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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1:13:59  浏览:9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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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银政办发〔2012〕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八日




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土地储备局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住房保障、公安、城管、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监督,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的专业培训。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第十条 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市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建设、住房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暂停公告后,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住房保障、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平的原则,会同辖区人民政府以及市财政、发展和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拟定,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法律依据;
(二)征收目的;
(三)征收范围;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五)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式;
(六)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与状况,临时安置用房标准;
(七)过渡方式和期限,奖励与补助标准;
(八)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九)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住房保障、财政、物价、监察、审计、城管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占被征收户数半数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拟定各项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2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征收补偿费用和置换用房】 市人民政府建立征收储备金制度,根据每年征收计划,将征收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建立征收专户,专款专用。
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抵押等权利负担。
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征收决定】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期限、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七条【复议和诉讼渠道】 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补偿和安置
第十八条【补偿范围】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条【搬迁补偿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按上述标准计算一次性搬迁费低于460元的,按460元计发。
征收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费:
  (一)用于办公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
  (二)用于商服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计发;
  (三)用于生产加工的,根据设备拆装、运输实际发生的费用协商确定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第二十一条【需要两次发放搬迁补偿标准的情形】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发给一次搬迁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第二十二条【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费按照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按月对被征收人计发。
前款被征收房屋为用于社会保障的租赁居住房的,经被征收人同意临时安置费直接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临时安置的期限】 自被征收人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为过渡期。安置多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安置高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
  过渡期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其超过规定期限部分加倍计发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四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停产停业期限(月)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二十五条【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二)征收用于社会保障的租赁居住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优先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七条【旧城改建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八条【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同一时点评估确定,并以此作为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依据。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保障性住房的,其价格按政府或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执行,不再另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产权不明或有债务纠纷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征收产权不明确或有债务纠纷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实施拆迁。征收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补偿】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第三十一条【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优先安置保障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第三十二条【改善住房条件】 被征收人为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成套房用于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50平方米内评估价格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50平方米内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超出5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评估价格购买。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评估价格低于房屋所在地当年限价商品房均价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房屋所在地当年限价商品房均价的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第四章 征收评估
