,即调整人的行为的法律,是需要“人”来执行的,而人的自身素质对法的执行与维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为政在乎得人,得其人则善政行”等说的就是此意。从刘青山、张子善的建国第一大案,到最近正法的王怀忠也都说明了这一点。然而,我们还应辨证的看待问题。从建国到现在我国查处的腐败大案要案中,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人”是极不可靠的。马克斯·韦伯在其著名的官僚制合理性设计理论中也认为,个人魅力型统治,是建立在某个具有非凡气质的领袖人物的人格魅力之上,行政职务不是一种稳固的职业,也没有按正常途径的升迁,全凭领袖个人意志的直接指定,其行政体制的特点是反复无常性。[6]所以,所谓的“人格魅力”、“权力道德”并不理性,只靠人的内心自律而没有外在的刚性的制度、理性的法律加以约束,是极其危险的。建国以来我们党和国家惨痛的教训就是明证。建国之初,毛泽东就指出,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然而晚年却错误地发动了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后来,邓小平同志总结得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7]无须饶舌,这里的“不好的制度”当然指的就是我们几千年不加警惕,建国后又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的,由“人格魅力”异化所导致的“个人崇拜”。令人欣慰的是党和国家开始深刻反思并着手“权力制约”的理论探讨和制度建设。

三、权力制约——“这是我们的选择”
“权力制约”可谓是一个老生常谈、常谈常新话题。笔者在此并无意也无力纠缠于浩淼的理论海洋之中,只是想承接上文说明:靠所谓的人格魅力“统治”,是极不可靠,甚至是非常危险的做法。“人格魅力”或“权力道德”都是感性而脆弱的,必须有理性和刚性的手段——法律——加以制约。这也就是权力制约。 谈到权力制约,就必须首先认识权力为何物。同样由于笔者“内功不足”,在此仅作简要介绍。
权力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客观现象。可以说在人类历史上,权力始终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然而,对权力现象的科学认识并非与之同步,且至今没有一个让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据学者们总结,权力理论可分为两大主要流派。一个是以马克斯·韦伯为代表的“韦伯主义”,其认为“权力是某种社会关系中一个行动者所拥有的不顾反对而贯彻自己意志的可能性,不管这种可能性所依据的基础是什么。”“我所理解的权力,就是一个或若干人在社会活动中即使遇到参与该活动的其他人的抵制,仍然有机会实现他们自己的意愿。”[8]另一个是帕森斯主义,其认为,权力是一种系统资源,“是一种保证集体组织系统中各单位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普遍化能力。”[9]加尔布雷斯则认为,“权力是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其他人行为之上的能力”[10]根据以上关于权力概念的各种解释,笔者感觉权力的特点应该是,为实现掌权者意志的行动的任意性,最起码是可能性,即前提是不加抵抗或限制时。然而,追根溯源,权力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就其本质而言,权力乃是一种公共意志,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力量。[11]人类的政治发展史表明,权力,作为一种充满魔力的社会客观现象,曾给人类带来过巨大的利益,也给社会造成过深重的灾难,究其原因在于权力的运行是否受到合理有效的制约。当今社会,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还存在差异,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的行使者仍处于相对分离的前提下,对权力进行制约依然成为政治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当代中国,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亦是通向现代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在权力制约理论方面,西方先哲先行一步。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政治家亚里士多德,他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12]亚里士多德的分权论可以看作是一种萌芽形态的国家权力制约论。继亚氏之后古希腊政治家波利比阿认为在罗马的制度中存在着一种各个权力互相制约、防止对方无限扩张的关系,并认为这是罗马兴盛的重要原因。他断言,如果国家由各种权力互相帮助,互相牵制,那么无论在什么危急的时候,都可以成为一种很坚固的团体,除了这种政制之外,再也不能找出更好的政制。[13]近代资产阶级权力制约学说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了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分立的主张。他认为,政府权力如果成为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就会成为专制的,而必然会危害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并且明确地提出“用强力对付强力”的原则。孟德斯鸠在国家权力制约与分权理论方面比洛克又前进了一步。他认为,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但是有权者都容易滥用权力却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14]因此,保障自由的条件就是防止权力的滥用。他主张防止权力滥用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建立一种能够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体制,以确保人们的自由。
