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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财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15:12  浏览:9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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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财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财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促进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中保财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征税款暂时采取先征后返办法,返还的税款全部转入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准备金。具体返还办法按照《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
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55号)的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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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布氏杆菌病可列入职业病范围的复函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布氏杆菌病可列入职业病范围的复函
卫生部

复函
山东省卫生厅:
1962年11月20日(62)卫总群字第215号函悉。我们意见:职工由于经常接触布氏杆菌病人、染菌的牲畜和皮毛而感染布氏杆菌病,虽未列入职业病范围内,也可按职业病处理,但在具体确定这一问题时应与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研究。



1963年1月8日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首都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有完成绿化植树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
第三条 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北京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项、分片、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公园、风景区、市区内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及公路、城市河湖沿岸、铁路沿线等公共绿地由各部门按原分工分别负责绿化和管护。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各单位并要按照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三、城市住宅区和胡同街巷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
第五条 新建住宅区和其它成片建设地区的绿化,要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绿化面积,在城区一般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在郊区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投资内;完成绿化的时间,最晚不迟于投入使用后第二个绿化季节。施工
部门应及时清理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现有的单位和住宅区,绿化面积低于上述要求且仍有空地者,必须在留够绿化面积后,才可进行其它建设。
新建的城市干道的绿化要按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绿化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树木所有权和收益的归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市园林部门和水利、公路、铁路等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分别归上述部门所有。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管护的树木,分别归本单位所有。
三、城市住宅区的树木由房管部门种植管护者,归房管部门所有。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发动群众义务种植管护者,归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有。各单位所有房产用地内树木由单位种植管护者,归本单位所有。私人所有的庭院内自费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公房宿舍院内私
人在房屋管理单位指定地点种植并管护的乔木,归房产权单位所有,日常收益归个人。
第七条 公有和私有的树木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随意砍伐。必须砍伐、移植时,须由树权所有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批。属市园林专业部门直接管理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时,由市园林局审批。属各区园林专业部门管理的树木、各单位及私人所有的树木,一
处一次砍伐、移植不超过十株者,由区园林主管部门审批;超过十株者,转报市园林局审批。凡进行大量砍伐、移植、更新、影响、改变环境面貌的,要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发给砍伐证,无砍伐证而伐树者,以私伐树木论处。
在遇到特殊事故、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市政、电讯、供电、水利、铁路等管理部门因业务的要求,需砍伐树木时,可先行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凡砍伐树木,申请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补栽的数量至少要等于砍伐的数量,由园林部门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监督补栽计划的实施。
古树名木要严加保护,不得砍伐。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砍伐时,须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新建或改建架空及地下输电、通讯线缆、煤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前,要会同园林等主管部门商定线路位置与保护绿化的措施。园林部门在进行绿化建设和管护时,要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和城市交通的要求。各部门必须从整体
利益出发,共同协商,服从本市城市规划的安排。
第九条 现有城市公共绿地以及城市总体规化中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必须认真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进行其他建筑,更不得改做他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改做他用时,须经市园林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凡城市道路一侧或两侧并行栽有两行以及两行以上树木或有花坛、草坪以及圈有绿篱地带者,不得擅自占用。如因特殊需要占用时,须经市园林和公安部门共同批准。
第十条 对本市城市绿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 对没有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要追究领导责任,必要时给予适当处分。
第十二条 对损害破坏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者,要严肃处理。侵占绿地者必须按限期退出。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五角至二元的罚款。造成损失者,并赔偿损失。
刻划树皮;
穿行绿篱,践踏草地、花坛、摇树、爬树而不听劝阻;
未经树权所有者的同意,擅自折花折枝摘果,采集树籽花叶。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同时处以损失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在绿地内堆物堆料、借树搭棚、围圈树木或其它损害绿化的行为;
违章行车、违章作业撞伤撞倒树木及其它严重损伤树木;
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或侵占绿地。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要赔偿损失,追回非法所得财物,同时处以损失费的二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要追究法律责任。
损坏或私伐珍贵名木、有文物价值的树木或稀有花卉的;
蓄意破坏树木、绿地、园林绿化设施,盗伐林木,大量偷窃果品花木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发动群众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民警作为执法队伍具体执行本办法。绿化巡查员应协助市容环境卫生民警执行任务。未设置市容环境卫生民警的县,由绿化巡查员执行。市容环境卫生
民警或绿化巡查员执行任务时,应佩戴标志,罚款时要开给收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北京市园林局进行解释。



198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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