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43:00  浏览:8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5〕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级各单位:
《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资金拨付审批表》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1:

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市委发〔2003〕7号)文件精神,切实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下岗失业人员(4050)尽快实现再就业,探索创办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创业基地。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创业基地是指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多种投资形式创办的,以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为主,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为辅,具有以工代赈性质的经济实体。该实体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再就业创业基地应是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社区服务业、手工业和种养殖业及服务型和商贸型企业。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办再就业创业基地。
(一)企业产品和服务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和社会需求;
(二)应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生产设施;
(三)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其中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应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
第四条 申办再就业创业基地的程序
(一)申请与审核。由组建再就业创业基地的经济实体向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并提供下列材料:
1、创办再就业创业基地申请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职工花名册;
4、企业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
5、再就业创业基地有关规章制度;
6、经营服务厂房(场地)证明复印件;
7、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具体岗位数量;
8、下岗失业人员证明材料(《再就业优惠证》)。
(二)认定。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经过实地考查,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并颁发牌匾。
第五条 再就业创业基地的扶持政策
认定的再就业创业基地,按省政府〔2003〕77号和市委发〔2003〕7号文件规定,并符合兰劳社发〔2003〕65号文件精神,可申请认定为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按规定享受下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限政策。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享受1年以上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最多不超过3年)。
(二)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符合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认定,领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享受国家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三)岗位补贴政策。认定后的再就业创业基地按本规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资金扶持,资金扶持采取后置拨付办法,额度根据再就业创业基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予以确定。
具体标准为从业时间一年的,根据安置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岗位补贴;从业时间一年以上的,根据安置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岗位补贴申请、拨付、管理与监督
(一)审查。岗位补贴采取先发后补的原则。再就业创业基地必须每月按时向就业人员发放工资,于季度终5日前,向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的岗位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岗位补贴的报告;
2、从业人员名册;
3、职工工资表;
4、再就业创业基地开户行和账户。
(二)拨付。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再就业创业基地材料进行审查,于季度后10日内报市劳动、财政部门审核。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由本县(区)财政部门将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资金拨付再就业创业基地的账户。
(三)管理与监督。再就业创业基地财务应设立岗位补贴科目,记载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岗位补贴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对弄虚作假,借安置为名,虚报、冒领、骗取和滥用补贴资金的,市劳动保障部门有权收回牌匾,并追回扶持资金。
第七条 再就业创业基地的管理
(一)再就业创业基地根据生产和服务需要,招用本单位和社会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接收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录用到再就业创业基地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下岗失业人员退出再就业创业基地时,需向主管县(区)劳动保障局报告,并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再就业创业基地按月、季向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生产经营、人员变化、劳动工资、减免税等情况统计报表。
(三)再就业创业基地实行年检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调研、服务、指导,帮助解决问题。每年第四季度对再就业创业基地人员安置、岗位补贴使用以及经营情况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不再给予政策扶持。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实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附2:
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资金拨付审批表(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推荐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296号




关于推荐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单位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环保局(厅):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重要关注点之一。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加强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为此,我局拟开展室内环境空气污染防治的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试点工作的要求,按自愿原则自荐或推荐试点单位,并于2004年5月31日前报告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 韦洪莲
联系电话:(010)67117427,66154879
电子信箱:wei.honglian@zhb.gov.cn

附件: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室内 空气 试点 通知

附件: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的

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室内环境空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建立摸索经验。

二、试点工作内容

1、建立和完善公共场所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管制度。

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在2004年“国庆”节、2005年元旦或春节前对重点公共场所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开展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被查单位,对不达标者可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2、建立和完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将每次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可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公布达标或不达标名单。在对重点公共场所进行例行检查和抽查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3、监督管理的重点范围。

试点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公共场所、办公建筑、住宅等室内环境开展监督管理。试点期间应重点监管公共场所,主要是:大型商场、超市、电子商场、家具商场、书店;候车(机、船)厅;礼堂、大型会议室;宾馆、饭店;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影剧院、歌舞厅等。对于大型、超大型或位于地下的公共场所要重点监管。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重点监管的其它公共场所。

4、重点监测的环境指标。

试点期间重点监控的环境指标应包括:空气流速、新风量、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甲醛、氨、苯类等指标。试点省份和城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2002)规定的其它环境监测指标。

5、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

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引起公众对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的重视,增强公众的室内环境保护和自我防护意识,促进公共场所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

6、各试点省份和城市可根据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扩展工作内容。

三、试点条件与要求

1、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具备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经费条件,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指标具备监测能力。

2、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在2004年国庆节、2005年元旦或春节到来之前将这两次检查的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3、试点工作结束后,各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在2005年3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四、试点时间安排

2004年6月份确定试点省份和城市,2004年7月份开始试点工作,2005年3月试点结束。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征收比例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暂时委托代征单位的决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征收比例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暂时委托代征单位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9月25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执法主体和执法权等问题的议案”和“关于提请修改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执法主体和执法权等问题的议案”,作出如下决定:
一、将《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企业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体职工月工资总额1%,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修改为“企业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体职工月工资总额2%,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在《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未修改前,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暂时委托代征单位。



1998年9月2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