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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1:08:16  浏览:8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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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


  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


  第四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的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河道防洪的标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河道,2030年前应防70年一遇的洪水,2030年后应防200年一遇的洪水;五城区以外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防洪重点镇的河道,应防20年至50年一遇的洪水;其他地区的河道,应防10年至20年一遇的洪水。


  第六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利工程和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不符合设计标准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各类建筑物及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原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拆除。


  第七条修建桥梁、码头和跨河的管道、线路及其他设施,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不得缩窄行洪通道,不得影响河势稳定。损坏水利工程,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八条 区(市)县以河道为边界,或跨区(市)县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九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并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除岷江、沱江干流和都江堰河系的蒲阳河(含青白江)、柏条河(含毗河)、走马河、江安河、沙沟河、黑石河等省管河道外,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出阝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和中心城区的沙河、干河、排洪河、西郊河、饮马河等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其余河道由区(市)县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第十一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制定市管河道的整治规划、防洪规划、防汛抢险方案;负责市管河道水工程建设的审批;负责市管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的审批;负责河道疏浚和采砂方案的审批;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等。


  市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将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市管河道委托所在区(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有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河堤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岷江干流(含金马河)、沱江干流为堤防外坡脚以外30米;


  (二)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出阝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中心城区除外)为堤防外坡脚以外20米;


  (三)区(市)县管理河道为堤防外坡脚以外10米;


  (四)中心城区河道的护堤地范围由市河道主管机关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无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根据防洪规划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十三条 河道堤护安全保护区应当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岷江干流(含金马河)、沱江干流为护堤地以外100米;


  (二)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出阝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中心城区除外)为护堤地以外50米;


  (三)区(市)县管理河道为护堤地以外20米。


  第十四条 在山区河道开矿、采石、修路等,不得阻碍河道和妨碍行洪。


  因前款行为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


  第十五条 护堤护岸林木应作为河道整治工程的组成部分,由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统一规划,组织营造和管理并保证防汛、护岸的需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第十六条 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排放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河道堤防防汛、岁修、修建、维护、管理等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一)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除中央和省财政安排外,分别列入市和区(市)县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二)本市实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基金制度,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堤防、护岸、水闸、排涝工程设施的受益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受益范围由市和区(市)县河道主管机关划定。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城市维护费中用于城市河道建设与管理的费用;


  (四)社会资金。


  第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应专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围垦河流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河道内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堤防、护堤地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建房、开渠、爆破、开采、打井、钻探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物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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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地税局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年第7号》

马地税〔2003〕69号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马鞍山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一日

马鞍山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拓宽文化事业建设资金渠道,增加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引导和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中央在马和省属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一)从事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三)具有上述缴纳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及从事广告代理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为3%。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娱乐业营业额为缴费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饭店、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其经营者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提供的歌舞等娱乐活动收取的该部分价款,应作为娱乐业的营业额。
第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广告业营业额为缴费人经营广告业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宣传费以及广告创意、策划制作、播映等各种形式的收费。
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八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实际情况确定缴费期限。
第九条 对未按时按期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各分局、所应当及时催报催缴。
第十条 本规定由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当涂县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暂停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暂停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01)57号




各暂停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暂停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利,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现就暂停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应当继续严格遵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规则规定的有关义务。
二、暂停上市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个月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公司重组进度报告并公告,明确说明公司是否按重组计划的进度执行、有关计划的完成情况及其效果等。
三、自2001年第三季度起,暂停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及本所的有关要求编报并披露季度报告。
四、预计中期将出现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预亏公告并充分揭示存在的风险,且公司在中报披露前应当至少再发布二次预亏及风险提示公告。
五、预计年度将出现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首次预亏公告并充分揭示存在的风险,且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应当至少再发布二次预亏及风险提示公告。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要求的,公司还应当按照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特此通知


20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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