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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04:38  浏览:9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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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2012〕15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浙委〔2011〕76号)精神,从2011年开始,省财政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经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浙委〔2011〕76号)精神,规范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监督使用。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注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引导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坚持统筹使用、突出重点、协同集成的原则,集中财力推进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示范试点和推广应用,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重大突破。

  (三)充分发挥省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地方政府、民间资本乃至全社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投入,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加强专项资金项目跟踪问效,定期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浙江省内除宁波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和在浙江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或单位。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在省级以上高新园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发挥其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阵地作用。

  (二)支持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试点。以省政府确定的省级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试点为依托,带动所在区域工业设计发展壮大,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三)支持智慧城市建设试点。按照省智慧城市试点方案的要求和标准,并根据各市产业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水平,推进智慧城市试点工作,发展完善智慧城市。

  (四)支持工业大县(市、区)向工业强县(市、区)转型升级示范试点。大力推进工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发展高端制造业,建设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的工业强县(市、区)。

  (五)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评价考核。建立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每年对各地、各部门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六)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促新办”)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领域或对上述重点领域调整后确定的新的重点领域。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一)对确定为省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单位,由省财政安排资金进行定额补助,补助资金统筹用于试点、示范项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相关企业的发展。

  (二)对经考核名列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前列的地方政府,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资金的奖励,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七条 资金拨付

  (一)根据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领域,省级有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试点、示范实施办法和考核制度。

  (二)按照试点、示范实施办法,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评选工作。

  (三)对于确定的试点、示范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将定额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

  (四)年度终了,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由省财政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当地财政部门。

  第八条 管理费用

  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管理性费用,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5‰的比例按实列支。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跟踪问效制度,确保试点、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取得实效。要健全项目绩效考核制度,对试点示范工作情况好的项目进行表彰奖励。

  (二)试点、示范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省级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管好用好省财政安排的补助奖励资金,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将使用管理办法上报省财政厅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于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试点、示范工作目标任务,或未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的,省财政将暂停拨付或扣减补助资金,对于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在以后三年内取消省级试点、示范的资格。

  第十条 绩效评价

  (一)省财政厅应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度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省财政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省促新办对年度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总结,对资金使用规范、绩效评价良好的项目及时进行推广,对不能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地方,要及时督促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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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系统手表保管、出入库发运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部