第三十三条【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主持下,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三十四条【评估委托合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评估原则】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三十六条【评估方法及时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三十七条【评估结果的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内容中应包含被征收人收取分户评估报告的方式和时限,公示期限为7日。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评估的复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评估的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补偿协议与补偿决定
第四十条【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补偿与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签订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已经按照补偿协议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的,视为已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十二条【征收补偿档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在征收完成后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三条【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或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十五条【禁止暴力、威胁等方式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法实施搬迁的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非法阻碍依法征收的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九条【与补偿费用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评估机构的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县(市)参照执行】 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实施日期与条例实施前的规定】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对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行政裁决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或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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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河南电力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河南电力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6月18日 生效日期1996年6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96年6月18日签订贷款协议如下:鉴于
  (一)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议附件1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二)在亚行的帮助下,借款人已着手为该项目安排联合融资约一亿美元;
  (三)本项目将由河南电力公司和禹州市政府(通过禹州市火电厂和禹州市森林管理局)执行,为此,借款人将把本协议规定提供的贷款转贷给河南电力公司,其条件应使亚行满意;
  (四)借款人和河南电力公司已向亚行申请技术援助,以加强河南电力公司的系统规划能力,亚行已同意为此提供总额不超过¥422,000的赠款(以下简称电力系统规划技援)
  (五)亚行已同意按本协议以及在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规定的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1.01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全部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议,并具有同等的效力,但须作以下修改:
  (1)删去2.01节(17),换为:“术语‘美元’或‘¥’符号系指美利坚合众国货币单位。”
  (2)删去2.01节(26)和(27),换为:“美元基金库”是指亚行为支付其自普通资金来源的美元贷款而未付出的美元借出额的基金。
  (3)删去3.02节第一段的最后一句。
  (4)删去3.02节(b)(Ⅱ),换为“‘合格借入款’是指1992年6月30日后提取的亚行美元库中的借入款余额。”
  (5)删去3.06节(a)中的及3.06节(b)中的“按亚行可接受的日期”一语。
  (6)删去4.02节,换为“从贷款帐户中的提款将用美元”。
  (7)删去4.03节(a),换为“贷款的本金应以美元偿还”。
  (8)删去4.04节,换为“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应以美元支付”。
  (9)删去4.05节中的“以及依照5.02节应支付的任何特别承诺费”。
  (10)删去4.09节,换为:“不管贷款条例中有无与此相反的任何规定,在亚行认为不可能用美元支付贷款的特殊情况下,从本贷款的贷款帐户中提款应采用亚行可能认为合适的某一种或几种其它货币。这部分贷款本金的偿还和利息的支付也应采用相同的一种和几种其他货币。这部分贷款本金的利率应以亚行筹集该种货币资金的成本加上一个合理的价差为基础,此价差由亚行随时确定。”
  1.02 贷款条例中已确定涵义的一些术语,不管用在本贷款协议的任何地方,均具有贷款条例中确定的含义,以下增加的几个术语的意义如下:
  (1)“联合融资”是指本贷款协议开首语(2)中所提到的联合融资,或亚行认可的替代联合融资的其它融资;
  (2)“公司营业执照”是指河南电力公司在注册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时,由河南省工商管理局颁发的公司营业执照;
  (3)“河南”是指河南省政府,为借款人的一个政治分支机构,或其他任何继任机构;
  (4)“河南电力公司”是一家在河南省工商管理局注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5)“河南电力公司章程”是指河南电力公司在向河南工商管理局申请注册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时提供的章程;
  (6)“项目执行机构”是指负责执行本项目A部分和C部分的河南电力公司和负责执行本项目B部分和D部分的禹州市政府;
  (7)“项目设施”是指本项目将要建设和提供的设施和设备;
  (8)“项目实施机构”是指本项目B部分的执行机构禹州市火电厂和本项目D部分的执行机构禹州市森林管理局;
  (9)“转贷协议”是指借款人和河南电力公司遵照本贷款协议第3.01节的规定签订的协议,此协议可随时修改。
