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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38:21  浏览:9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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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芬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愿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之间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合作。
  ——同时也认识到两国科学技术合作,对促进两国间的贸易往来和更密切的经济合作产生积极影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可能性和共同的利益,并在各自的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鼓励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以适当的方式开展下述合作:
  1.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
  2.交换科学技术代表团、科学家、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培训人员、考察和进修;
  3.共同研究双方感兴趣的项目;
  4.组织双边科学技术讨论会和会议;
  5.缔约双方同意的其它科学技术合作形式。

  第三条 双方将根据互惠的原则执行本协定。

  第四条 按照本协定的目标,双方将鼓励和促进科学机构、研究中心和企业间的直接联系和合作,并在本协定下为开展合作活动分别作出实施安排。

  第五条
  1.有关执行本协定的经费安排将在制定实施计划时另行商定。
  2.双方同意,除另有规定外,凡在本协定下进行交流项目的科学家、技术专家及培训人员和第七条中提到的工作会议的费用,派出方负担其国际旅费和工资,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
  3.缔约每方应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定,尽力提供在本协定下从事合作研究项目人员和设备的出、入境便利。

  第六条 负责协调执行本协定的机构,中方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芬方为贸易工业部。

  第七条
  1.双方同意,为回顾和讨论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进展情况,商定执行本协定有关问题,工作会议将按要求轮流在两国举行。
  2.双方协调机构将按各自机构设置,指定专门的行政部门在工作会议之间组织合作活动并保持联系。
  3.为有效地执行本协定,每方将委托其驻另一国的大使馆与对方保持经常联系。

  第八条
  1.有关共同研究成果的分享和在本协定下从合作研究活动中产生的专利、版权、设计及其它工业和知识产权的分配问题,将同意单独安排解决。
  2.缔约双方对未公开的机密技术情报、贸易秘密和其它机密情报承担保密义务。

  第九条 本协定不会妨碍缔约双方之间的其它科学技术合作的安排。

  第十条
  1.本协定在缔约双方互相通知本协定所要求的法律程序结束三十天后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任何一方在协定期满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以后将依法顺延。
  2.本协定的期满不影响在本协定下正在执行的项目或计划,或任何尚未全部完成的项目实施安排。
  本协定于1986年9月17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芬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本协定在解释上出现疑异,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芬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此协定将于86年9月17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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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3年1月6日,人事部


为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的精神和两年来经
济员资格考试的试点经验,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经济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经济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深化职称改革、使我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纳入对外开放总格局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后不再进行经济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经济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进行的考试也不再进行。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获得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第四条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乙种考试为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甲种考试。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
第五条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知识;2、专业知识和实务(分为工业、农业、商业、物资、外经贸、财政、金融、保险、运输、劳动、邮电、房地产、旅游、价格管理十四个专业)。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专业知识和实务(专业划分同上)。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学;2、企业管理原理;3、统计与会计知识;4、市场营销;5、经济法;6、经济数学。
第六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本规定发布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第九条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各科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合格,由人事部颁发单科合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人事部颁发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经济专业的中、初级资格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根据国际通例和各经济专业部门的工作性质及特点,由主管部门确定,经人事部同意后正式使用。所定名称与原名称作用相同。
第十二条 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和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四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负责,委托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本规定解释权属人事部。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设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委员会和考试办公室。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委员会由人事部与各有关专业专家共同组成,负责考试大纲、教材编写及命题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人事部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审定,确认试卷水平并审定试题,制发考务工作的有关办法、规则,指导、协调各地考务工作,处理有关考试的日常工作。
二、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从1993年开始实施。考试日期定为每年9月的第二个星期日。1993年考试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从1994年开始实施。第一年考试科目为:经济学、企业管理原理、统计与会计知识;第二年考试科目为:市场营销、经济法、经济数学。考试定于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下午开始。
如遇特殊情况,经资格考试办公室批准,可调整考试时间。
三、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中级资格乙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考试前一年度的10月1日至31日。报名地点由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四、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考场原则上在地(市)设置,必要时可在县设置。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六、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各地举办的资格考试培训班须经当地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批准,发挥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培训班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必要的条件。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参加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工作。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费用由考生个人支付。
七、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按规定进行处理。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经济员资格考试的考务规则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以宜居城乡建设为目标推进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以宜居城乡建设为目标推进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府办〔200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以宜居城乡建设为目标推进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云浮市以宜居城乡建设为目标推进
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

