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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7:13:50  浏览:9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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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0年12月22日,能源部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为推动各级电力部门加强电网电能损耗管理,我部组织制订了《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现予颁发实行。原水利电力部1982年颁发的《线路损失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各地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及建议请及时告部。

附: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电力网电能损耗率(简称线损率)是国家考核电力部门的一项重要经济指标,也是象征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一项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
为推动各级电力部门加强线损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能源部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 各级电力部门要强化规划设计,改善电网结构,实现电网经济运行;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研究改革线损管理制度,努力降低电力网电能损耗。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电压的已投入运行的电力系统。
第4条 各电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网局)、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以下简称省局)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5条 各网局、省局应建立、健全节能领导小组,由主管节能的局领导或总工程师负责领导线损工作,确定生技、计划、调度、基建、农电、用电等部门在线损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和综合归口部门。归口部门应配备线损管理的专职技术干部,其他部门可设置线损工作的专职或兼职技术干部。网局、省局的职责是:
1.负责贯彻国家和能源部的节电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有关节电指示,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
2.制定本地区的降低线损规划,组织落实重大降损措施;
3.核定和考核下属单位的线损率计划指标;
4.总结交流线损工作经验和分析降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节能领导小组有关线损的日常工作,由归口部门办理。
第6条 供电局(电业局、地区电力局、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局)、县电力局(农电局、供电局、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电力局)应建立、健全由生技、计划、调度、用电、计量、农电等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线损领导小组,由主管节能的局领导或总工程师任组长,负责领导线损工作。归口部门应配备线损专职技术干部,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他科室和基层生产单位应设置线损专职或兼职技术干部。供电局、县电力局的职责是:
1.负责监督、检查全局线损工作;
2.负责编制并实施本局线损率计划指标、降损规划和降损措施计划;
3.落实并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线损率指标。
第7条 各级电力部门的线损归口单位线损专职人员的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线损率计划指标;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局的降低线损的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3.总结交流线损工作经验,组织技术培训;
4.按期组织线损理论计算,定期进行线损综合分析,编制线损专业统计分析报告;
5.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线损工作、线损率指标完成情况和线损奖惩的实施情况;
6.参加基建、技改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
7.与有关部门共同拟定线损奖金分配方案。

