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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2:35:25  浏览:97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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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政办发〔2003〕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为加强地方税收管理,保证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部门综合治税工作实绩。
(二)明确职责、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各部门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正
公开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调动各部门单位积极性,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二、考核对象
主要考核有协作配合任务的计划、建设、财政、工商、物价、经贸、交通、水利、公路、市政、科技、民政、教育、劳动保障、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公安、农业、海洋与渔业、质监等部门、单位。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
向地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情况,代征、解缴税款情况,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
(二)考核标准
1工商部门
(1)向地税部门提供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逐月与地税部门核对登记户数。
(2)在企业注册大厅设立地税服务窗口,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加强业户登记管理,做到凡办理工商登记的业户全部办理税务登记。
2科技、民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对各类科技、福利、校办、劳服等企业严格资格核查,使其全部符合认定资格。
3计划、经贸、交通、水利、公路、市政等部门、单位
(1)向地税部门提供基建投资项目、技改投资项目、规模以上企业相关经济指标以及交通、水利、公路、市政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等涉税信息资料,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交通、水利、公路、市政部门与地税部门签订代征税款协议,按规定足额代征税款,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4建委
(1)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规划、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名单、施工项目、投资计划等涉税信

息资料,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对不提供地税部门核发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建设单位,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3)在建设大厅设立地税服务窗口,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登记管理,做到凡在建委办理注册登记的业户全部办理税务登记。
5建设单位(包括中央、省驻东营单位)
(1)自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在核拨工程款时代征税款。
(2)在工程竣工决算前,预留未拨付工程款应纳税款两倍以上的资金,确保税款不流失。
(3)凭施工企业提供的加盖市地税局发票专用章的建筑业专用发票,结算工程款。
(4)足额代征有关建筑业地方税收,及时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6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
(1)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和房地产价格等有关涉税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销售不动产,未从地税(财政)部门取得完(免)税证明和加盖市地税局发票专用章的专用发票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7公安、交通、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
(1)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车船明细资料情况,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与地税部门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及时足额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3)凡未办理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手续的,不予办理车船营运审验、年审手续。
8财政、物价部门
(1)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税认定登记工作。
(2)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财政拨款项目建筑安装业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协议书,及时解缴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
(3)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时,做到足额代征有关税收。
四、奖惩措施
(一)对在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对荣获“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的部门、单位,由地税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奖励协税护税人员或补助协税经费。
(三)对代征土地增值税的部门、单位,按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提取补助经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1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
2不按规定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力、税款流失的;
3在科技、福利、校办、劳服企业资格审查,办理土地、房产变更手续,车船年审、营运手续审验,收费许可证发放等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税款流失的;
4、未按规定代征税款,造成税款严重流失的。
(五)在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中违反规定,造成税收票证丢失和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组织实施
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政务督查考核范围,按年度进行总结表彰。考核奖励由地税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经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惩。
各县区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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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4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4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3年第26号  



  根据《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以及《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等47个系统平台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现予以公布。
  详细信息请访问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服务网(http://lwlk.mot.gov.cn/)。

交通运输部(章)
2013年3月11日






文档附件:

1.附件:第4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平台.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303/P020130313579208478339.doc

昌吉回族自治州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发 [2001]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一届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标题: 昌吉回族自治州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零零一年三月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 保证医疗临床用血质量,保障献血者与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结合昌吉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昌吉州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凡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均有履行无偿献血的义务,无偿献血者享有免费用血的权利。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有宣传无偿献血和组织本单位、本地区公民献血的责任。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四条 自治州和各县牗市牘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无偿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州、县牗市牘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第五条 州、县牗市牘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献血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州、县牗市牘人民政府关于献血、输血工作的规划。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
(三)根据献血规划和行政区域内医疗临床用血量的情况,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血液调配和管理。
(五)建立无偿献血者档案。
(六)监督管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
(七)根据献血者本人、单位、家庭成员完成无偿献血情况及病人需要,审批本行政区临床用血及用血费用的减免。
(八)州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对各县(市)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审查各县(市)用血费用核销情况,统一负责全州用血互助金的收取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州红十字会中心血站和各县(市)分站是本州行政区域内的专业采供血机构,负责全州的采供血工作,并免费对献血者提供必要的健康检查。
第七条 医疗临床用血机构的职责:
(一)必须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领取血液,并严格遵守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二)根据患者病情,做到计划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积极推广成份输血。
(三)在患者临床用血前,必须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核对用血证件。
(四)配合献血管理机构做好公民用血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凡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十八至五十五周岁公民,按下列规定履行献血义务: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中央、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驻州单位,每年按在职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六组织献血。
(二)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
(三)各乡镇农牧民,每年按当地总人口的百分之三下达指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献血。
其它城镇居民牗含流动人口牘,每年按当地总人口的百分之三下达指标,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
提倡、鼓励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当地献血管理机构登记献血。公民自行登记献血的,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献血计划内。
第九条 公民无偿献血后由献血管理机构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公民无偿献血证》。
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由献血管理机构发给完成献血计划的证明。
第十条 设立昌吉州用血互助金。用血互助金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用血互助金由州、县牗市牘献血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一条 用血互助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支付按本办法规定免费使用血液的费用。
(二)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的费用。
(三)在临床用血短缺的情况下,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外地调剂血液的费用。
第十二条 无偿献血者在献血后,终生享受免费用血,其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可享受与其献血同等量的免费用血。
第十三条 完成献血指标的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和乡(镇)、场村民个人用血时凭有效证件,只收取临床用血费。
第十四条 本行政区无偿献血者在本行政区外就诊用血后,可以凭有效证件在本地献血管理机构报销用血费用。
第十五条 本行政区公民在外地参加无偿献血,按献血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下列公民需要临床用血的,须到所在地献血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临床用血费用和两倍于临床用血费用的用血互助金:
(一)有工作单位,其所在单位未完成上年度献血任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未献血的;
(二)无工作单位,其所居住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未完成上年度献血任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未献血的。
55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只交纳临床用血费,免交用血互助金。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公民用血后,其配偶、父母、子女在30天内献血的,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公民交纳的用血互助金。
第十八条 单位未按时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经督促仍不履行献血义务的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
第十九条 州、县牗市牘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对在无偿献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献血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献血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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