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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34:33  浏览:9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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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计外资[1999]1684号
发布时间:1999-10-19

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
近年来,一些地方为筹集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采用了向外商及国内经济组织转让国有基础设施经营权、收益权、使用权以及股权等资产权益的做法。由于目前国家对此类资产权益转让没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出现了以保证外商投资回报率方式变相举借外债、在城市公用事业领域与外商全行业合资合作,审批程序混乱等问题。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投融资和价格管理,向外商转让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还涉及到外汇平衡等问题,必须经国家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为规范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是指向外商和国内经济组织转让国有公路、桥梁、隧道、港口码头、城市市政等公用基础设施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股权等(以下称“资产权益”)。
二、资产权益转让的要求
(一)资产权益转让必须符合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营效益的提高。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管理,适度有序地进行,维护国有经济在基础设施领域的主导地位,保证政府在该领域的调控能力。
(二)转让资产权益的收入,在扣除应缴税款后,首先要用于偿还到期的债务,安置富余人员。其余部分在同级政府财政列收列支,专项用作建设资金,原则上限于在同行业内使用。不得将转让收入用于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平衡财政预算、发放工资奖金等。
(三)受让方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或其它竞争方式比选确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国内经济组织为受让方。
(四)对拟在资产权益转让后开始收费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五)资产权益转让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对于在转让后对原基础设施进行了更新改造或扩建,且投资大、利润率低、回收期长的项目,可适当延长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5年。基础设施在资产权益转让期满后,应无债务、不设定担保、设施状况完好地移交给政府机构。
(六)受让方必须在转让协议生效6个月内支付协议项下的全部款项。在转让协议生效后3年内,不得再转让所取得的资产权益。3年后再转让所取得的资产权益须得到原审批机构的批准。
(七)由于公用基础设施经营的特殊性,项目所在地政府可以为项目提供必要的经营条件,但不得以任何方式保证受让方的投资回报。
三、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审批
(一)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现行内外资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规定。规模在限额以上的,由国家计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大项目报国务院审批。限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审批。地方对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审批权不得层层下放。不得将限额以上项目拆成若干限下项目审批。
(二)地方有权审批的项目中有中央投资的,需征求中央原投资部门的意见。原有债务(包括借用的国外贷款)没有偿清的项目,如发生债务人变更,必须征得债权人(包括国外优惠贷款的窗口部门)的同意。
(三)地方审批的项目,须报国家计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在收到报备文件30日内不提出意见,视为同意,审批文件生效。
(四)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特点,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有所侧重。视具体情况,项目资产转让方案可替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审批部门自行掌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产权益转让方案)的内容要求见附件。
四、其它事项
(一)受让方为外商的资产权益转让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允许外商投资领域和外商出资比例等要求。资产权益转让项目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按现行规定报批合资合同和企业章程。国有基础设施项目在境内外发行股票,按现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资产权益转让不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格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附件:资产权益转让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产权益转让方案)的内容要求



附件:

