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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1994北京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18:01  浏览:8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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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1994北京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体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1994北京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
为了切实加强对1994北京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远南”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保护,保证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严肃性,特通知如下:
一、“远南”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所有权属“远南”运动会组委会。
二、除新闻宣传外,凡需使用“远南”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运动会组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者,不得使用。
三、《标志使用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四、使用会徽及吉祥物标志时,应保持其形象完整、准确,不得改动。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会徽及吉祥物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商标注册。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擅自在商品上或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远南”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标志使用许可证》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收缴其《标志使用许可证》,并没收非法所得,对转让者或许可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凡私自伪造《标志使用许可证》者,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凡使用“远南”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形象不完整、不准确或改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收缴其《标志使用许可证》。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远南”运动会组委会撤销之日失效。
附件(略)



199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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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能用罚金折服劳役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能用罚金折服劳役问题的复函

196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0〕院办字第34号报告收悉。关于海关移送走私案件的受理和罚金应否折服劳役的问题,经与对外贸易部联系研究后,答复如下:1.海关根据1954年9月25日司法部、对外贸易部联合发出的“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移送法院的走私案件,当地法院应予受理。2.法院对海关移送依法科处罚金而被告抗延不交的案件,应当强制执行,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刑事处分,不能以罚金折服劳役。如果查明被告人确实无力缴纳罚金,应与海关协商考虑斟酌减免。


舟山市定海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和有关费用标准规定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发〔2002〕44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和有关费用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定海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和有关费用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舟山市定海城区房屋拆迁
货币补偿基准价和有关费用标准规定

为保障建设项目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舟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定海城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定海城区解放街道办事处、环南街道办事处(不包括大猫、盘峙)、城东街道办事处、昌国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
一、定海城区区位等级划分和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
(一)住宅用房
1、本规定所称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系按《浙江省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各类地段砖混半框架结构、无电梯多层新建住宅的平均价格,是住宅货币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结算差价的依据。
2、定海城区住宅用房区位等级划分。
3、定海城区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标准。
(二)非住宅用房
1、定海城区沿街商业用房路段等级划分。
2、定海城区沿街商业用房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标准。
3、定海城区其他非住宅用房区位类别标准划分,不分级别。
4、定海城区其他非住宅用房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标准。
二、拆迁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一)房屋装修及附属物、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标准。
(二)树木拆迁补偿标准。
三、其它有关补助费用标准:
(一)搬家补助费每户每次650元。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进行补助。
(三)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济损失的,过渡期间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中所属单位在册从业人数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歇业费,个体经营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每本每月补助400元。
(四)拆迁企业重大机械设备的安装费用和经济损失由拆迁双方协商酌情补偿或由具有评估资质单位评估确认。
(五)企业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每平方米3元进行补助。
四、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可根据各地情况自行制定有关标准,定海城区其他区域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和有关费用标准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五、本规定每年公布一次。
六、本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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