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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33:56  浏览:8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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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为了更好地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开创二轻工业的新局面,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7号和国发〔1984〕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的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是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骨干力量。要按照“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方针,从政策上、财力上、物力上积极鼓励、扶持、帮助二轻集体工业的发展。有关部门要本着“六个优先”的精神,给予大力支持。要积极而又稳妥地进行整顿和改革工作,加强经营
管理,改善企业素质,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国家多做贡献。
二、要稳定二轻集体工业的管理体制。对二轻系统跨行业生产的企业,应根据“按行业归口管生产,按所有制统一管政策”的精神,供产销归口安排,企业所有制和隶属关系保持不变,有关部门要一视同仁,统筹安排。在实行经济联合、专业化生产协作以及组建专业公司中,应同样采
取生产联合,企业隶属关系不变的办法。
三、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企业的资财,不得搞非法摊派。凡中发〔1981〕43号文件下达后被平调的资财,要全部退还给各级二轻主管部门。对于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或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对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
益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保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统负盈亏改为自负盈亏的企业,原来用联社的合作事业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仍归联社所有,企业有偿使用,支付占用费。所有企业都要按规定上缴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销售总额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提取(劳动
服务、代制加工收入按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提取)。管理费用于行政事业各项经费开支、管理人员的智力投资。合作事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科技进步。合作事业基金要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
五、企业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群众,便于经营的要求,适当调整企业规模和核算单位。在生产经营上,要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宜大则大,宜小则小,宜分则分,宜专则专。企业规模一般不宜过大,行业不宜混杂。
六、企业可实行或恢复职工缴纳股金(一般不少于人均一个月工资)的集资方式,年终从税后利润留成中提取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作为分红基金,股金和劳动分红比例为三七开。企业要积极吸收社会资金,特别是大胆吸收和使用侨资外资,积极开展“三来一补”。
七、企业可普遍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承包,有的可以包到户、包到个人。无论采取哪种承包形式,都要注意保持包干基数和劳动定额的先进合理。
八、企业要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把职工的工资分配同经济责任制相结合,同企业的经营成果挂钩,实行能高能低的工资制。企业有权决定工资分配形式,但应以推行计件工资制为主,工资、奖金可以随经营成果浮动,上不封顶,
下不保底。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劳动生产率、利润增长率和人均上缴税利的增长幅度。企业工资基金由市、县联社管理和审批。
九、企业要加强科技工作,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加速技术改造。其审批权限可按照国营企业的做法,再适当放宽。所需资金可以从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筹集。固定资产折旧率可以从现在的百分之六点五提高到百分之九,并增设新技术开发基金,其数额按销售收入百分之一提取,
列入产品成本开支。调到二轻集体企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和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可高于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企业和二轻主管部门有权自行决定。对职工群众的技术革新成果可按其经济效果发给一次性劳动成果奖,所需资金可列入销售费用开支。
十、要认真解决职工老有所养问题。凡是实行按企业在营业外列支退休费用能解决问题的,可继续维持原办法不变。有些地区按企业自行列支退休费有困难的,可以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七的比例提取退休金,以县、市联社为单位
实行统筹。也可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劳动保险。
十一、要实行合同制的用工制度。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提出申请,上级联社下达指标,企业组织考核,择优录用。对其中技术进步快、表现好的,经企业同意,上级联社批准,可转为正式集体职工(社员)。对技术差、表现不好或企业不需要的,可以解雇。
十二、企业的干部由职工民主选举,能上能下。各级联社正、副主任和理、监事由职工代表会选举、报组织部门备案;联社中层干部由联社任免。基层企业厂长(经理、主任)由厂(公司、社)职工代表会选举产生,报联社备案,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副职级中层干部,由厂长
(经理、主任)提名,征求党委(总支、支部)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主任)任免。集体工人经选举可担任联社和企业领导干部,落选后回原工作岗位,真正做到能上能下,能工能干。
经选举或任免的各级干部(包括集体工人当选的干部),在职期间享受国营企事业单位同级干部的政治待遇。
十三、企业生产所需的一、二类物资,在报请有关部门审核后,分别纳入各级计划供应;三类物资由供销社以及有关单位衔接计划,按合同组织供应。二轻企业可以通过自购自用、收旧利废、来料加工、自建基地、调剂交流和加工改制等办法,把原材料供应搞活。商业、供销、物资部
门收购的废旧材料和国营企业的下脚料,应本着“先利用,后回炉”的精神,由二轻集体企业优先选用,选用部分抵上缴指标。企业生产需要的非规格木材和特殊用材,经当地计委批准,可以直接到产区选购;企业可用自销的产品去交换原材料;二轻工业部门和企业可同有关单位或乡村签
订合同,组织货源,弥补国家供料不足。小商品生产所需的统配物资,各级计委和物资部门可切一块归二轻部门掌握安排。
十四、产品的销售方式要灵活多样。凡属计划收购的产品,由商业、供销、外贸部门按计划收购,除此之外,由二轻部门自销,可以批发,也可以零售;可以在本省销售,也可以到外省推销。要大力开展工业内部、工商之间的联营、联销、联购、代销等业务。自销产品企业免征商业环
节税。二轻按计划生产的木、竹制品出省销售,委托地(市)林业、供销部门审批,发给运输证,铁路部门予以安排车皮。
企业扩大经营,所需的经营费用,列入销售费用开支,但不得超过自销部分销售总额百分之一。
十五、产品价格除由国家统一供料和统一收购的产品要经物价部门定价外,其它产品可由工商双方商定。要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季节性较强和需要组织推销的产品,可实行随行就市,浮动价格。试销新产品,执行试销价格。议价原料生产的产品,价格可以高进高出。
十六、税收政策可适当放宽。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的利润部分,减征工商所得税百分之五十。新办企业两年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对上年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可留记账面用下年度盈利先弥补亏损,后交纳所得税。对集体企业的技措贷款年利润在十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在税前用贷
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其余的百分之四十用税后利润归还;年利润在十万元以下的企业全部税前还款。新产品在试销期间免征工商税,投产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对市场急需,企业无利的日用工业品和儿童用品,可酌情给予减税。