第三章 指 标 管 理
第8条 各级电力部门按期编制、下达线损率计划指标,并组织、督促努力完成。
线损率计划指标的编制以线损理论计算值和前几年线损率统计值为基础,并根据以下影响线损率升降的诸因素进行修正:
1.系统电源分布的变化、负荷增长与用电构成的变化;
2.电网结构的变化、系统运行方式和系统中的潮流分布的变化;
3.基建、改进及降损技术措施工程投运的影响;
4.新增大工业用户投运的影响;
5.系统中主要元件的更换及通过元件负荷的变化。
第9条 线损率指标实行分级管理,按期考核的原则。也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实行逐级承包。其管理与考核范围按调度管辖、电压等级和承包单位划分。
凡由网局、省局调度管理的送电、变电(包括调相机等)设备,在送变电过程中的电能损耗称为网损,分别由网局的网调、省局的省调负责管理,并接受考核;凡由供电局管理的送、变、配电(包括调相机等)设备,在送变配电过程中的电能损耗称为地区线损,由供电局负责管理,并接受考核。地区线损还应分解为送变电线损和配电线损,分别由供电局所属地区调度所、地区供电局、县电力局负责管理,并接受考核。
第10条 线损率指标在实行分级管理、按期考核的基础上,由供电局负责管理的送变电线损和配电线损,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将线损率指标按电压等级、分变电站、分线路(或片)承包给各基层单位或班组。
第11条 转供电、互供电和两个以上供电局共用线路的线损,由供电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或由上一级主管网局、省局协调解决。跨大区电网、跨省电网供电的过境网损,由双方网局、省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12条 用户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的电能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如专用线路、变压器产权虽已移交供电局,而该线路、变压器又系专供某特定用户者,其电能损耗的负担也可经双方协调确定。趸售部分在趸购单位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电能损耗由趸购单位负担,任何部门及个人无权减免应承担的电能损耗。
第13条 为了便于检查和考核线损管理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可建立以下与线损管理有关的小指标进行内部统计和考核:
1.技术措施降损电量及营业追补电量;
2.电能表校前合格率、校验率、轮换率、故障率;
3.母线电量不平衡率;
4.月末及月末日24点抄见电量比重;
5.变电站站用电指标完成率;
6.高峰负荷时功率因数、低谷负荷时功率因数、月平均功率因数;
7.电压监视点电压合格率。
网局、省局、供电局均应逐级统计和考核上列各项小指标。各局亦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增加若干小指标进行内部统计和考核。
第14条 各级电力部门应对线损率进行月统计季考核。根据部颁的统计办法按期编送统计报表。当线损率有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分析并查出原因。
第15条 为使线损分析工作不断深入,使它能够反映出各种电压等级电网的网络结构、设备技术状况、用电构成及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特点,各级电力部门除执行部颁的统计办法和有关规定外,应开展以下线损统计和分析工作:
1.网损和地区线损中的送变电线损分析应分压、分线进行,配电线损的分析应分区、分站、分线或分台区进行,并分别与其相对应的线损理论计算值进行比较,以掌握线损电量的组成,找出送变配电系统的薄弱环节,明确降损的主攻方向;
2.按电力网中元件分类统计分析线损。按电网中升、降压变压器、配电变压器和各级电压的输、送、配电线路等主要元件的技术参数,通过理论计算和统计分类,掌握电网中线路总损耗,各级电压等级线路的损耗及所占比重,变压器总损耗,各级电压变压器的损耗及所占比重,其中
变压器铜损和铁损又各占若干等等,便于找出问题,采取措施;
3.按售电构成统计分析线损。以电压等级划分,将无损的用户专用线、专用变电站、通过用户的转供电、趸售电等相应的售电量扣除后进行统计分析,以求得真实的线损率。
第16条 各级电力部门应认真总结线损管理经验,计算降低线损的效果。每季进行一次线损分析,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全年进行一次总结,并分别报送有关上级。

第四章 技 术 措 施
第17条 各级电力部门在进行电网规划设计时,应按照原水电部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城市电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降损节电作为综合技术经济分析的重要内容之一,以便合理加强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不断提高电网运行的经济性。
第18条 各级电力部门每年应制订降低线损的技术措施计划,分别纳入基建、大修、技改等工程项目安排实施。
第19条 各级电力部门都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降损措施。重点抓好电网规划、调整电网布局、升压改造、简化电压等级、缩短供电半径、减少迂回供电,合理选择导线截面、变压器规格、容量及完善防窃电措施等项工作。首先要对投资少、工期短、降损效果显著的措施,抓紧实施。
第20条 按照能源部颁SD325-89《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和《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按照电力系统无功优化计算的结果,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设备,做到无功就地补偿、分压、分区平衡,改善电压质量,降低电能损耗。
第21条 各级调度部门要根据电力系统设备的技术状况、负荷潮流的变化及时调整运行方式,做到电网经济运行,大力推行带电作业,维持电网正常运行方式;要搞好变压器的经济运行,调整超经济运行范围的变压器,及时停运空载变压器;排灌用变压器要专用化,在非排灌季节应及时退出运行。
第22条 各级电力部门应有计划地逐步将高能耗的配电变压器更换或改造为低能耗的配电变压器。凡新购置配电变压器必须是低能耗的,否则各物资部门不得购买,供电部门不准装用。使用部门不得投入运行。
第23条 各级电力部门必须定期组织负荷实测,并进行线损理论计算。35千伏及以上系统每年进行一次计算,10千伏及以下系统至少每二年进行一次。遇有电源分布、网络结构有重大变化时还应及时计算,线损理论计算应按管理与考核范围分压进行,其计算原则和方法可参照部颁《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理论计算值要与统计值进行对比,找出管理上和设备上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为提高理论计算的准确度和速度,应使用电子计算机计算,并不断开发和充实计算程序。

