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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加尔工作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06:23:48  浏览:91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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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加尔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内加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6月15日 生效日期1980年1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方面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七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塞内加尔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塞内加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定点开展医疗工作,具体工作地点是济金肖尔。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塞方供应。塞方没有的中成药和针灸器械等由中方无偿提供,并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塞内加尔人员将学习操作这些器械。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它物品(包括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塞方指定的港口。塞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塞内加尔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中国和塞内加尔之间的旅费及在塞内加尔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他们在塞内加尔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工具(包括油料、维修)和生活费(医疗队队长和两名医务主任,共三人,每人每月九万西非法郎;十名主治医师和一名翻译,共十一人,每人每月七万五千西非法郎;包括护士在内的另三名队员,每人每月六万西非法郎),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由塞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塞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塞内加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塞内加尔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塞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作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塞内加尔工作期间,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塞方规定的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塞方的法律和塞内加尔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在达喀尔签订,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内加尔        塞内加尔共和国卫生部部长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宗 克 文              马马杜·迪奥普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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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6日 财企〔2004〕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现就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利息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1〕92号)规定,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发生的利息收入必须计入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7年5月9日)
深科信〔2007〕112号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对原深圳市科学技术局2002年发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认定后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研发型、生产型和服务型三类。
  研发型:指人力、物力、财力集中于研究、开发和知识技术服务,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者应用外来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与产品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或预期可形成生产规模的企业。
  生产型: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或生产设备,有所创新并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
  服务型:指主要提供知识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交易、技术出口、设计、投融资服务、服务外包等经营活动和从事增值服务的信息服务业的企业。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认定条件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并在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审批工作,采取企业申请、分批审批的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目录。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1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明细、高新技术产品利税明细、开发经费支出明细(包括研发用仪器购置明细、原材料购置、元器件购置、模具开发费、试验测试费、研发人员工资及费用等)、研发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等科目;申请服务型的还应提供技术服务合同和用户认可或验收报告。
  当年成立的公司到申请时已达到申请条件的可提供自成立之日起到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五)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六)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证明或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专利证书、专利授权使用证明、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为了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
  (一)市级以上科技产品和技术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二)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三)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四)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订装成册1套,申请书电子版1份。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民中心办文窗口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协会组织专家组综合评审。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网上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后给出相应结论。
  (四)审批通过后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及高新技术企业牌匾。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凭认定文件可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审制。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截止于前1个月的统计报表,每年4月1日至30日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年审资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考核达不到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
  (二)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三)企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查处的。
  (四)未按时上报年报表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及年终其他材料的。
  市科技主管部门对考核通过的企业在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对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科技主管部门,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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