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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在晋升工作中如何对待革命战争期间培养的技术干部的学历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12:20  浏览:96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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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在晋升工作中如何对待革命战争期间培养的技术干部的学历问题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在晋升工作中如何对待革命战争期间培养的技术干部的学历问题的意见
卫生部


一至七略。
(三)编制:17人。
八、外事司
(一)主要职责
8.1学习研究党和国家外事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拟定医药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8.2归口管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活动。
8.3负责编报外事年度计划及组织实施工作。
8.4审批有关对外合同、章程、协议及驻外机构、外国公司驻华机构的建立事宜。
8.5汇总、审批局机关、直属挂靠单位及省市医药部门的临时出国团组计划。
8.6负责利用外资及外国政府的资助、贷款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
8.7负责国际组织资助项目的申报,协调管理工作。
8.8负责对外援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
8.9负责政府、部门间科技合作项目的执行工作。
8.10归口负责国外智力,人才引进工作。
8.11负责留学、进修人员的派出及管理工作。
8.12负责医药国际会议、展览的参与、派出等工作。
8.13负责医药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事宜的协调、检查及成果总结工作。
8.14负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信息资料统计工作。
8.15负责外事经费的申报及管理工作。
8.16负责出国人员护照管理及签证事宜。
8.17负责中国医药国际交流中心的工作。
8.18负责统筹安排局领导的外事活动及其他外事行政工作和日常外事活动。
(二)机构设置
外事司下设三个处:综合计划处、经济合作处、科技合作处。
(三)人员编制:17人。
九、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9.1管理和协调局机关办公事务。
9.2汇总拟定局机关的工作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9.3拟定局机关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9.4负责局长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机关干部会议以及全国医药局长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传达中央、国务院文件及有关会议的精神。
9.5负责局领导的秘书工作,负责局值班室工作,处理紧急事务,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9.6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工作。
9.7负责局机关文书档案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局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9.8负责局机要、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
9.9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提案、议案工作。负责接待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9.10负责局机关的行政后勤和行政财务工作。
9.11负责局保密委员会、福利委员会、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爱国卫生委员会、职工住房分配委员会等的日常工作。
9.12承办局领导授权、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下设七个处:秘书处、档案处、提案信访处、行政处、保卫处、机关生活服务处、房屋管理处。
(三)编制:80人。
其中行政编制54人、事业编制26人。
十、机关党委
(一)主要职责:
10.1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宣传和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统一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10.2从严治党,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抓好对党员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和理想、纪律教育;有计划地培训专职、兼职党务工作干部和轮训党员;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严格组织生活,抓好基层建设;认真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搞好党风,严格纪律,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
10.3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协助行政领导保证完成部门和各项工作任务。支持行政领导改善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
10.4按照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
10.5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医药行业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实际,与行政领导密切配合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10.6协助行政领导管理机关党群组织的干部及京外直属单位党委负责人人选的推荐工作;配合人事部门对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根据掌握的情况,以行政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或建议。