第五章 用 电 管 理
第24条 各级电力部门必须加强用电管理工作,加强各营业管理岗位责任制,减少内部责任差错,防止窃电和违章用电。坚持开展经常性的用电检查,及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所产生的电量损失,以降低管理线损。
第25条 合理安排抄表例日,应使每个月的供、售电量尽可能相对应,以减少统计线损率的波动。对专用线路、专用变电站、趸售单位和季节性供电的用户以及有条件实行月末日24点抄表的用户,均必须在月末日24点抄表,月末日24点抄见电量和月末抄见电量应占总售电量的75%以上。其余用户的抄表例日应予固定,不得变更。
第26条 加强对用户无功电力的管理,提高用户无功补偿设备的补偿效果,帮助督促用户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部颁《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采用集中与分散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增加无功补偿设备,提高功率因数,使之达到规定的标准值。
用户安装无功集中补偿设备,应同时安装随电压、功率因数或时间变化能自动投切的装置。无自动投切装置的新用户不予接电,已投产的老用户限期补装。
第27条 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能表,凡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能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由各供电局确定报省局批准)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对部分大用户还可逐步试行高峰、低谷功率因数考核。
第28条 发电厂直供的用户,其功率因数考核标准,可由当地供电局根据电压和无功潮流计算确定,并应报省局核准。
第29条 严格发电厂厂用电、变电站站用电的管理,应消除发电厂内及附近和变电站内及附近的无偿用电和违章用电现象。厂、站用电均应装表计量,并接受当地供电部门的用电监察。
站用电应计入线损中,应列为考核变电站的一项技术经济指标。
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其他生产用电(如大、小修、基建、修配、熔冰、试验等)和非生产用电(如办公楼照明、职工宿舍用电等)应由当地供电部门严格管理,装表计量收费,不得计入厂用、站用电和线损之中。

第六章 电 能 计 量 管 理
第30条 发电厂与电力网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变电站和用户的电能计量装置均应由当地供电局进行测试和管理。特殊情况可由网局或省局指定单位进行测试与管理。
第31条 电能计量装置应按部颁《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电能计量装置检验规程》和网局、省局的有关规程的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和调换。高压电能表调前合格率应达到99%以上,高压电能表故障率应小于1%,检验率应达到100%,低压三相电能表轮换率应达到100%。
第32条 电能计量装置接线应正确可靠,各元件的误差必须在允许范围之内。Ⅰ、Ⅱ、Ⅲ类电能计量装置实行综合误差考核管理。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Ⅰ类不应超过二次额定电压的0.25%;Ⅱ、Ⅲ类不应超过0.5%。
第33条 各级电力试验研究所负责对电能计量设备进行监督,对电能标准表计负责传递、检定工作,并对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使用的标准电能表,至少每六个月检定一次,标准互感器至少每两年检定一次。对大型发电、供电设备、重要联络线的电能表及其他重要关口电能表也应进行监督,定期抽查检验,并指导发电厂、供电局采取针对性措施,以保证电能计量的准确性。
第34条 新投产的发电厂、变电站的电能计量装置的装设地点、安装条件以及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等,应根据考核电力系统技术经济指标、分压分线统计分析和合理计费的要求安装,并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已运行的发电厂、变电站电能计量装置不全和准确度不合要求的,由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逐步更换和补齐,首先要对大型发电机组、枢纽变电站、重要联络线、大用户的主要计量点,应分期、分批换装为0.5~1.0级电能表及0.2~0.5级测量用互感器。
大用户专用变电站和专用线路计量电能表用的测量用互感器的装设应按《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和《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执行。
凡新装或增装的电能计量装置均应有电能计量管理负责人和线损专责人参加设计审查和验收。
第35条 发电厂和变电站的运行人员应加强对电能计量的运行管理,按月做母线和全厂、站的电量平衡计算。发电厂和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母线的电量不平衡率不超过±1%;220千伏以下变电站母线电量不平衡率不应超过±2%。

