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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15:47  浏览:85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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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1991年5月24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鉴定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康复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标准进行,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第三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遗弃、虐待残疾人。
第四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五条 政府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建立残疾人事业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残疾人事业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残疾人工作,并指导残疾人联合会开展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兴办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织、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第七条 市和各区、市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残疾人事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残疾人福利基金增值和以多种形式募集的资金;
(三)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
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强对上述经费的管理,接受各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福利企业事业单位残疾人组织,可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0.5━0.8%提取活动经费,企业单位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
有残疾人组织的非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为残疾人组织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
第十条 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设立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和扶残助残、为发展残疾人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
第十一条 市设立康复医疗中心;各区、市设立康复医疗点,对残疾人实施康复医疗。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社区康复站,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各区、市应设置学龄前聋童语言训练班,对学龄前聋童实行语言康复训练。凡达到规定标准的聋童,普通小学应予接收。

残疾人购置必备的专用辅助器械费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在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范围内,残疾人为恢复或补偿功能,进行医疗康复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属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参加合作医疗的,按规定由公费或合作医疗负担;不属此范围的,由本人或亲属负担;对确属贫困的残疾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酌情给予补
助。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少年、儿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各乡、镇和街道负责动员帮助残疾少年、儿童按时进入学校学习。
市盲校对全市盲童实施盲教育。市和各区、市聋哑学校对所在地聋童实施聋教育。各区、市设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各乡、镇设弱智儿童辅读班;农村学区小学要开办随班就读,对弱智儿童实施弱智教育。
各中、小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杂费。
残疾儿童可就近入学。各中、小学校对残疾人无当地户口的子女就学应给予照顾。
第十三条 市盲校、聋校和各区、市聋校举办职业技术教育,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民政、教育、劳动部门举办残疾人成人职业技术教育,对残疾青年、职工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上述学校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录用后,其工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和各区、市民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统筹兴办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对符合安置就业条件的待业残疾人,市政府每年按实际情况下达就业指标,完不成就业指标的,应交纳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身心障碍情况分配适当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提供适合残疾特点的劳动保护。
残疾职工在获取劳动报酬、劳保福利和转正、定级、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不得歧视残疾人。
企业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实行股份制、租赁制或承包经营责任制、优化组合时,必须安置好原企业残疾职工的工作。
对社会福利企业和从事个体劳务、修理、服务性行业的残疾人,税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重视发展盲人按摩事业。设置按摩医疗的单位,应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从业。
第十七条 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报刊、广播、电视等应开办专题栏目,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残疾人参加统一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残疾人在参加集训、比赛、演出期间,所在单位要保证其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如下优待:
(一)到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优先购票,优先入场;
(二)游览公园及风景点免费,并准予残疾人乘坐的专用车辆通行;
(三)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看车处应免费存放;
(四)搭乘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优先搭乘;
(五)盲人和无行走能力的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六)优先挂号就诊;
(七)乡、镇(城镇街道办事处)、村应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第二十条 在城镇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城市道路的建设和改造中应逐步实行无障碍设计规范,并设置方便残疾人的各类设施。
新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实行无障碍设计。
原建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应逐步进行无障碍设计的改造。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互相推诿、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青岛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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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单位:
  《金昌市政务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金昌政务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昌政务网建设管理工作,规范网络信息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昌政务网是金昌市政府机关在因特网上建立的网站的总称,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全市改革、发展情况,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新貌,展示金昌形象,加强政府与市民的交流、沟通,推进电子政务,促进政务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建设的独立网站,以及以虚拟主机方式通过金昌政务网中心网站平台建立的网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金昌市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金昌政务网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金昌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是金昌政务网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金昌政务网中心网站规划和建设;
  (二)审定部门和单位的网站建设计划;
  (三)督促落实部门和单位网站的建设任务;
  (四)向部门和单位网站提供技术支持;
  (五)负责网站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五条 设立政务网站的部门、单位,应当确定分管领导,并配备专、兼职网络管理人员,人员变动需报市信息化办备案。部门和单位政务网站应及时更新网站信息,网站的规划、建设方案应报市信息化办审定。

  第三章 网页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金昌政务网各站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网页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为主,并保证上网信息的政策性、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金昌政务网各站发布、转载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信息应当在金昌政务网各站发布: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
  (二)政府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及职责分工;
  (三)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和依据;
  (四)审批、核准、备案、年度审核等各种样表、表格和需要给申请人答复的事项及其工作进度或办事结果;
  (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六)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月报、年报的简报和有关宣传、推广、教育资料;
  (七)各部门依法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下列信息不得在金昌政务网各站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机关内部事务;
  (三)政府对外业务办理的中间过程数据;
  (四)依据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实行上网信息审批制度,上网信息必须由部门、单位领导审定,未经审定,任何人不得在政务网上发布任何信息。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政务网站的初创及改版方案须报市信息化办审核。