10.7结合医药部门的实际,配合行政领导做好统战工作。
10.8对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0.9承担上级组织交办的任务。
(二)机构设置
机关党委下设宣传部、组织部、直属机关纪委、直属机关团委。
(三)编制:8人。
十一、老干部司
(一)主要职责
11.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老干部离休、退休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细则。
11.2认真落实离休、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11.3负责做好局内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文件传阅、听重要报告、参加有关政治活动等具体组织工作。
11.4负责组织离休、退休干部的疗养和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管理并安排好离休、退休干部的用车。
11.5配合有关单位组织离休、退休干部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咨询活动,继续发挥老干部的作用。
11.6及时宣传和表扬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11.7对离休、退休干部进行家访慰问,经常了解离休、退休干部身体、学习和生活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
11.8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适当兴办离休、退休干部集体福利事业。
11.9编制离休、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的预决算,并按规定统一掌握使用。
11.10根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与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进行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11.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老干部工作事宜。
(二)机构设置
老干部司下设一处、二处。
(三)编制:15人。
一、关于政策、法规制定的分工
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医药法规政策的制定工作,主要任务是:
(1)汇总和编制局法规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及经费计划,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组织拟定综合性法规政策,确定承担单位,下达任务,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
(3)协助、参与专业性法规政策的起草工作,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前提出意见。
(4)审核专业性法规政策待送稿及说明,必要时,可会同有关司再次组织专家论证或征求意见。
(5)有关业务技术政策,在完成送审稿前,充分征求有关业务司局的意见。
(6)完成各类法规政策送审稿及说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局长批准。
(7)负责法规上报及后续工作。
(8)归口办理其它部委有关法规的修改工作,组织有关司提出修改意见。
(9)组织拟定与其它部委联合起草的综合性法规,负责专业性法规待送稿完成后的工作。
各司的主要任务是:
(1)提出本司法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
(2)参加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法规政策制定计划。
(3)组织拟定专业性法规政策,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
(4)完成专业性法规政策待送稿及说明。
(5)对综合性法规政策的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6)参加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各类法规政策送审稿及说明。
(7)协同政策法规司,完成专业性法规政策送审稿以后的工作。
(8)组织拟定与其它部委联合起草的专业性法规,完成待送稿及说明,协同政策法规司对其它部委有关法规提出意见。
二、关于编制行业规划工作的分工
(一)计划司:
1.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国家计委的要求,提出编制行业规划的原则、方法和步骤,组织各有关司、公司、协会、企业和情报所(站)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编制行业规划。
2.负责行业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对上对下归口衔接工作。
3.负责编制行业规划大纲。
4.对有关司、公司、协会编制化学制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包装材料、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科研教育、人才培养、医药商业、物资供应等专业规划的建议进行审核、汇总、综合平衡,纳入行业规划(草案),送局办公会审议。对局办公会通过的行业规划,负责拟文上报下达

5.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本地方、本企业的发展规划。
6.对行业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滚动调整的建议报分管局长审批。
(二)装备司: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和医药包装材料等方面长期规划的建议。
(三)科技教育司: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医药科研教育、人才培养方面长期规划的建议。
(四)经济协调司: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医药节能环保安全方面长远规划的建议。
