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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3:55:33  浏览:93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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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3〕168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级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宿迁市市级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及《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所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事业单位)中依照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全体职工;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全体职工;
  (三)其它符合市级事业单位参保条件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市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参保单位以单位应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参保职工以个人工资收入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个人实际收入低于档案工资的,以档案工资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
  第四条 市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7%,其中单位承担20%,职工个人承担7%。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全额记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市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征收。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及时准确记载个人缴费基数、比例、金额等数据,建立台帐,填写《养老保险手册》。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金额、时间等数据,应经本人确认,经办机构审核签章。
  职工退休前死亡等原因中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返还本人或返还法定继承人。
  第六条 各参保单位应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及时申报缴费基数和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七条 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或未履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义务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按结算当月的工资总额计算补缴欠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参保单位职工以前年度未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应予补缴。补缴日期为: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5年1月1日补起;1994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补起。
  第八条 市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本级统筹,每月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单位的应发养老保险金全额拨付给单位,由单位负责发放。但对累计拖欠六个月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市级将不负担统筹。
  第九条 纳入市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项目包括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省政府规定的综合补贴和职岗津贴(含基础津贴)。其它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 享受市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其养老待遇中一定比例应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制度。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其享受退休条件和待遇进行审核,按规定支付养老金。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后,既可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由单位选择。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可按当地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含本办法下发前已改制的单位)改制后,应一次性剥离10年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资金,划入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资金专户,所需资金从改制单位资产置换中支付。改制前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遗属补助等福利性费用,也应同时剥离。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标准维持不变,今后养老金待遇调整按事业办法执行。改制后新退休人员,按企业养老金计算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调整办法也按企业办法执行。对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5年内符合退休条件人员,按有关规定在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适当增发补贴。
  第十五条 改制单位有条件的,可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并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金标准为:职工改制前月基本工资×工作年限×0.3%×120个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应当按照支付养老保险费用的计划,定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到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经费管理办法,在预算中安排。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除按规定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对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依法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和收支预算等管理制度,按时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市本级事业单位,各县区另行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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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管委(建委)、城管监察大队、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1998年第18号),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经北京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予以公布。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和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首都机场、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首都体育馆、北京工人体育场(馆)、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以及首都机场路、京昌高速路、京通快速路、京沈高速路北京段
、京津塘高速路北京段、京石高速路北京段、京开高速路北京段等道路和地区范围及市负责审批的媒体范围。
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地区范围,由区、县政府决定。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机关,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户外广告,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招标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合法有效的设置审批手续。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的相应资金或者满足招标正常进行的基础工作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投标人的资格,招标的广告媒体的数量、设置地点和使用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广告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招标公告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文件需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为有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职责;
(二)招标的户外广告媒体设置的合法有效文件;
(三)招标范围;
(四)投标人资格;
(五)招标方式;
(六)招标底价;
(七)招标的户外广告媒体的使用期限;
(八)招标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评标日期、地点等;
(九)履约保证金;
(十)付款方式;
(十一)合同条款;
(十二)其他要求及说明。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标底采取明标方式。
标底以户外广告媒体所处位置的空间资源及广告效应、占地费用、制作成本等为基本依据,由招标人编制,并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本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公司。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媒体的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基本程序:
(一)由招标人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发出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解答有关问题、组织踏勘现场;
(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
(四)开标;
(五)需要时进行评标;
(六)确定中标人;
(七)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招标人签订户外广告媒体设置使用权合同。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论中标与否,均按规定进行封存处理,不予退回。
第二十条 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招标底价,并且是唯一最高价时,即为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高于招标底价,如果出现相同的最高价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管理机关的人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管理机关的人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发布中标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收益,按照约定的比例,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市政公益事业和户外广告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0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内部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内部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文号】商援发〔2008〕285号


各有关工程监理企业:

  为适应新形势下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需要,充分调动援外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积极性,提高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管理水平,特制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内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请径与商务部(对外援助司)联系。

  特此通知

  取费标准的具体规定和通知文件扫描件请参看以下两个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
内部暂行规定

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商务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施工监理取费原则