十七、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财政、银行要积极给予扶持,按生产经营计划核定。省、市、地、县可从地方财力中拨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专门扶持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生产基金,实行无息或低息的有偿使用。集体企业的中短期贷款,应纳入计划统筹解决。
十八、要根据闽政〔1983〕综59号、闽政〔1984〕综25号文规定,加强二轻工业的管理机构,并加强领导和管理。各级联社与各级二轻工业局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各级二轻局保留原有的行政编制。原属二轻管理的集镇二轻企业,管理体制稳定不变。
以上各项政策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省府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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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筛查结核病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筛查结核病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结核病患病情况及发病趋势,为结核病和艾滋病双重感染的肺结核病人及时提供适当的医疗救治服务,阻断其对家庭及周围人群的传播,逐步建立起全国结核病和艾滋病双重感染的防治工作机制,我部制定了《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筛查结核病的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调与领导。各地要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该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该项工作作为及时发现结核病病人、正规治疗管理病人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落实我国政府关心艾滋病病人和结核病病人的具体体现,加强领导,抓紧抓好。

二、各地要利用现有的资料,对辖区已经登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对正在进行或准备开展艾滋病筛查的地区和人群,要将结核病的筛查列入艾滋病的筛查工作中;今后,在日常工作中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要进行结核病筛查。

三、各地要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稳妥地开展该项工作,并积极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和结核病双重感染的实施性研究工作。

四、对筛查出的结核病病人,要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要求进行正规的治疗管理。要严格病人和病历资料保密制度,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所有参与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切实为患者做好保密工作。凡是涉及患者个人资料、病历和病情等,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五、由各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每年7月和元月对过去半年的工作情况汇总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筛查结核病工作方案(试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

