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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34:24  浏览:8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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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为满足中央、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组织实施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97个部门)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约1万余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69年10月15日至1987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其中,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招考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报名办法

(一)招考职位查询

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招考简章》将刊登在《大学生》杂志2005年增刊上,同时从10月12日开始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

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

新浪网(http://www.sina.com.cn)

中华网教育频道(http://edu.china.com)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http://www.edu.cn)

中国教育在线(http://www.cer.net)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可选择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或直辖市参加考试。

  1、网上提交个人信息及查询

  (1)提交个人信息。报考人员在以下时间内登录以下网址,提交个人信息。

  时间:2005年10月15日-25日

网址: http://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在以下时间内登录以下网址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

  时间:2005年10月17日-27日

网址: http://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3)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在以下时间登录以下网址查询报名序号。

  时间:2005年10月30日8:00后

网址: http://www.mop.gov.cn(人事部网站)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报考海关系统(不含海关总署机关)的人员,请登录http://www.customs.gov.cn报名和查询。

(4)注意事项

  ①报考政策、技术和考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可查询人事部网站。

  ②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人事部网站下载、打印。

  ③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

  ④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审查合格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资格审查期间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⑤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报考人员应对在网上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2006年招考报名确认采取两种方式进行:

(1)网上确认

网上报名确认对象:在北京、上海、天津、吉林、河北、山西、江苏、浙江、江西、福建、陕西等11省市参加公共科目笔试且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

网上报名确认时间:2005年11月2日9:00-8日16:00。

网上报名确认网址: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网上报名确认时务必做到:

①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宽度358像素左右,高度441像素左右,分辨率350dpi左右);

  ②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未按期参加网上报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确认,请拨打所选考试地考试机构的咨询电话,按各考试机构的指定办法,于2005年11月2日9:00-8日16:00期间办理报名确认。上述11省市考试机构的地点、联系人、咨询电话请于2005年11月1日9:00-8日9:00在人事部网站查询。

(2)现场确认

现场报名确认对象:在上述11省市以外的省(区、市)参加公共科目笔试且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

现场报名确认时间:2005年11月4日-5日9:00- 16:00(新疆的报名确认时间为:11:00- 18:00)。

现场报名确认地点请于2005年11月1日9:00-5日9:00在人事部网站查询。

现场报名确认时务必做到:

  ①交1寸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1张(照片背面一定要写清报名序号);

②缴纳有关费用;

未按期参加现场报名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在办理确认时还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现场办理减免手续。

(3)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报考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由各省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3、网上打印准考证

  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和现场报名确认的报考人员都要按规定时间自行上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05年11月20日9:00-11月25日16:00

网址: 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http://gwy2006.mop.gov.cn(人事部网站公务员考试报名首页)

  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上述网站查询或与当地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

  综合管理类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和《申论》两科。

  行政执法类招考职位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和《申论》两科。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通过与《招考简章》相同的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05年11月26日(具体地点及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2005年12月26日后通过人事部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各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对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数与拟录用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以进行机关内调剂或进行跨机关调剂。调剂的原则是在同种考试笔试合格人员中进行。需要进行跨机关调剂的,调剂的机关、职位名称、资格条件等将在人事部网站上公布,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调剂。招录机关对调剂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专业笔试和面试。

专业科目笔试时间和面试时间由招录机关另行通知。面试的时间也可以在人事部网站查询。面试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原件、所在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考生报名登记表一份。缺少上述证件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

招录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人事部网站公示。

报考民航空中警察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首先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再按照一定比例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和专业训练。民航总局按照面试、体能测试、专业训练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人事部网站公示。详细情况可登录中国民航总局政府网站(http://www.caac.gov.cn)和人事部网站查询。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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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批后管理是指建设工程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实施情况的规划监督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泰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接受管理,市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现场放线开始,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结束。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内容:

1.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规划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放线及验线。

2.对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基础、地下工程、标准层、平面变化层、屋顶、总高度、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以及绿化、室外附属设施等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3.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验收。

4.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和技术认定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总平面及施工图制作《规划公示牌》,设立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有保密要求的工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公示)。

公示牌的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工程位置、规模、层数、面积、间距、高度、绿地率等主要技术指标、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后,方可进行现场放线。建设单位在基础施工前和±0两个阶段,应告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上述环节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施工图,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涉及到平面规划调整、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和高度等,须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分别对以下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1.建设工程基础阶段。

2.主体阶段。

3.外墙装饰阶段(外装饰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装饰材料的样品;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还应做装饰样板)。

