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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公告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48:20  浏览:9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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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公告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公告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1998年国办发〔1998〕9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确定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为履行此项职能,扩大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司法地位和影响,逐步建立起独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面向社会
服务的司法鉴定的新体制,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部决定从1999年起,凡是经司法部批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由司法部统一向社会公告。
参加首批公告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共8个: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
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上海)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重庆)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北京)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 (北京)
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西安)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北京)
特此通知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0号)确定司法部负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逐步建立起独立、科学、规范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新体制,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高效与公正是司法鉴定工作的
奋斗目标。司法部从1999年起,将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告由司法部批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本次公告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共8家。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单位名称: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杜志淳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83)司发教字第64号
批准时间:1983年3月1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
邮政编码:200063
联系电话(兼传真):021-62454973 62441048(总机)
E-mail:sfgd@public.shanghai.cogb.com
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闵银龙、许爱东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87)司发教函字第204号
批准时间:1987年6月23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鲁迅楼
邮政编码:200042
联系电话:021-62071565、62071820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王成荣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87)司发教函字第206号
批准时间:1987年6月23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
邮政编码:400031
联系电话:023-65342088、65342541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刘革新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88)司发教字第105号
批准时间:1988年5月4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010-62229792
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中国人民大学物证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孙言文、何家弘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89)司发教函字第091号
批准时间:1989年4月6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邮政编码:100872
联系电话:010-62511268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
单位名称: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代码:
YA350020-7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杨春洗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司发函〔1991〕022号
批准时间:1991年1月24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法学楼5122室
邮政编码:100871
联系电话:010-62751624、62751628
联系人:孙东东、张文生
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张公正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司发函〔1993〕123号
批准时间:1993年4月2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88号
西北政法学院145#信箱
邮政编码:710063
联系电话:029-5385128、5385199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杨春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司发函〔1993〕254号
批准时间:1993年7月2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新建宫门路甲36号
北京市1932信箱
邮政编码:100091
联系电话:010-62503878、62503731
传 真:010-62503594



199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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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验收交接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烟城[2002]144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搞好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建设与养护管理的交接,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验收交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验收交接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所有需要交给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管理的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二、工程项目按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接。
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国家规定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进行保修。
四、工程交接的范围
1、市政道路设施交接范围: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梁、隧道、海岸壁、路灯及其附属设施。
2、排水设施交接范围:污水管网、雨水管网、泵站及其配套设施。
3、园林绿化交接范围:绿地、绿带、行道树、园林小品、园林设施、灌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4、环境卫生设施及保洁交接范围:公厕、小型中转站、运输清扫设备、各类垃圾箱、果皮箱及道路清扫保洁面积。
5、需交接的其他工程项目。
五、工程项目的交接程序和内容
1、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接申请,并同时提交工程竣工图纸、竣工验收合格证、各种技术资料(包括隐蔽工程记录)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市政府提交工程交接书面报告,由市政府组织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单位、接收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成立工程交接小组进行工程交接。
2、由工程交接小组对工程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
3、整改合格后,由参加交接的各单位在工程验收交接书上签字,并将全部书面资料移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对工程进行养护管理。
4、对已交接的工程项目,必须作为资产管理,按照财务有关规定,依据审计认定的工程决算价值登记入账。
5、工程项目交接后,其养护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增加的养护管理工作量,合理确定养护管理费用。
6、由市统一组织建设、需要移交给所在区进行养护管理的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也适用本办法。

附件:工程交接书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________工程交接书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质量监督单位
建设主管单位 竣工质量等级
管理主管部门 决算总值(万元)
施工单位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结构:
交接的范围内容及主要工程量:
发现的问题:
整改情况:
竣工资料:
施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接收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监交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公章
管理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公章
财政部门意见
签字 公章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公章
备注:工程自交接之日起由接收单位负责正式接收管理。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评选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评选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评选办法
  
  为积极推进"工业立市"和"借力发展"战略,努力营造企业比贡献、争先进的良好氛围,鼓励更多的企业和经营者为我市经济发展多作贡献,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开始,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评选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注册的各类工业企业经营者。
  二、评选条件
  被评为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企业销售收入在全市工业企业中排名前30位,年均增长速度达到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以上;
  (三)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按收付实现原则,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剔除当年度财政实际返还数)年均增长速度达到全市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以上;
  (四)主要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知名度高,其质量和技术含量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居全省全国同行业前列。
  三、奖励办法
  (一)对当选企业的经营者,由市政府授予"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称号,并颁发奖金5万元及奖杯。
  (二)当选企业的经营者优先推荐参加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的评选。
  (三)对获奖的企业和经营者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大力宣传。
  四、评选机构
  成立衢州市评选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领导小组")。评选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经委、计委、体改办、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审计局、工商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评选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决策。
  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经委、财政(地税)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市经委、计委、体改办、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总工会等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
  五、评选程序
  (一)各县(市、区)企业由所在县(市、区)经贸局提名并经县(市、区)政府确认后统一向市评选办申报;市本级企业由市经委审核后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参评企业评选年度及其前两年经审计后的会计年报和经营者事迹材料。会计年报须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评选办负责对企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认定,确定同时符合4项评选条件的预选企业名单报评选领导小组。
  (三)评选领导小组按照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在评选办上报的预选企业中,确定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
  六、其它
  (一)评选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如发现企业经营者和部门在评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除撤销各种荣誉、收回奖金、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企业经营者今后的参评资格外,并视情节追究企业经营者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二)衢州市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费用由市财政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衢政办发〔2002〕12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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