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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醇汽车试点技术数据采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40:23  浏览:8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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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醇汽车试点技术数据采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醇汽车试点技术数据采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全面科学评价甲醇汽车试点运行情况,规范试点技术数据采集工作,确保技术数据科学可信,我部组织制定了《甲醇汽车试点技术数据采集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3年1月25日



  
甲醇汽车试点技术数据采集管理办法

   一、总则

  根据《关于开展甲醇汽车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2号),为全面科学评价甲醇汽车试点运行情况,规范试点工作技术数据采集工作,确保技术数据科学可信,特编制本办法。

  本办法规范了甲醇汽车试点工作技术数据采集的类别、条目及具体要求,数据将作为甲醇汽车试点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甲醇汽车的定义、标准及技术规范、专项检验项目按照《关于开展甲醇汽车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2号)中附件《甲醇汽车技术要求》规定执行。

  二、技术数据采集内容与要求

  (一)甲醇汽车整车

1. 甲醇汽车整车技术数据采集分为装用点燃式甲醇发动机的甲醇汽车整车和装用压燃式甲醇发动机的甲醇汽车整车两类。根据甲醇汽车整车的特殊性,结合甲醇汽车整车使用的特殊要求,采集如下内容和数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文号(含批次)、车辆产品型号、车辆号牌号码、制造厂商、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行驶里程、排放等级、燃料类型、甲醇燃料箱容积、汽柴油箱容积、起动性能、冷起动性能、限定条件下百公里油耗、加速性能、最高车速、最大爬坡度、车外加速噪声等参数。通过数据分析和对比,评价甲醇汽车整车在使用过程中的性能变化及使用情况。

  2. 采集甲醇汽车整车技术数据应依据制造企业提供的出厂技术数据,按规定(见附表1、2)的内容建立技术档案。

  3. 试点用甲醇汽车每半年由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检验方法按机动车检验相关规定,检验数据由试点车辆运营单位负责收集汇总。

  4. 试点工作结束后,在试点运行车辆中抽取不少于3辆乘用车、不少于1辆商用车,由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负责对甲醇汽车整车起动性能、百公里油耗、加速性能、最高车速、最大爬坡度、车外加速噪声、常规排放检测、甲醛进行测试并提出检测报告。

  (二)甲醇发动机

   1. 甲醇发动机技术数据采集分为点燃式甲醇发动机和压燃式甲醇发动机两类,根据发动机的固有特性和使用特性,结合发动机燃用甲醇燃料的特殊要求,采集如下数据和参数:发动机制造厂商、所配车型、发动机号、发动机型式、缸径、冲程、排量、压缩比、最大功率、最大转矩、最低燃油消耗率等参数。通过数据分析和对比,评价甲醇发动机在使用过程中的性能变化及使用情况。

   2. 发动机技术数据采集共进行两次,第一次对所有参与试点工作的甲醇汽车发动机按照要求(见附表3或附表4)进行数据采集并建立档案,采集的技术数据为汽车厂商或发动机制造商提供的数据;第二次采集为试点工作结束后,在试点运行车辆中抽取不少于3台乘用车、不少于1台商用车所装配发动机,由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负责测试并提出检测报告。商用车用发动机甲醛检测采用台架测试。

  3. 甲醇发动机性能试验按照《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GB18297)进行。

  (三)甲醛排放和常规排放

   1. 甲醇汽车甲醛排放是技术数据采集的重要内容。通过数据分析和对比,评价甲醇汽车甲醛排放情况。

   2. 甲醛排放检测由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关于开展甲
醇汽车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2号)提出的轻型及重型发动机甲醛排放的要求和分析方法,在试点运行车辆中抽取不少于3辆乘用车每年进行一次检测。试点工作结束后,抽取1辆商用车进行甲醛排放检测。检测单位负责提出检测报告(数据采集表见附表5)。

