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26:41  浏览:8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服务企业年”活动,努力营造“亲商、安商、便商、利商”的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淮发〔2009〕9号)精神和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淮效〔2010〕1号)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优惠卡颁发范围和条件:全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工业企业,投资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度纳税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 投资优惠卡颁发对象和数量:符合颁发条件的企业法人、控股股东或经理。投资总额1.5亿元以上、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总数不超过4张的投资优惠卡;其它符合颁发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总数不超过2张的投资优惠卡。

第四条 投资优惠卡优惠内容:持证人在淮投资经营期间享受以下待遇和优惠服务:

(一)安排县级领导干部定期深入企业实施跟踪服务。

(二)在自愿的情况下,可应邀列席市有关经济工作会议,了解我市有关经济政策制定和调整情况。

(三)在评选荣誉市民、劳动模范、优秀人才等各类先进时,可被优先推荐为候选人。对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被依法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四)企业可优先得到引资单位或投资项目所在地、招商服务机构提供的项目报批手续全程代办等跟踪服务。

(五)持卡人的固定住所,除涉及安全、突发事件或重大案件外,不得随意检查。需要检查的,有关单位要向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效能办)申报备案。持卡人受到人身或财产安全威胁时,公安部门应及时派员到现场,及时提供合法保护。

(六)可优先享受公安机关开辟的出入境“绿色通道”。即办理各类证件、签证、签注,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台商申请一年以内入出境签注,实行按需申领。

(七)在颁发投资优惠卡的同时,颁发车辆通行证。持证人乘坐的工作专用车辆(六人以下座位的小型车辆),凭通行证在我市境内途中行驶时免于检查,保证正常通行,进出市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免于检查、登记;在市区收费站点凭证免缴通行费(不含高速公路站点)。

(八)卫生部门在市第二人民医院专门设立条件优越的“客商病房”。持卡人就医时由导医全程陪同,帮助办理门诊、急诊和住院等手续,优先安排专家、专科诊治,并开展预约服务,医疗费用优惠30%;到医院健康体检时,体检费减半收取,并为持卡人建立健康档案。

(九)子女在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不受学区限制。

(十)到市区旅游景点参观游览免购门票。

(十一)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其他对投资人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投资优惠卡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龙湖工业园区内企业向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其他园区内工业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园区外工业企业向市、县(区)经信委提出申请,商贸流通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淮北市投资优惠卡申报表》。

(二)初核。接到企业申请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县(区)经信委、商务局或各园区管委会必须到企业实地查验。现场查验后,上述各单位在企业填报的《淮北市投资优惠卡申报表》初核意见栏里,填写初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市效能办、市招商局审核。

(三)审核和颁发。市效能办和市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投资资金、纳税情况和投资经营项目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集中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颁发《淮北市投资优惠卡》。

第六条 投资优惠卡的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淮北市投资优惠卡》及车辆通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使用期为2年,到期后应及时到市效能办申请进行复核,符合原颁发条件的及时给予换发新卡,不符合的予以注销。持卡人的投资撤离我市或不再进行生产经营的,其投资优惠卡随即注销;投资优惠卡只限本人使用,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均不得转借和复制;遗失后要及时向市效能办报告,并申请补办。使用投资优惠卡时,要做到文明、守法、诚信。

(二)管理。《淮北市投资优惠卡》由市效能办负责制发和日常使用管理。当持卡人遇到服务和优惠政策不落实时,可向市效能办投诉或咨询,市效能办负责协调、督查落实。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提供服务和优惠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坚决贯彻执行服务和优惠的内容。凡阻挠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并造成影响的,将按照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效能办、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发布的《淮北市颁发投资优惠卡实施办法》(淮政办〔2008〕105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现将《佛山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管理局反映(联系电话:8262 6761)。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5日



佛山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从事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各区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食品市场监管体制,加大对餐厨垃圾处理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下水道排放餐厨垃圾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随意排放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对牲畜饲养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禽畜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和处理服务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对环境卫生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收集、排放、运输、处置及回收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餐厨垃圾转运及处置场地的选址和规划,并做好相关用地保障;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经贸、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研究出台扶助餐厨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依法给予税收减免等各种优惠,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并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自身的组织、协调和监管优势,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开展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 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第七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交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区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餐厨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八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对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并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区餐厨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并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先报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凭变更后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与经审批许可的餐厨垃圾运输服务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并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环保、质监、食品药品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将其纳入日常工作,并配合主管部门加强管理。