第一条 在我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及其它财政援助资金项下承担的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取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条 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是指施工监理企业受商务部的委托,提供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规模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
第三条 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取费在参照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性意见的基础上,贯彻“总体接轨、简化内容、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 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取费结合援外工作的特点,充分兼顾国外现场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和国内相关工作环节监督检查的特殊要求。

第二章 施工监理取费标准

第一节 施工监理取费标准

第五条 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分档定额计费,并根据受援国类别参照“援外出国人员待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计取驻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艰苦地区补贴、国外津贴、战乱补贴以及国际旅费(含中转)的方法计算收费。
第六条 援外成套项目的施工监理取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公式一:
施工监理收费=施工监理定额取费+驻现场监理工程师艰苦地区补贴费用、国外津贴、战乱补贴+国际旅费(含中转费)
公式二:
施工监理定额取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第七条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实际投资总额作为计费额,通过《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作为施工监理费取费基价的实际投资总额,是指完成项目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全部建设任务所需实际工程投资额(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直接费、间接费、预备费、设备购置费(如有)和联合试运转费(如有)五项)。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第八条 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取施工监理服务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二)中查找确定。
第九条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第十条 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1;
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 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商务部和施工监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任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指需要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甲级监理资质的项目),经批准,商务部可委托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共同承担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任务,并可委托其中一个施工监理企业为该成套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并按照各施工监理企业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5%为该施工监理企业计取总体协调费。
第十二条 驻现场监理工程师艰苦地区补贴、国外津贴和战乱补贴费用按照援外出国人员待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工程师的国际旅费,其中:国际机票据实核定;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往返中转最多不超过6天、非洲及拉美国家往返中转最多不超过8天。在规定中转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按照财行字[2001]73号文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为满足项目工作需要,提供短期服务(不超过3个月(含))的施工监理人员,根据施工监理人员的级别和实际工作时间,可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规定(附表四)计取服务费。

第二节 施工监理小组的现场条件
第十五条 商务部委托施工单位在项目临时设施中为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提供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并配套必要的家具;提供交通服务,保证施工监理因公使用车辆,不收取任何费用。办公用房单独设立附带传真功能的办公电话。施工监理因公使用电话,施工单位不收取任何费用;负责办公和生活用房的日常维修。上述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纳入施工合同总价独立费项下。
第十六条 除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现场条件外,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在履行监理职责过程中的其他个人开支或因公开支应当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或变相接受施工单位的额外支付、奖金或补贴;确需委托施工单位代办的事项,必须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现场生活条件独立的援外项目,监理工程师在国外的住宿和交通所需费用可由商务部一次性支付给监理企业包干使用,不按上述第六条规定的监理取费执行。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仍由施工单位代为准备,所需费用纳入施工合同独立费项下。具体办法另行拟订。

第三节 施工监理费的调整
第十八条 援外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商务部决定取消部分施工内容时,该部分施工监理取费应予以核减;商务部决定中断或终止项目实施时,应按中断或终止时施工监理实际完成的监理任务工作量与其办理监理费结算。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监理总承包企业可申请增补监理费:
1、 经批准的工程内容调整或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监理范围增减且涉及的费用调整超过工程直接费的5%;
2、 非因施工监理企业责任,商务部主动要求增派施工监理工程师;
3、 非因施工监理企业责任,施工监理现场工作总人月超出项目约定的派遣计划总人月10%(含)以上。

第三章 施工监理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和经济责任

第一节 施工监理企业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施工监理企业对所监理的成套项目(以下简称监理项目)有以下职责:
1、与商务部签订监理合同,全面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对监理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
2、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监理组织机构,选派合格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并为所派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3、监督、监控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设计要求采购合格的设备材料,严格审核和控制项目的设计变更。
4、定期向商务部报送监理简报。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商务部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施工监理费涵盖监理企业以下国内职责:
1、办理人身保险,组织与项目有关的岗前培训并参加面试,办理现场施工监理企业员护照、签证、体检等出国手续的费用,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技术服务补贴;
2、履行合同规定的国内监理工作,包括国内工程例会、进行施工材料国内监控等工作的相关费用,如国内差旅费等;
3、参加施工前图纸会审和项目设计交底并自行承担费用,
4、办理项目保修阶段缺陷调查、修复方案审核和监督实施
5、合同约定的其他监理工作内容