商业系统手表保管、出入库发运管理试行办法

1984年1月31日,商业部

手表是贵重商品,为了加强手表的储存,出、入库发运工作,明确职责,确保商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手表储存设施
1.全年经营手表在100万只以上,库存周转量在10万只以上的企业,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潮湿的专用仓库。
2.库存手表量经常保持在2万只以上,10万只以下的企业,应具备普通的手表专用库,库房内必须配备保险箱(柜)设备,将手表储存在保险箱(柜)内。
3.库存手表量保持在2万只以下的企业,都必须配备保险箱(柜),手表必须存放在保险箱(柜)内。保险箱(柜)要存放在安全地点保管。
二、保管储存
1.各级经营单位,应根据经营手表数量的多少,必须配备相适应的专职手表保管员。
2.凡手表入库,保管员应根据正式入库凭证上注明的品种、花色、规格、数量,先点大数,认真清点细数,点验无误方可入库。做到先记货卡,及时记帐,并在入库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同时要注明入库日期。
3.由承运部门提回的整件手表,必须有两人以上验点,首先核对件数,包装完整,逐件过秤,记录重量,开箱后按装箱单开列品种、规格、数量、清点细数无误后,方可入库。如发生溢缺、残损,品种规格不符,应保留现场与原包装,立即请领导和保卫人员亲临现场,分析情况,作出事故记录。七天内提出由领导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正式查询单附装箱单,向供货方提出查询。供货方接到查询单后,七天内给予答复。事故未解决前收货单位必须将原包装全部物件封存。
4.凡手表出库,保管员应按照正式出库凭证上注明的品种,规格、花色、数量,进行销卡、配货,清点细数。单货相符后,必须经复核人员详细复查无误后,保管员、复核员均应在出库单上盖章(签名)才能出库。
5.库存手表,必须坚持动碰复核,日结日清,每月清点一次,每季会同财会人员进行彻底盘点,保证货、卡相符,帐帐相符。
6.库存手表,堆码整齐,贯彻先进先出,保持库内清洁。
7.库存手表,严禁任何人动用、挪用,私自借用和调换。任何人不得在手表库内存放任何个人物品。
8.保管人员有权拒付用非正式出库凭证提取手表。
9.保管员必须对保管的手表尽职、尽责,保证手表的安全。
三、包装
1.包装整件手表,必须有两人以上根据正式出库凭证向保管员提货,清点细数无误后,保管员在提货单上加盖印章,以示付讫,
2.装箱人员必须根据提货单开列的品种、规格、数量填制装箱单。
3.装箱人员根据装箱单逐项审核、装箱,单货无误后,两人分别在装箱单盖章(签名),其中两联装入箱内。随货同行凭证应装入第一号箱内,当场封箱、打包、过磅,逐箱编号、注明重量。
4.未经拆箱清点的整件手表,不得原件转售其他单位。
四、发运
1.发运人员根据托运单向装箱人员提取手表时,应当面清点件数,验证包装完整无误后,办理签收手续,才能发货。
2.发运人员在未取得承运部门收货凭证前,不得离开手表,应负责发运手表的一切安全。
五、提货
1.提货人员到承运部门取货,必须两人以上,根据提货单核对收货单位名称,清点件数、单货相符、包装完整、方能提货。
2.提货人员发现包装有破损等异状情况,须会同承运部门人员作出破损异状记录,经双方同意,当场开箱,清点细数。如发生残损、短缺,应作出详细的事故记录,在取得承运部门确认的证明后,才能提货。
3.向供货方自提手表,应事先征得供货单位同意后,必须有两人以上,持提货证明(介绍信、工作证、提货专用章、实物收据等)前往办理提货,根据提货单开列的品种、花色、规格、数量、详细清点、单货无误后,方得离开现场。
4.提货人员取出手表后,提货人不得离开手表,应及时返回本单位。如当日不能返回,不得将手表随意存放或委托他人看管,可原件封存在供货单位。供货单位应予存放、保管,并出具临时存放收据。存放人员凭寄存收据提回手表。
5.基层批、零企业向供货单位提取手表,可根据提货数量多少,路途远近,自行规定配备提货人数,但必须保证安全。
六、退、换货
1.进货方向供货方退货,经单位领导批准,保管员会同有关人员详细清点数量,检查质量无误后,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2.进货方向供货方换货,属于同品种、同规格、同价格的手表进行花色调剂、换货,须经领导批准,会同有关人员检验无误后,可予调换。如不是同品种、同规格、同价格的手表,不能调换,应按退货规定手续办理。
七、零售部门的手表保管
1.门市部出售手表,必须配备保险(箱)柜,储存手表。
2.陈列手表的柜台,必须牢固,防止丢失。
3.要贯彻早出晚收的管理制度,即营业前由保险柜提出手表摆放在柜台内,营业后清点细数收入保险柜内存放。并做到日结日清。
八、附则
1.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解释权属中国百货公司。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全国建设银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抓紧贯彻并转知所属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的方针,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促进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重点项目财务和资金,是国家赋予建设银行的光荣任务,也是我行的业务优势。全行应坚持把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第三条 建设银行管理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的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计划,精心组织、灵活调度、合理供应各项建设资金;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努力完成贷款回收计划;为重点建设项目广泛筹措、融通资金;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揭露矛盾、解决问题。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重点项目具有投资多、工期长、专业性强、业务量大的特点,各行必须建立健全机构。重点项目经办行机构的设置可按下列原则考虑: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并且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的,应设立县团级专业分支行;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并且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的,应设
立支行或办事处;在市区的以及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业科或工作组。
第五条 各行直接从事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的干部数量和素质,必须保证工作需要并保持相对稳定。要选派政治思想好、事业心强、有专业知识、懂业务的干部担任领导。领导班子的人员变动,要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各行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加强政治思想工作。
第六条 为了确保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凡是国家重点项目和大中型项目多,中央投资任务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都要单独设处级职能机构,切实加强管理。
第七条 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和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工作涉及面广,为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总、分行要相应成立重点项目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主管行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由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总行
一、根据国家经济建设方针,确定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工作任务及要求,组织做好加强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协调、指导和检查全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工作,组织交流经验,推行目标管理,进行考核评比,促进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参与并组织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和设计概算的审查,作出经济评价。利用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的项目,要在评估审查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出具贷款意向书,作为安排计划的依据。
三、参与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贷款)计划的安排,在年度计划范围内,及时核定和下达基本建设拨款限额和各项贷款计划、指标。
四、精心组织、灵活调度、合理供应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积极开展重点项目的筹资和融资工作。
五、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出措施,妥善解决。检查、督促重点项目经办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责任制落实以及目标管理的实施,为重点项目经办行提高管理水平创造条件。
六、参加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查分析投资效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适时开展投产项目的后评估。
七、对下级行来函、来电请示的有关业务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在七个有效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八、组织协调跨省区重点项目的联行协作,检查指导联行协作工作,负责制订和修改有关联行协作管理办法。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一、加强重点项目专业分支行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遵守职业道德,搞好廉政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按照总行提出的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任务和要求,组织、协调、指导所属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加强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制定措施,保证目标管理的实施,并进行考核评比;分行应采取多种形式召开不同范围的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

