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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06:51  浏览:9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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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9〕14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了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办法(试行)》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级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省、州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及办法,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运用科学、合理的考评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考评指标,按照统一的考评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范围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五条 绩效考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考评工作由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主管部门和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分类管理原则。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考评对象的特点,制定分类的绩效考评实施办法。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考评工作应从考评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评价财政支出的绩效情况。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考评应以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为出发点,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准确地确定评价结果。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的绩效评价工作规范;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及绩效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管部门和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

  (六)主管部门和单位的项目预算申报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七)主管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的年度决算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内容与方法

  第七条 绩效考评的范围:

  (一)部门和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部门和单位的项目支出,包括重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额度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跨年度支出项目;州级专项补助县级的资金。

  第八条 绩效考评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财政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三)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

  (四)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评内容。

  第九条 绩效考评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考评,其中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考评。

  第十条 绩效考评的方法,是指在实施绩效考评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操作方法。主要有:

  (一)目标比较法。指通过对财政支出产生的实际效果与预定目标进行比较,分析完成目标或未完成目标的原因,从而评价绩效的方法;

  (二)成本效益法。又称投入产出法,是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所产生的效益与付出的成本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绩效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指通过列举所有影响成本与收益的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从而得出评价结果的方法;

  (四)历史比较法。指将相同或类似的财政支出在不同时期的支出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判断绩效的评价方法。

  (五)横向比较法。指通过对相同或类似的财政支出在不同地区或不同部门、单位间的支出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判断绩效的评价方法;

  (六)专家评议法。指通过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议,得出评价结果的方法;

  (七)问卷调查法。又称公众评判法,指通过设计不同形式的调查问卷,在一定范围内发放,收集、分析调查问卷,进行评价和判断的方法;

  (八)询问查证法。指评价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正式或非正式会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了解评价对象的信息,从而形成初步判断的方法;

  (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确定的其它考评方法。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应当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实施绩效考评时,可采用一种考评方法,也可多种考评方法并用。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指标与标准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载体。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指标。根据考评内容和设置要求,可分为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

  第十四条 基本指标是绩效考评基本内容的概括性指标。根据考评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

  (一)业务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可持续性影响等。根据考评对象的具体情况,业务指标的内容可有所增减。

  (二)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具体指标是在考评对象确定后,根据考评对象不同特点,对基本指标内容细化、分设后的评价指标。

  第十六条 基本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根据绩效考评工作的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单位商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绩效考评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的标尺和准绳,绩效考核标准分值为100分。

  考评分值在90(含)分以上为优、90分以下80(含80)分以上为良、60(含6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四个等级

  第十八条 绩效考评标准是依据绩效考评指标设定的。在评价对象和具体指标确定后,应选择具体的考评标准进行评价,选择的考评标准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和操作规范,统一组织和规划绩效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主管部门和单位绩效考评工作,并选择重大项目直接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拟定本部门、单位绩效考评具体实施办法,并商财政部门确定;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的绩效考评由财政部门组织,原则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并可邀请人大、政协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一般性项目可由本部门、单位内部相关业务人员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考评结果于评价结束后20天内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考评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考评评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和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前期准备阶段

  (一)确定考评对象。绩效考评对象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对确定的考评对象,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当提出考评对象的预期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下达;如遇特殊情况需对绩效目标做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财政部门审定;

  (二)成立考评价工作组。考评对象确定后,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成立考评工作组,负责制定考评实施方案、选择考评机构和审核考评报告等;

  (三)下达考评通知。在具体实施绩效考评工作前,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下达考评通知。内容包括考评目的、任务、依据、考评机构、考评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实施评价阶段

  (一)资料审核。考评机构应当对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绩效考评的形式包括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考评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

  现场考评是指评价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

  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三)综合评价。考评机构在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考评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二十七条 撰写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考评机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具体格式和要求由州财政局另行制定)。绩效考评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提交报告。考评机构应当将考评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考评工作组,经考评工作组审定后,将考评结果通知被考评者;