资产权益转让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资产权益转让方案)的内容要求

一、资产权益转让项目建议书应有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概况(项目规模、资金来源、经营状况、债务状况、在本地区本行业的经济地位等)
(二)转让的目的;
(三)出让方、转让内容、期限、转让后的经营方式、拟提供的经营条件等;
(四)转让所得的初步投向;
(五)债务偿还初步方案;
(六)资产预评估结果(含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七)转让对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分析;
(八)拟采取的选择受让方方式;
(九)审批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资产权益转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产权益转让方案)应有以下内容:
(一)受让方选择情况及选择结果;
(二)出让方、受让方、转让内容、价格、期限、提供的经营条件等;
(三)转让后的经营方式、权利及义务的分享分担情况;
(四)债务偿还方案;
(五)转让收入使用方案;
(六)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分析;
(七)财务分析;
(八)对原有设施扩建或更新改造的可行性分析;
(九)附件:
1、受让方和出让方的协议书;
2、受让方资信证明;
3、受让方和转让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资产评估报告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书;
5、原投资部门和债权人的意见书;
6、转让所得进行其它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
7、结汇计划;
(十)审批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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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律师实务——并购之后的资产整合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并购整合在企业并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美国的统计表明,大约有50%至80%的并购都出现了令人沮丧的财务状况。一流的学术与商业研究机构近几十年来对并购行为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并购之后可能会出现以下现象:被并购企业管理层及雇员的承诺和奉献精神的下降造成被并购企业生产力降低;对不同的文化、管理及领导风格的忽视造成冲突增加;关键的管理人员和员工逐渐流失,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交易完成后的6至12个月之内;客户基础及市场份额遭到破坏;大约三分之一的被并购企业在5年之内又被出售,而且几乎90%的并购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这些现象都和并购完成后的整合不成功密切相关。下面介绍资产整合有关内容。
并购完成后,并不意味着并购目标的实现。要想实现预定的并购目标,还必须对并购双方进行整合。其中,资产整合占有重要地位。通过资产整合,可以剥离非核心业务,处理不良资产,重组优质资产,提高资产的运营质量和效率。
一、资产整合的策略
一般来说,资产整合有两种策略:
1.剥离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是资产重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说,不良资产有如下特点:阻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耗费企业现金资源;耗费企业管理资源;不产生净现金流;通常不盈利或少量盈利。不良资产的剥离可以通过出售、出租、承包经营和原股东回购等方式进行。
2.整合优质资产
在剥离了不良资产后,对剩下的优质资产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处理。对于不属于企业核心业务但是赢利能力较强的资产,可以由原来的经营股东继续经营。对于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收益水平较高的资产,可以由并购方直接经营。对于和并购方有很强的关联性和互补性的资产,并购方可以进行资产置换。
上述策略的运用必须遵循的原则就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并购双方的共赢。
二、各种具体资产的整合方法
1.流动资产的整合
流动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置存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企业并购的完成必然带来流动资产总量的增加。流动资产总量的增加一方面可以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也会降低总资产的收益率。因此,并购方要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发展需要来确定流动资产的数量。对于多余的流动资产,必须进行投资、出售或置换。此外,并购方要加快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因为企业总资产的周转速度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并购方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首先要分析流动资产的组成和质量,确定各种流动资产是否存在周转不畅和占用过大的问题。然后要分析流动资产周转的渠道是否通畅。最后,并购方要剥离不良流动资产,重新分布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的比例,加快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总之,进行流动资产整合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预测和控制流动资产的需要量和占用量,即能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又无积压浪费;(2)合理组织和筹集资金,保证生产的正常运行,加速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3)平衡收支、分析流动资产的结构和比例,以合理少的占用量,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2.固定资产的整合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它能够在若干个生产经营周期中发挥作用,并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则由于损耗而逐渐减少。这部分减少的价值以折旧的形式,分期转移到产品成本或费用中去,并在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在整合固定资产时,首先考虑收入效益较好,能独立划分的优质资产。对于优质资产,应该予以吸收整合。对于那些资产不易划清,效益较差的资产予以剥离。但若这些资产确为生产所需时,则采用租赁方式。具体来说,固定资产可以做以下处理:(1)已拆除的老工程及不能正常生产的设施予以剥离;(2)已完工但尚未转入固定资产的工程,将其转入企业资产;(3)对部分生产所必须、但不属于企业的设备予以租赁使用;(4)对规模小、价值低的非经营性资产,如果是今后公司所必不可少的设施,应该予以保留。反之,予以剥离。并购方应该在制定并购方案就明确吸收与剥离资产的界限,以便将需要剥离的固定资产从目标企业的全部资产中提取出来,从而减少以后的整合工作量,节约整合成本。 
3.长期投资的整合
长期投资是指企业直接向其它单位投资且回收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以及已购入并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股票、债券等投资。在企业并购中,长期投资整合的重点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整合。并购方应该对目标企业的长期投资进行分析核算。长期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成本法是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投资。权益法是指长期投资初始投资时以投资成本计价,此后则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对目标企业那部分价值不断增长、收益较好的长期投资,应该将其保留。对目标企业那部分资产质量较低的长期投资,应该将其剥离。
4.无形资产的整合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会计学上把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在企业并购中,无形资产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了会计学上所说的内容外,无形资产还包括企业的机构知识资源、企业管理层的能力、企业战略、企业文化、机构组织架构的合力、客户、销售渠道、战略联盟、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无形资产的整合在企业并购整合中具有重要地位。在1997年中国远洋运输集团(COSCO)公司并购上海众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中,中远把众城实业更名为中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这其实是将中远集团的无形资产注入到众城,以便实现无形资产的整合。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无形资产的整合与有形资产整合同等重要。



