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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科技合作项目计划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06:20  浏览:9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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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科技合作项目计划议定书

中国政府 孟加拉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科技合作项目计划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2日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2日)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在达卡签订了,并于一九九0年六月三十日在北京续签了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鉴于该协定第一条规定两国将通过在各个科技领域里交流科技经验和成果来开展科技合作;
  为执行该协定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协定的双边执行单位,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孟加拉国科技部,同意根据该协定第二、五、六、七和八条,在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度执行包括下述计划(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议定书。

  第一部分 中方承担的孟方项目
  项目1:地下水、沙、石流确定同位素跟踪技术考察
  人数:三人
  天数:十天
  派出时间:一九九二年
  派出单位:孟加拉政府科技部
  接待单位:交通部
  项目2:考察中国科技博物馆设施
  人数:二人
  天数:十天
  派出时间:一九九二年
  派出单位:孟政府科技部
  接待单位:中国科协
  项目3:农村能源技术考察
  人数:四人
  天数:十四天
  派出时间:一九九二年
  派出单位:孟政府科技部和科学工业研究理事会
  接待单位:农业部
  项目4:基因工程技术考察
  人数:二人
  天数:十天
  派出时间:一九九二年
  派出单位:科学工业研究理事会食品研究所农业研究理事会
  接待单位:农业部
  项目5:淡水养鱼考察
  人数:二人
  天数:十天
  派出时间:一九九二年
  派出单位:渔业和畜牧部(渔业局)
  接待单位:农业部
  项目6:畜牧家禽饲养与项目管理考察
  人数:二人
  天数:十天
  派出时间:一九九二年
  派出单位:渔业和畜牧部(畜牧局)和计划委员会
  接待单位:农业部
  项目7:乡镇企业考察
  人数:三人
  天数:十天
  派出时间:一九九一年
  派出单位:工业部和小企业公司
  接待单位:中国星火总公司
  项目8:药用植物考察
  人数:二人
  天数:十四天
  派出时间:一九九二年
  派出单位:孟加拉科学工业研究理事会
  农业研究理事会
  接待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项目9:小型化工企业考察
  人数:二人
  天数:十天
  派出时间:一九九二年
  派出单位:工业部(BSCIC & BCIC)
  接待单位:化工部
  项目10:多用途树林种植和管理考察
  人数:三人
  天数:十四天
  派出时间:一九九二年
  派出单位:林业部/计划委员会/农业研究理事会
  接待单位:林业部
  项目11:黄麻沤麻和脱梗技术考察
  人数:二人
  天数:十四天
  派出时间:一九九二年
  派出单位:黄麻研究院
  接待单位:湖北省科委

  第二部分 孟方承担的中方项目
  项目1:药用植物资源考察
  人数:四人
  天数:十天
  派出时间:一九九二年
  派出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接待单位:孟加拉科学和工业研究理事会
  项目2:红树林种植和管理考察
  人数:四人
  天数:十天
  派出时间:一九九二年
  派出单位:林业部
  接待单位:林业部
  项目3:作物种质资源考察
  人数:四人
  天数:十四天
  派出时间:一九九二年
  派出单位:农业部
  接待单位:农业科学研究理事会
  项目4:畜牧业考察
  人数:四人
  天数:十天
  派出时间:一九九二年
  派出单位:农业部
  接待单位:农业科学研究理事会/畜牧局
  项目5:黄麻新产品开发考察
  人数:四人
  天数:十天
  派出时间:一九九二年
  派出单位:纺织部
  接待单位:黄麻研究院
  项目6:中国专家组赴孟举办直视钳穿法(男扎手术)技术培训班(计划生育项目)
  人数:二至三名专家
  天数:十四天
  派出时间:一九九二年
  派出单位:国家计生委
  接待单位:卫生及家庭福利部
  本协定书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书于孟加拉年历一三九六年八月十七日,即公历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在达卡签订。
