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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公示《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52:41  浏览:8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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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公示《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公示《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市发〔2009〕34号),打造旅游演出品牌,促进旅游演出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2010年7月,文化部、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0〕24号)。几个月来,各地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推选,截至9月底,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共收到全国199家旅游演出单位的申报材料,经过几轮专家评审,共评选出35个旅游演出项目入选《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
  现将入选项目公示如下,公示期至2010年9月30日至2010年10月10日。公示期间如对入选项目有异议,可将书面意见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联系电话:010-59881882)或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联系电话:010- 65201643)。特此公告。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入选项目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930/001e3741a2cc0e0e8447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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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使用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 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可研报告审批的政府部门在审批可研报告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人提出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进行核准。行政监督部门应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



严格审批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邀请招标和不招标,应当经政府或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四条 严格招标情况告知。招标人在发出项目招标信息前,应填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告知书》,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送达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原则上须在《告知书》送达当日受理并办结告知事宜。



第五条 严格招标事项备案审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进行审查备案。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㈠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设置过高资质等级、超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倾向特定投标人,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



㈡在评标办法中所列明的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㈢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有实质性的背离。



第六条 统一进场交易。对于《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规模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对因条件所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法承接的招标投标事项,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证明之后,招标人可以另选地点。另选的地点必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并向监察机关告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于规模以下的项目,应当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公开交易,可采用简易程序或实行多个同类项目捆绑方式进行发包。



第七条 实行招标控制价评审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等方式,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等资料,对工程建设的招标控制价等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八条 严格控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招标项目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并不得作为投标让利竞争费用。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依法组织招标。以上招标活动均须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推行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需要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条 明示详细评标办法。所有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应在招标文件中用显著标识集中列出。不得设置不合理废标条款。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为废标、无效标、拒收条款的重大偏差外,其他偏差均为细微偏差,不得评定为废标。



第十一条 改进招标投标流程。公开招标取消报名环节,由潜在投标人从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因特殊原因工程图纸不能上网的,由潜在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记名领取纸质图纸。招标人必须将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在招标公告中全部载明。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特殊项目无法自行踏勘现场的,报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潜在投标人网上无记名质疑,招标人在网上统一答疑。



第十二条 严格资格审查。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省属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在投标文件递交后进行。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以由招标人自主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招标人不得制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条所列投标人条件无关的审查内容。资格审查工作由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委员会由招标人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自主确定本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后审相应投资规模额度标准。



第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用于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在开标前有关方面应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保密。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单位账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出,交易活动结束后退回原转出账户。



第十四条 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尽快组建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必须全部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招标人提出申请,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从其他专家库中抽取或直接聘请。招标人代表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须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需组建清标工作组进行清标的,工作组由招标人代表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加快推进招标投标工作的网络化进程。以业务流程为基础,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逐步实现信息发布、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直至合同签订、价款支付等全过程网络化。



第十六条 严格项目施工和监理人员管理。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等)、驻场监理人员押证上岗制度。中标人必须将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按现行规定和操作办法,交由业主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保存,之后方可签订施工和监理合同。完成合同工程量80%以上后,才能将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退回。推行由项目经理担任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对项目的投标与实施全过程承担责任。



严格日常考勤,确保上述人员每月在工地工作的时间达到合同所要求的时间。项目业主要每日对上述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建立台账。



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项目总监、驻场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力确需更换的,须经业主同意后,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分别在施工现场、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承包人未经同意私自变更上述人员的违约责任。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押证上岗、施工考勤、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变更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市场限制措施,对违约的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设计变更管理。业主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发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在其门户网站上设立公开栏,提供信息公开服务。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审批情况;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网上答疑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名单和执业资格证书,在投标中出示的荣誉、业绩等);中标结果(包括中标人、中标价格等);中标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名单及变更情况;重大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情况;竣工验收情况;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以上信息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步公布。



项目建设期间,要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公告牌,将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资格证书等信息向公众公示。



项目竣工后,要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永久性标识,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责任人等信息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 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信息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名录和违法记录信息库,对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投标活动和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的规定,对招标投标和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记入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在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规范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2004年第11号令)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恶意投诉,应依法予以严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行政监督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抓好落实。各级监察机关要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定”班列货物运输暂行办法