  (10)“禹州市林业局”为禹州市政府的一个机构或其任何继任机构。
  (11)“禹州市政府”为借款人的一个政治分支机构或其任何继任机构。
  (12)“禹州市火电厂”是在禹州市工商管理局登记的一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二条 贷款
  2.01 亚行同意从银行的普通资金来源中贷款2亿美元给借款人。
  2.02 借款人应按照贷款条例第3.02节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2.03 (1)借款人应支付年率为0.75%的承诺费,此项承诺费在贷款协议生效60天后根据贷款额计付(减去逐次已提款金额)。即:
      第一个12个月       3千万
      第二个12个月       9千万
      第三个12个月       1亿7千万
     此后,按贷款的全部金额计收。
  (2)如本贷款的任何部分被取消,则本节(1)中所述的每部分贷款额应按被取消部分的贷款额与取消前的贷款金额的比例,予以相应的减少。
  2.04 贷款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按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时间为每年的4月15日和10月15日。
  2.05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议附件2规定的贷款分期偿还时间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贷款的使用
  3.01 (1) 借款人应按照条件令亚行满意的转贷协议将贷款转贷给河南电力公司。除非亚行和借款人另行同意,转贷的条款应包括:(A)利率应和本贷款协议2.02节规定的利率相同,偿还期为25年,包括5年的宽限期;(B)由河南电力公司承担转贷本贷款的汇率变动和利率变动风险。
  (2)借款人应使河南电力公司按照本贷款协议和项目协议的规定把贷款用于项目A部分的开支。
  3.02 由本贷款金额支付的货物、劳务、其它项目的支出及为这些不同种类的货物、劳务和其费用支出而分配的贷款金额应符合本贷款协议附件3的规定。经借款人和亚行同意,附件3可随时修改。
  3.03 除非亚行和借款人另行同意,由本贷款支付的货物和劳务应根据本贷款协议附件4和附件5的规定进行采购。如货物或劳务未按亚行和借款人同意的程序采购,或者亚行对合同的条件不满意,亚行可以拒绝向该合同付款。
  3.04 借款人应使利用本贷款采购的所有货物和劳务只用于本项目A部分(禹州电厂)的实施,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
  3.05 根据贷款条例8.03节的要求,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终止日期应是2001年6月30日,或亚行和借款人随时商定的其它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条款
  4.01 (1)借款人应使河南电力公司和禹州市政府尽力高效地实施本项目,并符合良好的管理、财务、工程、环保和电力生产惯例。
  (2)在项目实施和项目设施运行的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或使有关方面履行本贷款协议附件6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4.02 除把贷款转贷给河南电力公司外,必要时借款人应向河南电力公司和禹州市政府迅速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及其它资源,以保证项目实施和项目设施运行和维护的需要。
  4.03 借款人应保证其与项目实施和项目设施运行有关的部门和单位的活动符合良好的管理政策和程序。
  4.04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敦促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有关的报告和资料,包括(1)本贷款情况以及本贷款的支出和由此产生的手续费情况;(2)使用本贷款资金支出的货物、劳务和其它项目支出情况;(3)本项目情况;(4)河南电力公司、禹州市火电厂、禹州市森林局和其它与项目实施和项目设施的运行有直接责任的单位的管理、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5)借款人国内财政和经济状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6)与本贷款目的有关的其它事宜。
  4.05 借款人应保证亚行代表能检查项目情况、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及其它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4.06 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河南电力公司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建立和保持本贷款协议附件6中规定的电价,不得采取或允许任何干涉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
  4.07 (1)借款人应行使其在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力,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实现贷款目的。
  (2)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权利或义务。
  4.08 (1)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以外的外债债权人均不得享有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保证:(A)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借款人的任何资产要被扣押,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则这种扣押权事实上将同等地和按比例地对本贷款的还本付息和支付其他费用作了担保;(B)借款人在建立或许可建立此留置权时,应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如果因为宪法和其他法律原因,不能在其政治分支机构方面资产上提供这样的留置权,借款人应在亚行不承担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迅速而及时地利用亚行满意的其它资产留置权和保证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
  (2)本节(1)中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B)一般银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且只对还款期不足一年的借款予以担保的任何留置权。
  (3)本节(1)中所用的“借款人的资产”一词包括借款人的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其它任何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5.01 (1)按照贷款条例8.02节(1)的要求,兹对中止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贷款的权利的情况作补充规定:
  Ⅰ 河南电力公司的章程被中止、废除或取消,或章程已被修改,招致河南电力公司履行项目协议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能力将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Ⅱ 借款人或任何其它有管辖权的机构将采取行动解散或撤消河南电力公司或禹州市政府,或中止其中任何一方的义务。
  Ⅲ 转贷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转贷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Ⅳ 联合融资被中止或取消,或在商定的到期日之前要求还款。
  (2)本节第(1)段中的第Ⅳ小段不适用,如果:河南电力公司能够提出使亚行满意的证据,证明:Ⅰ、此种中止,取消,终止或提前到期不是由于河南电力公司未能履行其为联合融资而承担的义务;Ⅱ河南电力公司可在使亚行满意的条件下从其它渠道为本项目筹到足够的资金。
  5.02 按照贷款条例8.07节(d)的要求,规定下述情况为提前偿还贷款的补充理由:本贷款协议5.01节(1)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在5.01节(2)的前提下发生。

