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51:58 浏览: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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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关于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卫生厅(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加强经营,保证医疗用药,防止流弊,现将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及配方用原料药的经营作以下具体规定:
1.全部产品由中国医药公司北京采购供应站收购,按麻醉药品供应渠道供应。为方便医疗单位购用,对有条件的县级医药(药材)公司,省医药局(总公司)、卫生厅(局)可予批准定点经营第一类精神药品。
2.新增加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司可巴比妥”、“利他灵”制剂暂不规定供应限量,医疗单位可根据实际医疗需要购买。现有经营的单位,如属非麻醉药品经营点,应按中国医药公司药供药字(89)第63号文的要求,在现有库存销完后,不再继续经营。
二、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及供配方用原料药经营收购计划的制定程序作以下规定:
1.每年十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公司根据本地区的医疗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及供配方用原料药的需要量,经当地卫生厅(局)审核同意后送中国医药公司北京采购供应站汇总。
2.中国医药公司根据中国医药公司北京采购供应站的汇总情况,于当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及供配方用原料药的经营收购计划,经与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司共同商定后,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核准后联合下达。
以上规定,请转发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在此之前发文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9年12月14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旅游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政办发〔2007〕115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旅游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旅游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绍兴市旅游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
二、考核指标
1.政府主导机制(18分)
建立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得2分。
旅游业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且有专题部署,得4分,没有纳入且没有专题部署的不得分。
当年政府领导对旅游工作有专题调研,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政府出台旅游业扶持政策并按规定兑现的,得10分,没有全部兑现的,酌情扣分。
2.旅游发展指标(35分)
完成年初市下达的国内旅游接待人次指导性目标,得10分。未完成或超额完成按分值与指导性目标之间的比例相应扣分或加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5分。
完成年初市下达的入境旅游接待人次指导性目标,得10分。未完成或超额完成按分值与指导性目标之间的比例相应扣分或加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5分。
完成年初市下达的旅游总收入指导性目标,得15分。未完成或超额完成按分值与指导性目标之间的比例相应扣分或加分。最高得分不超过20分。
3.旅游规划编制(5分)
县(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修编并组织实施的,得5分,未修编的不得分。
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的,每1个加1分。
4.旅游项目投入 (20分)
当年旅游景区建设 (不含农家乐)实际投入达2亿元,得12分。每增加0.5亿元加1分,不到2亿元的每减少0.5亿元扣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6分。
当年其他项目(酒店、游客中心、旅游厕所、道路指示标识牌等)建设实际投入达1亿元,得8分。每增加0.5亿元加1分,不到1亿元的每减少0.5亿元扣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2分。
以上投入须有凭证,没有凭证不得分。
5.旅游宣传促销(10分)
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旅游主题活动,每年设计载体开展有影响的旅游主题活动,注重创新并在营销上有突破的,得10分,没有做到的酌情扣分。
自己制作城市形象广告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放的,外加3分。
6.旅游行业管理(12分)
按规定参加省、市旅游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得2分,未全部参加相应扣分。
县(市)自行组织培训,参加人数超过从业人员(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区)一半,得2分。未达到要求酌情扣分。
认真做好旅游统计和旅游信息工作,得2分。不符合要求视情扣分。
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制度健全,预案完备,责任落实,无安全事故,得6分,不符合要求视情扣分。
7.旅游产品升级
当年新增5A级旅游区的,每1个加8分;4A级的,每1个加3分;3A级的,每1个加2分。
当年新增五星级旅游饭店的,每1家加3分;四星级的,每1家加2分;三星级的,每一家加1分。
当年新增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每1个加4分;国家级风景区、水利风景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全国文保单位的,每1个加2分;省级风景区、森林公园、文保单位的,每1个加1分。
当年新增国际旅行社的,每1家加2分。
当年建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中心)的,加2分。
完成主要道路和旅游区的交通指标牌,加2分。未完成酌情扣分。
三、组织实施
旅游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在市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照考核指标,认真自查打分,并将自查结果于次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打分情况须提供相关的证据)。市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在1月中下旬对各县(市、区)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不同等级,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经费在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公告 2010年 第7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0/W020101026497535578804.pdf
二、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591-2010);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0/W020101026497535599999.pdf
三、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592-2010);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0/W020101026497535609086.pdf
四、水质 单质磷的测定 磷钼蓝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93-2010);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0/W020101026497535610506.pdf
五、水质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的测定 碘-淀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94-2010) ;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0/W020101026498675455755.pdf
六、水质 彩色显影剂总量的测定 169成色剂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95-2010)。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0/W020101026497535639345.pdf
以上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的下述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1995);
二、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 8972-88);
三、工业废水 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 4919-85)。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