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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政通信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24:19  浏览:9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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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政通信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邮政通信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


自部今年机构改革以来,全国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工作逐步加强,但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最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的意见》,对邮政通信行业管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现进一步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邮政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责划分
鉴于目前的状况,邮政通信行业管理的主要业务工作分别由各管局通信行业管理处和邮政处负责。
(一)通信行业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邮政行业管理政策,管理邮政通信市场;根据部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制定邮政市场管理办法,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2.参与制定地方性邮政通信法规,并监督执行。
3.对邮政企业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经营方针、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涉及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负责国家及行业邮政通信标准用品的监制和推行中的监督检查。
5.综合掌握当地邮政通信行业情况,及时向部反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邮政处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宣传、贯彻《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和邮政行业综合性政策法规。
2.按部要求负责邮资凭证的发行管理;归口管理邮资凭证地方题材选题的申报与图稿设计;严格执行集邮业务的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严格邮资凭证的版权(著作权)管理。
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工作涉及局内的部门较多,工作中行管、邮政两处要在分工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同时,要加强与有关处、室的通力协作,共同完成任务。
二、抓紧落实邮政通信行业管理机构和人员
请各局根据上述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工作的职责划分,抓紧人员配备并报部邮政司。



199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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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4]7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软环境,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和鼓励各类人才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来大连工作或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人才符合《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2003〕62号)规定的落户条件,因各种原因本人不能或不愿意办理户口迁移和人事关系调转的,或不符合落户条件,但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特殊技能,确属我市人才资源无法调剂解决的,可以申领《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人才工作居住证》)。
第三条 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审核及相关管理;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各先导区管委会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审核及相关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发放及相关管理。
计划、教育、房产、劳动、财政、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领《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须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主管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人才工作居住证》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或劳动合同;
(二)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个人简历;
(三)申领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四)在我市的居住证明;
(五)配偶、子女随同来我市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户籍证明和结婚证书。
已经在我市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开业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 主管审核部门自接到申领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的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定《人才工作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出具《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通知书》。申领人凭《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通知书》,到公安机关办理领取《人才工作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 《人才工作居住证》有效期限最短为半年,最长为3年,有效期满后可续签。有配偶及子女随同来我市的,应在《人才工作居住证》上注明。
第七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提前15日向主管审核部门申请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相关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第八条 《人才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签有效期的,本人或用人单位应提前20天向主管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审核部门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效期续签审定工作。申请人凭主管审核部门出具的《办理〈人才工作居住证〉续签通知书》到公安机关办理续签手续。
第九条 《人才工作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主管审核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待登报公开发布声明后,再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人员,在单位工作的,因中止、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离连或办理调出手续的,用人单位要收回其《人才工作居住证》,交主管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本人在连创业要离开大连的,由本人交主管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未成年子女入中、小学,可由居住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可以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参加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执)业资格考试和职(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可凭在我市工作期间获得的科技成果和工作业绩,参加我市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可作为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参加遴选。
第十四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在我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十五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不转移。达到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退休年龄离开我市时,我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重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本人。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离开我市时,我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利息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本人。
第十七条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以按《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离开我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加强对专项无损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我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对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能力有其他规定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损检测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无损检测单位")。
第三条 对从事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检验单位,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资格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quot;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 无损检测单位检测资格按检测方法分为六项,即RT(射线照相检测)、UT(超声检测)、MT(磁粉检测)、PT(液体渗透检测)。ET(涡流检测)、AE(声发射检测)。无损检测单位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 无损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无损检测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须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单位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名)
  (五)申请从事相应检测项目(RT、UT、MT、PT、ET、AE)的无损检测单位,其无损检测持证人数及检测设备台数应满足下表的要求。

申请项目 NDT持证人数 设备台数
Ⅲ级 Ⅱ级
RT ≥1 ≥2 ≥4
UT ≥1 ≥2 ≥2
MT ≥1 ≥2 ≥4
PT ≥1 ≥2 /
ET / ≥2 ≥1
AE / ≥2 ≥1

  注:1.NDT持证人数系指持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件人数。
    2.申请二个检测项目的单位,持证总人数(Ⅱ级及Ⅱ级以上应不少于6人。
    3.申请三个以上(含三个)检测项目的单位,其持证总人数(Ⅱ级及Ⅱ级以上)应不少于10人,其中Ⅲ级不少于2人。
  (六)聘用人员应是检测单位正式聘用的全职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聘期不得少于五年。
  (七)建立了与申请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编制了管理程序性文件和检测作业指导书。
  (八)有30M2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
  (九)申请RT项,须有《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使用γ源进行检测的还须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检测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报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核。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须在接到申请资料15天内签署受理初审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在15天内给予批复,并向申请单位寄发批复《通知书》(见附件3)。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批准受理后,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作为审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单位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可通过有关咨询机构获得相关咨询服务,待满足要求后,约请审查机构实施审查。《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未进行审查,自行作废。
第十条 咨询机构必须独立于审查机构,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备案,并予公布。备案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无损检测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颁发无损检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一制作。
证书有效期五年,无损检测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十二条 无损检测单位申请换证,须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复查申请书》(见附件2),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后,每年均未间断无损检测工作,并有一定数量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业绩;
  (二)没有重大检测质量投诉;
  (三)未发生检测责任事故;
  (四)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取证审查及换证审查的内容及具体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由审查机构编制,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批准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可接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单位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从事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过程中的无损检测工作(不含监督检验)。
第十五条 无损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合同至少应包括委托项目、内容、双方的责任(包括检测设备、场地、费用、问题处理以及底片保存的责任方)等内容。合同必须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的有效期应在承担无损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的资格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无损检测单位要按被检测设备的相关法规、规章所要求的格式向委托单位出具无损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经无损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无损检测单位出具的无损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无损检测结果的有效文书,可以附于委托单位的质量证明、综合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 元损检测单位出现检测质量问题,除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由委托单位或检测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意见并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无损检测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必须及时提交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书,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后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无损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警告,并报请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扩散无损检测资格或超出许可项目范围进行检测的;
  (二)不满足基本条件或超过资格证有效期,继续从事授权项目检测工作的;
  (三)检测程序、步骤和内容不符合要求,出具的检测结果和证明失实;
  (四)因检测失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对无损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的无损检测单位五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严格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对弄虚作假出具失实审查报告的、泄露被审单位秘密造成损失的,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审查,对失职违法、徇私舞弊者,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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