  第六条 生效
  6.01 按照贷款条例9.01节(f)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议生效的补充条件:
  (1)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议;
  (2)转贷协议的格式和内容均令亚行满意,并已由协议双方正式签字和提交亚行。待本协议生效后,转贷协议便可完全生效,其条款对协议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6.02 按照贷款条例9.02第(d)的要求,规定在向亚行提交的意见书中要包括下列附加事项:按照6.01节(2)提供的转贷协议经双方正式授权批准,并已由协议双方正式签字及提交到亚行,一旦本贷款协议生效,其条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 按照贷款规则9.04节的要求,规定自贷款协议签字之日起90天为贷款协议生效日期。

  第七条 其它规定
  7.01 按照贷款规则11.02节的要求,指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 按照贷款规则11.01节的要求,规定下列地址为双方的法定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
     REMINBANK BEIJING
  电传:
     22612 PBCHO CN ”亚洲地址
     菲律宾,0980马尼拉,789号信箱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
     ASIANBANK MANILA
  电传:
    29066 ADB PN (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
     (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兹证明协议双方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协议开头写明的日期,以各自的姓名在本贷款协议上签字,并已将协议送至亚行主管部门,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代表     亚洲开发银行授权代表
        彭增九            佐藤光夫

 附件1:          项目说明

  1、本项目的目的是:(1)通过提供承担基荷的高效燃煤发电装机容量,同时采用现有最佳技术控制环境污染以支持河南省的经济发展。(2)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使新机组尽可能获得最佳能效。(3)通过更有效地利用或关闭现有的老机组和进行绿化,以提高能效并减轻环境影响。
  2、本项目由以下部分组成:
  A部分 禹州新电厂一期工程(2×300-350MW),最终容量为1200-1400MW,包括灰场、进厂道路、铁路连线、输水管道以及加强250公里的220KV输电线路。
  B部分 改禹州市火电厂1、2号机组为热电联产,关停禹州市区4个工厂的10台工业锅炉。
  C部分 关停郑州市和焦作市三个电厂的16台低效、污染、总容量为182MW的老化机组。
  D部分 除包括在A部分的绿化带外,绿化计划还包括在禹州市周围绿化公共区,发展新林区、新果区,共植树2亿7千500万株。
  本项目计划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附件2:   贷款分期偿还时间表(河南电力项目)

    应付还款日期                  支付本金(美元)
   2001年4月15日              1,655,600
   2001年10月15日             1,738,400
   2002年4月15日              1,825,300
   2002年10月15日             1,916,600
   2003年4月15日              2,012,400
   2003年10月15日             2,113,200
   2004年4月15日              2,218,700
   2004年10月15日             2,329,600
   2005年4月15日              2,446,100
   2005年10月15日             2,568,400
   2006年4月15日              2,697,000
   2006年10月15日             2,831,700
   2007年4月15日              2,973,300
   2007年10月15日             3,121,900
   2008年4月15日              3,278,000
   2008年10月15日             3,441,900
   2009年4月15日              3,614,000
   2009年10月15日             3,794,700
   2010年4月15日              3,984,500
   2010年10月15日             4,183,700
   2011年4月15日              4,392,900
   2011年10月15日             4,612,500
   2012年4月15日              4,843,300
   2012年10月15日             5,085,300
   2013年4月15日              5,339,600
   2013年10月15日             5,606,600
   2014年4月15日              5,886,900
   2014年10月15日             6,181,200
   2015年4月15日              6,490,300
   2015年10月15日             6,814,800
   2016年4月15日              7,155,500
   2016年10月15日             7,513,300
   2017年4月15日              7,889,000
   2017年10月15日             8,283,400
   2018年4月15日              8,697,600
   2018年10月15日             9,132,500
   2019年4月15日              9,589,100
   2019年10月15日            10,068,600
   2020年4月15日             10,572,000
   2020年10月15日            11,100,600
                    合计 200,000,000美元
@/表
  提前还贷的贴水
  按照贷款规则3.06节(b)的规定,现将对本贷款本金任何部分提前偿还
应付贴水的百分率规定如下:
@表@
  提前还款时间             贴水
                提前偿还日未偿还余额的利率
               (以每年的百分比率表示)乘以:
  提前三年以下              0.12
  提前三年以上但不足六年         0.24
  提前六年以上但不足十一年        0.44
  提前十一年以上但不足十六年       0.64
  提前十六年以上但不足二十年       0.80
  提前二十年以上但不足二十三年      0.92
  提前二十三年以上            1.00