市委四届五次全会提出,探索以绿色生态为保障的科学发展新模式,以宜居城乡建设为目标,推进绿色生态工程,努力打造“生态云浮、宜居之城”。为深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现制定推进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广东富庶文明大西关为目标,以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为基础,坚持环境规划优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全力推进污染减排,加快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促进资源环境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2009-2018年):实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城乡环境整洁优美,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民生活富裕安康,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在良好舒适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
近期目标(2009-2011年):基本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水和空气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饮用水源安全得到保证,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处置,初步形成循环经济框架,建成稳定安全的生态屏障。
中期目标(2011-2013年):城乡环境质量稳步提高,全面、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生态建设向纵深推进,循环经济得到长足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成效显著,环境管理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环境生态指标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求。
远期目标(2013-2018年):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立循环经济社会体系,建设成为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和谐进步、生态环境优美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绿色生态城市。
各时期主要指标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和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保持100%。近期、中期和远期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分别达到95%、98%、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分别为85%、90%、9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分别达到50%、65%和70%;COD和SO2排放总量达到省规定要求;森林覆盖率达到65%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35%、38%和40%以上;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超过12、13、14平方米;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为50%、60%和70%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70%和8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5%以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100%。(详见附件1)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实施绿色发展规划。
在资源环境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战略规划框架内,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与绿色生态建设规划,根据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按照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生态分级控制,优化区域空间布局。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在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落实环保规划确定的严格控制区、有限开发区和集约利用区。将生态功能分区作为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严禁在严格控制区1205.8平方公里范围内开发建设、重建和恢复已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合理开发有限开发区和集约利用区,确保不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和生态功能损害;实施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依法保护耕地,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以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来落实生态分级控制,确保生态安全。
(二)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发展绿色经济的核心就是以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指导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产品生产和生活消费,建设节约型经济、节约型社会。
一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切实转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加快产业生态转型,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产业,严格限制高物耗、能耗型项目,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技术和工艺设备,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稳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选择地承接珠三角污染少的产业和企业转移。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大力推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积极推行沼气综合利用模式,发展节能、节水、节材型产业,积极推广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强化中水回用,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二是示范带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推动循环经济示范点(区)建设工作,发挥云安县循环经济示范县示范作用,大力推广发展循环经济经验。加快制定促进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要严格环保准入,推行清洁生产,鼓励节能降耗;在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三)建设舒适优美的绿色环境。
一是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禁止新建、扩建对饮用水源地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进珠江综合整治,加大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整治力度,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及管网配套工程建设,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到2011年,全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0%,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要控制在2.2万吨以内。
二是强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火电、水泥制造等重点行业的废气排放。新、改、扩建燃煤火电机组必须安装高效烟气脱硫设施;深化治理水泥行业污染,关停593万吨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到2011年,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优良率在90%以上,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4万吨以内,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达标率达到90%以上。
三是加强固体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体系,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和石材工业废渣综合利用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固体废物安全处理处置水平。严格危险废物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储存、运输、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到2011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达到95%以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达到100%,放射性废源废物收贮100%。
(四)构筑人与自然和谐绿色生态。