(五)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化学制药企业协会和有关企业: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化学制药方面长期规划的建议。
(六)中国医药公司: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医药商业方面长期规划的建议。
(七)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和有关企业:
协助装备司,参加医疗器械方面长期规划调研和编制工作。
(八)情报所(站)及有关专家:
配合计划司,协助收集国内外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参加编制行业规划大纲(草案);负责与卫生部、商业部、军工等系统外部门的联系工作,提出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等长期规划的建议。
(九)中国医药物资供应公司:
配合计划司,负责提出医药物资供应方面长期规划的建议。
三、关于编制实施年度计划的分工
1.计划司:负责提出编制年度计划的要求和部署,布置和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地区及专业年度计划建议,经综合平衡后编报下达各类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调整计划的实施。
2.装备司:在计划司组织下编制医疗器械计划,由计划司平衡后统一上报下达。协助计划司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计划。负责制药机械,药用包装材料计划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
3.科技教育司、人事司等在计划司组织下,根据计委编报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编制相应的社会发展计划,由计划司平衡后统一上报,经科技教育司、人事司分别下达,并组织实施。
4.经济协调司,负责节能,环保计划的编报和下达、组织实施。
5.中国医药物资供销总公司:按计划司编制计划的要求和部署,协助编制医药物资年度计划,由局计划司平衡后,报国家计委和物资部。并负责按局计划司编制的物资分配计划组织实施。
6.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参与计划司组织的化学药品生产年度计划和医药产品出口计划的编制工作,协助计划司拟订计划。
7.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中国医药公司分别提出专项计划和特供药械计划建议,经计划司审定后,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专业公司分别执行。
附:医药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程序图
四、关于技术引进管理工作的分工
(一)计划司:
1.对上,代表国家医药管理局对口国家计委等技术引进计划管理部门;对下,对口各省、区、市医药局(总公司),全面负责医药技术引进项目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会同局内有关司、公司,组织限下技术引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评估和批复及限上技术引进项目的初审、转报和转发、下达。
3.负责筹集项目所需外汇和人民币配套资金。
4.参加对外谈判,组织重点项目的技术考察、审查工程设计、监督履行合同及国内配套工程的实施。
5.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和效益考核。
(二)装备司:
配合计划司进行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和医药包装材料方面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查、论证、评估和工程验收、效益考核等工作,监督履行合同及国内配套工程的实施。对以上三个方面项目的计划安排提出建议。
(三)经济协调司:
配合计划司参加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项目的审查、论证、评估、验收、考核等工作。对计划安排提出建议。
(四)外事司:
配合计划司参加各类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查、论证和评估工作。负责政府间技术经济合作项目及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对外联络工作。
(五)科技教育司及各专业公司、协会、情报所:
参加计划司组织的各有关项目的审查、论证和评估等工作。
(六)对外公司:
参加计划司组织的各类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查、论证和评估等工作。接受已批准建议书项目的委托,按照国家或地方权威部门下达的计划进行谈判、签约、履行合同。
配合计划司做好“统一归口、联合对外”项目的管理工作。
附:技术引进工作程序图解
五、投资管理和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分工
1.建设项目(含基建、技改)自规划立项以后的设计审批、投资计划管理、工程管理及涉外项目的设计联络、协调等工作,由计划司负责,并统一对外联系。
2.物资部安排给我局的指令性物资指标,由计划司按照项目的投资计划,负责编制项目所需的物资分配计划,医药物资公司负责物资分配计划的实施。
3.非经营性项目的财务管理
(1)计划司根据投资计划安排,按建设重点和进度出具内部拨款通知单。协助经济协调司编制财务计划;
(2)经济协调司负责制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统计、年终决算、财务监督、限额申请和下拨。
4.设计院的管理工作
(1)计划司负责管理直属设计院、归口管理其他医药设计院的业务工作;
(2)直属设计院的人事考核和安排工作,以人事劳动司为主,计划司协助;
(3)专项设计事业经费的分配和设计院上交的节余资金中用于设计业务建设的经费的使用由计划司负责平衡提出意见,经济协调司从财务制度上审核并办理财务手续。
六、关于装备司与有关司的分工及储运、计划生育、企业升级等项工作的分工
(一)装备司与计划司、质量司、科教司的分工
1.计划、科研、质量等综合司为综合专业司,对上分别对口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教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装备司为专业综合司,对口机械电子部,并负责医疗器械协调办公室及联系航天航空、国防科工委、船舶总公司等部门。
2.在计划司统一部署下,医疗器械产品、制药机械及包装材料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由装备司提出。计划司负责审核汇总、综合平衡,统一上报下达。年度计划的实施由计划司为主,装备司配合。