筛查结核病工作方案(试行)

一、背景我国是全球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的感染率高达44.5%,目前我国的艾滋病已经进入快速增长期,结核病(TB)和艾滋病(HIV/AIDS)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据报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合并结核菌感染者每年有10%的人发生结核病,有50-80%的艾滋病病人最终因结核病而死亡。我国作为结核菌高感染地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快速增长地区,目前对艾滋病与结核病(TB/HIV)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尚没有全面开展。

目前我国各级艾滋病防治机构已经登记了一定数量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尽快掌握这些人群中的结核病发病情况并进行正规的治疗十分必要。同时卫生部于2004年9月17日下发了《关于在既往有偿供血人群中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的通知》,要求在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的同时,对筛查出的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因此,卫生部要求各地要对已经掌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并对筛查出的患者进行治疗管理。今后对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常规的结核病筛查。

二、目的

(一)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结核病患病情况及发病趋势。

(二)对TB/HIV中肺结核病人进行治疗管理,阻断其对家庭及周围人群的传播。为TB/HIV双重感染的肺结核病人及时提供适当的医疗救治服务。

(三)建立全国TB/HIV双重感染的防治工作机制。

三、原则

(一)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探索TB/HIV双重感染肺结核病防治经验。

(二)对筛查出的结核病病人进行全程督导(DOT)管理,规范治疗,体现对TB/HIV双重感染的肺结核病人提供及时的,有效的,规范的医疗服务原则。

(三)统一标准,科学实施,确保政策、技术和操作规范一致性。

四、组织保障各级要成立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中筛查结核病协调小组和技术小组。协调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部门领导组成,主要负责筛查工作的经费到位、工作协调、后勤保障等工作,定期举行会议,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技术小组主要负责现场实施工作。

五、选点要求各省选择艾滋病疫情高、中等的2-3个县为启动县;艾滋病疫情严重省份,可选择5-6个县为启动县。要求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有一定的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经验,结核病防治人员技术水平能够胜任本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县。

六、培训各地要对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TB/HIV筛查程序、诊断标准、治疗原则、DOTS管理、与患者的面对面宣教方法和健康教育处方、资料分析与管理等。

七、筛查程序

(一)筛查对象。

1、利用现有的资料,对辖区已经登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

2、对正在进行或准备开展HIV筛查的地区和人群,要将结核病的筛查列入艾滋病的筛查工作中。

3、今后,在日常工作中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要进行结核病筛查。

(二)检查项目。

1、拍摄胸片1张

2、进行结核菌素试验

3、对有咳嗽、咳痰症状的患者进行痰结核菌检查

(三)诊断。按照结核病的诊断标准对检查结果进行集体讨论确诊。

八、抗结核病治疗及督导管理

(一)治疗及督导管理方案。参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和《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执行。

(二)签署协议。对确诊的结核病病人在进行正规治疗之前,要与病人签署治疗协议书;培训督导员,并签署督导管理协议书。对拒绝治疗者,要开出健康教育处方,并进行随访观察。

(三)药物副反应的处理。药物副反应的处理详见《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和《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处理原则,结合病人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九、资料汇总与上报各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今年6月底之前,完成已经登记在册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并进行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




关于转发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2005]100号

关于转发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州环保局制定的《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
项行动实施方案》与《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
项行动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州环保局 二○○五年八月)

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按照自
治区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监局下
发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根据自治州的统一部署,特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
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制、部门联动制,加强
公众监督、企业自律,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
业,努力遏制污染反弹,解决连片污染,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
益,体现党的先进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工作重点和范围

(一)群众投诉的重点污染问题。群众多次举报仍没有解决的大气
污染、重点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 城镇噪声扰民和危险废物污
染等问题。

(二)重点行业和违法排污企业。对钢铁、火电、水泥、 造纸、
炼焦、铁合金、农产品加工业(制糖、番茄、辣椒酱)和城市污水处
理厂等重点行业和排污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排污和不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三)直接影响群众健康的污染问题。医院污水、 医疗垃圾以及
连片污染问题。