第二节 施工监理工程师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和对外实施合同、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全部任务。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实施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应该独立、公正、公平地做好本职工作。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并在日常工作中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按合同与规范办事。
2、实事求是,以技术数据和记录为依据。
3、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4、监督、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5、以科学、公正、客观、依法的态度处理问题与争端。
6、指导与培训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在工作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监理工程师消极怠工、拖延签认等不作为行为;严禁监理工程师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监理工程师故意刁难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第三节 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监理企业未按本规定和施工监理合同约定要求履行监理职责的,商务部将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商务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2000]外经贸援发169号文附件三关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计费额 收费基价
1 500 16.5
2 1000 30.1
3 3000 78.1
4 5000 120.8
5 8000 181.0
6 10000 218.6
7 20000 393.4
8 40000 708.2
9 60000 991.4
10 80000 1255.8
11 100000 1507.0
12 200000 2712.5
13 400000 4882.6
14 600000 6835.6
15 800000 8658.4
16 1000000 10390.1
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附表二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型 专业调整系数
1.矿山采选工程
黑色、有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 0.9
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1.0
矿井工程、铀矿采选工程 1.1
2.加工冶炼工程
冶炼工程 0.9
船舶水工工程 1.0
各类加工工程 1.0
核加工工程 1.2
3.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工程 0.9
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程 1.0
核化工工程 1.2
4.水利电力工程
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 0.9
火电工程、送变电工程 1.0
核能、水电、水库工程 1.2
5.交通运输工程
机场场道、助航灯光工程 0.9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轻轨及机场空管工程 1.0
水运、地铁、桥梁、隧道、索道工程 1.1
6.建筑市政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0.8
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 1.0
邮政、电信、广播电视工程 1.0
7.农业林业工程
农业工程 0.9
林业工程 0.9
附表三 工程复杂程度表
1矿山采选工程
1.1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1.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1.2.1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简单;2. 煤层、煤质稳定,全区可采,无岩浆岩侵入,无自然发火的矿井工程;3. 立井筒垂深<300m,斜井筒斜长<500m;4. 矿田地形为I、II类,煤层赋存条件属I、II类,可采煤层2层及以下,煤层埋藏深度<100m,采用单一开采工艺的煤炭露天采矿工程;5. 两种矿石品种,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的露天采矿工程;6. 矿体埋藏垂深<120m的山坡与深凹露天矿;7. 矿石品种单一,斜井,平硐溜井,主、副、风井条数<4条的矿井工程。
II级 1.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较复杂;2. 低瓦斯、偶见少量岩浆岩、自然发火倾向小的矿井工程;3. 300m≤立井筒垂深<800m,500m≤斜井筒斜长<1000m,表土层厚度<300m;4. 矿田地形为Ⅲ类及以上,煤层赋存条件属Ⅲ类,煤层结构复杂,可采煤层多于2层,煤层埋藏深度≥100m,采用综合开采工艺的煤炭露天采矿工程;5. 有两种矿石品种,主、副、风井条数≥4条,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的矿井工程;6. 两种以上开拓运输方式,多采场的露天矿;7. 矿体埋藏垂深≥120m的深凹露天矿;8. 采金工程。
III级 1.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复杂;2. 水患严重、有岩浆岩侵入、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工程;3. 地压大,地温局部偏高,煤尘具爆炸性,高瓦斯矿井,煤层及瓦斯突出的矿井工程;4. 立井筒垂深≥大于800m,斜井筒斜长≥1000m,表土层厚度≥300m;5. 开采运输系统复杂,斜井胶带,联合开拓运输系统,有复杂的疏干、排水系统及设施;6. 两种以上矿石品种,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采用充填采矿法或特殊采矿法的各类采矿工程;7. 铀矿采矿工程。


1.2.2 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2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新建筛选厂(车间)工程;2. 处理易选矿石,单一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
II级 1. 新建和改扩建入洗下限≥25mm选煤厂工程;2.两种矿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
III级 1. 新建和改扩建入洗下限<25mm选煤厂、水煤浆制备及燃烧应用工程; 2. 两种以上矿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