  本议定书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协定的附属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陈祖涛             赫斯穆丁·阿罕穆德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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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劳动力就业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市、县以外的地区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劳动力。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外来劳动力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性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区外来劳动力就业工作。
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劳动力就业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外来劳动力招用手续。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
(一)中央驻宁单位、驻宁部队所属单位、自治区属单位以及外省、区驻宁单位,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二)市、县(区)属单位、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三)三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也可以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第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招用外来劳动力的批复。
第七条 外来劳动力就业,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
《外来人员就业证》由用人单位持下列文件和证件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办:
(一)招用外来劳动力的批准文件;
(二)被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被招用人员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八条 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劳动力,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后,方可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 《外来人员就业证》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可以收取工本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被招用的外来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外来人员返回原籍。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十二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的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外来劳动力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外地驻宁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施工期间招用外来劳动力的,由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办《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应当定期向批准用工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就业调节费。调节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制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用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的,每招用一人,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招用无《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劳动力,每招用一人,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
(三)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外来人员就业证》的,没收其《外来人员就业证》,并可处以200至10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外来劳动力不服劳动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五月四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7月16日
从公安理论研究中形而上学的缺乏谈思想解放和创新问题 

李 龙(宁夏警察学校 宁夏 银川 750021)


摘要:我国公安理论研究的滞后与思想解放和创新不够互为因果,而后者又与研究中“形而上学”的缺乏有关。由此出发,文章评述了“形而上学”的本源含义,列举了公安研究中“形而上学”缺乏的表现及付出的代价,分析了其原因。最后提出了公安理论研究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要解决的三个问题即:重视营造理论研究的氛围;投身于火热的公安改革实践;牢记神圣使命,培养独立人格,树立良好学风。


关键词:公安 研究工作 解放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对公安工作的日益重视和加强,公安理论研究工作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机遇。近20多年来,公安研究工作已经形成了有机构、有队伍、有阵地的基本格局,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在指导实践、提供咨询、帮助决策、完善学科建设等诸多方面已经并正在发挥着积极的指导作用。在肯定这一主流尤其是跨入新世纪的时刻,认真清理和冷静反思以往的公安理论研究工作,也有缺憾。例如成果转化为战斗力的速度较慢;研究成果的数量尤其是质量尚待大力提高;研究领域尤其是一些敏感性较强的领域尚待大力开拓;研究进展游离、落后于实践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研究中务虚方面缺乏哲理性思辩,务实方面又缺乏实务性指导的问题仍待解决;基础性研究和学科体系的构筑仍然任重而道远等等。本文认为,凡此种种表现无不与研究工作中的思想解放和创新不够有关,而后者又与长期以来研究工作中“形而上学”的缺乏紧密相关。因此,公安理论研究在新世纪要有新的更大的发展和突破,充分体现和发挥自身的价值、地位、功用,就主观方面而言必须在继续重视对“形而下学”问题研究的同时,积极认真地对待“形而上学”的问题,以求得思想的进一步解放。
一、公安理论研究中“形而上学”缺乏的表现、付出的代价及形成的原因:
(一) 形而上学及相关问题点论。
提起形而上学,我们习惯地将它认做是一种与唯物辩证法相对立的一种唯心的、静止的、孤立的、片面的思想认识论。实际上,这只是一种从特定角度出发产生的认识观。从哲学和文化发展史的本源看,形而上学主要是指特定时期社会文化结构中处于“本体”地位且相对固定的人类理性思维认识成果,它与同处文化结构中“实用”地位的形而下学相对立。譬如亚里士多德的名著《形而上学》就是研究关于宇宙存在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著作。黑格尔在《自然哲学》中也说:“形而上学无非就是普通思维规定的范围,好比是透明的网,我们把全部材料放在里面从而才能使人理解。每一个有教养的意识都有自己的形而上学,有这种本能式的思维,这种存在于我们之内的绝对力量。”如果说黑格尔的这一论述略显晦涩的话,那么笛卡尔的论述更加明晰,他在《哲学原理》中指出:“全部哲学就像一颗树似的,其中形而上学就是根,物理学就是干,别的一切科学就是干上长出的枝。”这是从科学种类发生的次序、地位、角度进行的整体确定。那么对于做为主体的人又如何呢?伟大的哲学家康德曾说:“形而上学是人类理性的自然趋向。世界上无论什么时候都需要形而上学,尤其是每个善于思考的人都要有形而上学。”(《形而上学专论》)。从以上极具代表性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从古希腊罗马时代至近现代以来,形而上学一直是西方哲人和西方文化所极为关怀的重大课题,这一课题的终极目的就是要回答个体和人类整体所关心的人与宇宙的本源(体)。围绕它所进行的永恒思辩和不懈争议,使西方思想蕴涵出了可贵的超越风范、怀疑主义精神和理想追求热忱。这种形而上学的高度发达,影响了西方的法哲学思想和管理理念。在它们的学科结构中,应然性理论和实然性规定总是既矛盾又统一,既趋合互补又分裂独立地以二元对立的形式存在、耦合、发展着。反观我国传统文化,形而上学与形而下学实难分清,历史上我们的贤士们尽管提出“形而上学谓之道,形而下学谓之器”的观点。但并未深入持久地对??前者进行研讨,而更多强调的则是天人合一;体用不二。关心的是“治国安邦”、“修身齐家”、“养心炼性”,规范的是“人伦纲常”、“君臣之道”。对宇宙本体学和个体思维学缺乏足够??的热情或持久的关怀。这种历史现象在近代以后虽有改变,但远未改质。近代以来,西方的科学技术和民主政治理念虽然冲击了中国的宗法礼教,但那时我们所向往、羡慕、接受、认同的乃是西方的“坚船利炮”等实用科技。西方文化中的形而上学仍遭冷落和鄙视。在五四之后我们引进科学较多,而引进西方的法理念和法制化管理方式较少就是例证。这也从一个侧面反应出传统思维、文化对形而上学的冷漠态度。而这种冷漠使形而上学中固有的合理性成份尤其是其独立的、超越风范的思维精神被扬弃,使思想解放的滞后性更符合传统的要求。这种延续至今尚存深刻痕迹的状况其弊端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时期反映不明显的话,那么在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我们则为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对于起步较晚、受禁锢时间较长、左倾思想危害较大的公安研究尤其如此。从这一角度看,公安研究中形而上学的缺乏是导致思想解放不够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在因素,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二) 公安研究中思想解放和创新滞后的表现。
从公安改革实践与公安理论研究对比的角度看,公安研究中思想解放和创新不够是一个客观现实。其表现形态具有多样性,以下几种尤其具有普遍典型性:
1 .公安研究及其做为物化形态的成果总体上仍然量少质弱,导致应有的指导实践的功能在基础架构上先天不足。理论研究的目的和价值不是为研究而研究,为理论而理论,而在于指导实践。为此,研究工作既要立足现实,指导实践,又必须超越现实,预见未来,同时研究工作的物化形态--研究成果也必须达到一定的质和量的积累。唯此,理论功效的发挥才能有现实基础,才可能对纷繁的实践活动进行比较鉴别、分清良莠,研究工作自身也才能具有超越现实的条件。从近20年的实际来看,在此方面我们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研究中探讨理论并且往往是一般理论的多,结合实际的较少,导致经院型研究盛行,务实性研究缺乏,难以回答实践难题,难以界定新生事物的性质,因而也就难以发挥作用。公安研究成果(本文界定于社科范围以内)数量虽多,但除去政论型的、文件传输型的和有调无研型的以外,真正高屋建瓴,有真知灼见的仍然缺少。