  (三)归档存查。考评工作结束后,组织实施考评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考评报告、考评通知书和实施方案等资料归档存查。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考评优良的,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绩效考评一般的项目,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要从紧考虑;对绩效考评差的项目要进行通报,并对同类项目不再安排下一预算年度的专项支出。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主管部门或单位予以落实,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及时调整和完善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中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考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可依据本试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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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市政发〔2007〕170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白银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确保《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白银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负责所辖行政执法部门及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市、县区政府办公室、监察、人事、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在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同时,参加本部门所在地同级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应坚持权责统一、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采取重点评议与普遍评议、自我评议与组织评议、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应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本级政府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进行监督评议。监督评议意见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监察、信访、行政投诉等途径反映。
第九条 市、县区政府应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本地行政执法的实际和社会群众的反映,每年确定若干个行政执法机关作为评议考核的重点。每两年对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全面进行评议考核。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都应进行行政执法自我考评,并将考评情况按管理权限报告本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是否完成;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行政执法权限和依据是否合法、有效和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和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否建立和落实;
(六)行政违法责任是否追究;
(七)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办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否遵守相关要求;
(十)其他应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程序:
(一)自我考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年底前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将考评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
(二)组织考评。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参加,于次年3月底前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评;
(三)综合考评。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各考评组考评意见,结合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请本级政府审定;
(四)公布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的考评结果,在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考评组考评方法:
(一)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自我考评情况;
(二)随机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抽查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占当年办理案件总数的10%以上;
(三)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问卷、设立公众意见箱、开设执法评议专线电话等方式和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广泛征询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被考核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考核分值按倒扣分方法计算。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评议考核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扣减该机关当年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分值,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重大过失、过错或违法行为的,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应提请本级政府依照《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奖励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5〕38号



各有关县、郊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建立我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奖励机制,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建设任务如期完成。现将《开封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开封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
奖 励 办 法

一、奖励范围
  纳入国家二期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县、区,包括郊区、通许县、尉氏县、开封县,凡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危房改造工作任务,经市危改领导小组验收,工程质量全部合格的县、区均在奖励范围之内。
二、评奖步骤
  (一)各县、区完成工程目标任务后,首先由各县、区危改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内部验收。内部验收合格后,由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并向市危改办备案。
  (二)市危改领导小组组织对申请工程验收的县、区进行验收,向市政府做验收报告,公布验收结果,并根据验收结果和评分标准对各县、区工程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三)各县、区的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报验收。
  (四)省政府验收团对我市工程验收合格后,市政府召开全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表彰大会,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县、区给予嘉奖,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
三、评分内容和标准
  (一)工程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制度建设及机制运行情况(20分)。
  1.建立了危改领导小组,成立了危改办公室,有一系列危改政策执行、议事与决策机制(2分)。
  2.危改办机构独立设置并提供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安排有必要的办公经费(2分)。
  3.中央、省、市各项实施危房改造、保证校舍安全的管理制度得到落实,较好的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4分)。
  4.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4分)。
  5.工程档案完整、规范(8分)。
(二)工程实施情况(80分)。
  1.工程资金落实情况(10分)。
  县级配套资金及其它自筹资金足额到位,无拖欠工程款现象(2006年的项目可延至年底前还清),其它每有一个项目拖欠工程款,减1—3分,减完为止。
  2.工程进度情况(基本分40分)。
  (1)在2005年8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程任务的加10分。
  (2)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工程任务的给基本分。
  3.工程建设面积情况(基本分20分)。
  实际新建校舍面积每少于D级危房改造面积1%,减1分,减完为止。实际新建校舍面积与改造D级危房面积的比例采用百分比的形式,对于小数部分采用“四舍五入”的办法保留到个位。
  4.校园规划、环境情况(5分)。
  每有一所项目学校规划不合理,或者无规划,或者没有校园及应有的校园配套设施的减1分,减完为止。
  5.工程后期维护情况(5分)。
  每有一所项目工程后期维护情况较差减1分,减完为止。
四、100万元奖励资金的分配
  (一)5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各县、区所得分数占各县、区总分数的比例分配。
  (二)5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各县、区新建校舍面积占各县、区新建校舍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五、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奖金分配,由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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