  3. 对甲醇汽车试点车辆常规排放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烟度、颗粒物(含PM2.5)进行数据采集,通过数据分析和对比,评价甲醇汽车常规有害气体排放。在试点运行车辆中抽取不少于3辆乘用车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商用车随甲醛排放检测同步进行常规排放检测。轻型车按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重型车按GB20890-2007《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进行检测,检测单位负责提出检测报告(数据采集表见附表5)。

  (四)环境影响

  1. 根据甲醇汽车整车及其甲醇燃料加注的特性,对甲醇燃料生产企业和甲醇燃料加注站大气环境中甲醇含量进行监测,通过对监测数据分析和对比,评估甲醇燃料在制备、加注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2. 甲醇在大气环境中含量的监测,由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环境保护监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相关规范,每季度在试点地区甲醇燃料生产企业、甲醇燃料加注站、甲醇汽车驾驶室、发动机及整车实验室、维修车间定期进行监测,采集的数据由试点地区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整理(具体数据采集表见附表6)。

  (五)人体健康

  1. 人体健康数据采集主要是对甲醇燃料生产人员、甲醇燃料加注站工作人员、甲醇汽车司乘人员、甲醇汽车维修人员的人体健康数据进行分类采集。通过数据分析,对甲醇燃料和甲醇汽车试点运营涉醇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进行评价。

  2. 根据甲醇汽车及甲醇燃料的特殊性,采集内容和数据如下: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常规检查,眼科检查(晶体、眼底、视力),内科检查,皮肤黏膜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B超,呼吸系统,胸部X线检查。

  3. 对参加试点工作的主要涉醇人员每年进行不低于2次职业健康检查,由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涉醇人员所属单位组织在具有省级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报告由试点运行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具体数据采集表见附表7)。

  (六)车辆保养、故障及维修

  1. 根据甲醇汽车的使用特性和试点工作的要求,规定对试点车辆保养、维修及故障排除等相关数据进行采集。通过数据分析,评价甲醇汽车可靠性。

  2. 甲醇汽车维修和保养按汽车制造厂商指定的机构进行,相关记录由试点车辆运营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具体数据采集表见附表8)。

  (七)甲醇燃料

  1. 甲醇汽车试点使用M100和M85两种甲醇燃料。数据采集由甲醇燃料供应商、甲醇加注站、甲醇汽车运营单位负责。通过数据分析,评价甲醇燃料的适应性和经济性。

  2. 甲醇燃料供应商负责按每季度向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销售的甲醇燃料种类、购货单位、购货量、销售价格以及添加剂使用情况(具体数据表见附表9)。

  3. 甲醇燃料加注站负责按每季度向试点地区主管部门提供甲醇燃料进货量、销售量、销售价格(具体数据采集表见附表10)。

  4. 甲醇汽车运营单位负责按每季度向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每辆车甲醇燃料加注日期、加注量、行驶里程(具体数据采集表见附表11)。

  (八)甲醇燃料加注站

  1. 甲醇燃料加注站应根据甲醇汽车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划核准设立,采集如下数据:加注站名称、所处位置,储醇罐结构、容积、材料、型式(地上、地下、撬装站),加注机制造商、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密封系统材料、更换零部件及时间、使用寿命、维护保养周期,过滤器制造商、精度,加注机有无蒸发排放控制措施;计量仪器仪表制造商、精度、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证书号、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通过数据分析和对比,评价甲醇燃料加注站实际运营过程中的变化情况。

  2. 甲醇燃料加注站数据采集每季度由加注站自行负责进行数据采集,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随机对采集数据进行抽查校验(具体数据采集表见附表12)。

  3. 试点工作结束后,由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燃料加注装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负责对甲醇燃料加注站及所用加注设备、装置进行评定,并提出评定报告。

