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16:47  浏览:8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第3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
二、编报单位:市属各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财政局,凡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都要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三、财政性资金包括:
1.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如: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四源费;
3.财政预算外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4.其它财政性资金。
四、编制原则:市属各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财政局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对在建项目要优先考虑;新建项目要从项目储备库中挑选。
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在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当年各项收入计划。
五、编制程序及要求。
1.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财政局每年8月30日前,将按项目建设单位汇总的下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附文字说明),上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与市计委就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控制数、财政投资项目及其当年财政投资额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人代会批准。
3.根据市人代会批准的基本建设支出总预算,市财政局向建设单位下达具体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并以此作为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
六、凡未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建设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七、财政部门预留财政投资中的工程部分的5—10%工程尾款,在工程竣工决算审批后,进行结算。
八、各区县财政局可设立基本建设专户,对其核算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九、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的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
十、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职能部门。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略)



1999年12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随着国家对“三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中央和各级政府对农民的补贴也在逐年增加,小麦补贴从2004年每亩13元增加到到2012年每亩100元,然而,在农民逐年受益的同时,涉农补贴也成了一些村干部骗取公款的“便车”,个别村干部的“唐僧肉”,有机会就自己“捞一把”,严重损害了百姓利益。村干部虚报冒领涉农补贴的行为,存在由“个别”向“普遍”发展的现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案发特点
(一) 涉案人员多为村干部。以小麦补贴政策为例,政策规定,各村的小麦补贴亩数由村民小组、村、镇、县四级由下而上汇总上报,分级汇总、分段负责,这一上报体制决定了村民是小麦补贴政策的主要受益者,村干部、乡镇包村干部、管区书记成为政策的主要执行者和贯彻落实者,也成为违纪违法的高发群体。首先是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会计等人相互串通,利用上报、审核把关的第一道“闸门”共同作案;二是个别乡镇干部、管区书记直接参与其中套取补贴款,村干部多是根据其指示虚报补贴面积;三是部分农户出于自身利益多报、虚报自家小麦面积。
  (二)以虚报冒领的方式进行骗取是套取涉农补贴资金的主要作案手段,而且手段相对比较简单。以发放小麦补贴为例,部分村干部利用核定、上报全村小麦补贴亩数的职务便利,在计算出本村各户责任田亩数后,把计税面积内剩余的耕地以自己或他人(主要是其亲友)的名义报上去。只要不超过镇政府所掌握的计税面积总数,镇政府就很难发现哪些是虚报的小麦亩数。部分村干部将小麦补贴作为对和自己持不同意见农户进行打压的手段;或用农户的补贴款顶交其本应该交而未交的各种税费、承包费;或用虚报出来的补贴款支付村委会日常开支、公务招待等。
  (三)作案手段较为隐蔽,不易被监管部门以及村民发觉。山东省自2005年以来推行“齐鲁惠农一本通”,一户一本,就是为了规范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将资金的发放使用置于阳光下,然而由于在源头上缺乏监督制约,政策出发点是好的,实践中缺乏有效的执行,惠农政策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在笔者参与调查的某村支部书记孙某某涉嫌贪污小麦补贴款一案中,孙某某自2007年至2010年,为掩人耳目,每年都以其父亲、妻子、女儿等10余人的名义虚报小麦补贴面积200余亩,并用上述10余人的身份证办理惠民补贴一本通,将补贴亩数虚报到亲友名下,隐蔽性极大,“一本通”客观上有可能保证小麦补贴款不被截留、挪用,但对在源头产生的虚报行为却无能为力、无从查证。
  (三)贪污涉农补贴资金的行为呈现出“单笔数额不大、作案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的特点。村干部虚报、骗取小麦补贴款,出于隐蔽性的需要,每年虚报的面积通常都不多,因此单笔数额都不大,但是只要有了第一次虚报行为,尝到甜头之后,就会连续多年虚报,积少成多,最终达到立案数额;小麦补贴政策作为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之一,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侵吞涉农补贴款无论数额是否达到贪污犯罪标准,由于行为次数多,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会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也是部分农户集中访、群体访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不利于新农村建设。
(四) 涉农补贴领域职务犯罪一般以窝案、串案为主,涉案人数较多。以小麦补贴为例,其从上报到最终的核实发放,要经过村委会统计上报、镇政府初核、县农业局制表备查、上报市级政府等程序,小麦补贴最容易在村统计、核实上报镇政府的环节产生虚报、骗取行为,因为此环节,各个村庄集中上报,镇政府短时间内工作量很大,而人手又不够,不可能一一核实上报面积,部分村干部抓住审核漏洞,书记、主任、会计乃至村委会委员相互勾结,协同作案,对于村里上报的计税面积以外的土地,合伙虚报小麦补贴亩数,骗取小麦补贴款,在个别村庄甚至出现了“前腐后继”骗取小麦补贴款的不正常现象。
  二、案发原因
  (一)涉农补贴的核定、公示程序不规范。国家规定: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要认真遵循准确、及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是小麦面积核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为第一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定工作;村民委员会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协助监督下,做好本村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然而,笔者所参与调查的涉案村,其小麦补贴的核定程序却极其不规范、流于形式,村里汇总上报到镇政府的补贴亩数通常是村委会大体估计的亩数,与实际种植亩数有较大差异,这就为村干部虚报亩数、骗取补贴款提供了可趁之机。
