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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贸易EDI服务中心更名的批复》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42:39  浏览:9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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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贸易EDI服务中心更名的批复》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贸易EDI服务中心更名的批复》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外经贸企业,各商会、协会、学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经中央机构编制办公室批准,外经贸部直属事业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贸易EDI服务中心”正式更名为“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性质为自收自支科研事业单位。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贸易EDI服务中心更名的批复》(中编办〔2000〕90号)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贸易EDI服务中心”印章废止,启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印章。
特此通知


中编办字〔2000〕90号 二○○○年九月三十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你部《关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贸易EDI服务中心更名的有关问题的函》(〔2000〕外经贸人函字第36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贸易EDI服务中心更名为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事业编制由50名减为45名,为经费自理的科研事业单位。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贸易EDI服务中心
(印 模) (作废印模)



200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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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执法工作的一点体会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入世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依法行政,已成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共识。本人结合多年来的执法实践,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记住四句话:
1、事实要清楚;2、证据要充分;3、依据要正确;4、程序要合法。
二是五大行政法律要学习:
1、《行政处罚法》:(1)牢牢掌握处罚法定原则;(2)三个程序要掌握,其中一般程序一定要掌握,并记住两句话:先立案后取证,先取证后裁决;2、《行政诉讼法》:自觉接受司法监督;3、《行政复议法》:加强内部监督;4、《国家赔偿法》:不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要文明执法;5、《行政监察法》:严格要求自己。
三是树立六种意识:
1、服务意识。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如何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个代表”的精神实质,要见诸实际工作之中。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样也是文明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只有树立了服务意识,才能有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服务意识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动力,是文明执法的力量源泉。
2、程序意识。程序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行政执法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使执法活动增加一份合法保证。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在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行政管理中的诸多程序法律法规已清楚载明,即使实体方面都正确,因为某一项程序上操作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执法错误而被推上被告席。严格按程序操作,是我们文明执法的保证。
3、效果意识。效果是衡量执法水平的标尺。要端正执法观念,“发展是硬道理”,经济发展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要切忌盲目执法,杜绝执法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做好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我们要通过查处大量的行政违法案件,扩大案件的社会效果,让更多的人接受法律的规范,依法行事,这也是我们文明执法的初衷。
4、效率意识。效率是行政的生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违法行为越来越多,越来越隐蔽。这就要求我们反应迅速,出击有力,及时查处,依法多办案办好案,从而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驾护航。这是我们文明执法的目的。
5、质量意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保证案件质量,是我们文明执法的核心。所办案件,要经得起司法审查,经得起时间检验。
6、形象意识。人民群众对工商执法干部的信任是从外表开始的。如果衣着不整,满嘴脏话、粗话,举止轻浮,蛮横无理,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工商执法人员的信任感,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因此,实施“形象工程”,养成良好的品行和端庄的举止,文雅的谈吐,整齐的穿戴,给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是我们文明执法的良好开端。
四是把握七大原则:
1、法律至上原则
法是国家意志的重要表现形式。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表述意志的最基本的途径和形式是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机关。依法行政才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际工作中,要敢于坚持原则,不唯权,不畏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处罚法定。
2、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原则
“严格”指在执行制度或掌握标准时,认真,不放松; “公正”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文明” 指人类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和具有较高文化,与野蛮相对。行政机关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直接的执法者,它代表国家在最广泛、最关切群众利益的层面上与广大群众打交道,它是法制形象的重要方面。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关系到“依法治国” 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实际工作中,对违法行为不枉不纵,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做到过罚相当。
3、执法与服务并重原则
执法与服务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有机整体,依法行政是政府及其部门的天职,执法不到位就是失职,就是最大的服务缺位;服务是执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执法可以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因此,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既不能因强化服务而削弱执法,也不能因强调执法而放松服务。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达到执法与服务的完美结合。
4、兼顾效率和保护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兼顾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执法保证行政机关迅速有力地打击行政违法行为;二是在此过程中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既要效率,又要保护,二者不可偏废。通过行政处罚达到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标,同时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者是统一的。
5、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对违章行为人的处罚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认识到其违法的行为,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
6、按程序办事原则
程序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行政执法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使执法活动增加一份合法保证。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在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行政管理中的诸多程序法律法规已清楚载明,即使实体方面都正确,因为某一项程序上操作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执法错误而被推上被告席。严格按程序操作,是我们依法行政的保证。
7、接受监督原则
绝对的权利,绝对的腐败。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以及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正确实施行政处罚,防止或减少错误;也有利于防止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山东蓬莱市工商局 田 凯
电话:0535-5615701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注:本文发表于《山东工商》05年第7期


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阮崇武
                          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

        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方和被培训方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民用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管理章程、招生计划、培训标准;协同财税、物价部门确定驾驶员培训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经验,推广新的培训技术和手段,提高驾驶员培训水平。


  第四条 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和汽车、摩托车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得自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不得与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和培训工作的经济利益挂钩。


  第五条 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维护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保证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分为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和驾驶员技术等级培训三类:
  (一)职业驾驶员培训是指以驾驶汽车为职业的驾驶员的培训,其培训目标,除达到具有汽车驾驶员资格的技术要求外,还应当达到道路运输有关知识和排除简单汽车故障等技术业务要求。
  (二)非职业驾驶员培训是指不以驾驶汽车为职业的驾驶员的培训,其培训目标应当达到具有汽车驾驶知识和技术的要求。
  (三)驾驶员技术等级培训是指已取得驾驶资格的汽车驾驶员为提高技术等级而进行的培训,其培训目标应当达到工人技术等级要求。


  第七条 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必须符合交通部规定的职业条件。


  第八条 申请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学规划和申请人具备的条件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第九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开业的范围和招生计划,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交通部规定的教材,保证培训质量,并向驾驶员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教学计划和有关材料。
  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进行年审,对培训学校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和指导。


  第十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两种。
  职业驾驶员的培训方式为全日制培训,非职业驾驶员培训可以采取全日制或者学时制培训。


  第十一条 学员学习驾驶的操作时间,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教练车与学员人数配备比例:
  (一)大客车、大型货车的教练车每辆配备学员不准超过8人;
  (二)小型汽车的教练车每辆配备学员不准超过6人;
  (三)摩托车的教练车每辆配备学员不准超过2人。


  第十三条 理论教员和驾驶教练员的要求:
  理论教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教学能力;驾驶教练员必须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教练员证和汽车驾驶员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理论教员和驾驶教练员由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向社会公开招聘,颁发聘任证书。聘任证书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教练车必须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和交通部按车辆技术状况等级划分的二级车标准,并按规定装有副制动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教练车辆必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发给教练车号牌后方准行驶。


  第十五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按培训计划招收学员并发给交通部门统一制作的《学员证》,学员凭《学员证》在驾驶教练员指导下方可学习驾驶。在学习驾驶时,发生违规等失误应当由驾驶教练员负责。


  第十六条 学员经培训合格的,由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发给《结业证》,《结业证》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个人培训驾驶员的,必须持有教练员证,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教练车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接受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并办理《学员证》。学员学习期满,由负责培训的教练员签字盖章发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


  第十八条 学员持《结业证》参加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部门组织的发证考核。学员考核合格后,发给机动车驾驶证并将《结业证》存入驾驶员档案。


  第十九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除行使行政职能外,应当本着“一分服务,一分收费”的原则设立服务项目,收取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驾驶员培训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人员,由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进行驾驶员培训的,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和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培训业务,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5倍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5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教练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车辆管理部门或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培训方行为造成被培训方经济损失的,培训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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