3.在科教司的统一部署下,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及包装材料的科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由装备司提出,科教司负责审核汇总、综合平衡、统一上报下达。年度计划的实施以科教司为主,装备司配合。
4.医疗器械产品、制药机械、包装材料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制定及日常质量管理、产品评优、许可证发放、质量抽查、监测中心等项工作,由质量司为主负责,装备司协同配合。
5.有关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包装材料的专业综合工作,由装备司牵头承办,有关综合司积极配合。各司室转发、布置和决定有关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和包装材料等方面工作的事项和文件,应与装备司会签,以沟通情况。
(二)关于储运工作连同武汉、长沙两个医药储运站的管理工作,一并转交中国医药公司负责。
(三)计划生育药械的生产供应协调工作,由计划司设处(编制3人)统一归口管理。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援助的计划生育项目,由计划生育处负责承办,外事司积极做好有关涉外工作。
(四)企业升级工作,质量、消耗、效益等标准由经济协调司组织专家制定;考核评估工作委托省市医药局及中国医药企协;升级的审批及抽检由经济协调司负责。有关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包装材料企业,装备司参加审批。
七、关于外事工作的分工
(一)国际经济合作分工
1.外事司
(1)归口管理经济合作,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及企业要求,经商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对外合作工作计划。
(2)向我政府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利用国际资助,国外贷款的项目方案。
(3)负责与外国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外商等进行联系,寻找合作对象,组织安排交流、会谈、出国考察等。
(4)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对象。
(5)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协调、督促、检查、总结。
(6)审批有关来料(样)加工及合资协议、合同章程。
2.计划司
(1)根据行业的发展情况、制定规划,提出对外合作项目的需求建议。
(2)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对象。
(3)负责有关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投资建设等工作。
(4)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
(5)落实、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
3.科教司
(1)负责从技术角度评估对外合作项目的可行性。
(2)协同有关部门确定合作对象。
(3)负责对外合作项目中涉及的技术保密审核工作。
(4)参与对外合作项目的技术交流、会谈等工作。
4.其他各司参与有关的涉外工作。
(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分工
1.外事司
(1)归口管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活动计划和合作项目计划。
(2)负责对外联系、组织交流、会谈及出国考察等工作。
(3)商科教司审核部门、单位间的科技合作协议。
(4)按有关规定,将合作项目计划或科技合作协议,报国家科委审批或备案。
(5)会同有关单位协调、监督、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实施。
2.科教司
(1)负责提出对外科技合作项目需求及中方承担单位的建议。
(2)会同外事司起草或审核部门、单位间合作协议,参与有关对外活动。
(3)负责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保密审查工作。
(4)协同外事司对科技合作的执行进行协调监督等。
3.有关各司提出本单位业务有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需求,并参与对外活动。
八、关于人才引进、人员进修培训管理工作的分工
局成立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人事劳动司、外事司、科教司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智力引进办公室,设在人事劳动司科技干部处,科技干部处处长任主任,外事司科技合作处负责人任副主任,人事劳动司、外事司各一名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1.人才引进、出国进修培训
(1)人事劳动司负责需求项目的研究提出、计划编制上报、批准计划的下达工作。
(2)外事司负责编报及下达财务计划、对外联络、人员接待文件的下达工作。
(3)各实施单位负责任务实施。
(4)人事劳动司负责督促检查、经验交流工作。
(5)人事劳动司负责人才资料汇总及贮存工作。
(6)直属院校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由科教司负责选派。
2.国内进修培训
(1)科教司负责医药行业职工国内进修培训工作。
(2)人事劳动司负责局机关职工国内进修培训工作。
(3)各有关司配合人事劳动司编制计划,根据分配的名额推荐本司进修培训人员。
九、关于会议管理的分工
1.局办公室归口管理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局性会议,主要任务是:
(1)汇总和编制局会议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
(2)提出以局名义召开全国性会议的计划提交局长会审批,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同时向国管局申报经费)。
(3)组织全国医药局长(总公司经理)会议的秘书、会务工作。
(4)局长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局机关全体会议的秘书、会务工作。
2.各司向办公室提出本司需召开的全局性专业会议计划(包括会议目的、内容、时间、地点、规模、规格等)和经费预算,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局长批准,经费从各司会议经费包干中解决。
3.各司召开的非全局性专业会议,由本司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会务工作自行安排。