甘肃省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

 (1987年8月5日 甘政发〔1987〕120号)


  为了提高工程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做好设计审查工作,在对原颁发的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规定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定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


  一、设计的依据和程序
  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即设计任务书)是设计的主要依据,设计要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批准的规模内容、标准等要求进行。设计单位应积极参加计划任务书的编制,建设选址,建设规划和试验研究等方面的设计前期工作。对大型水利枢纽、水电站、大型厂矿、跨省区铁路干线和输油输气管线等重点项目,在计划任务书批准前,可根据长远规划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资源补查、工程地质、水文勘察、经济调查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并从中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为编制设计文件做好准备。对于内容、深度等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计划任务书,设计单位应及时提出意见,由建设主管部门与上级计划部门联系解决。
  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基建程序。设计工作程序包括参加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各个阶段设计文件,配合施工和参加工程竣工验收、进行总结后评价的全过程。没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资源报告和选址报告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担设计,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审批。没有批准的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不能提供设备订货清单和进行施工图设计。批准的初步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在施工图设计中不可更改。


  二、设计的指导思想
  各勘察设计单位都必须站在国家立场上,所编制的设计文件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路线和政策,符合国家颁布的标准和规范。要坚持设计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在提高质量、水平和效益上下功夫,促进技术进步。要认真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从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设计标准。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主体工程要做到先进、适用、可靠、经济。对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坚持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要根据国家需要、技术可能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实行矿产、能源等资源的综合利用。要节约能源,工业建设项目设计,要选用耗能少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在民用建设项目中,也要采取节能措施。要保护环境,搞好“三废”治理的“三同时”。要注意节约用地,一切工程建设,都必须因地制宜,提高土地利用率,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要立足于自力更生,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必须符合国情。凡引进技术、进口关键设备能够满足需要的,就不要引进成套设备。


  三、设计阶段的划分
  为了有次序、有步骤地开展设计工作,一般建设项目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大中型民用、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要实行设计方案招标投标,通过招标投标择优确定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对技术复杂而又缺乏设计经验的项目,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为解决总体开发方案和建设的总体部署等重大问题,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


  四、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
  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要齐全,内容要完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初步设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文字说明和图纸:(1)设计依据;(2)设计指导思想;(3)建设规模;(4)产品方案;(5)原料、燃料、动力的用量和来源;(6)工艺流程;(7)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8)总图运输;(9)主要建筑物、构筑物;(10)公用、辅助设施;(11)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采用情况;(12)主要材料用量;(13)外部协作条件;(14)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1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16)生活区建设;(17)抗震和人防措施;(18)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劳动保护措施;(19)主要设备清册;(20)各项技术经济指标;(21)总概算;(22)建设总工期,建设顺序和进度等。
  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2)主要设备材料定货;(3)土地征用;(4)建设规模、标准、三材用量和投资概算的控制;(5)施工图设计的编制;(6)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7) 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技术设计的内容,有关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制定。其深度应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试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
  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必须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其深度应能满足以下要求:
  (1)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2)施工图预算的编制;(3)施工要求等。