 附件3: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总述

  1、本附件的附表规定了使用亚行贷款支付的货物劳务和其它项目的类别以及为每一类别所分配的贷款金额。

                税金

  2、任何国内税金均不得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

         亚行贷款承担费用的百分比和额度

  3、除本附件中的规定和亚行另行同意者外,本附件的附表4中所列各类费用均按表中B栏所列的百分比和C栏所列的金额用本贷款支付。
  4、尽管有本附件第5节的规定,如根据本贷款协议附件4的有关规定经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或自由采购,合同将授予国内供货商时,则应按下列规定使用本贷款支付:
  (1)如果从国内供货商采购的货物为国内制造,则按货物出厂价的65%(不包括任何税金),用本贷款支付。
  (2)如果从国内供货商采购的货物全部为进口,则按合同价外汇部分的65%,用本贷款支付。
  5、在上面第4节所述和附表中第1类所列的百分比是按目前估算的该类所需费用确定的,如实际费用较低,则该百分比须予修改,以便借款人能够充分利用分配给该类的贷款金额,包括附表中第5类所列的可使用的未分配金额。

               国内费用

  6、除亚行另行同意外,本项目的任何国内支出费用均不得从贷款帐户中提取。

              利息和承诺费

  7、分配给附表第4类的金额是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的利息和承诺费的。亚行应有权代表借款人在应支付利息和承诺费时从贷款帐户中提取所需金额以支付本贷款的利息和承诺费。

               重新分配

  8、尽管附表已规定了贷款使用和提款的百分比,如果分配给某一类的金额不足以支付该类费用时,则经借款人通知,亚行可以:(1)从原先分配给的另一类的、但亚行认为实际上并不需要的金额中,重新分配给上述的那一类,以补足其估计的差额。(2)如果重新分配仍不能完全满足所估算的差额,则可减少该类使用贷款的百分比,以便该类能够继续提取贷款,直到所有该类支出均能用贷款支付。
  如果分配给某类的额度不能用尽,则经借款人通知,亚行可重新分配剩余的额度给任何其它类。

               追溯贷款

  9、从1995年8月2日到贷款生效日,可以从贷款帐户中提前支取不超过2千万美元的贷款,用于支付汽机锅炉岛、咨询服务等的费用。

             贷款资金分配与支取  

              (河南电力项目)   

---------------------------------------
|              贷款资金分配与支取              |
|              (河南电力项目)              |
|-------------------------------------|
|        |             |     投资比例     |
|        |     A栏      |--------------|
|  项目    |     --      | B栏 |    C栏   |
|        |   金额(美元)    | -- |    --   |
| 外汇支出   |            分| 百分比|从贷款帐户支取依据|
|        |    项       项|    |         |
|--------|-------------|----|---------|
|1.汽轮发电机、|           | |    |         |
|锅炉、仪表、电气|159,710,000| | 65 | 按百分比支出  |
|设备和材料   |           | |    |         |
|--------|-----------|-|----|---------|
|        |           | |    |         |
|2.培训    |    890,000| |100 | 按百分比支出  |
|        |           | |    |         |
|--------|-----------|-|----|---------|
|        |           | |    |         |
|3.咨询服务  |    850,000| |100 | 按百分比支出  |
|        |           | |    |         |
|--------|-----------|-|----|---------|
|        |           | |    |         |
|4.利息和承诺费| 21,700,000| |    |  实际发生额  |
|        |           | |    |         |
|--------|-----------|-|----|---------|
|        |           | |    |         |
|5.未分配   | 16,850,000| |    |         |
|        |           | |    |         |
|--------|-----------|-|----|---------|
|        |           | |    |         |
|总计      |200,000,000| |    |         |
|        |           | |    |         |
---------------------------------------

