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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好灾区教育恢复重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1:49  浏览:8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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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好灾区教育恢复重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关于搞好灾区教育恢复重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今年汛期,长江、嫩江和松花江流域发生了历史罕见的洪水灾害。灾区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教职员工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发扬人民教师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精神,与抗洪军民并肩战斗,确保了防洪干堤的安全;奋力抢救校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学校财产损失;利用安全校舍,
热情接待了抗洪抢险的解放军部队和救助了大批灾民;在确保完成抗洪救灾任务前提下,有效地保证了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顺利进行;千方百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基本实现了灾区中小学秋季按期开学;组织安排资助灾区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就学,使灾区的学生不因灾而失学。灾区
教育系统的广大干部和教职员工在抗洪斗争中,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灾区教育,及时就灾区教育工作进行了部署;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视察灾区学校,看望师生;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财政救灾资金中,实行教育救灾款项单列,拨出大批资金帮助灾区解决秋季开学和教育恢复重建中面临的困难。各级教育部门
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灾情,从灾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及时指导教育救灾保学工作;认真做好教育系统抗洪抢险、救灾保学的新闻宣传工作;成功地举办了“为了灾区的孩子”等赈灾义演,动员全国教育系统和社会各界向灾区教育捐款捐物;组织开展了帮助灾区教育恢复重建的全国教
育系统重点对口支援活动。全国教育系统的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心系灾区教育,怀着对灾区人民和学校师生的深厚感情,积极投身到支援抗洪救灾、帮助灾区恢复教育的热潮中去。这些卓有成效的行动,给灾区教育系统的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以巨大的鼓舞,对灾区的救灾保学、教育重建以
有力的支持。
教育系统的抗洪抢险、救灾保学、赈灾援助,展现出全国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无私奉献,团结奋战,不畏艰险,顽强拼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同心协力,振兴教育的精神风貌。
目前,全国抗洪救灾斗争已取得了全面胜利,教育救灾复校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是搞好灾后的教育恢复重建工作。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为千百万学生创造一个安全、良好的学习环境,关系到民心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重建家园任务的
完成和经济生产的恢复。为尽快恢复灾区教育,夺取教育系统抗洪救灾斗争的最后胜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要把灾后教育恢复重建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明确目标,加强领导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重建家园,首先是重建校园的指示精神,把灾区教育恢复重建工作放在优先的位置。洪水灾害给教育事业造成巨大的损失,灾后的教育恢复和重建也面临重重困难,但也给灾区的教育长远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灾后教育恢复重建工作,是整个社会灾后
恢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灾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将产生长远的影响。各地要组织广大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抗洪抢险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继续发扬伟大的抗洪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实现灾区教育的恢复和发展。
灾后的教育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当前与长远兼顾,恢复与发展并重的方针,既要积极解决当前开学应急的突出问题,更要着眼于长远发展的需要。要把灾后教育的恢复和重建与移民建镇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要把灾后教育的恢复重建与学校布局的调整、办学条件的配套建设结合起
来;要把灾后教育的恢复重建与“两基”巩固提高的工作结合起来。要把修复、重建水毁校舍作为灾后教育恢复重建工作的重点。用今明两年时间,全面完成水毁校舍的恢复重建任务。鉴于各灾区教育受灾轻重不同,各地要根据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的原则,规划好教育恢复重建
工作。要力争在入冬之前把仍在简易帐篷和临时棚屋上课的学生转入安全、防寒的校舍、房屋上课;要力争在1999年秋季开学前,基本完成水毁校园的恢复重建工作,绝不把水毁校舍带入21世纪。
为此,各灾区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把恢复重建工作作为首要任务纳入当地教育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同时,要在土地征用、税费减免、资金扶持、审批程序等方面,充分落实当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
策,以开拓进取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克服各种困难,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促进灾区教育事业的恢复和发展。
