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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28:04  浏览:9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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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7]97号

1997-11-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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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了解决土地承包中的遗留问题,做好后续工作,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农村耕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一项长期的政策,应根据群众要求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实现了集约经营并确定增产的,可以根据承包者的要求,签定更长期的承包使用合同。凡土地使用证未发到农户的,要在承包合理的基础上,尽
快发放到农户。
在规定的承包期内,只要承包农户按合同正常经营、农户又没有提出要求的,就不要轻易变动,承包含同期满后,农户仍可连续承包。
承包户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不得私自转为非农用途,严禁在承包耕地上任意挖土、烧砖、盖房、建坟和搞其它非农业生产设施,已搞了的要责令复耕。
二、增加投入,堤高地力
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和农民家庭经营都应增加土地投入。农户承包应按土地质量等级联系产量、联系投入承包。集体对投入多、产量高的农户应予奖励。要普遍建立土地等级档案。每隔几年评定一次,升奖降罚。
对在承包期间整治土地、增加投资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生产率的,土地转包时,集体或新承包户要给予相应补偿,对因投入不足造成地力衰退的,要责令其交纳一定的赔偿费;对无故弃耕或荒芜土地的,应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收回承包地。
允许和鼓励农民在承包地内合作兴办小型水利设施和恢复废弃的水井、高灌站等。谁修复、谁管理、准受益。凡农民自己新垦的耕地,从成地受益起十年内集体不提留积累,五年内不纳税。农民在集体统一规划下,投工投资进行了农田基本建设的,在转让或退包耕地时,可作价由集体
或新承包户给以补偿。
三、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农业劳动力的向外转移,一部分长期从事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农户,已无力经营好耕地,原则上应将承包地交回集体,重新发包给种田能手或劳多户承包;也可在保证合同兑现前提下,经过集体同意,由这些户自找对象转包或托户代耕。转包条件可以根
据当地情况,由双方商定。
无劳户或缺劳户自愿退包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应予支持;集体或转入户应为转出户提供一定数量的平价口粮。
在土地广阔、工副业发达、多数劳力已转入第二、第三产业的乡村,允许将土地转包给异地种田能手经营。
在规模经营中,有的地方出现有农机配套的“家庭农场”、农户自愿组合的合作农场、集体承包的专业化农场等,都是适应商品生产发展需要的集约经营方式,应予肯定,并给以支持。
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在粮食作物集中地区、地广人稀、城郊、工副业发达地区应加快步伐。但在条件不具备的地方,绝不可违背群众意愿拼凑大户。
四、妥善解决地块分割过碎问题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一些地方采取了平均分地办法,导致地块分割过碎,农户经营不便,且给农机作业、排水灌溉、病虫防治、作物种植带来困难。各地可从生产发展需要出发,在做好承包户工作的基础上,对分割过碎的耕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调换。有的可由集体搭桥,农户自
行协商调换,有的可由集体出面,用“以产取齐”的办法,按统一规划,调整和合并零碎承包地。
为了防止耕地继续分割,对土地长期承包后出现的人口增减变动问题,一般应通过留“机动田”或“动产不动地”(调整定购任务和上交提留)的办法解决,逐步做到增人不增田、分家不分田。
五、改进提留办法,减轻土地承包者负担
承包土地的农户,应按合同规定向集体交纳提留,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
各项提留和摊派要合理负担。应提倡按各业产值比例计算或按人、按劳、按收入分担集体提留和公共事业统筹费用的办法。
在集体企业发达的乡、村,应从企业上交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发展生产,逐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对规模经营的商品粮大户,也要给予必要的扶助。
六、完善双层经营体制,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
围绕公有土地形成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普遍建立并逐步健全“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承担生产服务职能、管理协调职能和资产积累职能。
对于承包土地农户,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有责任根据需要和可能,从灌溉、农机、植保、科技、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提供统一的生产服务。
凡水利工程设施较多、灌溉面积较大的乡、村,应建立水利专业服务组织,统一制定用水规划,统一掌握水费标准,统一组织配水浇地,实行岗位责任制。
集体拥有大中型农机具的,可以成立农机服务专业队或承包给农机户保管使用,但必须由集体根据农事季节统一安排耕、播、收、运、脱粒等作业。
对优良品种、商品肥、农药、柴油、地膜等农用生产物资,有条件的地方,集体可按农民的要求,统一购置和供应。对作物种植、田间管理、防治病虫、新技术推广等,集体应提供技术指导和进行必要的组织工作,各户要按时完成各种作业任务。
所有服务内容,都要纳入合同加以规定并认真兑现。因服务不周造成损失的,集体要承担经济责任。
服务收费标准,由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集体经济实力而定。
七、承包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应由发包单位和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以文字书写,由双方签字或盖章,保证兑现。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的“口头合同”、“君子协议”等,应予纠正。
合同变更、修订和续订都应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方可生效。
加强合同管理,是农村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要承担起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的任务。



