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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实施《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53:47  浏览:91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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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实施《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6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实施〈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件〉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实施〈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件〉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一月十日


常州市实施《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推动全社会植树造林,全民参与绿化,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适龄公民进行的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市境内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挂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依法无报酬地为国家、集体种植树木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动、组织和依靠群众、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建立健全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的责任制度。

义务植树活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五条 市和所辖各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和国土绿化工作,对各单位的义务植树和绿化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林业(多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义务植树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义务植树工作。

第六条 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地区各单位积极开展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意识,推动全社会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各新闻单位应积极配合绿化委员会开展义务植树宣传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含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的外来用工人员),男性11至60周岁、女性11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均应当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根据各单位应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按照每人每年植树3--5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灵活多样、因地制宜地进行安排,可以按每人每年2个劳动日的相应劳动量,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栽植和绿化管护等单项绿化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义务植树责任区或者义务植树基地。义务植树单项劳动量核定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另行制定。

对11至17周岁的青少年,应当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八条 义务植树的项目和地段选择要因地制宜,突出重

点,合理安排。城镇要优先搞好公共绿地、生态防护林;农村要重点搞好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绿化和农田林网建设。

第九条 常州市市属单位和在市区的省、部属单位的义务植树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排。各辖市、区属单位、个私企业和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由各辖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排。

在校学生可以在本校范围内进行义务植树活动,也可以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参加当地义务植树活动。

农民的义务植树活动按照《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完成所规定的每年每人义务植树的数量或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

第十一条 为确保义务植树所需苗木,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要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义务植树苗术基地建设。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培育良苗壮苗。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经营者、公民,应按规定缴纳绿化费。

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全面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发放、上报、汇总、审核等工作,对各单位参加义务植树人数、植树数量、成活率或完成相应劳动量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建立义务植树档案。各部门、各单位要如实填写“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各项内容,按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土地使用单位所有;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其所有权由市或各辖市(区)政府确定。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该集体所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对林权所有单位,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者应按科学规范的要求进行种植,提高成活率。义务栽植的树木由林权所有者或者承担管护义务者负责管护。实行选苗、栽植、管护责任制,保证成活率和保存率均达85%以上。未达此要求的,由承担管护责任者或者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补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木,对破坏树木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六条 义务栽植树木的采伐和更新、移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按省定统一标准征收。市区内的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由市绿化委员会委托财政、地税负责代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代收,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收。

各缴费单位应将本年度应缴的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于每年九月底前一次性缴清。

各代收部门应及时将收到的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一次性解缴到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市财政局设的财政专户。

征收此项绿化费用,旨在促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城乡绿化步伐,提高生态质量,要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义务植树费用的开支。

区属及其以下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按实际收缴数下拨给各辖区统筹安排使用。

各级绿委办公室应于年初编制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绿化委员会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绿化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在义务植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年满18周岁的适龄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令其限期补植。

单位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绿化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缴纳绿化费。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缴纳绿化费的,由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当事人拒不缴纳绿化费或滞纳金的,绿化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盗伐、滥伐、毁坏树木和绿化设施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妨碍各级绿化委员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工作人员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询私舞弊,贪污、挥霍、浪费绿化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所辖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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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3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及实施日期如下: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有关信息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w.es.org.cn)上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孙晓康会签)