二、抓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统筹规划,提高质量和效益
各灾区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国务院关于灾区重建家园,恢复发展经济的总体要求为指导,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将重建校舍纳入重建家园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重建校舍,各灾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科学规
划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把好设计关、选址关、施工质量关、施工验收关,并本着“坚固、适用、够用、防灾”的原则,因地制宜,精心设计和施工。在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中,切忌简单恢复,重复建设,不要把资金过多地用在搭建临时教学设施上。在与当地农村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前提下,面对现实,从长计议,力争从根本上解决灾区学校校舍和学生入学问题。校舍重建工作要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到校,责任到人。要吸取水灾的教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选址,建校一般应在当地历史最高水位以上,注意避开断层区、滑坡区、泥石
流区,并搞好校园内部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
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措教育恢复重建所需的资金。为提高救灾款项的使用效益,各地对中央下拨、地方自筹及社会捐助的救灾款项要统一安排,集中使用,严格管理。要建立专户,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贪占问题的发生。各项专款应重点用于灾后中小学水毁校舍的
修复和重建,一般不得用于人员开支。一些地方由于灾情较重,人民群众生活较为困难,可采取以工代赈的办法,解决当地群众的一些实际问题。全国教育系统都要大力支持受灾地区的教育恢复重建工作,要抓紧落实教育系统对口支援工作,援助省和受援省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对口支援
工作的文件要求,保证资金和物资用到实处,充分发挥效益。对于援助人有明确要求的,要尽量满足援助人的愿望,并及时反馈资金安排和学校建设进展情况。要加强对多渠道筹措赈灾捐款的管理,对援助款物的使用,要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和法律的,要严肃处理。要发扬自力
更生,艰苦奋斗精神,节省开支,过紧日子。
三、坚定不移地继续做好“两基”工作
要继续坚持“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动摇,“两基”目标不动摇。灾后校舍重建工作要与“两基”工作紧密结合,继续保持“两基”的持续发展。对于已通过“两基”评估验收且因受灾造成校舍倒塌,仪器设备损坏及“两基”其它各项指标下滑的县(市、区),应尽快采取措施加紧
灾后重建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助,坚持“两基”年审制度,使这些县的“两基”工作在尽快恢复的基础上不断有所提高。对于尚未评估验收的,特别是按规划今年下半年要验收的县(市、区),因洪灾验收确有困难的,可酌情推迟验收。其他县(市、区)仍要按照规划
继续搞好“两基”工作,省评估验收工作也要努力按规划进行。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已出台的法规政策,依法规范农村教育集资和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要特别注意解决好灾后学生辍学问题,要健全对辍学的监测、复学的机制,切实采取措施,防止灾后辍学率的回升。
各灾区省(区、市)在灾后教育恢复重建工作中,要认真抓好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的恢复,凡有条件的地方要开齐、开全课程。同时,要采取灵活措施把耽误的课程补上,保证学生如期完成学业。灾区各级各类学校,要抓紧时间修复水毁仪器、设备,整理好可用的图书资料,
并按有关标准,逐步配齐。要针对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克服困难,尽快开齐、开全实验课,保证有关学科的教学进度。
四、要解决好教师的生活问题
在防汛救灾中,广大教师顽强奋战在第一线,在救灾复校中,战胜困难保开学,作出了贡献,塑造了当代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灾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克服各种困难,优先发放教师工资,特别要帮助解决受灾地区农村民办教师的生活问题,要
保证他们工资的统筹部分。要优先帮助教师修复好水毁住房,优先帮助教师解决生活困难,为使教师安心从教创造条件。
五、加强灾后中小学的安全卫生工作
各灾区省(区、市)要组织力量对灾后校舍进行严格检查鉴定,发现有危房隐患的要立即停止使用,严防因危房检查鉴定不及时而发生师生伤亡事故。修复和重建校舍必须做到“安全第一”,确保校舍质量。各地在做好过冬防寒工作的同时,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防滋扰等
工作,避免发生火灾、煤气中毒和不法分子冲击校园等事故、事件的发生。水退之后,各类事故隐患增多,要加强管理和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各种隐患,杜绝灾后出现新的伤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抓好学校环境的清理、清扫和消毒;要创造条件,保证学生在校期间饮用水的卫
生;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卫生专业人员深入学校,帮助做好卫生防病防疫工作。要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对中小学生讲解防病防疫知识,有条件的地方,可把游泳训练列入体育课的内容,切实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学生的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的教育,确保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广大干部、师生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抗洪抢险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认真总结教育系统抗洪抢险斗争的经验,表彰和宣传在抗洪斗争中教育系统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模范人物。继续发扬伟大的抗洪精神,自力更生、艰
苦奋斗、同心协力,重建校园,尽早全面完成教育恢复重建任务,夺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的更大胜利。