 附件4:           采购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用本贷款来支付所购置的货物和劳务时,应运用本附件以下所述的采购方式。本附件所提到的“劳务”不包括咨询服务。
  2、货物和劳务的采购应遵循1989年3月版《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的规定,该经多次修改已提供给借款人。
  3、除非下面第6节另有规定,货物和劳务的采购不应对任何供货商或承包商有任何限制或偏袒。
  4、(1)每个估价在50万美元以上的设备或材料供货合同应按照《采购导则》第二章的规定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方式。
  (2)对于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授予的合同,应在发出第一次招标通告的90天以前向亚行提交一份采购总通告,亚行会对通告的格式和内容提出合理的要求,并安排刊登广告。只要还有货物需要进行国际竞争性招标,每年应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修改总通告。
  (3)对于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授予的合同,根据《采购指南》第四章的规定,采购行动应经亚行审查同意。每一份招标通告草本均应在发出前至少42天以前送到亚行批准,亚行会对通告的内容提出合理要求,以便于安排刊登广告。
  在亚行同意的前提下,每个估价低于50万美元的锅炉汽机的附属设备的供货合同可按采购导则第三章所述的国际采购的方式授予。
  在国际竞争性招标中比较国内标和国外标时,只要在中国制造的货物国内增值部分不低于该货物出厂价的20%,根据下面附件的规定,可以给予国内供货商一定的优惠。
  国内制造货物享受的优惠
  1、在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货物时,根据下述规定,只要投标人能够令人满意地向借款人和亚行证实,由他提供在贷款国制造的货物其国内增值至少等于其出厂价的百分之二十,那么该货物就可以享受一优惠幅度。
  (1)为了便于国内优惠的申请,首先要把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划分为下列三类:
  第一类:提供在贷款国制造的货物,并且其国内增值符合最低限度要求的投标;
  第二类:提供在贷款国制造的其它货物的投标;
  第三类:提供进口货物的投标。
  (2)然后把每一类中所有的经过评价的投标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哪个是评出的最低价格标。在各投标比价过程中不考虑关税和其它与进口有关的进口税,不考虑销售税以及有关销售和投标货物交货的其它类似税种。
  (3)其次,各类评出的最低标再相互比较,倘若这些比较结果表明最低标出自第一类或第二类,那么就该选出这一投标授予合同。
  (4)但是,如果上段(3)中所述的比价结果表明最低标出自第三类,那么此标要与出自第一类的最低标再做比较。仅仅在这次比较时要把第三类中评出的最低标做标价上浮调整,其调整方法是在其原价上加上:
  (Ⅰ)非免税进口商在进口第三类标中所供货物时所交付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或者加上(Ⅱ)该标到岸价(CIF价)的15%,如果上述(Ⅰ)中所提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该标到岸价的15%。
  如果经过上述再比价后,第一类中的标为最低标,则选择该标授予合同;如果不是,则选择第三类中的最低评标价的标授予合同。
  2、申请优惠政策的投标商必须提供包括最低国内增值额在内的必要的资料,以便确立其投标能够享受优惠的资格。
  3、招标文件应清楚写出所给予的优惠、确立优惠资格所必需的资料、以及在比价中所应遵循的方法,所有这些内容已经在上文提出。

 附件5:          咨询专家

  1、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用咨询专家服务,特别是在以下方面:—详细工程设计
  --评标
  --合同谈判、监督和管理
  --质量管理
  --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的监督咨询服务的任务大纲应由亚行和借款人共同拟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和服务项目应符合本附件和1979年4月版“亚行及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导则”的规定。
  3、河南电力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选择聘用咨询专家:
  (1)邀请 在发出提供咨询建议书的邀请信和其它有关文件之前应得到亚行的批准。为此目的,邀请信样本的复印件,评标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的三份复印件应提交给亚行。提交建议书的时间至少应是60天。发出邀请后应立即给亚行送交一份邀请信以及其它有关文件备案。
  (2)合同草本 评审建议书开始之前,应将咨询合同草本报亚行批准。
  (3)合同执行 合同谈判结束但在签字之前,应向亚行提交:A,谈判后的合同以求批准;B,建议书评审报告;在合同签字后,应立即向亚行提供3份经签字的合同副本。如果合同开始执行后,要对合同作重大修改,则应事先将拟修改事项报亚行批准。