十、国家医药管理局统计工作的分工
计划司负责全局统计工作综合管理,统一对口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全国医药行业统计信息网络和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编制修订医药行业各项统计制度(包括各单位所需的一次性统计调查)。
2.局内各种业务报表(包括各部门的一次性调查反表)的审核报批。
3.组织医药行业的工、商、投资、技改、外资利用的统计年报的编制、发行;负责统计信息的发布、反馈、咨询等工作。
4.在统计工作上组织计算机的应用、开发、推广以及全国信息联网工作。
5.负责提供或核定以局名义向外发布的医药统计数据。
6.组织医药行业统计工作评优活动。
7.按照“统计工作集中管理”的原则,报表管理原则上凡属国家统计局统计制度规定的各种基本报表集中计划司汇总、编制、发布及反馈统计信息,其中包括:
(1)年报:工业总产值;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表(报表制度规定的产量目录中的品种);全民和集体及其他经济类型的财务成本统计表;主要产品生产能力表(24大类化学原料药中的302个计划品种,5大类制剂);主要工业产品单位成本;工业部门商品零售额表;工业部门产品
供应出口表(包括制度中规定的产品目录中的品种);企业一览表;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汇编;利用外资统计年报;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统计;医药商业商品流转总值表;医药商业商品流转类值及主要商品(药品四十种、器材十五种)统计年报(包括附三元指标);医药商
业机构、人员统计表。
(2)定期报表:工业总产值、主要工业产品产量电讯月报、工业总产值、主要产品品种产量表式月报(品种同年报);工业部门商品零售额月报;工业部门产品供应出口(品种同产量表);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统计;医药商业商品流转总值电讯
月报,医药商业商品流转类值电讯月报;医药商业商品流转类值及主要商品统计月(季)报(同年报一样)。
8.制药工业协会受计划司委托,承担下列统计任务: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年报、月报);化学药品制剂主要品种产量季报;重点企业的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季报;计划外原料药品种季报,汇总后的统计资料送交计划司一份。
9.按业务分工,装备司承担医疗器械重点企业的经济效果指标完成情况季报,汇总后统计资料送计划司统计处,由统计处对口上报。
10.各种业务报表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汇总及信息反馈,汇总后的各种资料送交计划司统计处一份。具体由以下部门负责:
(1)经济协调司负责统计的表有:
重大及特大设备事故分析表;设备管理情况表;设备基本情况表;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情况;引进设备情况表;医药系统职工死亡事故综合报表;医药系统大事故报告表;医药运输计划完成情况表;医药商品运输六项经济指标。
(2)医药商业协会负责的表有:
医药商品质量信息表;麻醉药品购、销、调、存报表;定点县医药公司购、销、存统计表;定点县医院业务情况调查表。
(3)化学制药工业协会负责的表有:
革新和推广先进技术情况;制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1.原由局物资司统计的各种物资统计报表,暂委托医药物资供应公司统计,汇总后的统计资料送计划司统计处,由统计处报国家统计局。
十一、投资管理和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分工
1.建设项目(含基建、技改)自规划立项以后的设计审批、投资计划管理、工程管理及涉外项目的设计联络、协调等工作,由计划司负责,并统一对外联系。
2.物资部安排给我局的指令性物资指标,由计划司按照项目的投资计划,负责编制项目所需的物资分配计划,医药物资公司负责物资分配计划的实施。
3.非经营性项目的财务管理
(1)计划司根据投资计划安排,按建设重点和进度出具内部拨款通知单,协助经济协调司编制财务计划;
(2)经济协调司负责制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统计、年终决算、财务监督、限额申请和下拨。
4.设计院的管理工作
(1)计划司负责管理直属设计院,归口管理其他医药设计院的业务工作;
(2)直属设计院的人事考核和安排工作,以人事劳动司为主,计划司协助;
(3)专项设计事业经费的分配和设计院上交的节余资金中用于设计业务建设的经费的使用由计划司负责平衡提出意见,经济协调司从财务制度上审核并办理财务手续。



198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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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正视角看我国现行行政复议体制

向品 提要:人类具有天然的公正情感,当人类选择了法律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手段时,程序的公正性成了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程序公正的第一要义是,程序的操纵者与程序的结果应当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美国为了通过《联邦行政程序法》保证了听证官的公正裁判。我国司法实践让人们对现行复议制度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必须对复议体制重新建构,本文针对该话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正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
一、 行政复议的价值——公正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和发展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加强,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人类具有天然的公正情感,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维护公认的公正状态是社会正常发展的基本前提。当人类选择了法律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手段时,程序的公正性成了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程序公正是人们在设计解决权益冲突制度时的首选法律价值。程序公正的第一要义是,程序的操纵者与程序的结果应当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否则,程序的操纵者可能会利用自己在程序中的优势地位,促使程序的结果向有利于操纵者方向发展。如果法律程序的主持人与程序结果有利害关系,则人们不会以公正的心态去认同该法律程序的结果。所以,凡涉嫌于有违公正的程序操纵者不得再介入此程序,不得对该程序的发展施加任何影响。
