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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16:16  浏览:9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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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政发〔2008〕3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四平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建筑市场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商务部等七部局发布的《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以下简称“禁现”)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或其他建设工程及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计量比例,经集中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四平市市区以环城路为界,环城路以内为“禁现”区域。“禁现”区域内居民自建个人住宅不受“禁现”和使用散装水泥的限制。

第五条 各县(市)政府和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有条件的城区划定“禁现”区域,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县(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现”及预拌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和监督检查、指导工作,散装水泥办公室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落实工作。

市、县(市、辽河农垦管理区)财政、建设、公安、交通、质监、商务和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运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禁现”区域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及混凝土累计使用量在800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对不具备使用预拌混凝土的下列工程,确需使用散装水泥时,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备案。具体工程包括:

(一)属特种类型的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抢险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有困难的(抢险工程可事后报备);

(三)因运距、运输条件、施工环境等客观条件限制及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全封闭自动配料混凝土搅拌装置,承接建设工程的;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依据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并按时准确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在“禁现”区域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及混凝土累计使用量在800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招标后,中标企业于施工前应取得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自备全封闭自动配料混凝土搅拌装置的证明文件方可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出具的供应意向书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全封闭自动配料混凝土搅拌装置确认书)。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预拌混凝土的预算指导价格。建设项目招标价格编审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招标工程项目委托时,对“禁现”区域内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应按照预拌混凝土预算指导价编制建设工程项目造价。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实施对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的检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产品,应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使用散装水泥的,依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每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施工单位在“禁现”区域内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要严格把关,加强执法检查。对违反“禁现”规定的建设、施工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各职能部门必须加强管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岗位或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和输送泵车等工程特种车辆给予市区特许通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申报办理特许通行证。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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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原在部队立过大功的军人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牺牲病故后是否增发抚恤金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原在部队立过大功的军人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牺牲病故后是否增发抚恤金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批复
四川省民政局:
你局十月十九日川民优(78)59号请示收悉。
关于原在部队立过大功的革命军人,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后牺牲、病故,是否仍按一九五○年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另增发应领抚恤金四分之一的问题。我们同意你局的意见:这些同志转业、复员到地方后,有的在国家机关任职,有的在企业、事业
单位工作,他们牺牲、病故后,不再按《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增发抚恤金的四分之一。



1978年11月6日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科教创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连云港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连云港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移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全面、便捷、有效的查阅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从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活动。

  第三条 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移送工作应当遵循“各负其责、完整准确、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市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科教创业园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各自区域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将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向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生成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移送。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主动移送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政府机关的职能、设定依据、行政执法岗位职权、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执法责任、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3.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4.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二)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

  (三)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4.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四)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灾情、疫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案、预报、发生、救助及处理情况;

  2.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婚姻管理、扶贫、优抚、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民间组织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标准、条件、措施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土地供应情况、房地产交易情况;

  5.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廉租房的建设和申请情况;

  6.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空气质量日报、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周报、地表水水质监测月报、重点污染源排放季报。

  (五)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政府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及审计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分别在市档案馆和市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各县、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在本级国家档案馆或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科教创业园区)管委会应当设置各自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在目前情况下暂时可将区域内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集中统一移送市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管理。

  各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制定相关政府信息接收和利用管理制度,做好接收政府信息登记、整理、编目、保管和使用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八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其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电子文本;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形成或变更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一式四份移送至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同时将相关移送明细登记表送交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核实确认。各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制定相应的交接制度,规范交接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对已移送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废止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被修改或废止的政府信息失效告知函送交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形式向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地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各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定期通报各单位的移送情况,并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不及时移送或移送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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