2加工冶炼工程
2.1加工冶炼工程范围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2.2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3.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一般机械辅机及配套厂工程;2. 船舶辅机及配套厂,船舶普航仪器厂,吊车道工程;3. 防化民爆工程、光电工程4. 文体用品、玩具、工艺美术品、日用杂品、金属制品厂工程;5. 针织、服装厂工程;6. 小型林产加工工程;7. 小型冷库、屠宰厂、制冰厂,一般农业(粮食)与内贸加工工程;8. 普通水泥、砖瓦水泥制品厂工程;9. 一般简单加工及冶炼辅助单体工程和单体附属工程;10. 小型、技术简单的建筑铝材、铜材加工及配套工程。
II级 1. 试验站(室),试车台,计量检测站,自动化立体和多层仓库工程,动力、空分等站房工程;2. 造船厂,修船厂,坞修车间,船台滑道,船模试验水池,海洋开发工程设备厂,水声设备及水中兵器厂工程;3. 坦克装甲车车辆、枪炮工程;4. 航空装配厂、维修厂、辅机厂,航空、航天试验测试及零部件厂,航天产品部装厂工程;5. 电子整机及基础产品项目工程,显示器件项目工程; 6. 食品发酵烟草工程,制糖工程,制盐及盐化工工程、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工程、家电及日用机械工程,日用硅酸盐工程;7. 纺织工程;8. 林产加工工程;9. 商物粮加工工程;10. <2000t/d的水泥生产线,普通玻璃、陶瓷、耐火材料工程,特种陶瓷生产线工程,新型建筑材料工程;11. 焦化、耐火材料、烧结球团及辅助、加工和配套工程,有色、钢铁冶炼等辅助、加工和配套工程。
III级 1. 机械主机制造厂工程;2. 船舶工业特种涂装车间,干船坞工程;3. 火炸药及火工品工程、弹箭引信工程;4. 航空主机厂、航天产品总装厂工程;5. 微电子产品项目工程,电子特种环境工程,电子系统工程;6. 核燃料元/组件、铀浓缩、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工程;7. 制浆造纸工程、日用化工工程;8. 印染工程;9.≥2000t/d的水泥生产线,浮法玻璃生产线;10. 有色、钢铁冶炼(含连铸)工程,轧钢工程。

3石油化工工程
3.1石油化工工程范围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3.2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4.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油气田井口装置和内部集输管线,油气计量站、接转站等场站、总容积<50000m³ 或品种<5种的独立油库工程;2. 平原微丘陵地区长距离油、气、水煤浆等各种介质的输送管道和中间场站工程;3. 无机盐、橡胶制品、混配肥工程;4. 石油化工工程的辅助生产设施和公用工程。
II级 1. 油气田原油脱水转油站、油气水联合处理站、总容积≥50000 m³或品种≥5种的独立油库,天然气处理和轻烃回收厂站,三次采油回注水处理工程,硫磺回收及下游装置,稠油及三次采油联合处理站,油气田天然气液化及提氦、地下储气库;2. 山区沼泽地带长距离油、气、水煤浆等各种介质的输送管道和首站、末站、压气站、调度中心工程;3. 500万吨/年以下的常减压蒸馏及二次加工装置,丁烯氧化脱氢、MTBE、丁二烯抽提、乙腈生产装置工程;4. 磷肥、农药、精细化工、生物化工、化纤工程;5. 医药工程;6. 冷冻、脱盐、联合控制室、中高压热力站、环境监测、工业监视、三级污水处理工程。
III级 1. 海上油气田工程;2. 长输管道的穿跨越工程;3. 500万吨/年以上的常减压蒸馏及二次加工装置,芳烃抽提、芳烃(PX),乙烯、精对苯二甲酸等单体原料,合成材料,LPG、LNG低温储存运输设施工程;4. 合成氨、制酸、制碱、复合肥、火化工、煤化工工程;5. 核化工、放射性药品工程。
4 水利电力工程
4.1 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4.2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