 附件6:    项目执行和项目设备运行;财务问题

               项目执行

  1、河南电力公司作为本项目A部分和C部分的实施机构和负责监督项目执行的机构,应负责编写并向亚行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种报告。在本项目A部分的实施期间,河南电力公司应在施工现场设有一个办公室,并配备充足的工程师和管理人员。
  2、除亚行另行同意外,河南电力公司应保证亚行资助的项目准备性技术援助(TA2270-PRC)的重大技术建议在电厂详细设计时被采用。

          河南电力公司财务管理和计划

  3、除亚行另行同意外,河南电力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局限于电价调整,以:
  (1)保证其自筹资金足以支付其三年平均基建支出需求的以下百分数:1996,1997,1998,1999年分别不低于26%,27%,28%,29%,1999年以后不低于30%。以上应使亚行满意。
  (2)把年度净收入维持在一个水平,即每个财政年度内部产生的自筹资金至少应为同一财政年度还本付息总额的1.5倍,以上规定应使亚行满意。
  4、河南电力公司应在每年的4月30日以前,向亚行提供一个八年滚动财务计划,包括预计的损益表、资金来源及使用表及资产负债表。
  5、除亚行另行规定者外,河南电力公司应按照亚行同意的计划,执行全部已接受的电力系统规划技术援助提出的建议,这些应执行的建议包括那些与河南电力公司的运营合为一体的综合资源规划。

            河南电力公司企业改革

  6、河南电力公司应在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实施细则和中国的有关部门批准河南电力公司的企业改革计划后12个月内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7、河南电力公司应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把它的13个附属供电局转变为利润中心,按照与河南电力公司签订的电力购销协议进行运营。另外的4个独立的供电局应在河南电力公司公司化后12个月内转变为利润中心。

             效益监测及评价

  8、河南电力公司应对电厂的运行进行连续、详细和综合的记录,以使本项目A和C部分的效益得到精确的监测和评价。河南电力公司还应监测B和D部分的执行,这些监测工作包括收集河南省煤耗总量变化的数据和由于禹州市火电厂改为热电联产而停用现有工业锅炉的数据。这些监测和资料收集的情况应在工程进度报告中或亚行要求时报告给亚行。河南电力公司的监测和资料收集工作将在工程完工后5年内继续向亚行报告。

               电价结构

  9、河南电力公司应让亚行及时了解其改变后的电价结构设计并考虑亚行提出的意见;此种电价结构应:(a)反映供电的真实成本;(b)鼓励用户节电;(c)避免计量和计价在行政管理上的复杂性;(d)到1998年的2月31日之前应减少用户间电价差别;(e)允许河南电力公司获得其规定的财务目标。
  10、河南电力公司应在1996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各有关部门对新的电价结构的批准。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把双轨制电价改为统一综合电价。
  11、1996年12月31日之前,河南电力公司应在它的发配电系统和它的每个附属和独立供电局之间建立趸售电价。

          环境影响和社会问题环境问题

  12、河南电力公司应在本项目A部分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中,采用提交给亚行的环评报告A部分所提出的所有减弱环境影响的措施。这些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为减小A部分对空气和水质量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与输煤、除灰、降低噪音、施工和环境监测有关的措施。河南电力公司应保证A部分的建设符合国际接受的工程设计和安全标准,并保证A部分采用的设备及其安装符合国际接受的工程设计和安全标准。
  13、河南电力公司应保证在电厂中设置一个人员充实的环保机构。该环保机构将对电厂日常的排放液、噪音、卫生和安全条件进行监测,以保证符合有关的环保规定。该环保机构应向禹州市环保局提交季度报告。
  14、河南电力公司应保证电厂的施工和运行无论何时都符合借款人的环保和安全标准。河南电力公司应每年向亚行提供借款人法律所要求的所有环境和安全许可证、合格证、执照副本,并每年向亚行提交一份电厂环境监测报告,如在报告论及的那一年内,电厂被确认违反了环保和安全法规,则在报告中应包括为补救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措施说明,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证明,说明违法行为已予纠正或补救违法行为的可行计划已被采用。
  15、在贷款生效后7个月内,河南电力公司应将本项目A部分的灰场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计划报亚行批准。该计划应采纳以亚行准备性技术援助费用(TA2270-PRC)聘请的咨询专家所提出的建议。如果是从厂址用卡车运送煤和灰,河南电力公司应保证这些卡车的合理设计、维护和运行,以便把散落和扬起的煤灰减少到最低限度。
  16、借款人应使河南省保证,在任何时候,河南省水资源办公室和河南省水利局都能从白沙水库向电厂提供充足的水量,同时,通过白沙水库或地下水井向202平方公里的目前由白沙水库供水的农田供水。
  17、河南电力公司应利用为加强河南环境监测和实施而提供的亚行技术援助费(TAPRC-2398)所采购的仪器和培训进行禹州电厂用煤的定期取样分析。

