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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03:18  浏览:87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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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赴境外举办展销会和洽谈会等招商引资活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组织管理方面缺乏经验,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突出的是,赴港、澳特别是香港招商办展的团组
太多太猛,仅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大型赴港招商办展活动,一九九二年就有四十多个,今年一至六月批准了三十八个(已经举办二十个),一些市、县级单位不经批准也自行前往举办招商办展活动,而且招商办展活动的规模越来越大,规格越来越高,人数越来越多,出现了盲目攀
比、铺张浪费、追求形式、弄虚作假、不讲实效的不良倾向,使当地人士疲于应付,难以承受。这些不良现象如不予以坚决纠正,将严重损害国家的对外形象,不利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为提高赴港澳举办招商办展活动的社会影响和实际效益,克服追求形式、不重实效的现象,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赴港澳地区举办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今后各地区、各部门赴港澳地区举办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均需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对赴港澳地区举办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强宏观管理,要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并在审批
时要对这类经贸活动的规模、人员、时间和经费预算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事先征求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澳门分社的意见。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不得变相组团赴港澳地区开展这类经贸活动。
二、各地区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各有关部门应以部委所属的总公司(商会)为单位,统一组织赴港澳地区的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
三、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的团组人数,人员要尽量精简。不得以挪用临时赴港经贸团组指标及探亲、旅游、过境等方式安排人员赴港澳地区参加或举办这类活动。不得以各种名义安排与经贸活动无关的人员随团赴港澳。如确需省部级干部参加,一般只安排一人,并按中央、国
务院有关规定报批。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组织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之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选好洽谈项目,并事先落实配套资金;应严格把住展品质量档次关,按要求做好展品检验工作;应对有关人员加强政策教育、外事纪律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

五、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要讲求实际,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得弄虚作假,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杜绝铺张奢侈现象。
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要会同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赴港澳地区举办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必要时可停止其招商办展权或扣减其下年度临时赴港经贸团组指标。
七、鉴于今年赴港澳地区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已批准较多,国务院决定不再审批一九九三年度的此类活动。对已审批而未举办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本通知精神逐项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通知有关地区和部门,并报国务院备案。
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遵循从严掌握的精神,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赴港澳地区举办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的控制和管理。
九、国务院责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负责做好管理工作。
十、赴其他国家、地区举办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也有过多过滥的现象,不少展销商品档次低质量差,不但起不到扩大推销和市场的作用,反而有损我国的形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整顿,也应按本通知的精神从严控制。



199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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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府发〔2004〕1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五日





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筹措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促进农村计划生育保障机制的形成,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建立,目的在于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计划生育号召,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切实解决我市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困难,解除农村计划生育户的后顾之忧,是为扶助农民、发展农业、稳定农村采取的重要措施。


第二章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筹措


  第三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县、区(市)财政每年按地方财政收入的0.5-1%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在中央补助资金中每年按2%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三)对计划外生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20%提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四)在自愿的基础上,动员有预算外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经济实力的各类企业、企业业主及其他个人自愿捐赠;


  (五)争取上级财政资金的补助;


  (六)其他来源。


第三章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各县、区(市)从各种渠道筹措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滚动存入县级财政专户管理,纳入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挪用。


  第五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筹措工作由各县、区(市)财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进行实际操作;各县、区(市)财政部门要按季度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收支帐目。


  第六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市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县、区(市)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帐户进行季度监督和年度审计。


第四章 奖励扶助对象


  第七条 居住在农村的、从事农林牧业生产、以农林牧业生产为家庭生活主要来源的农民夫妻,自1973年以来,凡实行计划生育,只有一个子女或只有两个女孩的农民夫妻,年满60周岁后,可以获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奖励。其中含:


  (一)农村夫妻按政策生育后所生育子女已全部死亡的;


  (二)农民夫妻按政策生育2个孩子后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农民夫妻无生育能力,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四)再婚的农民夫妻,按再婚后双方生育存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


第八条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主动放弃二孩生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民夫妻,可以获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奖励。


  第九条 农民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家庭,因父母死亡或子女死亡、子女病残或伤残的,可以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一次性扶助。其中含: (一)计划生育家庭贫困户,因遭受意外风险使家庭极度困难的;


  (二)农民夫妻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造成残疾,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 第十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扶助对象的认定,不论是否持有独生子女证和二女户光荣证的,均要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年满60周岁时的家庭人口结构状况进行认定,并据实计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对象60周岁时家庭解体组成人员变异的,以新组成的家庭人口重新进行认定。


第五章 奖励扶助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夫妻,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后,可以申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奖励,获得的奖励费直到夫妻一方或双方亡故为止,其标准为:


  (一)一女孩户每人每月100元;