铁道部


"五定"班列货物运输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7年3月17日

铁运[1997]31号

第一条 为开行"五定"班列(以下简称班列),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运输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班列货运营业的车站,班列的车次、开行日期和发到时刻,班列的价格由铁道部在班列时刻表和价格表中公布(见附件一)。
第三条 班列办理整车、集装箱和零担(仅限一站直达)货物,但不办理水陆联运、军运后付、超限、限速运行货物和运输途中需加水或装运于途中需加冰、加油的冷藏车的货物。
第四条 托运人要求使用班列运输货物时,应填写铁路货运运输服务单(见附录二)一式二份,车站按本站货物办理种类在货运营业窗口受理,不得指定托运人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托运手续。
第五条 车站在班列的货物运单、货票和货运票据封套右上角加盖“班列”红色戳记(长方形40 mm * 20 mm)。
第六条 班列运输货物的各种费用,必须执行铁道部公布的班列价格表,除此不得收取或代收任何其它费用。车站应将班列价格表中与本站有关的内容在营业场所公布,并按此报价。
第七条 托运人在一个班列中的货物达到一定车数的,按不同比例给予优惠。托运人长期、固定使用同一班列的,可以租用班列车位或全列。优惠与租用班列由车站办理,班列优惠和租用试行办法见附录三。
第八条 班列不能按期开行的,发站应事先公告,公告前已接受订单的,应通知托运人。班列运输受阻,不能在运到期限内到达的,到站应公告。班列中的车辆因故在途中扣下的,到站应通知收货人,说明扣车原因。班列运输的货物,运输途中不能办理变更。
第九条 班列运输货物的运到期限按列车运行天数(始发日和终到日不足24h的均按一天计算)加2日计算,运到期限自该班列的始发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 除因不可抗力外,到站在运到期限期满日前因承运人责任不能交付货物的,由到站在交付的同时使用车站退款证明书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每逾期1日为快运费的50%;自第3日起(未收快运费的自第1日起)按《铁路货运运输规程》第37条计算。
第十一条 铁路货运运输服务订单是运输服务合同或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铁路运输服务订单一经签订,承运人和托运人均应承担责任。除因不可抗力,承运人不能按期提供运输或服务,或托运人未能按时将货物备妥于约定地点的,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运输落空的,零担和1t集装箱每批10元,5t和10t集装箱每箱10元,整车和20ft、40ft集装箱每车50元;服务落空的违约金有铁路局制订并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按定事项按《铁路货物运输规定》办理。本办法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1997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一 班列时刻表和价格表(另发)
附加二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
附件三 班列优惠和租用试行办法

附件二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班列专用)
托运人
地址
电话 邮码 收货人
地址
电话 邮码
发站   到站   车种   车数  
装货地点 箱型   箱数  
货物品名 品名代码 件数 单件尺寸 货物重量
         
要求班列车次 付款方式
要求服务项目
□1.发送综合服务 □5.海关监管货物服务 □9.
□2.到达综合服务 □6.速递到货通知上门 □10.
□3.货物仓储保管 □7.货物包装、集装 □11.
□4.蓬布服务 □8.接取送达、门到门运输 □12.
其他要求事项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违约金额 铁路签注
年 月 日

车站指定装车日期

附件三 班列优惠和租用试行办法
第一条 在同一发站、同一日期、同一车次的班列中,同一托运人运输的整车和集装箱货物(以装满车容为准)达到5车的, 班列运输费用按以下比例优惠:

车数 5~9 10~14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整车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集装箱 2.5‰ 5‰ 7.5‰ 10‰ 12.5‰ 15‰ 17.5‰ 20‰ 22.5‰ 25‰

运输货物满一列车的(按该班列计长),在上表的比例(全列为集装箱的适用集装箱的比例)上再加2个千分点。
第二条 托运人长期定时使用同一车次班列运输货物的,可以向车站提出租用申请。车站报请铁路局同意后,可分半年度或年度与托运人签订班列租用协议。
第三条 班列租用可租用车位或全列(简称租用车位)。班列租用车位不分货物品类,实施特定的租用费用率。在协议商定的租用辆数内,按班列租用费率和租用辆数计费;因托运人责任造成实际运输量少于租用辆数的,按租用辆数计费,其中实际运输辆数与租用辆数部分的租用费,使用货物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第四条 按通车次班列开行日期不间断租用的,自班列该组用车位开行日起的第7个月开始优惠2‰,第13个月开始优惠4‰。租用车位的同时执行第一条的优惠
第五条 优惠费用的范围为:运费(含快运费、新路新价均摊运费、电气化附加费)、发站的装车费和货物运输服务杂费。其中货物运输服务杂费可在第一条规定的比例基础上,由车站决定再增加优惠的幅度。
第六条 凡优惠计费或租用车位运输的,车站应在货票和有关收据的记事栏内记明:“XXXX次班列一次运输XX辆,优惠X‰”,或XXXX次列车租用车位运输XX辆,优惠X‰”。
第七条 实行期间不明确的事项按铁道部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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