2、 对丰富的公安实践活动难以在理论上及时做出辨析、评价、引导,理论落后于实践、解释实践的现象大量存在。公安研究指导功能的缺憾带来的必然结果是理论超前性的丧失和与实践同步性的脱离,这使得对丰富的公安实践尤其是改革实践活动往往缺乏及时的评价、辨析、引导。从而使有的实践活动在现存的法律、法规、政策中找不出依据时横遭批评、指责,甚至抵制、压抑。从政法领域内近20年的改革力度、深度、广度来看,公安改革明显落后于检察、审判、律师、公证、司法改革,与此相对应的现象恰好是公安理论研究同时落后于检察、审判等司法理论研究,此种现象决非偶然之巧合,而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这种现象使得公安研究工作某种程度上成了实践活动的附属品、说明书。譬如近年来,社区警务、警署制的兴起、110报警服务台的出现,刑侦改革、派出所改革的实施,济南交警模式等丰富多彩的公安改革活动无不是在逐步的摸索中由一线实战者践行出来的,而在这种最需要指导摸索过程的时刻,却难以看到理论先导的影子。而在实践成功尤其被上级部门肯定、推广后我们的理论则纷纷出笼,论述其合理性、必要性、重要性等等。本文认为,这种现象实在是理论研究的悲哀,长此以往,理论之树只会枯萎,不会长青,难以与实践形成红花绿叶、相映成辉的喜人景象。
3、 研究工作自身的地位有待提高,研究者的人格品质有待塑造。
对理论研究工作的重视程度实际上反映着对科学的认识态度。当然,一项工作地位的高低取决于众多因素,尤其是自身功能的发挥状况。但从史学角度来看,我国历史上除少数朝代(如春秋、汉唐等)以外,大部分朝代均不如国外一些国家(如古罗马、德、法、英、美、日、等)对研究工作那么热衷,那么重视。君王臣吏将其做为“花瓶”以粉饰自己、标榜自己、为已服务者有之,供其俸禄、使其研究权术、治术、寿术者亦有之,而使其研究国家发达、民族强盛、社会进步之道者鲜而寡见。同时,那时的智者贤士也常常将侍奉、取悦于君臣做为已任,得其宠者入其仕途,忙于宦海官场、失其宠者循入山林,归于“自然”,独自逍遥,不问世事。这一方面使研究者将“从政”做为自己行为的追求目标而研究工作自身则只起敲门砖的作用。所谓“学而优则仕”就是例证。另一方面,研究者自身的人格品质尤其是独立品格日遭沦落,成为政治、君王之附庸。在这种情形下,当然就没有了研究工作的地位,没有了研究者的独立精神和超越品质。这同样反映着他们对形而下学的热衷和对形而上学的不屑。这种价值取向中官本位化的影响极为深远。在现时代,我们有的研究机构及研究工作中也存在着形备而神不具的现象。如一些科研(调研)部门中实际上真正从事科研调研工作的人员、时间并不多,更多情况下则成了主管部门领导的秘书班子,研究工作缺人员(尤其是高素质的人员)、少计划,有的几年出不了多少成果。这种变异现象的长期存在、消蚀了研究者的思维品格,淡化了研究工作自身的地位。因此,如果不从思想上彻底改变对研究工作的传统认识,公安研究也将难有大的改观。研究者自己如果不具备超越风范、独立思维品格,研究成果也终将难有,已有的地位也会因成果的鲜见而丧失。
(三)、公安研究工作中思想解放和创新滞后的原因检讨                     
公安研究中所以出现思想解放和创新滞后的现象其原因复杂众多,简单地说,它们是与以下三种因素互为联系的。
1、自身因素。从公安研究工作自身来看,起步晚、基础弱、研究工作者少是客观现实。公安学科长期依附于政治、政法类学科,独立时间短,自主性差,一些基本的概念、原理尚在建构,自身休系还不完善,导致研究起点低,成果少。加之研究中存在诸多缺憾,如形而上学缺乏、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盛行等,导致研究者个人理性张扬不够,个人理念缺乏,唯上、唯书兴盛,唯实求真的学风欠缺。
2、思想因素。公安工作是国家政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路线指导下,公安工作的职能以专政为主。对刀把子的片面强调淹没了公安工作的其它功能,工具论思想深入人心,影响颇大。这种现象导致公安研究中形成诸多误区:一是认为公安工作主要以政策指导为主,理论指导意义不大,导致对理论研究工作重视不够。二是由于公安工作政治性强,加上文革期间学术问题政治化现象的泛滥,一些研究者对公安研究至今心存余悸、怕贴标签、怕涉禁区,导致对改革实践中的新生事物浅尝辄止,甚至不敢去认识、调研、提炼。对国外的优秀研究成果不敢大胆去评介、推广。从而导致公安学领域中学派稀少、流派缺乏,比较研究不热,争鸣现象鲜见。
3、客观因素。与全国各行业或者其它政法系统的改革相比,公安改革工作相对来说其进度.深度.广度都有所滞后。使得公安研究工作和思想解放运动缺乏实践基础和素材。
二 积极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创新,为繁荣公安研究不懈努力
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实践已经一再证明了解放思想的极端重要性。解放思想是邓小平同志十分关注、强调的问题,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他在为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做的准备会议(即78年中央工作会议)上所做的主题报告“解放思想是当前的一个重大政治问题中”强调指出:“只有思想解放了,我们才能正确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解决过去遗留的问题,解决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正确地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具体道路、方针、方法和措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1页)。这一论述是我国解放思想的一个宣言书。在当前乃至今后,“在走向新世纪的新形势下,面对许多我国从来没有遇到过的艰巨课题,邓小平理论要求我们增强和提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语)。国家发展必须如此、事业进步必须如此、公安研究也必须如此。