  (二)政策宣传不到位,种粮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基于当前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能享受到的基本公共服务还是比较少,其获取涉农补贴信息的途径比较狭窄、单一,除了通过电视新闻宣传了解以外,很少有农民能通过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媒介全面知悉国家的各种惠农政策。个别农民除了知道办理惠民一本通用于领取补贴款,关于补贴款的性质、发放对象、标准、时间、核定监督的程序等等都不清楚。信息的不对称必然导致农民处于弱势地位,无力对村干部虚报、骗取行为进行监督。
  (三)乡镇政府监督流于形式。一是基于精简机构的需要,乡镇在职干部的数量、年龄结构、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与农村管理的新要求有一定差距。每年小麦实地丈量时正值冬春之际,天气寒冷,工作量大,时间紧张,经费不足,一些人怕麻烦而走过场。个别乡镇干部平时不入村进户,对所辖村庄情况了解甚少。二是由于直接和村干部打交道,在征地拆迁、计生、民政、征收车船税、水费、防治白蛾等等行政事务中需要村干部的积极配合,因此对村干部在涉农补贴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乡镇干部也只好睁一眼闭一眼。乡镇审核工作的“缩水”使虚报冒领补贴款的行为又一次逃过了制度的监督。
(四)部分村干部政治思想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国家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是新形势下调动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保护农民利益,增加种粮农民收入,保证国家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农村繁荣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大举措。小麦补贴款无论是被挤占挪作他用,还是被个人侵吞占为己有,都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然而在一些村干部眼里,“只要入了村委会的账,个人不私分占有,就不违法”、“反正是国家的钱,占一点也无所谓”的错误思想。在此种观念的支配下,侵吞小麦补贴出现“前腐后继”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
(五) 村干部权力相对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是导致涉农补贴职务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因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决定问题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提请村民会议讨论,但实际情况却是“决定权”往往集中在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少数人手中,大事小情由他们说了算,其他村“两委”成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愿不敢监督,内部监督薄弱,往往是收支无制约,财务审批一人说了算。内部监督乏力、同级不愿监督、上级不便监督,村务公开不到位,‘公示墙’、‘明白纸’走过场,群众对村里的‘家底’根本不清楚,难以对村委会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预防对策
  (一)加大涉农补贴的公示力度,增强村级财务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出现。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要每3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各村委会统计、上报小麦亩数,事关村民的切身利益,属于涉及财务事项,同时,该项工作也是涉农补贴发放的源头,最容易出现虚报、瞒报的情况,应当依法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各村委会应当把统计的小麦亩数在村务公告栏内张榜公布,并且向村民公示举报电话。公示期间,对村民们的各种质疑,村干部要耐心、及时地解释和答复。
(二)乡镇政府要加强涉农补贴的政策宣传。每年在统计补贴上报数据之前,要将当年涉农补贴的政策以发放“知情书”、惠农政策手册或对村民代表集中培训等形式,直接传达给广大村民,真正让惠农政策深入人心,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对惠农政策的知情度、支持度和参与度,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各乡镇政府应把补贴政策宣传和信息直通机制作为专项工作对待,列入年终政绩考评,形成长效监督机制。
  (三)加强打击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介入涉农补贴发放过程制度,充分发挥民生检察服务热线、乡镇民生检察联系点和下访巡访制度的作用,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畅通线索举报途径,对举报情况及时查处,依靠群众的力量提高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能力。加强乡镇、农业部门、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对达到犯罪标准的案件依法予以严惩,对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线索,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做出行政或纪律处分。
(四)加强教育,提高广大村干部的政治和法律意识。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文化素质教育、权力观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村级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干部素质。加大对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的任职培训力度,搞好管理涉农资金的会计、出纳等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要选好村干部,注重选拔和推荐那些在改革开放中创业先富起来、愿意为群众服务的经济能人任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不断提高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的素质、威信和号召力。
(五) 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督管理。涉农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执行涉农资金的审批支付制度。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要以适当的方式,对涉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贯彻始终,确保党和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健全农村民主和监督制约制度。各村实行村务公开,做到重大事项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成立村民理财小组,财务开支须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张榜公示,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同时乡镇政府要继续发挥村账镇管等制度的作用,积极探索对会计、出纳等人员实行交叉任职等方式,定期审计涉农资金。


(作者单位:济阳县检察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暂行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