  五、设计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质量
  设计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要做到消耗指标低,劳动定员少,劳动生产率高,成本低,占地少。要推广运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消化引进先进技术,不断提高设计水平。
  设计一定要重视经济效益,对重大问题要进行多方案比较,要有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对单位投资、生产成本、达到设计能力的时间、投资回收年限、利润及创汇,都要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确切的数据。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设计质量。设计中采用的基础资料要齐全、可靠,设计要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计算要准确,文字说明要简炼清楚,图纸要清晰、准确、避免“错、漏、碰、缺”。设计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设计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水平承担相应的工程设计,严禁无证设计、私人设计和越级设计,严禁给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签书、证字、银行帐户及其他设计条件。违者,除没收其设计资料和非法收入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设计资格。
  要给设计单位必要的设计时间,保证设计周期,以提高设计质量。规模特大的建设项目,要提前两年做出总体规划设计;大中型项目要比年度计划提前一个计划年度做出初步设计;单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要在施工前四个月提出。凡是没有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设计单位不能开展施工图设计,不能作为施工项目列入年度计划。
  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保证质量。设计概算必须全面地、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起到控制工程投资,指导工程建设的作用。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努力提高概算水平,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正确选用定额、费率和基价,工程数量和工程内容要准确齐全,防止漏项,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多要投资或有意留投资缺口,向国家“钓鱼”。
  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为准,也应当起到控制和指导设计的作用。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坚决制止施工图设计时不算经济帐随意突破概算的做法。


  六、设计单位的责任
  设计单位对设计要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和审查制度,对设计文件图纸必须逐级审核,分别签字或盖章。初步设计文件,院(所)长、总工程师要签字,并加盖院(所)公章。合作设计项目,主体设计单位是建设项目设计的总负责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
  因设计原因延误进度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扣罚设计费、奖金。设计单位还必须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写出设计事故检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报省建委备案。


  七、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
  设计文件的审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进行。
  凡部署建设项目,均按国家计委和主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属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报国家计委审批,或受国家计委委托由省建委组织审查,省政府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省属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由省建委组织审查批准。
  附件所列限额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厅(局)或地、市、自治州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委审批。限额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厅(局)或地、市、自治州组织审批,报省建委备案。
  省标准设计由省标准设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设计,并提出审查意见,由省建委批准。
  施工图设计,除主管部门指定审查外,一般不再审批,但要接受工程设计的质量审查、抽查和监督管理。设计单要对施工图全面负责,并向生产、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听取意见。


  八、设计文件的修改
  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凡涉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标准、总定员等方面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因设计变更、设备材料价格变化、汇率变化、设计漏项等原因必须突破总概算时,要分析原因,查明责任,由设计单位修正总概算,报原设计审机关批准,未核批前,建设银行不得拨款。
  施工图设计的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的同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不得自行修改。


  九、设计审查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职责
  初步设计审查时,一定要备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资源报告、选址报告以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基础资料和有关协议文件,要有全部工程的、经过签署的、完整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设计单位在设计审查前一个月必须把经过签署的、完整的设计文件报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以便做好审查准备工作。
  各级主管设计审查机构和人员,要深入了解设计项目的内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请有关部门审核,切实把好设计审查关。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后,审查单位要抓紧落实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审查意见,由审批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设计审查审批要严格履行设计审批权限和审查职能,不能层层下放,更不能自编自批。
  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颁发的《关于贯彻国家建委<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补充规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今后有关事项按此办法执行。
附:由省建委审批初步设计的小型地方项目范围。


        由省建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小型地方项目范围



  一、水利工程
  水库、库容三千万立方米以上;
  自流灌溉工程:受益面积河西地区十万亩以上;河东地区五万亩以上;
  提灌工程:受益面积五万亩以上;
  其他水利工程(包括江河治理):总投资一千万元以上;


  二、钢铁工业
  钢铁联合企业:年产钢五百万吨以上;
  特殊钢厂:年产钢三万吨以上;
  独立炼铁厂:年产铁五万吨以上;
  独立铁矿山:年产铁矿二十万吨以上;
  其他黑色金属工业: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


  三、有色金属工业
  镍联合企业:年产金属镍三千吨以上;
  其他重金属联合企业:年产金属五千吨以上;
  采选厂:
  砂矿:年采选矿石五十万吨以上;
  脉矿:年采选矿石十万吨以上;
  氧化铝厂:年产氧化铝三万吨以上;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厂:年产有色金属三千吨以上;
  有色金属加工厂:年加工材料二千吨以上;
  其他有色金属工业: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四、煤炭工业
  煤炭矿区:年产原煤一百万吨以上;
  矿井:年产原煤二十一万吨以上;
  洗煤厂:年产洗精煤二十万吨以上;
  其他煤炭项目: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五、石油工业
  油气田开发: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炼油厂:年加工原油三十万吨以上;
  跨省长距离输油(气)管线:均为大型项目;
  其他石油工业:总投资八百万元以上;