4.2.1 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下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燃气轮机发电工程,50MW及以下供热机组发电工程;2. 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下的送电、变电工程;3. 最大坝高<70m,边坡高度<50m,基础处理深度<20m的水库水电工程;4. 施工明渠导流建筑物与土石围堰;5. 总装机容量<50MW的水电工程;6. 单洞长度<1km的隧洞;7. 无特殊环保要求。
II级 1. 单机容量300MW~600MW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单机容量50MW以上供热机组发电工程,新能源发电工程(可再生能源、风电、潮汐等) ;2. 电压等级330KV的送电、变电工程;3. 70m≤最大坝高<100m或1000万m3≤库容<1亿m3的水库水电工程;4. 地下洞室的跨度<15m,50m≤边坡高度<100m ,20 m≤基础处理深度<40m的水库水电工程;5. 施工隧洞导流建筑物(洞径<10m)或混凝土围堰(最大堰高<20m);6. 50 MW≤总装机容量<1000MW的水电工程;7. 1km≤单洞长度<4km的隧洞;8. 工程位于省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内,或毗邻省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有较高的环保要求。
III级 1. 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2. 换流站工程,电压等级≥500kV送电、变电工程;3. 核能工程;4. 最大坝高≥100 m或库容≥1亿m3的水库水电工程;5. 地下洞室的跨度≥15m,边坡高度≥100m,基础处理深度≥40m的水库水电工程;6. 施工隧洞导流建筑物(洞径≥10m)或混凝土围堰(最大堰高≥20m);7. 总装机容量≥1000MW的水库水电工程;8. 单洞长度≥4km的水工隧洞;9. 工程位于国家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内,或毗邻国家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有特殊的环保要求。



4.2.2 其他水利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2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流量<15m3/s的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2. 堤防等级V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3. 灌区田间工程;4. 水土保持工程。
II级 1. 15m3/s≤流量<25m3/s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2. 引调水工程中的建筑物工程;3.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的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4. 堤防等级III、IV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III级 1. 流量≥25m3/s的的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2.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的引调水建筑物工程;3 堤防等级I、II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4. 护岸、防波堤、围堰、人工岛、围垦工程,城镇防洪、河口整治工程。

5 交通运输工程
5.1交通运输工程范围
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工程。
5.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
5.2.1 铁路工程
铁路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Ⅱ、Ⅲ、Ⅳ级铁路
II级 1. 时速200KM客货共线;2. Ⅰ级铁路;3. 货运专线;4. 独立特大桥;5. 独立隧道
III级 1. 客运专线;2. 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

注:1.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Ⅰ级为0.85,Ⅱ级为1,Ⅲ为0.95;
2.复杂等级Ⅱ级的新建双线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

5.2.2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2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三级、四级公路及相应的机电工程;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机电工程。
II级 1.一级公路、二级公路;2.高速公路的机电工程;3.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工程。
III级 1.高速公路工程;2.城市地铁、轻轨;3.客(货)运索道工程。

注: 穿越山岭重丘区的复杂程度Ⅱ、Ⅲ级公路工程项目的部分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分别为为1.1和1.26。

5.2.3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3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总长<1000m 或单孔跨径<150 m的公路桥梁;2.长度<1000m的隧道工程;3.人行天桥、涵洞工程。
II级 1.总长≥1000m或150 m≤单孔跨径<250 m的公路桥梁;2.1000m≤长度<3000 m的隧道工程;3城市桥梁、分离式立交桥、地下通道工程。
III级 1.主跨≥250m拱桥,单跨≥250m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结构,≥400m斜拉桥,≥800m悬索桥;2.连拱隧道、水底隧道、长度≥3000 m的隧道工程、;3.城市互通式立交桥。





