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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01:08:03  浏览:9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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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适当均衡企业医疗费用负担,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现对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为保证职工的大病医疗,应建立统筹基金制度,基金按“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由县(市)统一筹集,调剂使用。
二、统筹范围
国营企业、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已进行离退休职工医疗费用统筹的除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包括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三、管理机构
实行以县(市)为单位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
四、统筹基金的来源
1.在职职工可在税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税后留利的福利基金(或奖励基金)提取一部分。离退休职工大病医疗费用在“营业外”项列支。
2.个人适当缴纳一部分或看病时自负一部分费用。
五、统筹基金的缴纳办法
统筹基金以县(市)为单位筹集,由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对逾期不缴纳统筹基金的,可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大病医疗统筹基金。
企业因经济困难暂不能按规定缴纳统筹基金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可以缓交,缓交期满后要补交。
六、统筹基金的开支范围和拨付原则
1.统筹基金的开支范围,应以医学上划分大病的原则和看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结合起来,一并考虑确定。
2.统筹基金的拨付起点和拨付档次,视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确定。
3.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是否纳入和如何纳入大病医疗费统筹问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4.关于器官移植等医疗费用报销问题,仍按照各地区规定的负担比例办理。
七、统筹基金的管理
1.在试行大病统筹的地区,要建立健全职工的就诊、转诊、费用的使用申请和拨付、统筹基金的征集、管理和调整等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服务工作。
2.统筹基金应由负责统筹管理的部门设立专户存储,统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划转下年使用,并应接受财政、审计和工会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根据此通知的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试点,试行办法抄送劳动部备案。



199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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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用于省内经营化学物品的任何经济组织。
第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简称经营许可证,下同)是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调拨、销售活动的合法凭证。任何企业(含中央各部的省企业)经营化学危险物品,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并取得经营许可证。
严禁无经营许可证单位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2268_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七大类(具体品种另列)。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能物资、剧毒物品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其他物品,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领取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单位凭当地县以上(含县,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向当地县以上商业行政部门领取“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五份,分别存放申请单位、申请表发放单位、申请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省公安厅、省商业厅。
(二)申请表填妥后,化工系统、医药系统申请单位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物资系统申请单位报当地物资局;商业及其他系统申请单位报当地商业局。上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或分别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各审查
单位签署意见、盖章,然后分别对口上报各自的省级单位(化工系统报省化工厅,物资系统报省物资局,医药系统报省医药局,其余系统报省商业厅)。
(三)省商业厅、省化工厅、省物资局、省医药管理局收到上报的申请表后,应分别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最后由省商业厅核发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企业必须悬挂经营许可证经营,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六条 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商业局、化工局、物资局、医药管理局应会同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申请企业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运输及装卸工具等经营设施,必须符合消防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各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尽量配备有专业知识或有经验的业务技术人员。“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年经营化工原料或化学试剂金额在一亿元以上的企业,必须配备有本专业的大专学历工程师、经济师等技术人员。年经营额在一亿元以下的企业,必须配备有中专以上或相当
于中专化学专业学历的业务技术人员,或具有本专业十年以上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经验的业务技术人员。”对于从事经营和储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和培训。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商品出入库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及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
第七条 新开展化学危险物品经营业务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程序申请并领取经营许可证后,再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增加经营范围。
原已开展化学危险物品经营业务的企业(包括扩建、改建的企业),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范围内有化工原料(化学试剂)的营业执照,按本办法程序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凡不符合第五、六、七条规定的,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没有领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经营化学危险物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商业、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一年内没有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该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由发证单位收回。未经重新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不得再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十条 为监督企业管好用好经营许可证,省商业厅配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对企业进行年检的同时,对经营许可证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报商业部,抄送各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任何生产和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均不得将化学危险物品供应、赠送或转让给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经营。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完成国家计划后,国家允许其自销的部分,也必须遵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商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5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教高科〔2008〕4号


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充分发挥评审工作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了《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