从上述西方学者对国家权力制约的论述和历史实践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一切法治国家都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这是一条被人类历史反复证明了的客观规律。2.国家权力制约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没有社会公正的国家,人民是没有自由可言的。3.只有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反观我国,对于国家权力,我们长期以来侧重于道德制约,苦口婆心地劝导掌权者要廉洁自律,克已奉公,或者宣扬优秀党员领导干部的“人格魅力”,号召积极进行“权力道德”建设,却忽视加强法律和制度制约的重要性,没有认识到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全局性,以致出现了严重的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这个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就报道的“仇和现象”而言,我们也可以发现,宿迁的官员和老百姓不仅有怨言,还有过集体性的突发事件[15]:如报道中有位官员陪记者在街上闲逛时说:“环境确实改善了,但我们的利益也受损了,这叫享受并痛苦着。”,“我也知道全国不少地方扣工资,但哪个地方像我们这里,扣得简直像苛捐杂税?”。又如仇和从2001年始,将宿迁全市337家幼儿园、122家乡镇卫生院,相继变为民营,对11家县以上医院已有9家完成改制。这导致宿迁市泗洪县幼儿园的老师们在市委门前静坐示威:“不按中央文件将出售的幼儿园收回公办,就罢课。”,这些老师们为不连累吃财政饭的丈夫们,还写好了离婚起诉书,准备“集体离婚”。类似的场景还发生在医院,沭阳县中医院在改制时,数百位职工用大铁锁,将门诊部大楼锁了3天,并宣称,“不答应改回公办,就到北京去上访。”等等都足以说明仇和的改革是备受争议的,其“人格魅力”和“绝对权威”也是值得怀疑和商榷的。仇和自己也承认其改革“确实伤害了一些人”。可见,只靠人格魅力是行不通靠不住的,若不能清醒地认识并解决问题,则后果不堪设想。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仇和有“中国要用50多年,走完西方300多年的路,怎么走?只能是压缩饼干式的发展。”无奈之言,也有“为公才改革,为私谁改革?”豪言壮语。这也体现出作为改革者的两难困境。改革的确困难,但是认为“改革可以冲击一切,改革具有特权,”而无视法律的权威则是无稽之谈。改革与法律究竟是一个什么关系?就一定意义上讲,改革仍然是中国共产党意志的体现,如果不能把党的领导规范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那么依法治国就会名不副实。人们习惯于把党的领导理解为“党权高于一切”,一些人会很容易以此把改革当作尚方宝剑,目无法律,目空一切,这对建设法治国家是极为不利的。
众所周知,国家权力制约与依法治国是密不可分的。权力制约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手段,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内涵。法治意味着控权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被遵守。历史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必然存在权力制约;凡是法治成熟的国家,人民的权利定会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因此,如果没有国家权力的制约,就不会实现法治国家的状态。

四、法治国家——“你知道我在等你吗?”
法治是人类文明之树上的一颗硕果,是迄今人类为驯服政治国家权力所找到的最有力的武器之一,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近代的法治是从古代法治理论中发展而来的,早在古希腊就有人治和法治之争。柏拉图早期是典型的人治论者,其在《理想国》中主张贤人治国或“知识专政”,他认为“哲学王统治”是最好的治理方式,理想国家是靠贤人的智慧和知识而不是靠法律来掌管的。[16]理由是“尚法不如尚智,尚律不如尚学”。不过晚年的柏拉图却认识到法治的合理性,将法律当作人们追随的“上帝”。[17]“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亚氏的这句名言在人治法治之争中显得尤为耀眼。他从一开始就反对先师的“哲学王统治”,而主张“法治”。他认为:“凡是不凭感情治事的统治者总是比感情用事的人们优良,法律恰正是没有感情的”“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平衡”,继而,亚氏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指出了今日我们早已熟知的关于“法治”的经典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到了近代,法治的光芒穿透了人治的黑暗。英国成为法治实践的策源地,英国哲学家哈林顿对人治与法治也有精彩论述,他认为“有完备的法,则有善良的人”,而不是“有善良的人,则有完备的法”。[18]现代法治理论关注的核心是国家权力,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尤其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诚如洛克所论证的:法治的真实含义就是对一切政体下的权力都有所限制。
由此可见,法治从精神到形式都对政府权力的行使提出了要求。法治精神的实质是关于法在与国家和权力交互作用时人们对这一关系所选择的价值标准和持有的稳定心态,既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问题,它回答的是法律是否具有最高权威问题。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总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存在。如果公众心目中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而是什么所谓的“人格魅力”、“权力道德”,那么这个社会肯定不是法治社会,即便不是“赤裸裸的人治社会”也只能是“法治面纱下的人治幽灵”。在凡有权力高于法的地方,法都是随执掌权力人的意志而被随意塑造的。这种社会里的法是呈“人格化”的,没有理性而且多变,人们既无法信赖法律也无法依靠法律,这样只能专而投向“人身依附”或“权力依附”,结果就是“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等贪污腐败现象横行于世。当法律的权威远不及一人之言时,其结果便是人人自危、无法无天、国将不国。