199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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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最近,河北省、浙江省发现一些不法企业以皮革废料等为原料,使用石灰、盐酸、双氧水等工业原料生产食用明胶、水解蛋白(用做奶粉原料)。利用非食品原料制备的明胶和水解蛋白含有多种有害残留物,食用后将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为加强食品原料监管,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我部决定立即开展对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用明胶和水解蛋白的清理整顿,现通知如下:

一、 清理整顿内容

1、使用皮革废料、毛发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食用明胶和水解蛋白。

2、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明胶、水解蛋白为原料生产加工乳制品、儿童食品和其他食品。

二、 工作要求

1、各地卫生部门要重点对生产食用明胶和水解蛋白企业,乳制品和儿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清理。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用明胶和水解蛋白以及利用其制作乳制品、儿童食品和其他食品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进行查处。

2、目前,已有部分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水解蛋白流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地要立即追缴查封,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水解蛋白生产奶粉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要及时反馈。请于2004年6月10日前将清理整顿报告及汇总表格函报我部监督司。

传真:010-68792408



卫生部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政策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政策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台湾投资者)在山东省投资,除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还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二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山东省境内选择投资地点。鼓励台湾投资者在沿海地区划定的区域内从事集中的投资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条 台湾投资者在山东投资,除可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及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台胞投资企业)和采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的合作形式外,还允许以下列形式投资:
(一)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
(二)购置房产;
(三)租赁、承包省内现有企业(包括企业场地使用权);
(四)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四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工业、农业、服务业以及其他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投资,也可自行提出投资项目意向,向拟投资地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申请。经批准,台湾投资者可以在限制外商投资的某些领域内投资经营。
鼓励台湾投资者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鼓励在能源、交通、原材料、开发性农业等基础产业投资。
第五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
第六条 台湾投资者在山东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依法转让、继承。
第七条 对台湾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
第八条 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由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不规定经营期限。
第九条 台胞投资企业的电话初装费、车辆养路费、供水、供电、供气、货物运输、工程施工、设计、咨询服务及广告、商检、医疗等收费,享受与国营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条 台胞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中所需的原辅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等,合同列明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列入计划供应的部分,可享受与国营企业同等价格待遇;企业用外汇在大陆自行购买的,可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计价。
第十一条 台湾投资者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生产性的合资经营企业按3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非生产性的合作经营及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台湾投资者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台胞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不具备前款减征条件,但属于下列行业的经济开放区内的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三)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四)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五)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以及这些行业的加工工业;
(六)建筑业。
合资经营企业按30%的税率打八折计征;合作经营及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打八折计征。
符合上述条款的合资经营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低的合作经营及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
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生产性的合资经营企业按3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非生产性的合作经营及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台湾投资者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按30%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举办的合作经营及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所得
税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其中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低的台胞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十四条 台胞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属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属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台湾投资者将其从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台湾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款。
第十六条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举办的台胞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在其他地区投资的台胞投资企业免缴十年地方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农业开发项目,在经营期内均免缴地方所得税。
第十七条 台湾投资者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企业,以及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的能源、交通、港口项目三千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所得利润汇出时,免缴汇出所得税。
第十八条 台胞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及台胞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
第十九条 台胞投资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上述进口料件,如用于在大陆销售的产品,应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
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条 台湾投资者用地,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一次签约的最长年限为: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第二十一条 台胞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计收标准:凡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综合计收的地区,每年每平方米五至十五元;凡场地开发费一次性计收和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不低于三元。
第二十二条 台湾投资者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其经营期内第一年至第十年免收土地使用费。
对属于向能源、交通、港口、开发性农业等基础产业投资的,在其经营期内,第一年至第十年免收土地使用费,第十一年后减半收取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土地成片开发的,其应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当地规定标准的低限收取。经批准,可将国有的生荒地、山峦地、沟壑地和不适宜搞养殖的滩涂地,依法出让给台湾投资者自行开发使用,从其开发年度起十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台湾投资者可申请设立保税仓库。台胞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料、件,均可先进入保税仓库,海关按备料保税货物监管。
第二十五条 台湾投资者承包、租赁省内现有企业的,在其承包、租赁期间,当年须足额缴纳税金、承包金、租赁费,净收入全部归台湾投资者所有;如经营亏损,当年欠缴的税金、承包金额、租赁费,可从以后年度实现利润中补交,但补交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六条 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及所需外汇,可以通过省内外的外汇调剂市场进行调剂。
台湾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可以通过外汇调剂市场调剂成外汇汇出。
第二十七条 台胞投资企业可以向大陆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向境外的金融机构借款,并可以本企业资产和权益抵押、担保。
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委托国内金融机构发行企业债券。
第二十八条 台胞投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享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一)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决定企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辞退,增加或辞退职工。其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可以在本地、外地和国外招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自行制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以及收支预算、利润分配方案;
(四)自行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国家统一定价的个别商品除外);
(五)自行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应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20%。企业按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留企业,用于解决本企业职工住房困难;
(六)可以拒绝对企业的不合理摊派和负担;
(七)台胞投资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人员,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开展洽谈、采购、推销和售后服务等业务,第一次按规定权限审批,一年内再次出国时则由企业我方主要负责人自行批准,直接送外事部门办理护照和签证。
第二十九条 台湾投资者可在其投资的企业安排适当数量的亲属就业。在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中安排的人数由合资或者合作各方商定。
第三十条 台湾投资者在山东投资,可依法委托在大陆的亲友为其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 台湾投资者在山东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以及在大陆没有设立营业机构而有来源于大陆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适用本规定外,也可以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台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台湾投资者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可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台商投资协会。
第三十三条 举办台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由当地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统一受理。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对台湾投资者的认定,按项目审批权限,由同级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台湾事务办公室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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