  六、化学工业
  合成氨厂:年产合成氨二万吨以上;
  硫酸厂:年产硫酸五万吨以上;
  烧碱厂:年产烧碱五千吨以上;
  纯碱厂:年产纯碱二万吨以上;
  磷肥厂:年产磷肥十万吨以上;
  乙烯厂:年产量一万吨以上;
  化学纤维单体:年产单体三千吨以上;
  合成橡胶厂:年产量三千吨以上;
  塑料厂:年产量五千吨以上;
  橡胶轮胎加工厂:年产量十万套以上;
  农药厂:年产农药二千吨以上;
  磷矿:年产矿石十五万吨以上;
  硫铁矿:年产矿石十万吨以上;
  其他化学工业: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七、电力工业
  电站:装机容量一万千瓦以上;
  送变电工程:电压十一万伏、线路长100公里以上;
  其他电力工业: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八、机械工业
  冶金矿山设备厂:年产矿山设备三千吨以上;
  石油化工设备厂:年产量三千吨以上;
  工程机械厂:年产量三千吨以上;
  发电设备、大电机厂:年产量二十五千瓦以上;
  汽车厂:年产汽车二千台以上;
  拖拉机厂:
  年产轮式拖拉机三千台以上;
  年产履带式拖拉机一千台以上;
  年产手扶拖拉机五千台以上;
  柴油机厂:年产量二十万马力以上;
  其他机械工业: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九、建材工业
  水泥厂:年产十万吨以上;(特种水泥三万吨以上);
  平板玻璃厂:年产量三十万箱以上;
  玻璃纤维厂:年产量五百吨以上;
  石灰石矿:年产量二十万吨以上;
  石棉矿:年产量八百吨以上;
  石墨矿:年产量二千吨以上;
  石膏矿:年产量五万吨以上;
  其他建材工业: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十、轻工业
  化学纤维厂:单体三千吨以上;
  长丝二千吨以上;
  短丝三千吨以上;
  棉纺织厂:棉纺锭在三万枚以上;
  印染厂:年产量三千万米以上;
  造纸厂:年产量五千吨以上;
  制糖厂:日处理原料三百吨以上;
  盐场:年产量十万吨以上;
  毛纺、麻纺:纺锭三千枚以上;
  合成脂肪酸:年产量三千吨以上;
  合成洗涤剂:年产量五千吨以上;
  手表厂:年产量十万只以上;
  缝纫机厂:年产量五万架以上;
  自行车厂:年产量十万辆以上;
  塑料制品厂:年产量三千吨以上;
  其他轻工业: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十一、森林工业
  林业局(场):年产木材十万立方米以上;
  木材综合加工厂:年加工木材八万立方米以上;
  其他林业建设项目:总投资在八百万元以上;


  十二、商业、粮食
  石油库:储油一万立方米以上;
  冷库:储藏能力三千吨以上;
  地下粮食库:库容三百吨以上;
  其他:总投资五百万元以上;


  十三、变通运输、邮电、水运
  总投资八百万元以上;


  十四、财贸、文教、卫生、计量、科研、广播、电视
  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


  十五、城市和工矿区新建、扩建的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桥梁等投资在五百元以上;


  十六、公用事业和民用建筑项目
  1.三百床位以上的旅馆和所有旅游旅馆;
  2.二百床位以上和投资五百万元以上的医院;
  3.三千座位以上的体育馆;
  4.总投资三百万元以上的贸易、商业、科技、文物、计算中心等公用建筑;
  5.投资三百万元以上的办公楼、展览馆、展销馆、疗养院、礼堂(含食堂兼礼堂)招待所等建筑;
  6.一千座位以上的电影院、影剧院、剧院。
  7.单位建筑面积八千平方米或十层以上所有的公用建筑和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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