法治国家的实现,是以法治理念的确立为先导的。西方国家法治化的历程就肇始于启蒙学派对法治思想的褒扬和推崇。中国要实现法治国家的状态,培育和弘扬国民的法治意识是当然十分重要,然而,笔者认为,在国家没有消亡,市民社会没有完全形成的情况下,树立和培养领导者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则是尤为重要的。从上述报道的仇和的行为模式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仇和为代表的“很多领导者没有意识到必须依法办事,没有意识到必须依靠建立制度和长效机制解决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或者即便意识到了也不愿意那样做”,“在这些改革举措中,我们看不到法律和制度的影子,而只能隐约看到书记一个人的鼓动和号令,这无异于堂吉诃德式的个人英雄主义”。[19]不管是“个人英雄主义”也罢,“人格魅力”也罢,都突显出领导者们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匮乏。仔细考察中西方的法治道路,我们可以发现二者历史上都曾有过人治与法治之争,但是却走上了不同的治国之路。究其原因,文化传统的大异其趣可谓是“元凶”。如前所述,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无疑占主导地位,而其关于人的核心理念是“人性本善论”。由此出发,在涉及治国方略时,性善论认为,既然人性是善的,就没有必要建立、健全各种法律制度,只要加强道德感化即可。只有在道德感化无法奏效的情况下,才辅之以法律,即所谓“德主刑辅”。这样,法律就成了道德的附庸。其次,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性善论支持权大于法。性善论过分相信掌权者的道德自律,迷信“圣君贤相”,从而放松了对掌权者的警惕,忽视了对权力的法律制约,导致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建国后,我们对性善论的固有隐患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甚至盲目地相信“六亿神州尽舜尧”,这就使我们无法从根本上摆脱人治文化传统的羁绊,最终酿成了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的“人祸”,这样惨痛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相反,西方文化则是一种“人性本恶论”文化。柏拉图由早年的典型人治论者转变为晚年法治论者,其重要原因可以说就是他认识到人的统治中混有“兽性因素”。因此,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必须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就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西方对人性的不信任从而产生法治思想,大概始于此。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人类具有罪恶本性,失德的人会贪婪无度,成为最肮脏、最残暴的野兽,这是城邦幸福和谐生活的莫大祸害。西方基督教的“原罪说”更加剧了对人性的不信任。性恶论为法治思想奠定了文化根基。既然人性是恶的,就必须努力健全法律制度,防止人性中的贪婪成分恶性膨胀。[20]
当前,我们要实现由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变,就必须从根本上屏弃传统的性善论,以理性的、冷峻的甚至苛刻的眼光来审视人性。不要再奢望人格魅力或权力道德的“神话”,否则将始终被“法治面纱下的人治幽灵”所笼罩而无法建成“法治国家”。所以应加大力度宣传人民主权精神,张扬制度优先理念,树立法律至上权威。唯有如此,全社会民主法治意识才能普遍提高,也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正确处理好国家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从而建立起真正的、民主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Personality Glamour,Restriction of Power ,and The Country Governed of Law

key words: Personality glamour; Restriction of power; The Country governed of law
Abstract: Recently, Nanfang Daily reported the dispute personage --Chow He, Suqian of Jiangsu Province secretary of municipal Party committee carries on the reform and administrative course by the radical means.This caused a series of discuss about" Chow he Phenomenon"," Chow he Mode". The scholars express a good many opinions one after another, there are many people agree on it, while another opposite. As to this, the author thinks, during the process of running the country ruling of law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 power morals" or" personality glamours" of leaders are indispensable, even very important, but we must not superstitious. Because it is a perceptual thing, it is not extremely reliable and even extremely dangerous, must pass the rational means --Law --Carry on power to restrict. Only by this way, can our country becomes the real one governed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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