  三、技术数据汇总与传输

  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甲醇汽车试点技术数据中心(依托中国内燃机协会),数据中心开通与试点地区主管部门的网络传输系统,负责对试点地区上传的技术数据进行归类建档,建立甲醇汽车试点工作技术数据库,并组织提出甲醇汽车试点技术数据阶段评估报告。

  试点地区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甲醇汽车试点数据库,按规定的时间、路径和要求上传技术数据,并定期开展技术数据评估工作。

  
  附表:附表1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甲醇汽车整车性能数据采集表.xls
附表2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甲醇汽车整车性能数据采集表.xls
附表3点燃式甲醇发动机数据采集表.xls
附表4压燃式甲醇发动机数据采集表.xls
附表5甲醇汽车排放数据采集表.xls
附表6大气环境中甲醇含量数据采集表.xls
附表7人体健康数据采集表.xls
附表8甲醇汽车故障维修数据采集表.xls
附表9试点地区甲醇燃料供 应商销售数据采集表.xls
附表10试点地区加注站甲醇燃料购销数据采集表.xls
附表11甲醇汽车燃料加注数据采集表.xls
附表12加注站数据采集表.xls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42/15169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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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宿政办发〔2003〕96号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加快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湖滨特色生态城市的创建目标,根据省环委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社区考核指标(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环委〔2003〕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环委会制定了《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地对照标准要求,认真组织绿色社区创建工作,力争每年创建一批绿色社区,并在此基础上,创建省级绿色社区。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通过县(区)环保部门绿色社区预验收
  二、社区面积、居民户数应具有一定的规模
社区分布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含),或社区居民户数大于300户(含)。
  三、工业污染源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社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实现达标排放,由负责直接管理的环保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居民对区内环境状况的满意率大于80%(含)
考核组现场发放50份调查问卷,居民对社区内环境状况的满意率要求大于80%。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一、清洁能源
  (一)无1吨(含1吨)以下原煤散烧锅炉
  1.社区内1吨以下锅炉、茶水炉全部使用油、气、电或型煤等清洁能源。
  2.社区范围内1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使用洁净煤或其它清洁燃料。工业型煤、配煤及低硫低灰份煤种(硫、灰份含量低于0.5%和10%)可视为洁净煤。
  3.考核检查时使用洁净煤单位须提供供煤单位相关合同和煤种的监测报告。
  (二)区内烟囱烟气黑度、烟尘浓度优于国家排放标准
锅炉安装先进的消烟除尘设施,烟尘排放浓度低于GB13271—2001标准。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1级。监测方法同于“烟尘控制区”复查和考核办法。
  (三)居民清洁能源使用率达100%,提倡使用太阳能
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社区内居民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燃气或民用型煤等清洁能源的户数与总居住户数的百分比。
  (四)烟尘扰民年有效投诉量不超过1次
  1.由区或县以上环保部门受理,并经现场查实其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2.对某一处重复发生的有效投诉,累计计算。
  二、声环境
  (一)无超标固定噪声源
  1.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对于无明确厂界、单位边界的固定声源(不含空调器),不得由于该声源的存在使得最近民宅界外一米处超过相应的声功能区国家噪声标准。
  2.由社区所在地市或县环境监测站对社区固定噪声源进行调查统计,必要时补测边界噪声、填写社区固定噪声源调查统计表。
  3.出具社区内固定噪声源台帐。
  (二)无小五金加工场所
  社区内无小五金现场加工的场所。
  (三)区域内实施机动车禁鸣
  社区范围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包括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行驶道路,设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禁鸣标志。考核时应提供日常管理台帐,并听不到车辆鸣号。
  (四)对固定噪声源扰民年有效投诉少于2次,建筑施工噪声扰民年有效投诉少于3次。
  1.由区县以上环保部门受理,并经现场查实其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2.对某一处重复发生的有效投诉,累计计算。
  三、环境卫生
  (一)区域内道路清洁平整
  社区内机动车及人行道路保持清洁,路面平整、没有明显的破损现象。
  (二)墙体及各种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写乱画乱贴现象
  社区内建筑外墙、院落围墙整洁美观,无乱写、乱画、乱贴现象。
  (三)生活垃圾袋装化,做到分类收集、日产日清
  1.生活垃圾袋装化,堆放在指定的相对密闭场所,分类收集。