建设绿色生态要遵循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以实现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为目的,构建自然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系统。大力建设良好、安全、和谐的森林生态系统,着力保护与合理利用湿地、动植物资源,努力构筑安全、舒适、效能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
一是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将城市森林生态系统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城区绿岛、城边绿带、城郊森林,使城市生态建设由单一绿化型向生态绿化型转变,建成以林木为主,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森林(绿地)生态系统。到2011年,城市人均绿地面积达12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
二是加强农村生态建设。第一,深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推进各类生态示范区建设。全面实施农村环保小康行动计划,大力推进生态示范村建设,在此基础上创建一批环境优美乡镇,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脏、乱、差的环境面貌,建设“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的社会主义新农村。2011年市级生态示范村比例达到4000条以上,省级生态示范村、镇数量不断增加。第二,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效控制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大力推进农村户用沼气池及大中型沼气池的建设工作,推广农业清洁生产,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的使用,提高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要制定全市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提高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率。因地制宜推进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努力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三是加强生态屏障建设。切实抓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自然保护风景名胜区、生态核心区建设,突出抓好江河流域和中小型水库的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确保现有202万亩生态公益林的安全。抓好封山育林工作,加快林种树种结构调整步伐。推进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沿路绿化,提高绿色通道、生态功能等级。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加强对水土流失区、水源涵养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森林的保护,全面保护原生森林生态系统。加强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保护,加强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和重点分布区的保护,修复典型生态系统,扩大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持生物多样性。强化外来物种生态监测,完善外来物种管理的法律和应急机制,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到2011年,全市各县(市、区)要建成林业生态县,森林覆盖率达到65%,到2015年争取建成2-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
四、主要措施
(一)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成立“云浮市推进绿色生态工程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负责相关工程的组织与实施(领导小组另文下发)。
市推进绿色生态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生态示范村镇、环境优美村镇、绿色社区等系列创建工作。负责组织污染减排工程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将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重点项目纳入财政预算。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工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优化产业结构;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推广清洁能源及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工作;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推进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村建设。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综合整治矿区生态地质环境,督促和指导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与恢复;实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业环境保护,推动保护性耕作和生态农业发展;组织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沼气工程等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市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屏障建设工程;加强生态公益林、森林植被的保护,提高林木覆盖率和蓄积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功能;负责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河道整治、防洪排涝及水土保持工程实施。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卫生村创建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及管网建设工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城市生态建设工程。
市畜牧兽医渔业局:负责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工业园环保工作和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
2、完善机制,狠抓落实。
一是严格实行问责制。加强考核评估工作,对没有完成工程任务的县(市)、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创先资格。二是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协商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研究、应对并妥善解决绿色生态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三是建立实施工作责任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牵头单位要将任务指标细化、量化、层层落实。要定期向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及项目的进展情况。
3.拓宽渠道,加大投入。
一是继续加大各级财政环保投入。要将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各级财政对环保的投入力度,确保环保投入的增速高于财政支出的增速。二是改善环保投入结构。要以污染减排、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林业生态建设和区域流域综合整治为重点加大投入,加快国控省控重点污染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按照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国家对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的要求,加大对环保能力建设的投入。三是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鼓励环保企业建设和运营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以节约单个企业的治污成本和提高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营效率。积极采取更加优惠的投资导向政策,扩大市场准入范围,筹措建设资金和引进先进适用技术,鼓励企业直接投资于环保设备制造、技术开发、环保信息服务、重大生态环境工程等。充分利用银行、债券和贷款等商业融资手段,筹集社会资金,解决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巨大资金投入问题,同时加强对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节能减排、建设绿色生态宜居城市等内容,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生态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三是完善公众环境监督和参与机制。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等,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决策。
(二)工程措施。
为实现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近期计划实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五大重点工程(详见附件2),总投资48924万元,包括污染减排工程7项,总投资13246万元;环境综合整治工程5项,总投资12447万元;生态建设工程8项,总投资14800万元;生态示范工程2项,总投资8031万元;在线监控建设工程1项,总投资4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企业自筹及社会投入。

