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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卫生学校机构编制(试行草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16:09  浏览:9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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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卫生学校机构编制(试行草案)

卫生部


中等卫生学校机构编制(试行草案)
卫生部

前言
为了加强中等卫生学校的建设,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中等卫生学校的任务和特点,本着精简机构、加强管理、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特制定《中等卫生学校机构编制》(试行草案)。

一、基本任务
中等卫生学校的基本任务,是高举毛泽东思想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完成新时期的总任务,培养和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各类中等医药卫生技术人才。为此,中等卫生学校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认真执
行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加速师资队伍的建设;坚持以教学为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切实搞好电化教学、实验室及附属机构(医院、门诊部、药厂)的建设;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使学校成为教学、医疗、科研三结合的基地,以保证教学质量的
不断提高。

二、机构设置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行政体制实行两级制。处、室及教研组的设置,应按照学校规模、专业设置和中等医学教育发展的需要确定。
中等卫生学校机构表
|-秘 书
|-办公室---|-人 保
| |-宣 传

| |-普通学科各教研组
| |-基础学科各教研组
校| |-|-临床学科各教研组
| | |-专业学科各教研组
长|-教务处-|
| | |-学生管理
副| | |-教 务
校| |-|-教 材
长| |-图书资料室

| |-总 务
| |-财 务
|-总务处---|-伙食管理
|-校医室
注:
(一)在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全校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人事、教学、后勤等工作。
(二)办公室,是校长的办事机构。配秘书、人保、宣传等人员,负责人事、秘书、保卫、宣传等工作。



197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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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是一个令人神往的职业。

  我们是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我们得到是商人般的收入;我们是民间的主体,而我们却有着介入国家诉讼的权利;同样是依法办事,我们却拥有着所有人没有的自由,我们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也可以为受害人伸冤,但是无论给什么人代言,我们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任何一个职业能够像我们这样被荣誉与金钱笼罩了,上天赋予我们这么多的名利,而我们做出了什么样的回报?换句话说,我们在这样优越的环境中,有没有考虑过自己要为社会奉献些什么?笔者在此发表一己之见,希望对律师业的发展有所帮助,欢迎社会各界朋友的批评与指点。
  吕律师在讲坛中提出了一个震撼人心的问题“律师,你的贡献是什么?”。这是一篇足以让天下律师都感到惭愧的讲座。问题的提出已经远远超过了一个演讲本身的价值,这个深刻的社会问题是早已存在的,也是律师界不良陋习的积累必然导致的,只不过他是吕先生首先喊出而已。
  从字面与社会的习惯定义来看,律师应当是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职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必然的价值精神和价值。律师的存在体现对强权和强势的对抗,对弱势群体人道和人文的关怀;律师业的存在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象征和标志。相信,大部分人也正是因为律师职业的高尚性而选择律师作为自己的职业的。
  我们的职业具有着高尚性,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我们本身并不能直接创造社会财富,从本质上讲我们的职业属于第三产业具有浓厚的商业性质,正是因为这样才会有我们很多的同行非常高调“律师营销”,到网上报纸上做广告、炒作;才会有人到法院的立案厅内拉案子;更有人想法设法与公检法以及政府的工作人员发展不正当的关系,这些行为诋毁了律师的形象,也破坏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可是,我们向社会贡献了什么?是我们自己写了一本书?组建了一个律师团队?还是我们买了别墅和宝马?或者是创建了什么营销的方式?这样的贡献和追求只能让人感到厌恶。
  令人欣慰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只是为了钱而做律师,正是因为有有人重视着自己的价值和贡献,所以才会有人大声呼喊“律师,你的贡献是什么?”;才会有人只为为农民打官司,才会在有人不顾自己的人生安全与违法违纪的法官对抗,才会有人大声喊,“我们替你打官司,我不要一分钱”……然而这样的人太少了,少的到了让人清清楚楚的知道他们的名字、如同一锅开水中只放下了几个米粒,让人能一眼看穿整锅的水。
  我们是律师,我们不是商人,律师职业是我们向社会发光发热的载体而不是敛财的工具,可是事实却是恰恰相反。
  谁能向社会证明我们律师为了道德、理想的执着追求可以放弃名利?谁能向社会证明律师的存在是为了贡献社会而不是追求名利?在激烈的法庭辩论、行政复议、国务院裁决、媒体监督等的办案事件过程中 ,我们贡献了什么?我们为社会创造出了什么?

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10〕1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安府发[2010]14号)、《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安府发[2010]15号)等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顺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限时办结制,是指各责任单位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办事人)提供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其他服务事项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制定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责任单位制定的办结时限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压缩30%以上的办理时间。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责任单位要根据安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精神和要求,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制定的办理时限,报上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将制定的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时限置于醒目位置,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办理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在法定期限内适当延长。经批准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办事人。

第九条 办理事项须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上级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制定的办结时限内。

第十条 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
(一)在办结时限内未能办结的;
(二)超过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在时限内办结,但不将办理结果告知办事人的;
(四)违背限时办结制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违反限时办结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照《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由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问责的,处理结果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限时办结制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办事人可向该单位或上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投诉。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顺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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