  2.保洁车辆不得有整车垃圾滞留,当天垃圾当天清运完毕,最终送往卫生填埋或安全处置场所。
  3.社区内配有专职资源回收员,定人定点收集。
  (四)无饲养家禽和无证宠物现象
  社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和无证宠物。
  (五)饮食流动摊点规范管理,无占道餐饮排挡
  1.饮食流动摊点证照齐全,在指定地点经营,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液化气灶、气罐。
  2.摊点周边不得有果皮、塑料袋、包装纸、烟头等杂物,垃圾桶必须带盖。
  3.不得有一处占道餐饮排挡。
  四、环境面貌
  (一)各种车辆停放有序
  社区内各种机动车和自行车按规定有序停放。
  (二)生活污水全部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或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1.生活污水全部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
  2.对于城市排污管网还未到达的社区,生活污水要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区域内水面无漂浮物,水体无黑臭现象
  1.区域内各类水体有专职保洁员,定时打捞水面漂浮物,进行河道保洁;水面上无漂浮物;河道两岸无抛堆垃圾、杂物。
  2.社区内水体无黑臭现象。
  (四)无违章建筑
  无区、县级以上城建、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自行搭建的各类建筑视为违章建筑。
  (五)无室外农贸市场
  社区内无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现象。
  五、绿化美化
  (一)新建社区和改、扩建社区的绿化覆盖率分别大于35%、30%
  1.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覆盖面积占社区面积的百分比。绿化覆盖面积是指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2.新建社区是指2000年以后建成的社区。
  (二)区域内四季有绿、三季有花,草坪、乔木、灌木合理搭配
  绿化要有较好的设计布局,结构合理,基本上体现四季有绿、三季有花;新建绿化工程经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三)500米服务半径内有1公顷以上公共绿地
  位于社区内或与社区相邻的(服务半径500米左右)公共绿地,包括市民广场、公园和小游园等不少于1公顷。
  (四)无裸露土地
  无裸露土地是指社区内无黄土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硬化。
  六、“三产”管理
  (一)“三产”的“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
  1.社区内各类排污的第三产业必须持有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手续。
  2.“三产”污染防治措施要达到环保要求。
  (二)“三产”及单位食堂炊事炉灶全部使用清洁能源
社区内各类“三产”及单位食堂全部使用石油液化气、煤气、轻质柴油、电等清洁能源。
  (三)餐饮企业、单位食堂油烟治理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1.餐饮业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餐饮业、单位食堂的油烟排放必须经过治理。
  2.鼓励安装经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检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2001〕104号文件)所认定的环境监测部门检测合格的净化装置;安装非认定产品,则要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达到国家油烟排放标准。
  (四)废油脂指定回收率达90%以上
  社区内餐饮业、食品加工等相关行业的废油脂,由定点回收企业回收处理。
  (五)餐饮污水经滤渣隔油处理后排放
  社区内所有餐馆(食堂)均有滤渣隔油的处理设施,并及时清理隔离出的渣油等污染物,用专用容器盛放,统一回收处理。
  (六)不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1.社区内无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批发、销售经营点。
  2.社区内所有餐饮、食堂、商店的食品包装等均不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现场随机抽查。
  (七)“三产”污染扰民年有效投诉量少于3次
  “三产”污染扰民投诉指社区各类“三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扰民的有效投诉。有效投诉解释同上。
  七、施工管理
  (一)建筑工地实施围挡施工、市政工地实施围栏施工率达100%
  1.建筑工地必须采用砖砌(粉刷)或彩钢板围栏,高度不低于1.8米,并具有足够的稳定性,沿市区主次干道工地围墙应做到美化、亮化。
  2.在建工程其外侧立面须采用密目安全网封闭施工。
  (二)施工车辆清洗及时,进出通道路面洒水消尘
  建筑工地地面须做硬化处理,设置砼地坪冲洗台或其它相关设施。
  (三)易造成污染的材料、渣土等封闭运输、覆盖堆放
  工地内建筑材料须按总平面布局,做到合理、整齐堆放,并设置标志牌,各类松散建筑材料及渣土等应封闭或覆盖运输、堆放,确保不污染环境和路面。
  (四)施工污水不直接排入河湖,炊事使用清洁燃料
采取措施,防止泥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工地炊事使用清洁燃料,不得焚烧废旧建材。建筑工地有专职保洁工作人员。
  八、环境宣传教育
  (一)社区内有浓厚的环境宣传氛围
社区内设有固定的环境宣传专用橱窗(橱窗规格不得小于2平方米)、警示牌等,社区内的醒目处有“环保公约”或守则,能利用重大环境节日组织一定规模的宣传活动。
  (二)社区内环境教育有特色
  社区内学校全面开展环境教育,积极创建“绿色学校(幼儿园)”社区内经常开展环境保护知识讲座,社区阅览室设有公众环境书报架,征订环境报刊不少于两种,存有环保书籍20种以上。
  (三)社区内倡导绿色消费
  社区内无买卖、食用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现象;家庭和单位主动购买和使用绿色建材和其它环保型产品。
  (四)建立一支环保绿色志愿者队伍
 由社区委员会组建一支环保绿色志愿者队伍。
  (五)培育一批倡导节水节能和绿色消费的示范家庭和单位
  在社区内有计划地培育一批倡导节水、节能和绿色消费的示范家庭和单位。