附件:1.各时期主要环境目标一览表
2.云浮市推进绿色生态工程近期建设项目表




主题词:环保 生态 工程 方案 通知
附件1
各时期主要环境目标一览表
类别 序号 指 标 单位 2011年 2013年 2018年



量 1 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天数比例 % ≥90 ≥90 ≥90
2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100 100
3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100 100 100
4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dB(A) ≤56 ≤56 ≤56
5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dB(A) ≤70 ≤70 ≤68



制 6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 100 100 100
7 机动车尾气达标率 % ≥90 ≥90 ≥95
8 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 % ≥95 ≥98 100
9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85 ≥90 ≥95
10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50 ≥65 ≥70
11 SO2排放总量 吨 省控指标以内 省控指标以内 省控指标
以内
12 COD排放总量 吨 省控指标以内 省控指标以内 省控指标
以内
13 放射性废源废物收贮率 % 100 100 100



境 14 森林覆盖率 % ≥65 ≥65 ≥65
15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35 ≥38 ≥40
16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13 ≥14



设 17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50 ≥60 ≥70
18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60 ≥70 ≥80
19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95 ≥95 100
20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 % 100 100 100



理 21 环境管理技术能力达标率 % ≥80 ≥90 100
22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 % 完成省控部分 完成市控部分 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

附件2
云浮市推进绿色生态工程近期建设项目表

工程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项 目 内 容 建设
年限 投资
(万元) 牵头单位

一、治污减排工程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1 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期 建设规模30000吨/日 2009 3639 市城市管理局
2 罗定市第二生活污水处理厂 建设规模20000吨/日 2010 2400 罗定市政府
3 罗定市罗镜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建设规模2000吨/日 2010 800 罗定市政府
4 罗定市泗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建设规模2000吨/日 2010 600 罗定市政府
5 云城区都杨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建设规模10000吨/日 2010 1400 产业园管委会
重点治理工程 6 云浮硫铁矿废水治理工程 开展山前废水酸性水处理设施改造,2009年动工。 2011 3407 云浮硫铁矿
7 罗定市祥鹏淀粉有限公司 淀粉废水治理工程 2009 1000 罗定市环保局
二、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区域污染整治 8 罗定市金银河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 金银河水库上游保护工程、分界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引太工程、引镜工程堤基改造、上游水源涵养林生态建设保护。 2013 6000 罗定市政府
9 罗定市罗平镇沙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规划建设污水处理池、垃圾池,铺设排污渠,河道整治等。 2009 250 罗定市政府
10 云浮市高峰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开展高峰河河道清淤疏浚及两岸护岸工程,沿高峰河建设封闭的排污渠,将污水截流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完善两岸的绿化和美化工程 2013 800 市水务局、城市管理局、环保局
11 云浮市区石材废渣综合利用工程 设计规模为年处理石材废渣40万立方米 2012 2300 云城区政府
禽畜养殖污染治理 12 禽畜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 完成44个禽畜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包括污染治理) 2009 3097 畜牧兽医渔业局
工程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项 目 内 容 建设
年限 投资
(万元) 牵头单位

三、生态建设工程
生态屏障建设工程 13 珠江和沿海防护林建设 10万亩 2013 2000 林业局
14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 10万亩 2013 3000 林业局
15 生物防火林带建设 1.5万亩 2013 1800 林业局
城市生态建设工程 16 城市道路绿化工程 20公里行道树改造 2011 500 市城市管理局
17 城区公共场所绿化 面积10万平方米 2011 1000 市城市管理局
农村生态建设工程 18 生态村建设工程 600条生态村 2009 4000 建设局
19 沼气建设工程 3000座沼气池 2009 1000 农业局
20 卫生村建设工程 创建30条省级卫生村 2009 1500 卫生局
四、生态示范工程
生态示范工程 21 罗定市优质粮食生产现代农业园区 排灌设施和机耕路修建,土壤改良、新品种新技术引进 2009 3000 农业局
22 新兴飞天蚕生态茶园 道路、电网、生活污水处理等环境工程建设、良种引进,产品(产地)论证 2010 5031 农业局
五、在线监控建设工程
在线监控建设工程 23 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程 完善在线监控平台软、硬件建设,开展重点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 2012 400 环保局
合     计 4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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