  第四章 网站运行管理及维护

  第十条 金昌政务网域名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金昌政务网主站的域名为www.jc.gansu.gov.cn;
  (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域名为xxx.jc.gansu.gov.cn,其中xxx为各部门、单位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永昌县、金川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按照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设定。
  第十一条 政务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市信息化办负责金昌政务网中心网站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采用虚拟主机方式通过金昌政务网中心网站平台建立网站的,运行及管理由市信息化办统一负责;
  (三)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由市信息化办负责网络运行管理工作,但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部门、单位负责;
  (四)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网络运行由各部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金昌政务网中心网站设置电子信箱,供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使用,电子信箱开设、维护和撤消,由市信息化办统一负责。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在政务网站建设管理中有以下情况的,通报批评。
  (一)未经审定,私自建立网站的;
  (二)对网站建设重视不够,消极应付,未达要求的;
  (三)上网内容虚假或错误较多的;
  (四)栏目内容不及时更新,要求改进仍不改进的;
  (五)发布不良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淮安市区马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区马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淮政发[2001]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优美的市容环境,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根据《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所有的马路市场、市场的管理责任单位以及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主。

第三条对马路市场实行统一规划,从严控制,限定区域,限时经营,规范管理。同时,要加快室内市场的建设,使马路市场逐步向室内市场过渡。

第四条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马路市场由市城管委会同工商部门和四区政府以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设置,由区城管委负责管理。

第五条马路市场的管理人员一律实行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定期轮换,违纪辞退制度。

第二章 市容和秩序管理

第六条市区主干道一律禁止设置马路市场和占道经营。确需设置的马路市场,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情况下,可设在次干道和背街巷内,其与主干道的交接处距离不少于50米,同时,应严格划定范围与经营时间。

第七条马路市场严禁乱搭亭棚、乱设广告标牌、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堆杂物。经批准同意设立临时亭棚的,必须统一规范。

第八条马路市场的出人口应设立马路市场指示牌和有关管理制度告示牌。

第九条马路市场要严格实行划行归市,做到摊位、商品摆放整齐,道路畅通,亮证经营。

第十条有条件的马路市场应设立相应的停车场所,禁止车辆乱停乱放,保持市场内交通畅通。

第十一条所有马路市场都要划出相应的经营区域,用于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马路市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清扫保洁人员。对经营者落实摊位保洁经营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马路市场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统一由市场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做到及时清扫,垃圾日产日清。所有垃圾一律运到附近的垃圾中转站、实行有偿代运,代运费按实收清扫保洁与垃圾处理费的20%交纳,严禁随意乱倒。

第十四条马路市场的路面维修,下水道的疏通,所需维修费从管理费中补助。

第十五条马路市场有绿化带的,应保持绿化带的完整和环境卫生,严禁向绿化带内乱抛废弃物。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在马路市场从事集市贸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缴纳占道费和道路清扫保洁与垃圾清运处置费。占道费按苏价涉(1995)160号文件执行。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处置费收费标准按市政府《淮安市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收费的具体办法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马路市场的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由市城管委统一领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所收费用一律上缴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根据年度综合预算按进度拨付,并加强监督管理。严禁私制票据和坐收坐支行为。

第十八条马路市场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市场管理人员工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宣传教育、考核奖惩等方面的经费支出。市城管委要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定期组织对收费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切实把好票据的使用关,对票据遗失或与所领取的存根数额不符,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单位或当事人。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除经批准保留的马路市场以外。在其他主次干道上摆摊设点或以车载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均视作无证摊贩,一律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在已建成的室内农贸市场10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马路市场,严禁市场外溢,在此范围的所有占道经营摊点由工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负责取缔。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对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城管部门按照市场管理责任制有关规定,对市场管理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一)马路市场有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堆杂物、乱设广告、乱贴乱画的;

(二)马路市场出入口不畅,停车秩序混乱,甚至 造成交通堵塞的;

(三)市场外溢到主干道,影响交通的;

(四)环境卫生较差,清扫保洁措施不落实,垃圾清运不及时,造成垃圾积存的;

(五)未实行划行归市,市场内摊点摆放不整齐,或者摊贩占道经营造成市场道路交通不畅的;

(六)市场内产生的垃圾乱倒的;

(七)市场周围5米以内绿化带遭破坏的;

(八)市场周围5米以内绿化带环境卫生较差,有垃圾废弃物的;

(九)马路市场标志不清,超出规定范围或超过规定经营时间的;

(十)擅自在市场内设立收费项目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场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和限期整改处理:

(一)着装不整齐的;

(二)未持证上岗的;

(三)服务态度粗暴,在经营者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上班时间在所管市场内购物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场管理人员予以辞退:

(一)工作不负责,管理措施不落实,市场内秩序混乱。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二)故意刁难、勒索经营者的;

(三)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者收费不给票据的,或者重复使用收费票据的;

(四)利用职权,强买强卖的;

(五)在所管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管理规定,给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有其它违法违纪和贪污受贿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经营者,依法处以10-50元的罚款:

(一)不服从市场管理的;

(二)不在指定地点经营的;

(三)乱堆乱放经营商品的;

(四)妨碍正常交易的;

(五)妨碍道路交通的;

(六)拒不交纳市场管理费的;

(七)不亮证经营的。

第二十五条在马路市场贸易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0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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