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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13:27  浏览:91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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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21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25日




附件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3/P020130329585737650563.doc

附件2: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的修订说明.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3/P020130329585737658268.doc



附件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以及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包括正文及附录)并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本公司××××年第×季度报告已于×年×月×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的提示性公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的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五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第六条 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下列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及报告期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营业总收入、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和所得税影响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计算填列,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第九条 公司应在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刊登重大风险提示。公司对风险因素的描述应当围绕公司的经营情况,遵循重要性原则,着重披露报告期新增的、可能对公司下一报告期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已经或将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6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格式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10名流通股股东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十一条 报告期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变动情况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回顾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分析说明驱动业务收入变化的具体因素,例如产销量、订单或劳务的结算比例等因素。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重大的已签订单情况,以及前期订单在本报告期的进展和本报告期新增订单的完成比例。对前期订单分散且数量较多的,可以按行业或其他口径归类披露。临时报告已经披露过的情况,公司可只提供相关披露索引。
   (二)若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公司应介绍已推出或宣布将推出的新产品及服务,并说明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三)公司应披露重要研发项目在本报告期的进展情况并预计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如果报告期内公司的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加以说明并披露其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对公司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还应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报告期内公司前5大供应商或客户发生变化的,公司应说明变化的具体情况并分析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六)公司应披露年度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年度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原因、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
   (七)公司应分析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及公司经营存在的主要困难,并说明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四节 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有报告期内发生或报告期之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如公司或相关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事项,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以披露。公司应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项目进度、预计收益、已产生的收益、项目变更、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结余等情况。
   第十五条 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之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网站链接。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附 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附录部分应包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有关规章或规范要求披露的比较式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若季度财务报表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则附录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0〕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附件

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
   
   §1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1.2 如果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3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
期末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非经常性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合计   
合计   
   2.2 重大风险提示
  
   2.3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4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业务回顾和展望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募集资金总额 本季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承诺投资项目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总额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本季度实际投入金额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
(3)=(2)-(1)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本季度实现的效益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合计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当“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列存在“否”值时,此项必填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当“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列存在“是”值时,此项必填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情况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4.3 其他重大事项
  
   4.4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4.5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附件2:

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2012年中国证监会修订并完善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报规则,在此基础上,结合对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经验,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季报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工作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和创业板公司的披露成本,以提高创业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合理控制信息披露成本,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一、文件修订的基本原则和思路
   修订后的《创业板季报规则》以投资者需求为出发点,进一步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在已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基础上,结合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突出创业板特色,满足投资者需求
   针对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能力强、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新,受市场及所处行业变化影响大等特点,创业板公司投资者可能更需要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研发等情况,因此,季报中提供的公司信息应更加具体、有针对性,同时注重信息的时效性和决策有用性,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注重与年报准则的衔接
   修订后的年报准则要求公司在经营情况、风险因素等方面做出细化的、有针对性的披露,季报规则充分考虑了重要信息披露的连续性要求,注重与年报准则的衔接,为投资者提供持续信息。
 简化披露要求,降低披露成本
 结合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经验,考虑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方式,修订后的《创业板季报规则》简化了披露要求,借鉴修订后创业板年报准则的做法,仅要求公司在报纸上刊载提示性公告,不必刊载季度报告全文,降低公司披露成本。
 二、文件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创业板季报规则》共4章19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季度报告正文、季度报告附录和附则4个部分。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分为4节,分别为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重要事项,详细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正文的具体内容;第三章“季度报告附录”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正文;第四章为附则。
   修订后的《创业板季报规则》的主要特点和变化如下:
   结合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增加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
   创业板公司成长性较强,经营机制更为灵活,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多元化特征更为突出,投资者对非财务信息的需求更趋明显。修订后的《创业板季报规则》增加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对引起收入变化的驱动因素进行分析、披露主要产品的变化或新产品的推出情况及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及业绩的影响,重大订单的签订、完成情况和重要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未来影响。
   (二)强化风险因素的披露
   季度报告的披露目的在于向投资者及时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风险,修订后的《创业板季报规则》要求公司对前五名供应商或客户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并分析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同时,延续修订后年报的做法,对重大风险提示的要求进行进一步明确,并将披露位置调整至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
 (三)简化披露方式,取消披露后报送要求
   原《创业板季报规则》除要求公司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季报全文(包括正文和附录)外,还需在证监会指定报纸上披露季报正文,修订后的《创业板季报规则》仅要求在指定报纸上刊登提示性公告。另外,取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的要求。
 (四)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和完善
 由于阅读公司季报的投资者一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其查看公司季报可能首先关心公司的经营情况,因此,对公司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披露顺序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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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3〕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常德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行计划生育,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计划生育的城乡居民,给予以下奖励和优惠:
  