1987年5月8日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原则

杨亚新


  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三是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四是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五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六是坚持改革创新。
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1、法官职业化
  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职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2、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
  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进一步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许入“门槛”。
  3、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
  (1)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在任何情况下始终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常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任何时候都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2)增强审判独立意识和中立意识,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法律事实的判断作出裁判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3)增强平等意识,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增强司法公正意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公开、公平的司法程序,确保司法公正;(5)增强司法效率意识,迅速、及时、高效的履行司法职责,坚决消除拖拉现象,确保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6)增强自尊意识,深刻认识自己从事的是一项崇高而光荣的事业,提升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7)增强司法文明意识,切实改革工作作风,遵守司法礼仪,坚决防止和克服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等现象;(8)增强司法廉洁意识,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执法如山,清廉如水。
  4、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
  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5、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
  通过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同时不断增强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技能,提高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
  6、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
  通过职业化建设,切实转变法官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从小处着眼,从细微处入手,不断培养法官的职业气质,树立求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等职业形象,使法官尤为社会上受信任和尊重的人。
  7、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
  要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1)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2)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3)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
  8、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
  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同时,主动、认真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监督,积极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三、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努力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建设
  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会产生巨大影响;对于法官适应审判工作专业化要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1、审判管理行政化
  法院的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相混淆,导致案件决定权的归属按照行政职务高低来确定,形成行政权动作方式在法院审判权动作方式上的翻版—等级裁判体系。
  2、审判权行使地方化
  受管理体制历史沿革的影响,法院在处理审判职能与非审判职能、法律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关系上难以消除地方色彩,容易以法律之外的权力与权威确定其功能指向,导致地方保护形成带有普遍性的客观存在。
  3、法官群体职业素质的大众化
  表现在三个方面:(1)政治素质亟待提高,不能很好地把忠实于法律与实现具有司法政策目标意义的党的路线和方针有机地结合起来。(2)专业化水准不高,无法形成“法律解释共同体”,裁决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不能很好地统一起来;(3)职业道德水准不高,自律意识不强。
  4、法院对法官职业化的改革代价承受能力有限
  法官职业化使法院直接面临着两方面的无法回避的代价选择,一方面,法官职业化使制度内利益尤为法官获得自身利益的基本来源;另一方面,法官队伍过于庞大,知识背景参差不齐,加大了维系法官队伍这一价值共同体的难度,这就需要精简法官队伍。目前在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法院还是能有所为的,主要是通过提高法官的素质及建立相对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从而为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一步展开奠定基基础性基础。
  (1)法官动态管理机制。
  (2)责任型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
  (3)考评机制。
  (4)培训机制。
  (5)流程管理机制。
  (6)法院内部管理机制。
  根据肖扬同志的指示精神,当前,我们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统一思想认识
  我国是一个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不久的国家,传统的人治观念还根深蒂固,不少领导同志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他们不承认法官职业的特殊性。
  2、加强试点调研
  法官制度改革的政策性很强,也涉及到现职法官的切身利益。再加上我国东西部地区发展极不平稳,不仅经济发展速度相差很远,在人才储备方面也相差悬殊。
  3、急取政策支持
  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有政策支持需要得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
  4、抓好法官遴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加强和改进法官遴选工作发出了通知。把好入口关,提高法官遴选质量,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5、合理分类分流
  法官职业化建设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法院现有人员如何分类分流。首先要对法院的人员实行科学地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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