  附件: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ttp://www.sepa.gov.cn/eic/650208300025118720/20050818/10412.shtml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2011年2月25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并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现对本县危险驾驶案件发案及处理情况进行分析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特点:
1、危险驾驶罪案件逞上升趋势: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我院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1件1人。2012年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6件6人。所有此类案件均为醉酒驾车类型案件,无一例追逐竞驶类型案件。
2、犯罪主体均为男性,多为中青年群体。7件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为男性;无业人员共计6人,占总人数的85.7%,其中年龄在30岁以下的3人,30岁-45岁的4人;中专文化的1人,高中文化的1人,初中文化的3人,高中文化的2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30-50岁之间的青壮年男性,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群具有了机动车的购买能力,且社会应酬相对较多,直接导致该群体“醉驾”高发。
3、均为醉酒驾车类型案件,无一例追逐竞驶类型案件。通过抽血检验,酒精度最低者为127.7mg/100ml,酒精度最高者为211.30mg/100ml;所驾车型主要为小轿车,计5辆,驾车者均有驾驶证,另有驾驶摩托车的2辆,驾驶者无驾驶证。
4、危险驾驶行为多伴随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在6起案件中,因与其他车辆刮蹭、追尾碰撞等或撞到安全带等设施上导致财产损失的案件计5件,占71.4%,有人身伤害的2件。
5、法院判处刑罚实刑少,缓刑少,均并处罚金。2001年以来,法院判处拘役案件1件,拘役刑判处缓刑案件6件。
二、发案原因:
通过对上述案件调查,发现危险驾驶的案发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麻痹大意。部分人员虽知道酒后驾驶是犯罪,但没引起重视。如有的认为在夜间人少,酒后开车比较安全,有的认为距离短不会出事,有的认为饮酒已经过了几个小时不会出事。有的自恃驾驶技术高超认为少喝点酒不碍事。
(二)对法律缺乏了解。部分人员尤其是农民不知道酒后驾车是违法犯罪行为,甚至不知道酒后不能驾驶。如有的认为只有在城区不能酒驾,乡村可以酒驾;有的认为酒后驾驶很常见,不存在违法犯罪问题。
(三)心存侥幸。部分人员知道酒后驾驶违法,也知道公安机关在查处酒驾,但认为自己不会被查到。例如有的认为在夜间不会被查到,有的认为在乡村不会被查到。
三、危险驾驶案件的危害性
(一)威胁公共安全。酒后驾驶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毁的严重后果,对人民群众的生命、 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形成严重威胁。该市危险驾驶案件数量之多,充分说明全市的交通安全状况不容忽视。
(二)浪费司法资源。危险驾驶案件多发,造成案件数量增加,不仅加大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压力,而且增加了看守所的羁押和监管工作量。此外,由于公安机关的派出所也参与查处酒驾,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查处其他刑事案件的力度。
(三)判处实刑多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首先,处刑人员会因被判处实刑而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如失去工作、无法照顾家庭等;其次,农民、无业人员被关押会结识其他犯罪人员,容易被传染恶习,引发其他犯罪,形成社会的又一不稳定因素。
三、对策分析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专项检查和执法力度
将专项检查常规化,特别将预防酒驾列为重点。可以针对特定时间段、特定地点设置勤务点,如在饭店、酒吧、KTV等餐饮娱乐场所周边及大型停车场内设置勤务点,制止欲酒后驾车者。
2、在特定场合加强法制宣传
在饭店、酒吧、KTV等餐饮娱乐类场所内、大型停车场内设置杜绝酒驾的宣传画报和公益广告,宣传酒驾危害及法律后果。同时,通过立法或行政法规、规章或规定,督促酒类厂家,在各类酒的商标上注明醉酒驾车的危害及法律后果。
3、鼓励发展代驾服务行业
鼓励发展代驾服务行业,特别在饭店、酒吧等餐饮娱乐场所增加代驾服务项目。同时,建立行业准则,加强代驾人员管理,避免因代驾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
4、相关人员应加强自律
加强自律不仅仅指的是驾驶者要自律,避免酒后驾车,还应包括参加饮酒聚会者也有义务制止饮酒者酒后驾车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5、研究制定醉驾处刑政策
醉驾虽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并非只有判处实刑才能发挥刑法的功能,毕竟危险驾驶罪只是危险犯而非实害犯。因而,公检法三机关应专门就危险驾驶案件进行调研与探讨,对危险驾驶案件制订宽严相济的处刑政策,既要发挥刑法的惩处和预防功能,又要避免因醉驾判处实刑给社会带来新的问题。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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