第七章 奖 惩
第36条 根据财政部、原劳动人事部、原国家经委(86)财工字第17号文《颁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和能源部有关规定实行节电奖。
第37条 节电奖按照定额进行考核。网局和直属省局的线损率定额,由能源部核定;省局的线损率定额由网局核定;供电局的线损率定额由网局或省局核定。
第38条 节电奖奖金由主管局统一分配,不得挪用。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负责管好、用好该项奖金,发给与降损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防止平均主义。并应制订出相应的线损奖分配和奖惩办法。
节能管理部门应提出奖金总额的30%~40%用于奖励节能效果显著、对节能工作贡献大的单位和个人。
第39条 能源部、网局及省局对降损节电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以表彰;对不能完成能耗定额的单位,相应扣减其节能奖金额;对长期不能完成节电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40条 本规定自颁发日起实行。
第41条 本规定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修改说明
一、立法目的及其依据
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线损管理,降低电能损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能源部颁发的“《节约能源暂行管理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以及各级电力部门在线损管理制度改革方面的创新和降损的实践经验,对原水电部1982年颁发的《线路损失管理条例(试行)》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改称为《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修改过程和主要内容
《规定》的修改是按照原水电部部颁规章制度的编订和修改程序的办法进行的。修改过程如下:
1.1989年上半年,在原水电部颁发的《线路损失管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和部颁的有关节约能源方面的条例、细则等以及各级电力部门提出的一些修改意见,经整理后编拟出《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条(第一稿),于同年八月份以节能节〔1989〕13号文发至各电管局、有关省局、供电(电业)局征求意见。
2.1989年底先后收到各电管局、省局和供电(电业)局意见供一百三十余条。汇总整理后,提出了会审稿(第二稿),共计七章三十九条。并提交1990年在辽宁兴城召开的全国电网线损会议上进行审议。
3.根据全国电网线损会议会审意见,经整理提出报批稿(第三稿)共计八章四十二条,并于同年10月送各电管局又一次征求意见,根据各电管局的意见修改后定稿(第四稿),于1990年12月22日起颁发执行。
《规定》的修改历经两年,先后经过两次征求意见,和一次全国性会议讨论审议而完成的。条文规定的更为明确具体,为《规定》的贯彻执行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2.电管局、省局、供电(电业)局在线损方面的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3.线损率计划指标的编制方法;线损率指标实行分级管理,按电压等级、分站、分线承包,以解决指标吃“大锅饭”的弊端;各项小指标的考核等;
4.降损技术措施;降低管理线损的各项措施;
5.线损率定额和线损工作的奖惩。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线路损失一词是习惯上通俗的说法,不够确切和全面,故《线路损失管理条例》改为《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
2.电力网电能损耗率(简称线损率)是电力部门一项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该指标的完成与规划设计、生技、计划、基建、调度、用电、农电等部门均有密切关系,因此,《规定》中的条文与上述各部门编订的专业性规章制度虽有部分相重复的地方,但这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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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非法发行代金券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行 审计局


北京市禁止非法发行代金券的暂行规定
市人行 审计局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市场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国营商业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发行礼品券外,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均不得发行各种形式的代金券。
本规定所称代金券,是指单位发行的,能替代人民币兑换有价票、券或在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商品的标明或不标明面值的“购货券”等凭证。
第三条 商业企业发行礼品券,须向市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只对个人发行,并收取现金。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均不得购买礼品券。商业企业发行礼品券的收入,应在开户银行设专户存储,待持礼品券者购货将礼品券收回后,再转入企业结算账户。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非法发行或购买各种代金券的单位,市人民银行或审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冻结其违法款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发行或购买代金券总额(实际结算金额)20%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缴付罚款的单位,市人
民银行或审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算账户中扣款。
违章被罚单位对处罚不服时,应先按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非法发行或购买各种代金券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审计局