根据1996年12月23日发布的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以下简称自备深井)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均须全面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区、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在制定地区、行业发展规划的同时,应当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
第四条 海口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管全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区、乡、镇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区域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领导。
第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接受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业务指导,采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并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不得选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
第七条 对单位的用水实行计划管理。用水单位的年计划用水指标,由市、区、乡、镇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用水计划管理权限下达,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 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每人每天250升。
第九条 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按照下表规定收费:
------------------------------------
|超计划%|1~10|11~20|21~30|31~40|41~50 |
|----|----|-----|-----|-----|------|
|加价倍数| 10 | 11 | 12 | 13 | 15 |
------------------------------------




(二)超计划百分之五十以上者,责令其限期采取有效节水措施,并实行限量供水。
单位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不得摊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资金中开支。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收取的超计划加价水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城市供水建设和节水管理。
第十一条 凡实行计划用水的生产企业单位,要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节水管理考核制度,并按照车间、及主要耗水设备分别安装二级计量水表,纳入企业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市、区、乡、镇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单位计划用水指标执行情况按季进行考核。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自备水源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混用,不得在公共干、支管道及进户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不准擅自启开消防龙头。节约用水办公室可以对部分单位限制用水,并对其计划
用水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对使用自备深井取用地下水的单位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凡需新建自备深井的,必须按照《海口市政府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审批。
自备深井竣工后,经市水资源办和节约用水办公室共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应当按期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在用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月均取水量在二千吨以上的用水,必须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在水量平衡测试中发现浪费用水,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顿改进。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用水幕降温,不得直接排放设备冷却水,用水设备和器具不得跑、冒、滴、漏。不同性质的用水要分别装表计量。禁止对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城市供水部门要加强给水管网的检修,管网漏损率要控制在百分之八十以内,并纳入企业管理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安装用水设备、器具,应当选用质量合格的节水型设备、器具。单位和公共场所使用的浴室、厕所要安装节水装置,冲洗汽车应当使用节水枪。
第十七条 对节约用水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或者制止浪费用水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区、乡、镇节水办公室核实后,给予表彰和奖励。用水单位可从节约用水费中提取百分之二十奖励节水有功人员。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乡、镇节约用水办公室给予处罚: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没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或者选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或者不增加供水量。使用自备深井的予以封井,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凿自备深井的,予以封井并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并扣减当年或者下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直至停止供水;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安装而未安装节水型设备、器具造成浪费用水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扣减当年或者下年度的计划用水指标;
(五)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从开票通知之日起,限期十日内缴纳,不按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从开票通知之日起,超过九十日不缴纳的,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通知供水部门停止供水。自备深井的,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查封深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节约用水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执法时必须出示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统一颁发的节约用水检查证。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