第三部分 审批程序

  一、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自查,自认为符合考核要求的社区均可提出申报市级绿色社区。
  二、申报市级绿色社区由申报社区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在县(区)环保部门的预验收意见。
  三、申请报告须附创建市级绿色社区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应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过程、所取得的成果以及体会;技术报告按照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体系逐项分析各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市环保局将组织考核组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具备申报条件的,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并由考核组出具考核意见。市环保局将对拟命名的宿迁市绿色社区分批公示,根据考核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审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命名为“宿迁市绿色社区”,颁发证书并授牌。
  五、“宿迁市绿色社区”的称号不是终身荣誉,市环保局将组织不定期的抽查和暗查,每三年对市级绿色社区进行一次复查,检查不合格的将撤销命名。
  六、绿色社区的创建工作涉及环保、建设、经济、工商等多个部门,各县(区)组织建立由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参与的创建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创建工作计划,明确创建任务,责任落实到位,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七、申报时间:申报工作每年度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份。

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批转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5]78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公安局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实施办法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办〔2004〕2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农转非”的范围
兵团和地方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2002年12月31日前在册,并经县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调入、录用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中,已登记有当地农场常住户口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兵团和地方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农民劳务工,国有农场代管的成建制村的农民,其农业户口性质保持不变。
二、组织实施
兵团农十二师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 “农转非”工作,由兵团农十二师统一组织,兵团公安机关受自治区公安厅委托负责具体落实;地方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农转非”工作,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人事、农牧、民政等相关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积极给予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落实“农转非”户口政策工作时,要准确界定范围,认真审核、清理户籍档案、人事档案,不得擅自扩大范围、越权审批、弄虚作假。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这次落实政策进行户口清理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农垦系统各国有企事业单位承担,不得摊派给农场职工。公安机关除向个人收取必要的工本费用外,不得向农垦系统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职工收取其他费用。凡违反政策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一经发现,要予以清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加快工作进程,抓紧办理,争取在2005年6月30日前结束。公安局机关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区(县)公安分局完成此项工作后,要认真总结,并书面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负责统一汇总上报。







20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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