美国行政法官的独立化过程就是典型代表。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各行政机构根据各行政裁判的需要委任“听证官”(hearing examiner)。听证官轮流审案,不得履行与行政裁判不相干的职责,非有正当理由并经过文官委员会审议决定,听证官不得被免职。后来,文官委员会进一步解释,《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保护不仅适应于听证官的免职,还适用于对听证官的降级、停职或听证官不自愿的其他地位变更。这样,听证官主持行政裁决就可以不完全受行政首长意志决定。到1972年,文官委员会又颁布一项规章,将听证官这一名称改为“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使之具有更高的独立地位。1978年,美国国会修改《联邦行政程序法》,正式在法律上确立了行政法官的地位,规定行政法官的职责是专门审理案件,非有文官功绩制委员会的政党理由和经过其审议决定,行政法官不得被免职、停职、降级、降薪或临时解雇;而且,行政法官的薪俸由法律规定,行政首长不得任意变更。这样,行政法官就可以独立地、不偏不倚地行使自己的裁决权。从hearing examiner到administrative law judge,标志着行政法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增强,也标志着美国“行政复议制度”公正性的增加。
英国的公民宪章也要求公共机构必须“永远为公众所周知的、易于利用的申诉程序,在任何可能之处能够提供独立的复审”。申诉程序应尊循易接近、简便、快捷、公平、可信赖等七项原则。其中,“易接近”指规则为公众所周知;“简便”指抑郁理解和利用;“快捷”指为各项活动舍得时间限制,并使参与者能够一直知晓程序的进展状况;“公平”指进行全面的、无偏私的审查;“可信赖”指能够获得申诉机构成员和申诉人的信赖。
澳大利亚行政审查委员会认为,行政机关应寻求有效方法博爱正行政复议官员在组织上与做出原决定的人相分离。这种组织上的分离有助于加强复议官员的这样一种观念:它们的角色就是对远决定进行全新的考量。如果复议官员与原决定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则复议官员很可能会丧失有效执行复议职能所必须的客观性。显然,组织分离的程度会影响人们对行政复议体制的看法,并影响其是否可以确实发挥作为成本高昂的外部复审程序的过滤器的功能。“覆盖外表显得的是公正的,并且呈现看来是公平的,则很可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结论。同样,外表影响共同体对于那些代表共同体形式权力的人所作决定的信心。”也只有在这种独立性的基础上,行政复议的“规范化效应”(normative effects),即通过行政复议发现行政管理中的问题从而能够对症下药地加以改善,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才能得到实现。
澳大利亚行政审查委员会所建议增强行政复议独立性的方法有:行政复议官员不与原决定者在同一个处所办公,不让行政复议官员作与最初决定者属于同一个工作小组或者手同一个主观的监督,让复议官员的薪水由该组织中的一个独立分支来支付。行政机关应进可能避免监督者与复议官员这两个角色的混淆,行政复议职能最好不要对最初决定者直接进行日常监督的人承担,复议官员也不应被期望承担日常的监督职能。
二、 现行复议体制阻碍公正性
从1999年到2001年,全国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比例竟一直稳居50%以上,这使我们对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由此产生的结果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和信访在民间的推崇。民众宁愿选择行政诉讼这一“迫不得已”的救济方式,甚至格外钟情于信访这一多少带点“清官”、“人治”色彩的制度,而偏偏就不愿意选择既经济又便利,既彻底又快捷的纠纷解决方式——行政复议,毋庸质疑,公正性的确实是当前行政复议制度实践中的最大隐忧。
实践证明: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与纠纷解决机构自身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休戚相关的。很难想象一个依附于其他机关、唯其命令是从的裁决者能够公正地解决纠纷。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尽管由行政系统内部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机构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但这一机构充其量也不过是隶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一个极为普通的内设机构而已。它不但没有独立的法律上的人格,需要完全听命于、服从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及其首长,而且对行政复议案件也没有最终的决定权,职能将其处理建议送交行政复议机关的首长进行审批。例如一个市级人民政府所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大致就需要经历“经办人——分管副处长——处长——法制办分管副主任——法制办主任——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市长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在我国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上级——无论是同级人民政府还是上级主管部门,本身就与被申请人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行政复议机关需要照顾到上下级或者整体与部门的关系,需要“爱护”、“关怀”下级,体谅下级的难处;下级为了表示对上级的尊重,往往在作出某项决定前都要向上级请示汇报,在得到明确许可或默许之后才“放心大胆”地作出决定;上级时常向下级发指示、加任务,为了完成指标,下级不得不“突击执法”甚至公然违法。可见,在行政复议机关与纠纷一方当事人的被申请人已经存在很多利害关系的背景之下,再让一个隶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内设机构去审理复议案件,且最终仍然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这种纠纷解决的过程怎能体现最起码的公正?因此,复议机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缺乏是造成行政复议制度失信于民的首要体制性原因。