5.2.4 水运工程

水运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4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沿海港口、航道工程:码头<1000t级,航道<5000t级;2. 内河港口、航道整治、通航建筑工程:码头、航道整治、船闸<100t级;3. 修造船厂水工工程:船坞、舾装码头<3000t级,船台、滑道船体重量<1000t;4. 各类疏浚、吹填、造陆工程。
II级 1. 沿海港口、航道工程:1000t级≤码头<10000t级,5000 t级≤航道<30000 t级,护岸、引堤、防波堤等建筑物;2. 油、气等危险品码头工程<1000t级;3. 内河港口、航道整治、通航建筑工程:100t级≤码头<1000t级,100t级≤航道整治<1000 t级,100t级≤船闸<500t级,升船机<300t级;4. 修造船厂水工工程:3000t级≤船坞、舾装码头<10000t级, 1000t≤船台、滑道船体重量<5000t。
III级 1. 沿海港口、航道工程:码头≥10000t级,航道≥30000 t级;2. 油、气等危险品码头工程≥1000t级;3. 内河港口、航道整治、通航建筑工程:码头、航道整治≥1000t级,船闸≥500t级,升船机≥300t级;4. 航运(电)枢纽工程;5. 修造船厂水工工程:船坞、舾装码头≥10000t级,船台、滑道船体重量≥5000t;6.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5.2.5 民用机场工程

民用机场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5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3C及以下场道、空中交通管制工程及助航灯光工程(项目单一或规模较小工程);
II级 4C、4D场道、空中交通管制工程及助航灯光工程(中等规模工程);
III级 4E及以上场道、空中交通管制工程及助航灯光工程(大型综合工程含配套措施)。
注: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见《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6 建筑市政工程
6.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邮电、电信工程。
6.2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6.2.1 建筑、人防工程

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高度<24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2.跨度<24m厂房和仓储建筑工程;3.室外工程及简单的配套用房;4.高度<70m的高耸构筑物。
II级 1.24m≤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2.24m≤跨度<36m厂房和仓储建筑工程; 3.高度≥24m的住宅工程;4.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5.装饰、装修工程; 6.防护级别为四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7.70m≤高度<120m的高耸构筑物。
III级 1.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或跨度≥36m的厂房和仓储建筑工程;2.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3.防护级别为四级以上的人防工程;4.高度≥120m的高耸构筑物。


6.2.2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2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DN<1.0m的给排水地下管线工程;2. 小区内燃气管道工程;3. 小区供热管网工程,<2MW的小型换热站工程;4. 小型垃圾中转站,简易堆肥工程。
II级 1. DN≥1.0m的给排水地下管线工程;<3m³/s的给水、污水泵站;<10万吨/日给水厂工程,<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2. 城市中、低压燃气管网(站),<1000 m³液化气贮灌场(站);3. 锅炉房,城市供热管网工程,≥2MW换热站工程;4. ≥100t/日的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工程;5. 园林绿化工程
III级 1. ≥3m³/s的给水、污水泵站;≥10万吨/日给水厂工程,≥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2. 城市高压燃气管网(站),≥1000 m³液化气贮灌场(站);3. 垃圾焚烧工程;4. 海底排污管线,海水取排水、淡化及处理工程。

6.2.3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3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广播电视中心设备( 广播2套及以下,电视3套及以下)工程;2. 中短波发射台(中波单机功率P<1KW,短波单机功率P<50KW)工程;3. 电视、调频发射塔(台)设备(单机功率P<1KW)工程;4. 广播电视收测台设备工程;三级邮件处理中心工艺工程
II级 1. 广播电视中心设备(广播3~5套,电视4~6套)工程;2. 中短波发射台(中波单机功率1KW≤P<20KW,短波单机功率50KW≤P<150KW)工程;3. 电视、调频发射塔(台)设备(中波单机功率1KW≤P<10KW,塔高<200m)工程;4. 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工程;二级邮件处理中心工艺工程;5. 电声设备、演播厅、录(播)音馆、摄影棚设备工程;6.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微波站设备工程;7. 电信工程
III级 1. 广播电视中心设备(广播6套以上,电视7套以上)工程;2. 中短波发射台设备(中波单机功率P≥20KW,短波单机功率P≥150KW)工程;3. 电视、调频发射塔(台)设备(中波单机功率P≥10KW,塔高≥200m)工程;4. 一级邮件处理中心工艺工程。

7 农业林业工程
7.1农业林业工程范围
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7.2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为II级。


附表四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职级 工日费用标准(元)
一、高级专家 1200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1000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800
四、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600

注:本表适用于提供短期服务的人工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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