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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57:42  浏览:8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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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慧晏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资源,规范水泥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泥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散装水泥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规划,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商品砂浆。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区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
  计划、建设、财政、环保、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提高生产和供应散装水泥的综合配套能力。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得低于水泥生产能力的70%。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其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应当与生产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项目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同意,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九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分年度向水泥生产企业下达生产散装水泥指导性计划,并为散装水泥生产、使用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以及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率应当达到80%以上。
  三级资质及其以上施工企业应当配置相应的散装水泥储存、使用设备。
  第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报送散装水泥生产、使用统计报表,不得虚报。
  第十二条 设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第十三条 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其商品混凝土的结算价格,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执行。
  第十四条 运送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车辆予以管理。专用车辆需要进入市区禁行、禁停路段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专用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十五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以及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委托其他部门代征,并支付代征业务费。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书》,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纳入财政预算基金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
  (一)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购买及维修;
  (二)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技术开发;
  (三)散装水泥项目贷款贴息;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及宣传、技术培训、表彰奖励等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
  (三)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前款规定的项目竣工后,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水泥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使用单位虚报散装水泥生产、使用量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按虚报量每吨五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按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每吨十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有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五十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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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7〕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省委办、省府办《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办发〔2003〕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在惠州市辖区内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界定的中小企业以及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中小企业。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资金使用项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和补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补助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每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合理引导投资方向,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的原则。确定年度投资方向和扶持专题,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示范作用,引导企业、银行和社会资金投向。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严格项目申报把关,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强化项目科学论证。
(四)突出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发展的原则。优先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职工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和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或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企业以及“惠州市民营企业100强”企业,优先支持产业集群的发展。
(五)不重复支持的原则。上年度获得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企业),本年度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扶持。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按下列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我市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拟定当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审定后,联合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扶持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市政府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请,并协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负责对本辖区内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按要求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联合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验收。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四)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新增效益负责。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报程序。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制订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在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网站和惠州中小企业网站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请表格;各县、区的所有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市直企业直接向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请条件。 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改造项目。
1、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2、属于已经开工,3年内建成的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
(二)技术创新项目。
1、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或者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具有技术创新能力。
2、属于已经开工,3年内建成的项目。
(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综合服务机构正在实施或者计划在2年内完成的项目。
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上年度已开展了为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4、人才培训项目:上年度已开展了培训工作的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估意见(根据项目需要提供);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应提供银行的贷款合同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原件备查);申请补助的项目,应提供已用于项目投资的有关凭证;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各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专项资金的申请工作,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做好扶持项目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组,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扶持重点,对申请扶持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拟定扶持项目,报市政府审定后,在惠州日报和政府有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下达“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市和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分别与市直和所在县、区内项目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书(下称“责任书”)。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专项资金下拨到县、区财政部门,市直企业可直拨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和责任书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的贷款贴息项目专项资金,冲减财务费用;项目单位收到的补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管理费、项目费等。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按照资金下拨渠道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本企业上年度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中小企业和市财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建立检查制度。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市和县、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审查、评审、审核、公示、下达、使用、检查、验收等环节建立档案,并对项目单位的申请材料、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及验收等情况建档备存。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验收制度。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扶持项目完成后组织技术、财务及相关人员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作出验收结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额追回专项资金。属项目单位违纪的,该项目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各级财政支持项目;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2004年1月16日发布的《惠州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府〔2004〕5号)同时废止。

关于限期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限期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由于早期的计算机系统用2位数字来记录年份,因此到本世纪末,有些计算机系统将不能正确解读年份,错误处理与年份相关的数据,从而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并可能引发系统风险。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加强风险防范能力,确保证券期货业计算机系统在2000年到来时能正常
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成立解决“2000年问题”的领导小组,尽快拟定工作计划,并于1998年7月1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计划上报中国证监会。
二、各单位领导小组要对正在使用、开发或准备推广的计算机系统组织全面调查、测试,做好软、硬件的更新或升级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分别于1998年年底和1999年6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系统测试、更新与升级工作应于1999年2月底前完成。1999年6月底前,中国证监会将组织检查。对未按期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单位,将暂停其证券或期货经营业务资格。
四、从1999年3月起,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要利用闭市时间,组织各种类别的证券、期货公司进行行情、委托和成交数据的模拟运行试验和全网测试。在此之前,各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2000年承诺方面的信息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将适时组织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培训和交流,制定和发布相应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今后,证券期货业的计算机软硬件购置和应用系统的开发均不得出现新的“2000年问题”。



199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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