(四)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环境
问题。 重点是矿产开发、交通、能源、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开发建设过
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和
“三同时”制度的问题。

(五)屡查屡犯和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重点是查处未完成治理
任务、 仍超标排污的自治州限期治理企业和已经受到查处、现仍然超
标排污的企业。

(六)此次检查包括县市城区范围内的兵团企业。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的指导、协调和督察,成立自治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
组织协调解决全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人
员组成如下:

组 长:柴凤兰 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宋建新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范湘平 州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亚合甫·库尔班 州经贸委副主任

杨伟雯 州监察局副局长

薛春雷 州工商局副局长

阿不力孜·再丁 州司法局副局长

岳向前 州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负责承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具
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许新川同志(州环保局副局长)担任,成员从
州环保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
监局等单位抽调。

四、各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
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
依法责令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查
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各地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
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
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0日—8月29日)

8月25日以前,各县市根据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由主管领导
牵头的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和部署环
保专项整治工作。8月29日前将组织机构、实施方案、动员部署等有关
情况报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方案、全面整治阶段(8月30日—9月30日)

1、8月30日-9月20日。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重点排污企业进
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
办名单。 9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报送州环
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8月21日-9月30日。各县市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
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
法案件,并将查处和整改情况于9月20日前报送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
组办公室。

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
并将组织力量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重大环境违法企业、群众多次
向州环保局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地方保护主义
严重,严重失职、渎职行为。

(三)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

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
各县市于10月10日前将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州环保专
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落实

各县市要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列入2005年的政府工作计划,重点
部署、抓好落实;要落实工作经费,保障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二)加强协调

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要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
和通报制度,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
违法行为。

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
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凡涉及
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会
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案件,
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各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
交、移送制度。

各县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坚持联席会议的例会制度。专项行动
期间,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提出
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各部门应
认真执行例会纪要。各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
到建设、公安、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

(三)挂牌督办,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自治州重点督办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及群众多次向州环保局举报或
交由县市处理的问题和自治州限期治理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公开查处
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群众多次举报没有解决的环境违
法案件、连片污染、重点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噪声扰民等环
境污染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将处理情况向举报人通报。
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的必须依法取缔关闭。对以往查处整改
不到位、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的违法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并报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屡查屡犯的企业,
追究监管不力者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不完成的,
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四)纠正不正之风,加大责任追究

各县市必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确定的将企业违法排污、
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重点查处的要求,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
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
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重点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
公开处理责任人。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
宣传重点,每月定期公布一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将查处
的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
互联网、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增强环保意识;州环保局要开通并公布“12369”环保举报热线,畅通
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群众广泛参与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六)加强调度,保障信息畅通

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
管理工作,及时、准确的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专项行动期间,各
县市每周要向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
情况。州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县市专项整
治行动的进展及信息上报情况。

(七)考核

各县市开展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执行情况将列入年终
自治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由州
环保局污染控制监督管理科牵头并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由州环保局环
境监察支队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报送环保行动进展情况。

联系人:沈秀成 李志红 联系电话:2031096 2255690

传 真:2019075 电子邮件:xj12369@126.com

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为保障2005年自治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
动 (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参照
自治区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监局
下发的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
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
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指标

按照考核内容共设17项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具体指标、分值
见“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

三、考核依据

1、各县市人民政府、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要求报送
的文件、报告、专项行动进展信息等资料。

2、自治州六部门通过督察、检查、暗查工作掌握的情况。

3、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

四、考核程序

1、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
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附考核依据所必须的材料,于2005年
10月15日前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环保局污染控制监督
管理科)。

2、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报送的资料及检查掌握的
情况,对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05年开展环保专项
行动的各项工作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核验、评分。 评分情况反馈将
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3、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审议。作为自治
州对环保专项行动表彰的依据。

4、考核结果将作为州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自
治区人民政府。

五、有关要求

各县市、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
的,将由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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