  (一)城镇女职工住院合法生育第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所需住院分娩费,参加生育保险前,由所在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其个人负担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独生子女父母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元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所需经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负担;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家庭,给予在发展经济方面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农村分配集体收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实行承包土地小调整时优先安排土地;在集体兴办的社会保障事业中,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建整扶贫实行定点联系扶助时,优先考虑计划生育贫困户。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优先获得扶贫助学资金;优先推荐大专以上毕业的独生子女就业;农村贫困线以下和城市享受低保的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其小学和初中阶段杂费全免,所需经费由所在学校承担。

  (五)2003年元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落实绝育措施后,可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农村居民按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确有困难的乡(镇),其奖励标准每户不得低于1000元;城市居民按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确有困难的地方,其奖励标准每户不得低于3000元。所需经费,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担。

  (六)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但最高不超过100%)。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由养老保险机构支付;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仍由单位负责发放。企业破产时,应增发其退休金的投保经费,确保增发的退休金列入养老保险。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含终身未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女孩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其经费在社会抚养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独生子女因伤残而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民政、残联等部门在社会救助、扶助、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城乡居民,给予以下奖励和优惠:

  实行晚婚的城镇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可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次性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实行晚育的城镇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可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以上增加的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一) 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 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 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拒绝采用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独生子女父母,是1979年5月以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其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和子女,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优待。

  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并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新的家庭只有一个孩子或无子女,又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其子女和父母仍享受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因丧偶、离婚而形成的单亲家庭中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在其父或母再婚前,继续享受奖励和优待。

  再婚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且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新的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其父母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与优待。

  第六条 享受本办法中奖励与优惠(除晚婚晚育)的城乡居民,应向所在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全省统一制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第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优惠,追回原已享受的奖励金额。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山东省关于加强油区管理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关于加强油区管理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油区管理,维护油区秩序,保障油田勘探开发和油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建设区域内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油区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综合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山东省油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油区办)是全省油区工作的主管机构,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油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全省油区综合管理工作规划及措施。
(三)制定落地原油的回收分配计划。
(四)负责安排全省油区管理工作的活动经费。
(五)协调地方与油田开展经济技术协作。
(六)总结交流油区管理工作经验。
(七)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地油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油区办)是市地油区工作的主管机构,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油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实施省油区办制定的油区综合管理工作规划及措施。
(三)执行省油区办下达的落地原油回收、分配计划。
(四)协助油田加强油、气、水、电、器材物资的管理。
(五)负责打井过程中有关工农关系的协调工作,协助油田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和占地赔偿等事宜。
(六)协调当地与油田开展经济技术协作。
(七)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市、区)油区工作办公室是县(市、区)油区工作的主管机构,其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商市地油区办确定。
第七条 各级油区办的活动经费,从省油区办所收缴的落地原油管理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油田解决;落地原油管理费按落地原油销售价格的6.6%收缴。
第八条 设在油区内的油区办在编人员,可按油田同类干部的标准发给野外津贴,调离油区,野外津贴即予停发。
第九条 油田从事勘探开发时,须到市地油区办登记备案。
第十条 油田经过国家和省批准支援各地的原油(不含管输原油)按规定增收的管理费,由市地油区办统收。没有油区办的,管理费由省油区办统收。管理费应用于扶持油田占地集中的乡镇、村的生产。
第十一条 落地原油应按下列原则管理:
(一)油田不能用机械回收的落地原油,由当地县级油区办组织回收,由市地油区办核实向油田报告产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
(二)回收的落地原油,由省油区办安排使用50%,其余的50%由市地油区办安排使用。落地原油出省,须经省油区办批准。
(三)落地原油的价格,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油区办与油田协商确定,并报省物价局核准。销售发票票样由省油区办统一设计,省税务局核准,并由市地油区办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监制。
(四)落地原油成本费由省油区办按规定集中缴油田;烧油特别税由市地油区办代缴当地税务部门;回收劳务费、装车费、净化费、净化统筹基金,由市地油区办安排。
(五)落地原油造成的污染由油田负责;由地方回收的落地原油因回收不净造成的污染由油区办负责。
第十二条 对未经国家和省批准自行建设的炼油厂、土炼油炉,由县级以上油区办组织同级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 在油区内,地方使用油田输电线路、生活用水和天然气的,应经县级以上油区办与油田有关部门协商后,办理有关准用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费用。违反用电、用水及用气规定的,由当地油区办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在油区内,严禁非法收购油田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或专用器材。
生产和建设性废旧物资或专用器材运出油区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的证件到市地油区办办理准运手续。
经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市地油区办可设立油区稽查处,负责查处非法运输油田的物资器材、油品、油料等。
第十五条 油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油田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工农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第十六条 对在油区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油区管理机构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各级油区办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油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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