事实已表明,由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处理复议案件根本就无法保障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必须在整合现有各种行政复议机构的基础上,建立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具体的设想是:(1)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四级,分工如下:对县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对市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及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国务院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由市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复议委员会解决争议。⑵上下级复议委员会之间不是领导关系,而是业务指导关系。每级复议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复议权,并采用一级制。对下级复议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应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避免了“行政系统内部官官相互”。⑶应使复议委员会的级别比同级政府各部门高半级,使后者有义务接受前者监督,听从其指挥,并自觉履行前者裁判的义务。⑷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员管理、职务晋升、福利待遇、业务培训、业绩考核与所在政府无关,由各级行政复议委员会掌握。行政复议经费必须单独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被挤占或挪用。⑸处理复议案件时,实行民主合议制,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
三、 结语
以公正为导向,我国许多行政法学专家都对行政复议体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如建议设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回避制度、双方当事人质辩制度、复议案件材料公开制度及告知诉讼权利制度等。这些理性的设计是建立在“完美的正义需求完美的程序”这一理念基础之上的。殊不知,“理性是灰暗时间中微弱的烛光,它绝无能力照亮整个宇宙,但是只要使用得当,就足以使人绕过深渊。把理性的烛光当作照亮宇宙的太阳是空想,把理性的烛光当作是昆虫身上的荧火,因其微弱而任意蹋灭,则是残忍。所以,不恰当地对待人的理性能力,或夸大或贬低,都将殊途同归与对人的理性的泯灭和对人的专制。”(刘军宁《保守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页)同样,如果不能正确对待程序正义的价值,夸大程序的价值,也会导致程序价值的毁灭。行政程序的过分肥大化,不仅会降低行政效率,增加社会成本,导致相关社会关系不确定,而且最终会伤及行政程序本身的价值。(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6-208页)建议考虑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法理导入复议程序构造之中。即行政复议程序中设置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由当事人进行选择适用,而且普遍程序中的程序规定应考虑当事人的选择权(前揭《行政执法研究》,第210页)这样,一方面能保障制度设计符合人权要求,又能最大限度到达到公正。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第三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四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第五条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第六条 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吸烟形象;
(二)未成年人形象;
(三)鼓励、怂恿吸烟的;
(四)表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广告主发布前款规定的广告,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生产或者经营该商品、服务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该商品或者服务在我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
(三)该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从事该商品、服务的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证明;
(四)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各类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第九条 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发布以下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一)社会公益广告;
(二)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
(三)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
(四)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
(五)报纸、期刊报花、栏头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名称。
第十条 烟草广告中必须表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辨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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