  参与餐厨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取得相应餐厨垃圾运输许可证、配置规范的运输车辆,并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联单台账制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来源及去向等情况。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垃圾,应设置具备提升结构和全市统一标识、颜色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三)餐厨垃圾收集点应采取通风、消毒、灭蝇、除臭等措施,做到密闭收集和存放,方便收运;

  (四)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五)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密闭的,具备收运称重计量和条形码识别功能的,加装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

  (二)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三)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1次餐厨垃圾;

  (四)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已取得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制定餐厨垃圾运输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主管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在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对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要求,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禁止接收、处理未经过审批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六)不得擅自改变餐厨垃圾处理地点,任意处理餐厨垃圾;

  (七)制定餐厨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有以下相关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禽畜;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随意排放;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运输、处置服务单位进行运输、处置或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区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准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 市、区餐厨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九条 市、区餐厨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

  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环保、农业、卫生、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采取法定方式,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所属单位负责人责任。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可进行联合执法。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主管或相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市、区餐厨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完善以养老保险为重点,通过三年时间(2004年7月至2007年6月)过渡,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市级统筹。为此,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


我市将所辖县(市、区)的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行统一的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实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管理、市级调剂。


二、机构、人员、经费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在过渡期间,对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实行双重领导,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领导班子由当地政府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见后决定任免。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主要负责当地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


(二)各项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三、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一)征缴基数。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的标准,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计征,个人按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计征。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


(二)征缴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三)征缴办法。养老保险费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待条件成熟时,由地税部门实行全责征收。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拨付使用


(一)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各县(市、区)分别建帐。


(二)各县(市、区)上划市级统筹基础养老金的比例按当年全市基础养老金支付额、上解省级调剂金额和市所属调剂金额三项总量换算成应征缴费工资总额12%确定。


(三)各县(市、区)地税部门每月征收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应于次月10日前按应征缴费工资总额的12%上划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全市基础养老金支付、上解省级调剂金和留存市级调剂金支出,余额部分划入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管理使用,用于支付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其它支出(如个人帐户的转移、退保、一次性老年津贴、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结余部分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积累。


(四)各县(市、区)应发放养老金的实际人数及基础养老金数额,必须在每月28日前上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经审核后拟订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次月10日前按各县(市、区)实际支付的基础养老金,拨入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财政局于次月20日前应将离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支出额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五)扩面和追缴超收部分全部留存当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养老保险积累基金(含个人帐户储存额)或历年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均留在原统筹地。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待遇标准。


1、基础养老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离休人员按25%计发。


2、过渡性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规定执行,实行市级统筹后不再重新核定。


3、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计发。


4、基本养老金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统一调整。


(二)待遇支付。


1、各县(市、区)在实施本办法时,当地财政局应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拨二个月的周转金,存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2、基本养老金和其它各项待遇仍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委托银行或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3、各县(市、区)支付的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缺口,用县级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积累部分补缺,确实无积累的,由本级财政负责解决。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和人民政府责任


(一)养老保险调剂金由各县(市、区)按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6%提留,向市上解,其中由市统一向省上解3%;市级留存调剂3%。


(二)市本级和省下拨的调剂金,由市统一分配使用,用于补充各县(市、区)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支付。


(三)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人民政府必须保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六条“养老保险基金不得搞赤字预算”的规定执行。实行市级统筹后,如因赤字预算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支付,市不予调剂。


(四)实行市级统筹后,努力实现当期统筹基金收支平衡。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仍是当地社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欠费清理、回收处置挤占挪用基金、落实确保发放等一系列工作。市人民政府按照粤府办〔2002〕36号文规定,逐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考核指标,并签订责任书,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责任指标造成基金缺口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市不予调剂。


(五)具体调剂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审核、审批权限


(一)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待遇。


(二)各县(市、区)按特殊工种或因病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待遇。


八、其他事项


(一)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县(市、区)为核算单位。


(二)被保险人关系的转移、出国定居人员个人账户处理、一次性老年津贴、死亡待遇等,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办理。


(三)实行市级统筹后,在没有新规定之前,全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暂维持不变。


(四)违反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九、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