              征地及移民

  18、河南电力公司应保证A部分的输电线路在施工时留存足够的地面净空,并应在电厂试运行前完工,还应保证输变电设施和配电装置不采用多氯联笨(PCB)。河南电力公司应保证输电线路路径的选择应适当地考虑环境影响,不局限于现有线路的可利用性,并且线路不会破坏借款国法律所保护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的文物古迹和借款国法律规定的其他保护区。
  19、借款人和河南电力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本项目可能产生的社会负影响。这些措施应包括,保证项目用地,灰场,输水管线,铁路,进厂道路和输电线路所占用的土地没有被利用,无人居住,或者,如果已被利用或有人居住,保证对被征用的土地和房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赔偿,赔偿费应根据借款国的法律尽快支付。

       禹州市火电厂改为热电联产(本项目B部分)

  20、借款人应使河南省保证,禹州市政府将按亚行同意的日程把禹州市火电厂1、2号机组(2X6MW)改为热电联产,并随即停用禹州市的10台工业锅炉。如果改造和停用可能推迟到双方同意的原定时间以后,借款人应通知亚行。

          关闭老小电厂(本项目C部分)

  21、河南电力公司应根据借款国现行的安全和环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GB13015-91“多氯联笨废弃物控制标准”和T3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拆除本项目C部分中的发电机组,并应特别注意石棉、含有石棉的物质、多氯联笨及其它有毒和有害物质和污染材料的放置,以及被油、有毒及有害物质和多氯联笨污染的场地的补救措施。

            绿化(本项目D部分)

  22、借款人应使河南省保证,禹州市政府应按亚行同意的时间表,进行本项目D部分中的绿化和改善景观的活动,包括在禹州市及其周围公共区,林区和果园内实施五年绿化计划,共植树约27,500万棵,使禹州市的绿化面积从16.5%上升到20%。如果绿化活动可能推迟到亚行同意的原定时间以后,借款人应通知亚行。

               联合融资

  除亚行另行同意外,借款人和河南电力公司应在汽机锅炉主合同授予后,立即编写一份联合融资时间表和预期提款计划,并应及时作出使亚行满意的联合融资安排,以使联合融资提供的外资得到承诺,保证本项目加快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三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三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及国办发117号文件,原中国专利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编办发[1998]6号),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简称专利局)。专? 质枪抑恫ň种笔羰乱档ノ唬芄抑恫ň治校械T泄ɡ忠婪ㄊ芾怼⑸笈ɡ昵耄罄砀瓷蟆⒊废臀扌媲肭笠约俺械T泄ɡ肿魑ɡ献魈踉嫉氖芾砭帧⒅付ň帧⒀《ň帧⒐始焖鞯ノ缓凸食醪缴蟛榈ノ坏娜恳滴窈凸抑恫ň治械钠渌姓
芾碇澳堋? 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专利局行使上述执法职能时,在表格、专利证书、专利公报、专利说明书、审查业务专用章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名称及其印章。但在指明我局具体的执法部门,或者通知申请人我局的送达地址时,应当使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及其具体部门名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专利证书将使用新式样。上述文件中的原局徽取消,在未设计出新局徽前暂不使用徽志。
为方便广大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办理交费手续,保证专利审查程序的顺利进行,特规定以下办法。
通过银行汇付的,请寄交;
专利收费户名:专利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办事处
帐号:144005—63
通过邮局汇付的,请寄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费用管理处。
本公告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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