4.室外附属工程阶段。

5.管网走向、埋深等。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批准的项目建立动态跟踪管理系统,对建设工地进行巡查,建设单位应给予配合。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须整改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对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拆除临时设施,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竣工图,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地进行规划验收,并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接收社区、物管用房。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以验收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征》附件,方可审报有关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应在建设单位申请后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阶段性批后管理工作。对在批后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四川省体育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体育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省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项体育事业。
第三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及其他各类体育事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体育社会化、产业化。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各类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负责统筹规划体育事业和领导、协调、监督体育工作;各级计划、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卫生、建设、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体育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同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体育科学学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并纳入目标管理,引导、鼓励公民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提高身体素质。
第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体质进行监测。
第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考核、资格认证、颁发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应结合本民族的特点举办民族、民间传统群众体育竞赛活动,开展以本民族传统项目为主的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发现、选拔和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
各级老年人协会和残疾人组织,应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合老年人、残疾人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体育组织应利用节假日,开展适合不同层次、不同年龄阶段的居民参加的形式多样的社区体育活动。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基层体育组织应利用农闲时间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创造条件开展工间操等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和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应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有分管学校体育工作的机构或专职人员,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和指导学校体育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等规定,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
学校应按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定期进行体格健康检查,并对学生体质状况予以监测。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教育课,体育考试成绩应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安排1次课间操,每天应保证1小时上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学校应组织住校生早操。
学校应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开展多种适合学生特点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行1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业余体育训练,选拔和集中训练有体育特长的学生,为社会体育培养骨干,为竞技体育储备人才。
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应建立校体育运动代表队,开展课外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体育师资培养和培训纳入计划,体育院校、高等师范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应有计划地设体育教育专业(班)。
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计划设置体育教师编制,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体育组织选招运动员和组建运动队实行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应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学校、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建运动队,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
有条件的项目推行协会制和俱乐部制。各单项体育协会逐步实行运动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川举办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及单项体育竞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省级体育比赛和省级综合性运动会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和承办运动会的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市、地、州、县综合运动会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管理。
省、市、州、县单项体育竞赛承办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各地单项体育协会共同管理。
各部门、各行业举办体育竞赛,由各部门、各行业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主办、承办体育竞赛的单位除应具备法人资格外,还应具备与竞赛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器材、安全、经费、裁判人员、保安人员等条件。
第二十五条 竞技体育实行公正竞赛、提高水平、确保安全的原则。
严禁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严禁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优秀运动员的入学、升学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待条件。符合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条件的,由有关的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决定是否录取。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置退役运动员。原选送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将退役运动员的安置统一纳入计划安排,各地、各部门和接收单位应予以接收。
对本省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标赛中取得前六名,或在亚洲运动会和全国性重大比赛中取得冠军的退役运动员以及其他符合跨地区安置条件的运动员由省有关部门跨地区安置。具体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体育健身、竞赛、表演、训练及中介等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体育经营活动中的具体项目,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认定的体育项目予以公布。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面向社会公众,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文明、合法经营。
经营者应依法纳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条 全省体育经营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体育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体育经营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体育经营许可证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颁发。实行许可证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申请开办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公民,就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按有关规定办理治安、消防、卫生等证件,方可开展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或变相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开展体育活动、兴建体育场所、添置体育器材,举办体育专业教育。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自愿捐赠和赞助。
鼓励、支持体育专业研究人员、体育专业院校教育和社会各界人士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和体育科技推广工作。
第三十七条 体育资金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各级计划、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体育资金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体育资金。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分步实施。
乡、民族乡、镇应随经济发展因地制宜建设适合其特点的体育设施,并将公共体育设施纳入村镇建设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侵占、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和建设本单位内部体育设施。
第四十一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规划设计方案,应征求体育、公安、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案。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为体育活动的开展和体育设施建设制定税收和土地征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设施的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应有专职管理人员。
公民应当爱护体育设施,遵守体育设施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
鼓励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有偿开放。
体育设施的具体开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必须经公共体育设施产权所有者同意,签订临租、占用协议,并经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期满即撤出归还。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建和损坏体育设施,造成损坏的,应予修复。
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确需征用体育场地或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征得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先建后占”原则,以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发展体育事业、开展体育科研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对捐赠和赞助体育事业有突出表现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对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本省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含输送优秀运动员的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代表本行政区域参加上一级组织举办的运动会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本地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的;
(三)出具体育成绩证明时弄虚作假的;
(四)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擅自开办体育专业学校或擅自招收体育专业学生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国家体育社会团体的有关章程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由体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
(二)在体育活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
(三)违反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和运动员交流规定的;
(四)违反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省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体育职业道德的。
第五十条 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或弄虚作假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者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
(一)聘用未取得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体育教练、技术指导、救护等工作的;
(二)擅自改变体育经营许可证所确定的体育经营活动项目、内容、场所等事项的;
(三)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
(四)为无体育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举办经营性体育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条件的。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保障、保险、安全措施失当,损害消费者或者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诈骗、贿赂、组织赌博行为的;
(二)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利用体育活动或体育场馆从事赌博或色情服务的;
(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体育经营者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由体育经营活动主管部门并处扣缴或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体育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查处。
第五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对本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旬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体育社团按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按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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