浙江省教育厅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教育厅有关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充分发挥评审工作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等项目评审主要指高校教学成果评奖、教学项目立项、科研成果评奖、科研项目立项、优秀人才选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各项需要通过评审来进行选拔的活动。可分为三类(具体见附录):
评审类项目:指我厅组织评审后即为最终评审结果的项目。
限额推荐类项目:指需经我厅组织评审后限额推荐上报给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及有关厅局的项目。
非限额推荐类项目:指需经我厅组织评审后非限额推荐上报给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及有关厅局的项目。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三条 评审类项目评审程序:
1. 省教育厅发文布置。明确项目的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限额、申报程序等要求。
2. 组织申报。高校根据省教育厅项目申报文件要求,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的人员和项目进行申报。
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有关单位须按要求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学校负责人(或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如有举报或投诉的,调查核实清楚后,报省教育厅。
3. 资格审查。省教育厅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4. 专家评审。根据项目申报文件的要求,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以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可根据申报对象数量和学科分布,实行学科组评审或学科组、专家委员会两级评审。必要时可组织项目答辩和现场考察。
5. 公示。省教育厅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和浙江教育网公示,或者在各申报高校内部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由省教育厅进行调查核实。
6. 发文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报分管厅领导和厅长审核批准后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评审项目内容涉及学校主要领导或学校整体的,报厅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公布评审结果。
第四条 限额推荐类项目评审程序:
1. 转发文件。根据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项目申报文件精神,省教育厅转发给符合申报资格的高校,并下达各校申报限额。
2. 高校组织申报。高校根据项目申报文件和省教育厅通知要求,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的人员和项目进行申报。各校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评议,按限额上报省教育厅。
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学校相关部门须按要求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学校负责人(或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如有举报或投诉的,调查核实清楚后,报省教育厅。
3. 资格审查。省教育厅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4. 专家评审。根据项目评审文件的要求,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以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可根据申报对象数量和学科分布,实行学科组评审或学科组、专家委员会两级评审。必要可组织项目答辩和现场考察。
对某些名额少,要求明确、内容单一的项目,也可以组织厅内有关处室进行联审,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 推荐上报。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或处室联审结果确定拟申报对象,报分管厅领导和厅长审核批准,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按要求对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条 非限额推荐类项目评审程序:
1. 转发文件。根据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项目申报文件精神,省教育厅转发给符合申报资格的高校,按要求组织申报。
2. 组织申报。高校根据项目申报文件和省教育厅通知要求,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的人员和项目进行申报。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学校相关部门须按要求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学校负责人(或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如有举报或投诉的,调查核实清楚后,报省教育厅。
3. 资格审查。省教育厅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 推荐上报。省教育厅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并按有关项目申报文件要求确定拟申报对象,报分管厅领导批准上报有关部门。对于有公示要求的申报项目,按要求对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 评审专家遴选与评审原则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原则如下:
1. 省教育厅职能处室负责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资料由各高校上报。
2. 省教育厅职能处室在驻厅监察专员办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从省级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必要时聘请省外专家),报分管厅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项目评审工作。
3. 高校专家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熟悉相关学科领域国内外发展状况;省级部门专家一般应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高级职称,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较为熟悉。专家组成员应具有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
4. 省教育厅根据各项目评审中被评审对象的数量和学科分布来确定专家组成员数量及组成结构,被评审对象数量较少的聘请专家5—11人,被评审对象数量较多聘请专家7—15人。专家组成员组成应充分考虑被评审项目的学科和高校分布情况,避免某一学科或某一高校评审项目专家过多。需组建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5.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的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被评审的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项目评审活动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项目评审过程和结果。评审专家(专家组)的项目评审意见是省教育厅各类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专家评审费的支付参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厅机关项目评审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教办秘〔2007〕80号)等有关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教育厅项目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项目评审中,根据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第十条 限额和非限额推荐类项目管理根据有关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省教育厅负责协助管理;评审类项目由省教育厅各相关处室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高校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教育厅可以根据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宣布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审的;
(二)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应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省教育厅行政、驻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第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教育厅,不得提交评审委员会及转发其他专家。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职能处室会同驻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对异议进行处理:
1. 对署名异议的,应当对异议人及异议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并听取意见。
2. 对匿名异议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3.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都应积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教育厅项目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驻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录
评审类项目:
*省级教学成果奖
*省级教学名师、教坛新秀
*省高校创新团队
*省特聘教授(钱江学者)
*省高校重大科技攻关和人文社科重大研究项目
*省紧缺人才培养基地
*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高职专业带头人
省级精品课程
省新世纪教改项目
省重点建设教材
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高职实训基地)
省级教学团队
省级特色(品牌)专业
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省级高职高专教学资源库
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
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限额推荐类项目: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四年一次)、
*国家级教学名师
*教育部新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教学团队
*中央财政支持职教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
国家级精品课程
国家级特色(品牌)专业(第一类)
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省农业科技奖励
省科技重大贡献奖
教育部科技重点项目
教育部培育资金项目
省“钱江人才”计划
非限额推荐类项目: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增选
*省特级专家
*人事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国家特色(品牌)专业(第二类)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
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

注:1、带*的项目需递交厅长办公会议。
2、尚有未列入附录的项目或今后工作新增的项目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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