1987年11月3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世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世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世行贷款北京《企业住房与社会保障改革项目》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你办请于1996年4月30日前将经过审计的决算报告一并报送我局,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联系。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3)财世字第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
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现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的特点及其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财政部门转贷的实施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是指与管理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有关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包括:
1.管理并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委、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
2.管理并直接实施地方财政部门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3.各级财政部门授权管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办公室。
第三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所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
中央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部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四条 中央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规定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根据本部门、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报告,应当按项目根据相应新的行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逐级汇总编报,单独反映项目实施期间或项目已经结束、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第六条 项目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是:参与项目评估,做好概(预)算审查工作,具体负责签定和执行项目协定和转贷协议中有关财务条款,参加招标、评标和采购合同的谈判,及时办理世界银行贷款的提取和支付工作,按时还本付息付费、及时、正确地反映和分析世界银行
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配备合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性。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事先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资金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国外赠款和国内配套资金。
第九条 世界银行贷款是指通过财政部门转贷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国际开发协会信贷、技术合作信贷和联合融资等。世界银行贷款必须按照《贷款(或信贷)协定》中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比例进行提款报帐。贷款(信贷)协定生效以后,在发生了符合世界银行规定的合格费用后,
项目单位可以凭有关证明文件,按照世界银行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向世界银行提取贷款。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每次按照世界银行规定的程序提款后,应根据世界银行付款通知单及时与贷款(信贷)帐户核对美元和特别提款权的金额以及支付的类别。
第十一条 国外赠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机构或部门等捐赠的款项。
第十二条 国内配套资金包括有偿配套资金和无偿配套资金。
有偿配套资金是指国内银行、财政等部门提供的有偿资金及其他债务。
无偿配套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拨款、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和劳务集资以及国内有关部门捐赠的款项等。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议和章程的规定以及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时筹集配套资金。各出资部门应按照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和权利。
第十四条 各种捐赠款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现金捐赠,按照受赠的金额计价。实物捐赠,对于附有发票帐单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计价;无发票帐单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计价。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的负债分为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国内有偿使用的配套资金以及长期应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等。
第十六条 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的利息支出,在项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第三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专用帐户存款、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收利费以及存货等。
第十八条 专用帐户存款是世界银行预先拨付给项目单位的周转金存款。该帐户的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进行核算。项目单位可以从该帐户中预先支付符合世界银行要求的零星支出,并采用报帐提款的方式通过偿还申请的程序从世界银行提取补充。
第十九条 应收利费是应收项目单位世界银行贷款的利息和承诺费。应收利费应按实际转贷的货币记帐,并按照往来户名、世界银行规定的费用类别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 物资设备采购必须按照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一切违反其规定的采购,财政部门有权停止对其支付。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和已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分别单独核算。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资产在交付使用资产中核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拥有的、单位价值和使用年限在有关行业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上的劳动资料,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转移、变卖以及报废清理时,需经财政部门审查。

第五章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单独移交。
第二十六条 递延资产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各项递延费用,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用和非常损失等。项目完工后,作为递延资产单独移交。

第六章 项目工程成本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全部工程费用应全部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费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工程成本核算一般应按项目评估中的项目内容为核算对象。
第二十九条 项目工程成本是指项目单位在项目工程中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耗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支出。不包括被安装设置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工程款。应当根据规定劳务单价、数量等记录资料正确计算。
2.各种设备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支出。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帐面单价计算。
3.按照规定应当计入交付使用资产的待摊投资。
4.各种无形资产和各项递延费用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 待摊投资是指项目单位为了组织和管理项目实施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项目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划拨方式取得或非经营性项目),勘查设计费、科学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监测费,国内借款利息(减贷转
存利息收入),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世界银行贷款利息及承诺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设备盘亏及汇损、非常损失以及其他待摊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其他投资是指建设单位取得的各项无形资产和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各项递延费用,如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出让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
第三十二条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
第三十三条 进口的物资设备如有多余需要转让出售的,应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批准,并补报关税。转让物资结算价与原帐面价格的差额,作增减还贷准备金处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已经完成的工程,应及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交付使用资产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帐。

第七章 还贷准备金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项目单位严格按照转贷协议还本付息付费,项目单位应按照谁用谁还的原则,建立还贷准备金。
第三十六条 还贷准备金的来源包括试车收入、物资转让清额、索赔与违约金净额、转贷利差和其他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扣除后的净额等。
第三十七条 各财政部门应根据所管理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情况,每年从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还贷准备金。
第三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建立的还贷准备金,在保证项目还本付息付费有余的情况下,可有偿使用,支持项目建设。