  (二)一男孩户每人每月50元;


  (三)二女孩户每人每月50元。


  第十二条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主动放弃二孩生育的可申请发给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第十三条 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家庭和计划生育贫困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享受一次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扶助。其标准为:


  (一)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家庭,其父母或子女因故死亡的,可申请发给一次性扶助费2000元;


  (二)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家庭的子女,因病(伤)残废的,根据伤残等级,可申请发给一次性扶助费2000~5000元;


  (三)遭遇意外风险导致极度贫困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根据不同程度,可申请发给一次性扶助费2000~5000元;


  (四)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造成残疾,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鉴定小组审核认定,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对象,根据伤残等级,可申请发给一次性扶助费2000~5000元。


  第十四条 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奖励或扶助的对象,同样享受计划生育政策的一次性奖励和保健费,不能将两者冲抵,应当同时兑现。民政部门对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灾害导致极度贫困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或因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造成残疾,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鉴定小组审核认定,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符合农村低保和救济条件的对象,要优先照顾,纳入低保和救济统筹扶助。其他部门的优先优惠政策也要落到实处。


第六章 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办法


第十五条 符合奖励扶助的对象,经本人申请、村计生协会会员小组评议、村委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在乡(镇)、村两级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编送名册报县、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由县、区(市)财政局按核准的扶助名册和金额直接划拨到县、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再将金额划拨到乡(镇)农业银行营业所(或信合社),进入对象的个人储蓄帐户。


  第十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申请,随时可以递送,乡(镇)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按季度向县、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编制报送审核花名册;县、区(市)财政局按季度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划拨资金到位。具体要求是:每季度末从乡(镇)计生办编制上报花名册,送三份到县、区(市)计生局审核后,一份送市计生局备作督查,一份留县、区(市)计生局存档,一份送县、区(市)财政局作划拨资金依据,县、区(市)计生局下拨到对象所在乡(镇)营业所(或信合社),整个上报审批拨款到户的工作要在15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奖励扶助对象接到通知后,在领取款项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有效证件到指定的营业所(或信合社)领取,发放单位应当在取款人的相关有效证件上签字记录,以便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监控资金发放到位情况。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筹措、管理、发放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各级各部门要纳入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的考核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各个工作环节,随时督查到位,并抽查到户到人,确保家庭奖励扶助金的正常运行,使各项奖励扶助经费及时发放到对象手中。 第十九条 各级计生、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对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筹措、管理、发放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彰,对违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

卫医发[2006]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医院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院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诚信行医,和谐医患关系,不断满足群众的就医需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推行医院院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医疗卫生方针、政策,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通过医院院务公开工作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医院职工民主监督,促进医院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医院持续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十一五”期间,医院院务公开应与卫生政务公开目标和进程相协调,成为医疗机构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提高医院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医院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到2007年底前,全国县级(二级)以上医院应普遍实施医院院务公开;2008年底前,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实现医院院务公开。

二、医院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医院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向社会公开的医院院务主要内容

1.医疗服务信息

(1)医院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职能科室设置。

(2)主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或提供查询服务。

(3)门诊、急诊、住院的就诊程序,医师、护士安排。

(4)工作人员上岗应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2.医疗服务价格信息

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或提供所提供服务的价格查询服务。

3.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1)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主要规定。

(2) 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

(二)向患者公开的医院院务主要内容

1.收费信息

(1)住院病人实行费用“每日清”制度,医院每天通过适当方式向患者提供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使用情况,或提供费用查询服务,出院时提供总费用清单。

(2)为门诊患者提供费用清单。

2.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服务。

(三)向内部职工公开的医院院务主要内容

1.医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2.年度财务预、决算主要情况。

3.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

4.岗位设置、岗位评聘、解聘、辞聘的标准及程序,薪酬体系。

5.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投诉信箱、电话。

6.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医院院务公开的总体要求

本着便利、快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医院院务公开。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采取以下对外公开形式:

1.在门诊、病房以及对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

2.编印、发放各类资料;

3.通过院内局域网、自有非商业性网站或政府官方网站公开;

4.设立电子触摸查询装置、查询电话;

5.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院务公开投诉信箱等。

医院院务对内公开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协调、监督作用,可以采用院务公开栏、院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职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医院应制订医院院务公开目录,对外公开医院院务的内容如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更新。

四、加强医院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与监督工作

健全医院院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由党委、行政、纪委、工会负责人组成的“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落实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动员广大职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院务公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把院务公开列为对医院考核评优和日常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院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对院务公开工作取得成绩的,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院务公开工作中公开形式不规范、更新不及时的,应责成有关医院限期整改;对故意弄虚作假,欺瞒群众的,一经查实,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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