经验,提出任务,向总行报告。
三、根据总行的布置,参与并组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积极参与、组织设计概算审查,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按规定将审查意见报送总行。
四、对重点项目应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定,保证资金的灵活调度和合理供应。
五、组织协助经办行为重点项目广泛筹集、融通资金。
六、按照总行下达的计划(指标),保证重点项目储备贷款的资金供应。并根据有关储备贷款管理办法,对中央及地方级储备贷款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七、及时、认真、耐心地解答经办行请示的有关业务问题。对时间性强的重大问题不能立即答复的,一般应在收到经办行请示的七个有效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八、经常深入重点项目经办行和施工现场,了解建设情况,协调关系,反映和解决存在问题,帮助开展工作,检查落实重点项目经办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责任制以及目标管理的实施等工作,为重点项目经办行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保证。
九、组织落实总行下达的各项贷款回收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贷款回收计划的完成。
十、分管重点项目工作的行领导,应深入重点项目现场,听取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问题,指导工作。
十一、负责确定地市(州)中心支行管理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的职责范围及工作要求,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条 经办行
一、根据总、分行安排,积极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积极主动参与设计概算审查。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估意见和审查意见报送总、分行。
二、熟悉、掌握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发展变化过程和原因,按总、分行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建立健全并合理使用项目的技术经济档案。
三、参与计划管理,落实年度投资。根据批准的合理工期要求,测算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和资金有缺口的项目,首先应协助建设单位清仓挖潜,平衡调剂内部余缺,节约建设资金。对内部消化解决不了的投资和资金缺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参与编制和审查建设单位财务计划。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合理计算为下年度储备所需贷款,保证储备贷款的合理有效使用,按照贷款合同要求,落实各项贷款回收计划。
五、认真审查施工图预算和非标设备价格,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批准后的概(预)算等有关文件,控制各项拨(贷)款支出和办理工程结算。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及财经制度,严格控制各项费用开支,揭露和制止任意摊派、挤占、挪用、浪费资金和物资的现象。认真审查财务报表,定期检查帐目,帮助、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七、依据基本建设贷款有关制度规定,严格贷款手续,及时签订、正确履行借款合同,并按规定将合同副本及时上报总、分行;监督贷款的合理使用,并按合同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努力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收贷计划。对逾期贷款要分析原因,并组织力量积极
回收。
八、按照总、分行要求,按期报送重点项目专户报告和各类报表,认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对重点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要深入调查,弄清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向总、分行专题报告。
九、专业分支行应在加强财务资金管理的同时,开展信用业务,积极吸收存款,筹措、融通资金,搞好银企协作,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合理供应。
十、协助单位按期编报年度基建财务决算,认真做好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审查签证工作。对审查过程中有分歧的问题,一般应协商解决,经过协商难以解决的,要详细说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签证单随决算上报汇总部门外,还应直接报送总、分行各一份。
十一、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已完工程的交验手续,编报竣工决算,清理结余资金,检查负荷试车成本,准确计算基建收入,保证其及时归还贷款或上缴财政。在工程预验收前,要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报告总、分行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分析投
资使用和财务效果,认真总结财务资金管理工作经验和教训,并写出全面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总、分行及管辖行。
十二、做好重点项目的后期管理工作。根据总分行布置或自行安排,对项目竣工后的经济效益进行后评估,积极协助借款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其早日归还贷款;对经过批准,拟发放生产流动资金贷款的项目,要做好有关财务测算工作,培训业务人员,疏通结算渠道,
加强贷款管理。
十三、加强重点项目自筹基建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足额将自筹资金存入建行;严格按基建计划控制自筹投资规模,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十四、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改进、深化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配合建设单位推行投资包干等改革工作,认真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五、积极参加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审查招标工程造价标底,参加评标、定标工作。对没有实行招标的工程,要认真审查工程预(结算),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审查质量。
十六、加强承担重点建设任务的施工企业(包括内包施工企业)的财务资金管理。在积极推行重点项目工程承包责任制过程中,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协助完善施工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节约开支,加速资金周转。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建设工期。

第四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一条 各级行都要认真履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重点项目经办行实行目标管理,年度提出具体目标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条件,努力完成;分行要积极创造条件,合理确定实施目标,督促检查并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总行根据分行上报的考核结果和推荐意见,进行全行性的总结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各级行的职责实行逐级考核。对重点项目经办行实行目标管理,既要考核基础工作,又要考核能够充分反映和体现工作深度和工作成就的各类指标。
第十三条 各级行每年在目标管理考核基础上,评选重点项目管理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给予奖励。对个别目标管理工作完成差的行,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实行联行管理的重点项目,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具体联行协作的管理应按有关联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情况,研究制定大中型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86)建总一字第34号文所附的《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有关改善重点项目经办行工作生活条件等问题,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199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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