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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双骏文化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8:06:54  浏览:97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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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双骏文化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双骏文化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双骏文化奖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鄂尔多斯市“双骏”文化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双骏”文化奖,旨在发扬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宗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以公正性、权威性、导向性为原则,通过奖励,促进鄂尔多斯市文化艺术产品的生产和文化艺术人才的成长,推动全市文艺创作繁荣与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步伐。

第二条 “双骏”文化奖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文化艺术成果的最高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文化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奖励对象



第三条 “双骏”文化奖设文化特别奖、专业艺术奖、群众文化艺术奖三大类。

   第四条 文化特别奖,是指对获得自治区和国家级奖项名录内的奖项和在全国、全区性文艺汇演、调演、比赛中获等级以上奖项的再奖励。

   第五条 专业艺术奖包括整台舞台艺术作品奖(含戏曲、歌剧、音乐剧、舞剧及有整体构思的大型歌舞、乐舞剧目等)和歌曲、器乐、舞蹈、小戏(小品)、曲艺节目单项奖。奖励对象是全市国有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和其他所有制职业艺术团体创作演出的新剧、节目。

第六条 群众文化艺术奖包括书法、美术、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7个门类。每个门类分少儿、成人和老年3个组别。奖励对象为鄂尔多斯籍群众文化工作者和业余文艺爱好者辅导、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以及创作、编导、辅导并表演的歌曲、器乐、舞蹈、戏剧、曲艺作品。

第七条 参加评奖的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评审日前两年内创作并公演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文艺剧节目;

(二)评审日前两年内在市级以上社会团体组织的重要展览上展出或在市级以上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的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

第八条 全市性的专业或群众文艺会演、调演、比赛和其他文化活动比赛奖励随活动同步进行。



第三章 奖励名额与标准



第九条 文化特别奖。不受名额限制,按实际获奖数奖励。获国家级奖项名录内的集体奖,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各门类单项或个人奖项的,一等奖奖励人民币6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5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4万元;获国家级会演、调演、比赛等级奖励的,对应等级资金减半。获自治区级奖项名录内的集体奖,奖励人民币40万元,获各门类单项或个人奖项的,一等奖奖励人民币4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3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2万元;获自治区级会演、调演、比赛等级奖励的,对应等级资金减半。

  第十条 专业艺术奖。整台舞台艺术作品奖每次评奖不得超过2个,不分等次,奖励人民币30万元;歌曲、器乐、舞蹈、小戏(小品)、曲艺节目,每个类别设一等奖1个,奖励人民币2.5万元;二等奖2个,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3个,奖励人民币1.5万元。

  第十一条 群众文化艺术奖。成人组每个类别设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4个;少儿组和老年组每个类别各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上述各门类各组别一等奖奖励人民币2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1.5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二条 凡符合参评专业艺术奖、群众文化艺术奖的项目在开评之前已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等级奖励的,不占用推荐名额和评奖名额,符合第九条者,可同时获得相应等级的奖励。



第四章 评奖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各旗区文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评项目的资格初审认定及推荐申报工作,推荐申报项目经旗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上报。市直单位直接向市文化局申报,其中市属其他所有制职业艺术团由其主管部门向市文化局推荐申报;市直单位的团体和市直单位工作的业余文化工作者参评作品由市群艺馆负责推荐。申报工作包括参评项目的材料报送、资格审查和选拔推荐等方面。申报名额以市文化局当年度所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评奖期间,市文化局分别成立专业艺术奖评奖委员会、群众文化艺术奖评奖委员会和相应的办公室,文化特别奖按类由上述评委会评审。市文化局设立评奖专家库,评委会成员根据评奖门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聘任。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评奖作品创作、编导、表演、辅导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得被聘任为本届评委。

第十五条 各评委会根据推荐单位提供的推荐材料、视频或录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平等竞争和综合平衡、宁缺勿滥的原则,根据各门类奖项名额,以评议和投票的方式评选出各项目、各门类文化艺术成果的等次,评定结果在市内媒体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正式公布。

  第十六条 评奖委员会成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规定。评奖委员会成员在评奖中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委资格。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和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并撤消已获得的奖项。



第五章 奖励经费及其他

 

第十八条 “双骏”文化奖奖励和评选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归口拨付市文化局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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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33号 2008年4月2日

《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应用节能建筑的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决算。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纳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预算统一下达。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的科研、开发及推广应用,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应用图集等的开支;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奖励;
(六)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手续费;
(七)其他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和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等有关的开支;
(八)支持、扶持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
前款(一)至(五)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开支总额的90%。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申请使用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且自有资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0%。
第八条 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编制新型墙体材料支出项目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用款申请,审核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最高不超过试点、示范工程总投资的5%。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挪作他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将资金追回。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改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2日起施行




淄博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淄博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及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市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水利与渔业、畜牧兽医、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他途径。
  第五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禽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四)经营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
  (五)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六)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商标、质量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
  (七)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
  (八)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九)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的生猪、病死猪、病害猪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其他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一)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
  (十二)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0日。
  第八条举报奖励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提供查办线索,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九条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收入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收入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罚没收入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或依法取缔,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500元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条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 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 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给予相应奖励;
  (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四)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五)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二条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举报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认定并回复;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案件承办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后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承办单位领取举报奖励;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市政府每年设立5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专项用于市级受理举报案件查实后的奖励。各区县政府也应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用于辖区内食品安全举报案件查实后的奖励。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的拨付实行按季预拨、据实核销的办法。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责任。已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在10日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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