第八章 外币业务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项目单位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
第四十条 发生外币业务时,项目单位采用外币分帐制的核算方法。即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或采用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四十二条 年度终了,项目单位应将以外币反映的“外币兑换”帐户余额,按照期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年终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帐面记帐本位币“外币兑换”帐户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九章 项目完工后移交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完工时,项目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编制竣工决算表、资产负债表、交付使用资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项目移交完毕后,应当提出项目完工报告并造具清理期间收支报表,连同审计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部门。

第十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向外报送财务报告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项目工程进度表;
3.贷款(信贷)协定执行情况表;
4.专用帐户收支表。
项目单位内部实行分级核算的,在年末应将上下级项目单位的报表进行汇总。在汇总时,应将相互间的往来款项,与所属项目单位报表中有关项目相互冲销。
第四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情况;
2.贷款(信贷)资金支付情况;
3.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4.专用帐户使用情况;
5.招标采购支付情况;
6.汇率风险损益情况;
7.往来款项结算情况;
8.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报告内容的变更;
9.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的财务报告应按年报送同级财政机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六十天内报出。
向外报出的财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开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项目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准确编报财务报告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项目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项目单位自行规定。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附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均有权调阅本级或下级项目单位有关贷款项目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停止使用甚至收回贷款。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必须接受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必须对项目实行财会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执行财会制度好的项目领导人和财会人员,应给予表扬、奖励;对不按财会制度办事,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单位领导人和财会人员,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及刑事的,要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财务报告的种类和格式
--------------------------------
| 编 号 | 财务报告的名称 | 编 报 期 |
|--------|-----------|---------|
| 会世01表 | 资产负债表 | 年报 |
| 会世02表 | 项目工程进度表 | 年报 |
| 会世03表 | 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 | 年报 |
| 会世04表 | 专用帐户收支表 | 年报 |
--------------------------------
资产负债表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会世:01表
编报单位: 单位:人民币元
----------------------------------------------------
| 行 | 期 | 期 | | 行 | 期 | 期
资 产 | | 初 | 末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 | 初 | 末
| 次 | 数 | 数 | | 次 | 数 | 数
-------------|---|---|---|------------|---|---|-----
一、流动资产合计: | | | |一、流动负债合计: | | |
1.货币资金 | | | |1.短期借款 | | |
2.应收票据 | | | |2.应付票据 | | |
3.应收帐款 | | | |3.应付帐款 | | |
4.预付帐款 | | | |4.其他应付款 | | |
5.其他应收款 | | | |5.应付工资 | | |
6.应收利费 | | | |6.应付福利费 | | |
7.存货 | | | |7.应交税金 | | |
8.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 | | |8.其他流动负债 | | |
二、固定资产合计: | | | |9.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 |
1.固定资产原价(自用) | | | |10.应付利费 | | |
2.固定资产原价(项目) | | | |二、长期负债合计: | | |
减:累计折旧 | | | |1.世界银行贷款 | | |

固定资产净值 | | | |国际开发协会 |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 | |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 | | |技术合作信贷 | | |
三、在建工程合计: | | | |联合融资 | | |
1.项目工程支出合计: | | | |2.长期借款 | | |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 | | |3.长期应付款 | | |
设备投资 | | | |三、所有者权益合计: | | |
待摊投资 | | | |1.无偿配套资金 | | |
其他投资 | | | |各级政府拨款 | | |
2.减:待冲转项目工程支出| | | |自有资金 | | |
四、交付使用资产合计: | | | |劳务集资 | | |
1.固定资产 | | | |2.捐赠款 | | |
2.流动资产 | | | |国外捐赠 | | |
3.无形资产 | | | |国内捐赠 | | |
4.递延资产 | | | |3.还贷准备金 | | |
五、无形资产合计 | | | | | | |
六、递延资产合计 | | | | | | |
-------------|---|---|---|------------|---|---|-----

资产总计 | |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 | |
----------------------------------------------------
补充资料: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_______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_______元



199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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