解放思想和开拓创新不能脱离实际,必须坚持以实事求是为基础,尤其要以邓小平理论体系中关于解放思想的重要论述为根本。结合公安研究及实践工作的实际,本文认为,公安理论研究要做到解放思想,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营造重视研究活动及成果的氛围。
应该说公安研究工作近年来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因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就普遍性而言,重视程度尚需加强,力度尚需加大。当前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中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研究活动、推广研究成果的氛围在有些时候,有的单位尚不浓厚。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存。此种现象如不改变,将会大大影响对工作路线的准确把??握、深刻领会。“羊随鞭子走”的被动研究现状仍难改变,更难谈得上创造性、开拓性地开展活动。重视公安研究工作应该从人、物、机制等方面入手;从人的角度看,一是领导者要重视,树立科教建警、强警思想,切实将其提到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落实。二是要建立一支具有比较、鉴别、调研能力、能提出问题、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找出解决问题办法措施的专兼结合的高素质研究队伍。从物的方面看,就是要舍得投入,使研究活动的开展有一定的物质保障,做到投入上计划到位、落实到位。从机制方面看,应建立机构、给予位子,在评比、奖励表彰中将研究人员与其它干警一视同仁,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同时更重要的是建立成果转化机制,防止研究成果被束之高阁。笔者相信,随着上述问题的解决,公安研究的外界氛围就会越来越好,研究队伍会越来越壮大,研究工作会焕发出应有的活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 研究者要积极投身到火热的公安实践活动之中。
前文已述,游离于实践之外是造成理论封闭化、教条化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重视参加公安实践活动,到实践中而不是在书斋中研究问题是解放思想的一个重要途径。投身于实践之中,不仅可以为研究工作积累可靠、翔实的材料,不仅可以克服两张皮现象,更重要的是可以启迪思想、开阔研究视野,在实践中解放思想,修正错误。同时,长期的与实践相结合,可以为研究成果的价值转化提供便捷的途径,可以使研究者与实践者之间产生亲合感,为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 牢记神圣使命,培养独立人格,树立良好学风。理论研究者应有从事该工作的职业修养。从不断的解放思想的角度看,不人云亦云,随波逐流,善于尊重他人,更善于超越他人是不断攀登和抢占新的学术、理论制高点的必备品格。为此,研究者自身应自觉注重对“形而上学”问题的研究,以利于从事物的本质方面、从更高、更具超越性的角度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宏观把握。防止误入歧途,或者随大流现象的发生。研究队伍中应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学者之间、学派之间应相互尊重,取长补短,反对无原则、无事实根据的指责、贬斥、甚至贴标鉴、戴帽子。尤其在当前,研究者个人应戒除浮躁,安于淡泊,牢记使命。“我的使命就是论证真理;我的生命和我的命运都微不足道;但我的生命的影响却无限伟大。我是真理的献身者;我为它服务;我必须为它承做一切,敢说敢做,忍受痛苦”(《论学者的使命》,德国·费希特著,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1页)。研究者应当具备这种大无畏的追求真理的精神。公安改革是一项生生不息的过程,但在这种不断变化的现象后面总是隐含着一定的规则,它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基础。研究者的使命就是去揭示这种带有根本性质的规则,昭示事物应该向规则靠拢而非规则向具体事物谦卑退让的真谛。回顾过去我们发现,我国历史上春秋时期的百家争鸣带来了文化、学术的繁荣,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展望未来,我们相信随着公安研究者个人品质修养的不断提高,公安研究良好学风的逐渐形成,一个健康、繁荣、蓬勃向上的公安研究局面也一定会实现。




作者:李龙 宁夏人民警察学校副校长、高级讲师。曾在《公安大学学报》、《公安教育》、《政法学刊》,江西、江苏、浙江,云南《公安专校学校学报》、《警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编著有《行政诉讼法实用教程》(主编),《基层公安工作实务》(主编),《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参编),(主编)。

电话:0951—2165315
1307958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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